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入口的食品
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食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炊事管理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从事饭菜加工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6、炊事、管理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食堂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不能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洗手等卫生设施,供给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学生提供饮用开水,防止饮用不清洁水发生肠道传染病。
8、实行课间加餐的学校要加强对加餐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供应的食品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运送加餐食品的容器要符合卫生标准。分发食品的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身体健康者。运送、分发加餐食品的过程中,要防止各种有害物质的污染。
9、要加强校外以供应学生为主的摊店的管理和监督,其办法参照以上要求。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查组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内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本着“人命关天,健康至上”的原则,杜绝食品卫生恶性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校内食品卫生督查组工作职责:
1、督查工友体检办证等:每人要有体检合格证、签订责任书;
2、督查工友个人卫生:无感冒生病(含皮肤病)、穿工作服上岗、勤剪指甲、不化妆等;
3、督查大米、面粉、米粉;放在储藏室,离地一尺、无变质蛀虫;
4、油料:不使用生榨猪油、棕榈油、变质油(购油应索取合格证)、建立台帐;
5、督查调味品:不使用非碘盐及其他不合格调味品,大宗采购应索取合格证;
6、督查蔬菜加工:应一浸泡、二烫、三炒、不卖隔夜菜;
7、督查水:自来水每学期检验两次,定期清洗水井水塔,水井水塔应加盖加锁,有供应开水;
8、督查环境卫生:厨房餐厅每餐清洗,周围水沟每日打扫;
9、督查锅炉:锅炉安全,每年由技术监督局检一次;
10、督查食品分放:生熟分放,餐具、菜垫不混用;
11、督查自带菜重蒸:必须具备让自带菜隔天重蒸的条件;
12、督查三防情况:防蝇、防鼠、防火,无“三无”食品;
13、督查饭菜留样:每样预留24小时,有放在冰箱。
对以上项目督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要严谨、严格、认真细致,不得姑息,把影响不健康的食品苗头杜绝,及时消除隐患。
卫生室人员负责日常食品的卫生督查工作,应及时填写督查情况登记表,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督查组对食堂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经教育、整改而又屡教不改,导致食品卫生事故发生者,应及时上报校行政会,直至市卫生监督部门,上级领导部门,追究违规人员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学校饮用水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有关卫生条例,坚持灭“四害”的常规工作,确保我校师生的安全。
2、学校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水电组长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食堂经营者具体负责食堂饮用水安全。
3、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对校过渡池每年定期二次清洗,并及时送防疫站进行用水达标质量检测,医务室负责人为饮用水检测责任人。
4、对过渡池的管理要加盖,密封加锁。
5、对桶装水的使用,要及时索证(卫生许可证及水质检测证)。
6、负责饮用水安全的人员必须按时开关闸阀,确保水塔储水量。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4号
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
卫生部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