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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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家(4)

在城邦中,具有一定财产权的男青年成年后就具备了公民资格,有权利走出“家庭”,步入集市广场,也就是进入城邦公共领域,过一种政治生活了。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是敞开的,凡具备公民资格的人都可以参加。参与公共生活纯粹是一种义务,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古希腊城邦的观念中,以工作换取报酬的人都是奴隶,故奴隶即便拥有财富也不能拥有作为公民权利的财产权。

对于城邦公民来说,在生活的某个适当时候参与所有的城邦事务,是个体对城邦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因为这样他才能配得上“人”这个称号。政治生活不仅是一种义务,本身也是一种乐趣,而绝非负担。古希腊城邦政治的基础乃在于“闲暇”,闲暇意味着从繁重的必需性负担中的摆脱,参与政治是享受“闲暇”所带来的乐趣。

古希腊政治生活主要体现于在集市广场聚会,公开讨论城邦公共事务。

在公民集会中每个公民都有均等的发言机会。但是参与集会每每有数千人,而发言者主要是研习过讲演技艺的贵族。据考古学研究,古希腊城邦中的广场同时可能也是公共祭坛,而公民的广场集会同时也是祭祀城邦共同神的活动,而城邦公民也就是有资格参与祭祀城邦共同神的人,通过这种祭祀活动,公民确证了自身的公民身份,并且分享了神的眷顾。

在古希腊城邦中,由所有公民参与的公民集会是唯一的立法机构,一切政令和法律均出于此,它也控制了城邦的行政和司法。雅典的公民大会每年定期召开40次,会场设在广场、市场或剧场上。斯巴达公民大会每月召开一次,会场设在旷野,以吸引众人的注意。至于城邦公职的产生,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直接选举,二是抓阄抽签。轮流执政是城邦公职分配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民主的实现,也因为担任公职本身对于古希腊人而言是一种政治义务。轮流执政的前提是公职履行本身要相对简单,所有公民都有能力承担,这也正好与古希腊人崇尚智慧而鄙弃技术专家的观念相适应,因为政治一旦专业化,就会排斥大众参与。故城邦事务都是由业余人士担任,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军事防御,事关城邦整体利益,但需要具有专业才能的公民来担当此责。

城邦的政治活动主要依赖于说服,而不是暴力,因为暴力是私人领域的现象。公民集会的演讲、讨论,都是以说服的方式,古希腊人认为这是一种理性的力量。甚至行刑也尽量避免使用暴力,如苏格拉底被准许服毒自尽。但是这种权力运作方式也有其弊端,即,使得城邦公共生活有可能被少数蛊惑人心的政客所操纵,并且在受蛊惑的民众推波助澜下形成民主的多数暴政。

可见,古希腊人的价值实现是在城邦公共生活中完成的,只有通过参与政治生活,人才能体现出超越于动物性的人性。是故城邦国家的根本特征在于城邦与个人的紧密结合,公民个人不能脱离城邦而存在,因为只有认同城邦共同体,尊奉城邦共同的神,他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因此苏格拉底宁死也不愿意违背城邦的法律。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最大的惩罚不是被处死,而是被剥夺公民身份,在雅典,对那些给民主政体构成威胁的人所施予的惩罚,就是“陶片放逐法”,即通过抓阄的方式将其驱逐出城邦。

2权威国家

古罗马国家形态的中心观念是权威。权威观念是从古希腊城邦的共同体观念中发展而来的,即强调城邦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的存在必须以认同一定的权威为前提。权威auctor一词从词源上说,指的是某件事物的开端或源泉,它为该事物提供了正当性。古罗马的权威观念主要是祖先崇拜,罗马的创建者罗穆勒斯是罗马人共同的祖先,而在罗马建国时所奠定的一切都成为后来者的样板或其合法性的源泉。在罗马的政治生活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创设一项制度,任免一位官员,批准一项法令,凡事都要追溯权威的根源,哪怕是先人的一本书,或是一句话。对于整个庞大的罗马帝国而言,罗马城是它的权威所在,不管帝国的疆域如何不断地扩展,新加入成员的成分是如何混杂,但是作为权威中心的罗马城始终是一成不变的。对于罗马城邦而言,权威储存在元老院中,因为元老院是最接近祖先的一个团体。是故元老院在罗马政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元老院所拥有的是权威和罗马公民对这种权威的尊重,而不是一般意义的政治权力,故他们的作用不在于直接发布命令,而在于赋予这些命令合法性。

权威国家的特征在于,其权威是亘古不变的,而其权力体制则永远是未定型的,处于不断成长之中,这一方面使得罗马社会充满了冲突,另一方面则为罗马国家的扩展提供了空间,而罗马国家的扩展都是在权威的指引下,出于解决冲突的需要而实现的。在与部族王的冲突中,罗马人最终驱逐了王,而以两名执政官取代了国王,共同执掌最高权力,他们都受到元老院权威的制约。罗马城邦同时又设置一名称为“教王”的宗教官员,保留了王权的退化形式。在罗马城邦中,平民可以获得一定的参政机会,但是这也导致了平民和执政官之间剧烈的冲突,以至于平民们集体出走,在一座山上结庐而居。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罗马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增设了保民官的职位。这样,就形成了古罗马糅合君主制、贵族制和平民制的共和政体,同时也奠定了以制度化的方式和平解决冲突的政治传统。

