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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工业产权法(1)

【学习目标】

通过本模块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了解专利法与商标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权与商标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专利与商标的申请和审批,专利权人与专利权、商标权人与商标权的内容,专利权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掌握专利权、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初步形成分析解决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简单法律纠纷的实践能力。

【引例】

2002年10月研究人员吴某向某电器陶瓷厂领导提出“关于计划用铝片代替纯银片制作熔断器而达到快速熔断性能的几点说明”的报告。2004年某电路科研所与陶瓷厂商定共同开展快速熔断器用铝代银的研究,陶瓷厂为此派吴某去科研所参加这项工作。2005年吴某回到陶瓷厂后,为了继续这一项目的研究,经厂方同意领取各种材料用于试制,并利用陶瓷厂和科研所的设备进行试验,还多次持陶瓷厂介绍信到外单位联系外协作加工、试验等。吴某于2006年9月以陶瓷厂“以铝代银快速铝熔断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编制计划任务书。厂设计科也曾向吴某下达了“以铝代银”研究工作的任务书。吴某试制出“铝熔断器”样品后,于2007年8月,向专利局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陶瓷厂和科研所向得知后,立即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该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单位所有。

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本案中的专利权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通过对本模块的学习你将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项目1专利及其使用分析训练

任务1专利法律关系分析

任务案例一:

张三是一个电脑迷,而且他还非常喜欢用电脑进行绘画创作,为此他试用了许多电脑绘画软件,并最终选择了某软件,其在长期使用该软件过程中获得了许多经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脑绘画方法。张三将方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方法发明专利”。

请问:该方法是否是能获得发明专利?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花旗银行的“电子货币系统”是一个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转账与管理的系统,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种新型支付工具。电子货币是电子媒介手段,是一种特殊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同时兼有“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两者属性的混合物,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的产物。

请问:美国花旗银行“电子货币系统”是否属于专利技术?能否在我国获得专利?

任务案例三:

李兰利用工作之余搞出一项发明创造,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权,该技术刊登在专利公告杂志上,并由另外一份技术杂志进行了转载。一次偶然的机会,赵宏读到了这份技术杂志,并用该技术进行试验,通过多次试验后解决了其开办企业在生产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于是赵宏就用试验的方法、技术和经验,再结合李兰的技术进行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李兰得知,将赵宏及其企业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赵宏则认为李兰的技术是公开在杂志上的,是公开技术,另外,自己生产产品的方法和技术主要是来自于自己的研究,李兰的技术只是一个基础而已,因此不承认侵权。

请问:公开刊登在杂志上的专利技术能否由他人自由使用?为什么?赵宏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美国人John发明了一项X技术,并在美国获得了专利权。一次,其到中国来旅游,发现中国的甲企业正在利用这项技术生产销售X产品。John很生气,于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中国专利部门制止这种行为,并要求侵权人向自己赔偿损失。

请问:美国人John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项目1—任务1知识点(一)

一、专利及专利法的概念

(一)专利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1.专利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有三层含义: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专利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是指受国家专利法保护、取得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专利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其中最基本、最能反映专利本质属性的是指法律授予的专利权。

2.专利的法律特征

专利作为无形财产权,属于工业产权的一种,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专有性。即法律规定这种无形财产权归权利人专有,其他人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

(2)地域性。即一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没有效力。

(3)时间性。即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当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自行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均可自由使用这一作为专利权客体的无形财产。

(4)国家确认性。即专利权不能自动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批准、登记注册等程序才能获得一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指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据此对原《专利法》做了修正,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修订,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是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任务案例五:

某研究所所长甲某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器械会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于是向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下达了一项研究开发某种“保健仪器”的任务,并向科研小组拨发了经费,对科研人员进行调配,指定由乙、丙、丁三人组成科研小组,负责产品的开发工作。同时甲某又派了两名进行基本试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的人员A和B。经过大家的分工协作,共同努力,产品终于研制成功并取得了专利权,投入市场后受到欢迎。

请问: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谁?为什么?

任务案例六:

某大学外语教师李某被借调到某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该厂的技术资料,发现了一种用水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特点。于是李某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了该厂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协助。该新产品于1996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市科技成果奖。1997年,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解决,李某从借调单位回到原单位。不久后,他辞职自己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之前,李某以非职务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是李某在印刷厂时搞出来的,应属于印刷厂的职务发明。

请问:李某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任务案例七:

2000年初,某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甲某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其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某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甲在环境研究所一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环境科研所就该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该市环保局认为该专利权的归属有误,因为甲是受其所托进行研究的,因此专利权应由环保局与科研所共有。

请问:该专利权的归属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周某长期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2005年4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他被调入研究所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周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2006年5月,周某终于研制出一种“节能锅炉”。这种锅炉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而且可减少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周某通过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研究所得知后,认为其专利应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应是单位,于是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请问:研究所的异议是否有合法的理由?为什么?

任务案例九:

A企业科研人员陈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及设备有关的科研项目研究,曾于2003年至2004年间参加“仿矿泉装置”的研制。陈某自2005年4月9日提出辞职申请,因其合同尚未到期,所以A企业决定其支付违约金后同意其辞职。陈某未作答复并于4月12日不辞而别,直至10月24日才与A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6月29日,陈某以个人名义向专利局提出“矿泉水制造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申请。A企业得知后,认为该申请专利的技术应是职务发明创造,应由其原单位A企业所有,A企业才是该技术的专利申请人,于是其向专利管理机关要求调查处理。

请问:A企业的要求有无合法理由?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

某医疗器械研究院研究员甲某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一种医疗仪器,该医疗仪器可给病人带来福音。为了检验该仪器的临床效果,甲请了三位医生乙、丙、丁帮助其做临床试验,试验获得成功。在试验过程中,乙医生根据临床经验发现了该仪器存在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甲所采纳,使试验获得了更大的成功。该仪器最终获得了发明专利。

请问:甲、乙、丙、丁是该专利技术的共同发明人吗?为什么?

项目1—任务1知识点(二)

二、专利法律关系

与其他法律法系相同,专利法律关系亦由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其主体主要有权利主体(专利权的主体)和义务主体,由于其义务主体指的是专利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本书阐述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只阐释专利权的主体;其客体是专利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也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其内容是专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本书只阐释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专利权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其通常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共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外国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是指对某一产品、某一方法或其改进提出新的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则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些仅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负责组织工作的人、给予某种物质条件方便的人、从事辅助工作的人,都不能认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并非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都能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根据我国专利法,只有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即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或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中,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或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①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做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在其发明创造中起了主要的决定性作用。

以上两个条件只需具备其一,即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应根据发明创造的意义和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按其贡献的大小,给予奖金和报酬。

3.共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和单位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