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并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由科学研究处予以立项,并根据科研项目编号,建立科研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虽已签订合同但没有到款的科研项目,不予以立项,不能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经科学研究处确认的自筹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指定帐户后,立即设立项目负责人,并由其组成项目组,填写“在研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科学研究处、学院、项目组各一份),项目组成员均须本人签字同意。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处接到“在研科研项目成员登记表”后,按照研制进度安排拨款,并下发“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未经学院和科学研究处审批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设立和项目组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是学校为完成某一科研项目,由学校认定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项目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的选用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心强,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精神,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技术上有专长,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管理经验,能处理所负责项目涉及的技术与管理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公关能力,能够根据研究计划合理使用技术力量,能够团结带领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学校在岗职工,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五)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进度,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学研究处与学院商议后,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研究内容,自主遴选和确定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应做到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二)主持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项目研究的总体方案,确定技术途径、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与学术研讨。
(三)负责子项目或子系统间的技术协调,组织领导科技人员进行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四)负责项目原始技术资料积累、各种技术研究报告的撰写与归档。
(五)按照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核算。
(六)按要求及时向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接受项目组成员的监督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检查。
(七)负责研究项目的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报,并根据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及贡献,确定研究成果的人员排名和奖金的分配方案。
(八)项目负责人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成果需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严格控制和监督项目组成员将属于学校的技术成果以个人或校外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
第三十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项目组成员应自觉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和领导,对项目负责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自己的分工任务,并积极配合其他项目组成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不得随意变动。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调离学校或退休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重新认定项目负责人,并办理工作移交,否则不予办理人事手续。
(三)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每年只允许变更一次,并填写“在研科研项目成员变更审批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
(四)新立项目在立项当年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五)项目组成员变更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签约立项直到项目完成验收或鉴定的整个过程的科研管理工作,主要由学院负责实施。跨学院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实施。
第四十条学院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学院要充分发挥和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该项目获得正常拨款与经费滚动支持的主要依据,并与学院进一步争取新上项目挂钩。
第四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严格按照《吉林建筑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所有科研项目因完成合同内容而对外订立的委托加工、订购设备、采购材料的合同属原合同的关联合同,其签订视同于技术合同。
第四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收集整理试验数据、图像资料等,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项目拖期一年以上,该项目不得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科研工作量核算等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拖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六条已经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需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四十七条对于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终止,撤消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四十八条无故终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主观原因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拖期或撤消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同时进行财务审计,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金和科研津贴等。
科研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五十条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或验收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或验收。
第五十一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或鉴定三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程序:由项目组提出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经学院审查后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科学研究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组织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五十三条项目验收或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具体要求负责准备。
第五十四条参加项目验收或鉴定的人员应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五十五条科研项目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以最后的项目组成员登记表为准。
第五十六条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科学研究处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开题论证报告;任务书、协议书、技术合同;年度进展报告;原始实验记录、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论文、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验收材料、鉴定材料、奖励申报材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没有完成资料归档的,科学研究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或奖励申报。
第五十九条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或鉴定后,项目组应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结题或验收证明,并由科学研究处归档。
科研项目文件的管理
第六十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承担所有科研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六十一条学院负责本学院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第六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本人承担项目文件的建档与归档。
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4.科研管理办公室职责
1.起草中心科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做好年度总结。
2.建立健全科学研究领域的规章制度,加强科研工作的管理。
3.负责科研课题开题立项、课题设计的审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题。定期检查科研课题的执行情况。
4.组织科技成果的审定、鉴定、上报、推广、开发及职务专利申报及技术转让等工作。
5.审查科研课题的经费预算,提出科研基金开支计划和课题经费的分配方案,报中心批准后执行。审查协作项目和提成申请。
6.组织科研论文的汇编,审定对外学术交流、发表论文的资料。
7.负责科研项目的质量控制与经常性检查。
8.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筹备学术年会。
9.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信息国际合作交流、科普等工作。
10.承担其它临时性工作。
5.电教教研组人员职责
在电教组长的领导下,落实学校的各项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常规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搞好教研组建设;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推动教学改革。
1.电教组常规工作
(1)深入教研组做好各学科电视录像教学片和多媒体课件的研制、引进和推广应用。
(2)完成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促进全校现代教育技术的普及应用。
(3)科学管理和使用演播室、编辑室、控制室及其相关专用设备。
(4)做好语音教室的管理,配合外语教研组搞好外语教学改革。
(5)管好、用好多媒体教室,积极推广多媒体辅助教学,使其发挥最好的效能。
(6)积极收集、编辑、整理各类辅助教学素材,注重向广大教师推荐优秀资料。
(7)做好全校电教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提出有关设备的购置、大修、报废建议。
(8)与学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完成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2.教研组建设
(1)加强基础理论的学习,时刻关注IT业界的发展动态,特别是对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
(2)深入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改实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积极承担各级学术机构的现代教育技术科研和实验课题,积极参加评比活动。
(4)积极撰写工作总结和科研论文,不断提高论文水平。
6.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科研项目种类
1.纵向课题:指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研究任务。列入中心年度科研计划之内,经费随其任务下达。
1)国家级项目或课题(国家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等)
2)部级项目或课题(卫生部及有关委员会等)
3)市级项目或课题(市科委、市自然科学基金、市青年骨干基金、科技新星等)
4)局级项目或课题(市卫生局、市中医药管理局等)
5)其他项目或课题(各级各类学会、机构等)
6)中心级项目课题:是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
中心内确定的重点研究项目,采取中心与课题组签定协议的形式,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课题组按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如取得市级以上成果,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课题组研究人员奖励。
2.横向课题:是指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或受外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项目。
外单位委托我中心的协作项目,经所在科(所)同意及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核。须与外单位共同签定协作协议(即横向课题合同),并列入中心年度计划。需方(甲方)除提出协作要求外,必须向中心提供足够的科研经费。
3.国际合作课题:除与横向课题要求相同外。还须经中心主任同意。
二、立题程序
1.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科(所)审核同意。
2.经各部门审核上报的开题报告,提交中心科研管理办公室初审。
3.召开中心专家学术评审会,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就该课题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4.中心提供经费的课题,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中心办公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