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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市场主体法(8)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程序

(1)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同时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对债权人进行清算。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任务案例四:

甲公司打赢了欠款纠纷,法院判令被告必须归还他们一笔26万元的欠款。但在执行过程中又遇到麻烦,原来欠债的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甲公司调查发现,欠款公司有两名股东,一位是黄某,另一位是潘某。5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黄某占有60%即30万元的股份,潘某占有40%即20万元的股份。但其实验资时的50万元完全是向另一家公司借的,在验资当天即已还回,并没有投入经营。现法定代表人黄某已经死亡,而另一个股东潘某是一名退休职工。

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向公司的这两名股东主张26万元的债权?为什么?

项目2—任务4知识点(二)

二、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15%的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营业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告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财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罚款。

(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罚款。

(7)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8)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1)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5)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