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很多,这里仅就民办学校的领导与管理立法问题谈几点意见。这里所指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它包括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法规,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也包括学校章程。
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
现在有些民办学校,不设董事会,校长既是学校的创办人,又是学校的最高决策者和管理者。不擅集体领导,喜欢一人拍板,这大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弊端吧。理由很简单,这样可以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这种理念显然不符现代管理的潮流。
摒弃一人化、集权化的管理方式,建立董事会之类的领导管理制度,看来是完全必要的。不少国家或地区,都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建立董事会,但他们所说的学校董事会和企业性质的董事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性质的董事会,以其在企业中所占的资产多寡决定其董事资格,资产最多者当董事长。学校的董事会并不全由举办者、出资者组成,而是由包括学校举办者、出资者代表、学校工作者代表和热心教育的社会贤达共同组成。董事、董事长经选举产生,并且有任期规定。对学校董事会的组成、变更作这样的规定是否有道理?我想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董事会是决定学校大政方针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如果董事会成员都由对教育不甚熟悉的出资人担任,或者董事会过分从投资方的利益考虑,这就不能保证董事会的决策能维护学校利益,符合办学规律,不一定能把握好正确的办学方向,因此董事会一定要有代表社会利益和懂得教育的人士参加。现在我们有些学校,特别是企业办的学校,或股份制学校,完全比照企业建立董事会制度,看来不甚妥当。
但是,民办学校的领导管理制度有一点倒是可以向企业学习的,这就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原则,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者不一定参加董事会,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要得到充分的保护,其中凡捐资办学的要保障他们的捐资全数用于教学和学校发展;凡投资办学的,要保障他们的投资依法获得一定的合理回报。
当然,民办学校领导管理机构的名称,不一定叫董事会,因为容易与企业性质的董事会相混淆。名称也可以叫“学校管理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理事会”等,具体名称不一定作法律规定。
对学校董事会之类的领导管理机构,其职责要作原则的规定,以防止业已存在的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是董事会特别是董事长的权力过大过多,造成对学校事务的不适当干预,致使董事长与校长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屡见不鲜。有一所民办学校,董事长以高薪、别墅、轿车为代价招聘重点学校的退休校长,结果校长去一位走一位。为什么留不住?关键是董事长从企业利益出发,对校政干预太多,他以为自己是老板,要求校长绝对听话,并可以像对企业员工那样对其发号施令甚至训斥,从而极大地伤害了校长们的自尊心和办学积极性。
另一种倾向是董事会形同虚设,几年不开会、不议事,董事长、董事成了一种荣誉职务。为避免这种现象发生,我国台湾《私立学校法》规定,董事会常会必须每学期举行二次;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召开会议的,董事长须在10日之内召集会议;董事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辞职……我们对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也应有原则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学校年检时,要检查是否有召开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避免领导层的家属化
民办学校的董事会和校行政领导要有适当的亲属回避制度。这倒不是说,凡亲属都不能在本校担任要职,而是指数量不能太多,中国古代有所谓“举贤不避亲”的说法,少数能力强的当然可以。我们要避免的是把民办学校视作个人、家属的私产或成为安置家属的场所。我国台湾《私立学校法》规定:“董事相互间有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关系者,不得超过总名额的三分之一。”学校领导层亲属太多,就成了家属制学校,这样的学校很难吸引外来能人。现在明智的企业家都已不搞家属制了,他们认识到,无论从企业还是业主的自身利益考虑,都要搞唯才是用,从而形成海纳百川的凝聚力,这样的企业才能欣欣向荣。现代企业是这样,现代学校更应这样。我们的创办人、投资人要有宽大的气度,要从狭隘的家属利益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笔者曾遇到几位老校长,他们暮年创业,真的好不容易。现已年迈,校长位置让出来给别人当不放心,打算子承父业,让自己的儿子来接班。这样做看来是欠妥的。
避免领导层的过度老化和终身化
许多民办学校的创办人多是离、退休干部和教师,最早的一批,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办学,至今已有10多年时间了。不少民办高校的董事长或校长有的已达90高龄,有的80多岁,有的70多岁,60多岁退休不久的还算是年轻干部。目睹这一现象,我们既为这些老人“烈士暮年,壮心不已”而深感敬佩,同时也为民办学校领导层的过度老化而深感忧虑。虽说中国历史上,古代有姜太公,当代有邓小平,都是在年高80建立伟业的奇才,但这样的人毕竟太少,绝大多数只能遵循自然规律,逐步走向衰老,精力不济、活力不足、思想不新是普遍现象,他们与活蹦鲜跳的年轻学生的代沟越来越大,思想情感也越来越难以沟通。如果我国的民办学校完全依靠老人办学,要把学校办成充满活力、热力,知识新、观念新的现代学校是困难的。
公立学校有干部和教师退休制度,民办学校没有退休制度,愿意做多久就可以做多久,这样下去不是要坑害学校、坑害学生吗?所以也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干部、教师建立第二次退休制度,特别要避免领导层的过度老化和终身制。
民办学校校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杉达大学规定干部和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6岁。为鼓励年龄过大的干部、教师退下来,对创办学校的有功之臣在第二次退休时,法律应允许获得经济补偿。这些人,他们白手起家,从无到有,为民办学校挣下一份产业,现在年迈要退下来了,但没有任何回报和补偿,心理当然不平衡。因为教师在公立学校退休时,作为回报,有退休金、养老金。现在他们从民办学校退休,鉴于他们对办学的贡献,作为回报,可以从学校获得第二份退休金。这种退休金,可以一次性发放(如杉达大学的干部、教师以年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作五年后再度退休,可获得学校给予的一次性退休金数万元),也可以按月发放,直至过世,具体退休金标准视各校财务状况而定。
建立学校基金会制度,规范学校资产的管理与运作
随着民办学校的自身发展,一些学校的资产越滚越多,有不少学校已经上亿。于是如何管好、用好学校资产,如何使其保值、增值,如何合理使用便成为突出问题。如有些采取教育储备金制度的学校,由于未能管好、用好这笔巨款而陷入困境,这便是教训。
董事会有责任筹款,有权利对学校的财务预决算进行审议,但它不是一个资产管理机构。学校财务部门只负责学校经常性经费的收支管理,也难以对整个学校的资产实施管理。仿照国际上私立大学的经验,建立基金会制度是一个好办法。学校基金会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学校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其职责可以为:管理学校包括学杂费在内的全部收入和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根据董事会的财务预算决议给学校拨发经常费和基建费;接受并管理社会捐赠、政府补助;可以将学校的盈余资金投到风险小、收益高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使其不断增值,如经营学校的后勤服务公司(学生公寓、食堂、学生自选商店)、开办校办企业等。
将学校的资产管理与运作从学校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有利于校长全身心地管理学校行政事务和教育教学工作,也有利于学校资产的保值与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