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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公平竞争法(2)

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品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可以提高产品销售量,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但若超过一定限度滥用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三种不正当有奖销售:

【想一想】

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与附赠品式有效销售行为有什么区别?

(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为此,法律禁止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务案例十:

2007年9月27日,某县招标办公室与村建校委员会发出通告,决定对该村小学教学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县二建工程总公司等10个施工单位报名投标。10月5日,在投标前,各投标单位察看现场时,商定由二建工程总公司来承揽该工程项目。县三建公司刘某负责测算好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并由商定中标人分别发给弃标单位各15000元补贴。正式投标时,各投标单位按刘某测算的报价投标,结果县二建公司以每平方米造价1240.2元中标,中标总造价1263574元。

请问:本案中的招投标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一:

2003年10月,某电信局以提高电话网络通信质量、减少电话终端设备障碍、方便广大用户为由,要求用户接受其提供的电话机维修服务,不论用户是否维修,每个用户每月一律收取代维费5元,并将代维费直接计入月租费,在收取电信资费的同时收取。

请问:市电信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二:

安徽省某县的老百姓在夏天时都比较喜欢消费南京金陵啤酒厂生产的“金陵”牌啤酒。后来该县招商引资引进了一家啤酒生产企业生产“宏星”啤酒。为促进企业产品的销售,县工商局发文要求本县的所有啤酒批发与零售网点只准销售“宏星”啤酒,如果要销售其他品牌啤酒,则需每月上交市场管理费3000元。

请问:该县工商局这样做适当吗?为什么?

项目1—任务1知识点(六)

9.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

不正当招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底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投标、招标活动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两类: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所有参加投标的经营者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就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条件互相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类行为是投标者和招标者共同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投标者,所造成的后果是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差别对待;招标者和投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等。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类是公用企业,一般是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另一类是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主要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和排除竞争的能力,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的对外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但是,有些经济情形,如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则属于行业性垄断,不属于这里所称的独占。

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如某煤气公司要求居民购买指定品牌的煤气灶具,否则不予供应管道煤气的行为,就属于这一性质。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这类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③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干涉正常的市场竞争,不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官商结合等腐败现象。

任务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分析

任务案例一:

甲商户假冒乙公司商品商标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但乙公司无法提供其损失的具体数额。而甲商户在被发现假冒商品后就把自己假冒商品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资料销毁了。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甲商户对乙公司的赔偿数额?

任务案例二:

A市的甲公司与乙公司是竞争对手,甲公司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散发小广告描述乙公司产品质量如何不好,甚至不惜雇用“托儿”诬蔑乙公司产品信誉。A市技术监督局见状,即展开执法活动,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询问、查询、检查等工作,最后对甲公司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法院会支持甲公司的主张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甲县工商局对采取假冒商标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A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首先应向上级工商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甲县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项目1—任务2知识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机关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机关有: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监督检查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部门,如产品质量法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有权查处经营者在产品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二)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机关在行使职责时,有下列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假冒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人说明该商品的来源与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出示证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涉及了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被侵害的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可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关于赔偿的范围,如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不难计算的,应当计算实际损失,并按实际损失赔偿。如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主要有:①罚款,如侵犯商业秘密,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②没收,即对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非法行为工具进行没收;③吊销营业执照;④责令改正。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刑事责任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等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2产品质量与责任分析训练

任务1产品质量责任分析

任务案例一:

A超市从B公司购进一批香蕉,但货运到后,A超市发现这批香蕉的表面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非常新鲜,但内里却发生了腐烂,于是A超市向B公司提出产品的质量问题,但B公司不承认,认为货物是由A超市自己来提运的,且提运之前已由A超市作过检验,因此自己所交货品没有质量问题。于是A超市以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产品质量法判决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A超市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张三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装修期间就发现房间客厅和主卧室的墙上有细小的裂缝,当时向开发商反映了,开发商则认为这是灰墙干燥时出现的,对住房没有影响。但张三住进去后,刚一个月,这些裂缝越来越大,而且整个墙体都开裂了。张三向开发商反映之后,开发商维修了一次,但丝毫没有效果,之后张三再反映,开发商就推三阻四,不予处理。于是张三就将开发商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产品质量法追求开发商的责任。

请问:张三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项目2—任务1知识点(一)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产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即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国家采取各种措施贯彻这一原则:其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管理;其二,推行先进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三,全面具体地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其四,对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责任人予以法律制裁。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即要不断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对此,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3)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行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缺陷产品如果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对销售者,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全额赔偿原则。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损失多少就应赔偿多少。

(三)产品概念与产品质量构成要素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不适用该法的产品主要有:①未经过加工、制作而自然形成的产品,如初级农产品;②建筑工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③军工产品,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产品质量由下列要素构成:①产品外观,包括产品的包装;②产品的原材料品质;③产品的适用性能、适用范围;④产品的安全性能;⑤产品的经济性能,即不会给使用者造成不应有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