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商贸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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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市场行为法(12)

2.《公约》的规定

其规定的买方收货义务主要包括两项:

(1)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2)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受货物。如果买方不及时提货,卖方可能要对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他费用,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

项目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分析训练

任务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分析

任务案例一:

A国的甲公司向B国的乙公司购买一批产品,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约时,得知这批产品是甲公司用于生产其产品的半成品。合同订立后没多久,A国国内乙公司提供的这种产品的价格急骤上涨,因此合同到期乙公司将其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就直接将其卖给了本国的丙公司,但由于丙公司产品质量要求更高的原因,以致其无法正常使用这种产品。甲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以乙公司剥夺了其期待得到的利益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请问:根据《公约》,乙公司的行为是不是根本违约?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德国人甲与德国人乙订立一份买卖A产品的合同,合同到期后卖方甲有能力履行合同,但是其没有按期履行,乙进行了催告,但甲看到A产品价格上涨,于是决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了。

请问:根据德国法,甲的行为属于哪一种违约形态?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美国的甲商店向某圣诞卡生产企业订购了一批圣诞卡,约定圣诞节前三天到货,但圣诞卡生产企业到了圣诞节后的第三天才到货。

请问:根据美国法,该圣诞卡生产企业的违约行为是什么违约行为?为什么?

项目4—任务1知识点(一)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卖方不交货、迟延交货,买方不付款、迟延付款等违约行为。各国国内法都对违约行为规定了种种救济措施,如非违约方可要求对方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交付替代货物等,《公约》对此同样有明确的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以下主要阐述《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违约形态

(一)《公约》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除非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预知且相同的处于通情达理状况的当事人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同样的结果。

2.非根本性违约

即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虽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但未剥夺其根据合同期待得到的利益。

3.预期违约

【想一想】

《公约》对预期违约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对此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公约》具体规定了两种情形:①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其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表明该当事人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②在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将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的出现。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德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给付不能。即债务人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可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2)给付迟延。即债务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此,德国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对给付迟延没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积极违约。即债务人虽已履行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2.法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债务不履行。即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

(2)债务迟延履行。即合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三)英美法系国家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英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违反要件。即违反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一般在商事合同中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与商品无直接联系的条款为非主要条款。

(2)违反担保。即违反合同非主要条款的行为。

(3)预期违约。即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确表现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表示方式可有明示(如口头或书面通知)与默示(如以将货物卖给他人的行为表明)两种。

(4)履行不可能。其与德国法中给付不能的规定基本相同。

2.美国法对违约形态的规定

(1)重大违约。即一方违约而致使对方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的利益无法满足,其后果类似于英国法中的违反要件。

(2)轻微违约。即一方虽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但对方仍能取得合同的主要利益。相当于英国法中的违反担保。

另外,还有预期违约与履行不可能与英国法的规定相同。

任务案例四:

A国甲公司向B国乙公司订购一批产品,合同到期后乙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经甲公司催告后在甲公司给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于是甲公司解除其与乙公司订立的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根据《公约》,在甲公司采取了解除合同这种违约救济措施之后,能否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A请B为其修院墙,报酬为1000美元,但B未能履约,A只得通过做广告、打长途电话方式另找其他建筑商,结果找到C,C要价1200美元,为A修好了院墙。其中A请C多花了200美元、花了广告费50美元、长途电话费10美元、为了协助B修墙找助手支付了70美元、院墙没如期修好使A丢了两只鸡合计25美元、两只鸡一年生鸡蛋可带来的收入为300美元。

请问:根据英美法系的规定,A的这些损失都能要求B赔偿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六:

A国甲公司向B国乙公司出售一台特大型数控机床,由于机器太大,因此合同约定采用整机拆零,然后分五批交付的方式交易。甲公司交付三批零件之后,不准备交付第四批零件了,但愿意交付第五批零件。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约》乙公司能否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为什么?