权威国家的这一特征也体现在罗马帝国的国家结构上。罗马的权威国家在国家结构上没有定制,从而具有扩张的可能性。罗马以本土城邦为源,通过军事征服不断地扩张,最终从一座孤城发展为一个大帝国。为了保持罗马权威国家的这种扩展空间,帝国起初只是一个松散的体系,罗马的征服地仍然保持其体制和风俗,只要解除武装,缴纳税款,就让罗马人很心满意足了。这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罗马人太留恋自己的城邦,他们共同的祖先和权威根源都在那儿,因此没有人愿意被调到城邦之外任职,以至于罗马人几乎不可能直接管理征服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公元前146年,那一年罗马在广大征服地建立了行省,并任命了罗马总督,为了让这些总督们心甘情愿地出任,便由元老院以一纸“行省特许状”赋予其广泛的强制权限,这些人的权力实际上失去了制约,而这就为后来罗马帝国的解体埋下了伏笔。

3封建国家

在罗马帝国统治的数百年间,来自各地的移民不断涌入,他们起初被罗马政体所接纳,后来又破坏和瓦解了罗马政体。他们在乡村建立了自己的领地,每块领地上都立了一个国王,国王周围是一批有权有势的贵族,这就为后来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

与早期城邦国家形态相比,封建国家形态是那种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结合的国家形态,公共权力无论是其产生还是运用,都取决于私人利益的诉求。因此,封建时代的政治精神完全堕落了。在小国林立的状态下,政治只是围绕小型的、原始的和游动的朝廷而进行,这些小国的国王和贵族们除了争权夺利什么都不做,这使得欧洲长年处于战乱之中。一方面,国王为了争权夺利,想尽办法笼络人心,一般的做法就是将土地赏赐给效忠于自己的权势人物,而以缴纳税款和服军役为交换,这导致由人身托庇和土地财产赏赐发展而来的领主权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所有的精力都消耗在内争外战中,王权已经逐渐丧失了对其臣民的保护能力,或者说根本无暇顾及此事,不得不承认领主权的世袭权利以及领主在其所属领地的司法、征兵和征税权,使之寻求自保。在这种条件下,便形成了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封建国家形态的主要特征是从国王到大贵族,从小贵族到骑士,以服军役为主要条件,将土地连同其行政司法权,依据效忠仪式和双边契约的方式层层分封。封君有保护、帮助和尊重封臣的人身、家庭和财产的义务,同时具有对封臣的继承、监护、婚姻的干预权。封臣对封君要效忠和服从,按规定服兵役和缴纳“帮助金”。这就形成了欧洲中世纪以领主-附庸关系为主导的封建国家形态。领主-附庸关系是一种互惠的契约关系,尽管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性质,但是附庸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一方面,领主若是没有尽到保护责任或侵犯附庸的权利,附庸在原则上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直至解除封建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附庸相对于隔一层的领主而言是独立的,加上附庸可以同时是几个领主的附庸,这种错综复杂的分封导致附庸在领主侵权时诉诸更强有力的领主的可能。这样,领主与附庸之间实际上形成了相互制约关系。这对于后来西方社会法治观念和契约观念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封建国家是一种松散的结构,而始终无法形成真正意义的中央集权。由于王权相争和宫廷生活的奢侈糜烂,王权的维系在财政和军事上都依赖于封臣的税收和赋役,而不得不赋予后者较大的自主权,并且只有利用封臣之间的斗争才能维持王权的稳定。王室法只能是部分有效,王权更多是采取颁布特许状的形式来管辖封地上的领主,而这种统治体制更多的是一种权威统治而非权力的运作了。

4专制国家

在欧洲之外所形成的前现代国家形态大多是专制国家,尤以中国为典型。

中国的专制国家形态具有四大特征。第一是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秦统一之后中国便取消了分封制度,代之以中央集权的地方制度,地方政权受中央政权统制,中央政府委派地方官员管辖地方事务,从而形成金字塔式国家权力结构。第二是确立了绝对君主的专制统治。国家权力归君主私人所有,并通过世袭制来维持。君主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性,成为一切政治权力的权威源泉,国家的政令和法律均出于他。国家形态的权威结构是家国同构的,即国家权威来自血缘宗法关系,在意识形态上尤为强调祖先崇拜和传统礼制。第三是形成了严密而庞大的官僚机构。君主的绝对权力实质上是一种抽象主权,它不能单独发挥作用,故君主专制统治往往都依赖于官僚体系的运作,由后者执行和贯彻君主的意志,协助君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据考古学研究,东方国家的官僚阶层可能是原生的,而非君权所派生的,理由是东方社会的集体农耕方式要求行政官僚的超经济强制力量来进行公共管理。第四是公共领域完全覆盖私人领域。由于君主是“家天下”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人口等都归君主所有,个人只有一定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存在严格意义的私人领域,国家权力覆盖了整个社会。

专制国家的君权尽管在形式上是绝对的,但是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在意识形态上君主受制于国家的传统礼制,君主不能在破坏传统的条件下仍然维持其合法性。二是在权力运行上受制于行政官僚。随着官僚机构日趋成熟和有机化,官僚机构独立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尽管君主仍然掌握对官员个人的生杀予夺大权,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君权已经无法完全驾驭整个官僚机构。由于官僚并不是来自王公贵族,而大多来自民间,在国家支配社会的状态下,代表民间力量的官僚阶层的崛起,乃是社会力量反过来影响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

专制国家具备了现代国家的某些因素。首先,专制国家是依赖理性化的制度进行统治的。尽管专制国家形态仍然存在君权神授的观念,但是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官僚机构的理性化运作,君权的神圣色彩被淡化,而更多地被作为平衡和牵制官僚权力的工具来看待。其次,官僚阶层本身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一方面官僚阶层的特权不是固有、世袭的,而是随官僚职位的进退有所兴废的;另一方面,官僚是通过科考、选举等方式从民间录用的,只要具备平民身份都可以通过考试求取功名,改变等级身份,晋身官僚阶层,这就为国家与社会的资源互动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