项目4—任务1知识点(二)

二、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救济方法

根据《公约》,若对方违约,买方或卖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中止履行合同、撤销合同及分批交货违约时的救济方法。以下以《公约》为主阐述这些救济措施。

(一)损害赔偿

1.《公约》的规定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就是说,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可以与其他方法一并使用。

《公约》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对赔偿范围的合理限制等规定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责任的这些规定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2.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此的规定,与《公约》相比主要有这些区别:

(1)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公约》所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才应对违约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二者之间选择其一行使权利,而不能同时行使。《公约》则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违约救济方法结合使用。

(3)德国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中,以恢复原状为主,金钱赔偿为辅;《公约》、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英美法系国家都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

3.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系规定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非违约方的合同利益主要有:①期待利益,即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②信赖利益,即非违约方因相信对方会履行合同而采取某些行为导致的损失;③恢复原状利益,即非违约方因履约而给予对方的利益,在对方不履行时要求返还的权利。

如A农民向B公司购买棉花种子,但种植后发现种子是劣质品,耽误了一季的收成。因此A农民要求B公司重新交付优质种子,是期待利益;要求B公司退还购种款,是恢复原状利益;要求B公司赔偿一季收成,是信赖利益。

英美法系国家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对赔偿范围的合理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与《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大体相同的。

其不同之处主要是:

(1)英美法系规定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对方即可要求损害赔偿,无须证明对方是否有过错(这与《公约》和我国的规定相同),也无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这与《公约》和我国的规定不同)。

【小知识】

在美国合同法律中,如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即同时并存,如出租车司机违章驾驶使顾客受伤时,该司机既违反客运合同,又侵犯顾客的人身权),则法官在判决赔偿损失时可以作出惩罚性的赔偿判决。

(2)当违约后造成的损失难举证或难确定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但应是合理的,不能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其实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责任类似,不过我国规定的违约金责任既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即有可能违约方给付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额),但英美法系国家的违约金只有补偿性。

(3)英美法系在规定赔偿范围时往往除了《公约》所指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外还有附带损失。如上述例子中A农民的农机折旧损失就属于附带损失。

(二)对预期违约行为的两种救济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合同履行。预期违约的情形已在上文阐述,但当事人采用这种救济方式时一定要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对方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的,当事人则应继续履行。

2.撤销合同

《公约》规定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且构成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撤销合同。其具体规定如下:①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②如果时间许可,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③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

【资料卡】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救济方法。当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非违约方对合同的利益时,非违约方首先可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其次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继续等待对方履行;或即使是在非违约方已通知对方自己将等待对方履约或等待其纠正违约行为的情形下,非违约方仍可以采取任何违约救济措施。

2.如果非违约方是卖方,则其仍可将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或采取救助半成品货物的其他措施(如转售)。

如果非违约方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的,则非违约方应继续履行。

明不履行其义务,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三)分批交货时的救济方法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则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1)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2)若该当事人对该批货物的违约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其对今后各批货物也将会发生根本违约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但不能否认此前已履行的各批货物的效力。

(3)若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受人宣告合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和今后应交付的各批货物都无效。

任务案例七:

A国甲公司为向美国乙公司订购一批笔记本电脑而订立了买卖合同,后乙公司未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判决乙公司实际履行义务。(美国法院对种类物买卖合同一般不作实际履行的判决。)

请问:根据《公约》,甲公司能否向美国法院请求判决乙公司实际履行?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米尔丝担任华纳电影公司一部关于狼的电影的技术顾问,训练一只名为“阿尔伯”的幼狼演电影。作为报酬的一部分,华纳公司答应在电影拍完后把阿尔伯送给米尔丝,但后来却拒绝履行诺言。米尔丝起诉要求判决实际履行,华纳公司表示愿意以赔偿代替。但米尔丝声称虽然其他狼经过训练也许能同阿尔伯一样驯服,但她的孩子们已在拍电影期间喜欢上了阿尔伯,因而阿尔伯是不能替代的。

请问:根据英美法系美国法的规定,法院会支持米尔丝的主张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九:

A国甲公司向B国乙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5月8日至5月12日,但到了5月12日时乙公司没有按约交付这批货物。甲公司立即发电报催其在一个星期内交付货物。5月15日乙公司发了一份传真给甲公司,要求提高价格,每套提高5美元,否则不交货。过了一个星期后,甲公司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请问:根据《公约》,甲公司能不能这样做?为什么?如果甲公司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乙公司实际履行,可不可以?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

A国甲公司向B国乙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合同约定35美元/套。乙公司按期将服装交付给了甲公司,但甲公司发现不少服装上有污渍,遂要求减价,但乙公司表示可以帮甲公司清洗干净,但甲公司不同意,执意要减价。

请问:根据《公约》,甲公司的这一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项目4—任务1知识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