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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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家(2)

近代以来的情况相当复杂。欧洲市民社会的兴起,使得资产阶级观念向公共领域渗透,从而败坏了原始国家生活的精神,国家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由于王权的软弱,君主与市民阶级在税收上的讨价还价成为政治生活的中心,直至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以保护私人财产权为其根本目的的宪政国家,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同一化的过程最终完成。而近代自然法学说力倡以私人利益为据构建政治社会即国家,从而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则是这一政治实践在思想史上的反映。最为关键而又最易导致混淆的是,由于国家精神的败坏,人们逐渐把国家与政府混为一谈,而出于对以市民利益为驱动的政府权力的畏惧,则又形成政府与市场权力界分的观念。由于把国家等同于政府,很容易导致一种误解,认为国家与社会的界分是近代政治的特征。

事实上,正是近代政治的发展使得国家与市民社会价值重合,国家被市民社会所决定。马克思主义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认识,便是基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价值同一化基础上的。至于政府与市场的权力界分,则是次一级的市民社会内部的价值分配问题。可以说,现代国家与社会在价值上是同一的,而在形式上又形成了二元对立的结构。

由于近代以来国家与市民社会在价值上的同一化,因此,国家丧失其政治共同体的本性,而由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的本质,经济基础遂与上层建筑内在地统一起来。在此条件下,由于市民社会是阶级利益的集中反映,国家的本质便特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此乃马克思主义坚持以阶级分析方法理解国家和政治生活的根据所在。为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阶级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注重从经济基础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政治现象,因此对社会阶级给予了巨大的关注,认为社会阶级的存在是理解社会现象的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对阶级的经典定义来自列宁。他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些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①在此,列宁着重强调了阶级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即阶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乃是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形成的,由于经济地位的对立和差异所导致的阶级利益冲突,便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主要矛盾。

一些西方学者也持同样的观念,如马克斯·韦伯把阶级界定为“生存机会被市场状况所决定的人们所构成的团体”,按照市场地位将阶级划分为买者和卖者,阶级冲突的焦点乃是夺取市场的控制权。马克斯·韦伯同时提出“地位群体”的概念。认为除了经济地位的划分之外,任何社会集团必须以身份、荣誉、价值观、生活方式作自我认同,即上升为“地位群体”才能成为阶级。达伦道夫则从社会权力分配的角度把阶级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认为社会权力的分配与经济分配是相辅相成的。

据此,阶级利益的冲突是市民社会的根本特征,而市民社会的阶级冲突则决定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是社会阶级利益冲突不可调和的产物。从恩格斯对国家的定义可以了解到,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在社会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通过社会经济结构内部的机能实现自我解决,为了维护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使之不至于在冲突中被摧毁,便产生了国家这种介于对立阶级之间的力量,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使一定的权力以图缓和阶级冲突,重新实现政治秩序。因此,国家是从市民社会的阶级冲突中产生的,尽管国家在形式上“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与社会相脱离,但是国家并不是来源于某种超验、神圣的存在,而是来源于市民社会,故其正当性也只能从市民社会阶级冲突的性质中来寻求。

第二,市民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性质。由于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产生的,故国家的本质也植根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构成了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的目标、维持和运作都受制于市民社会所提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客观条件。市民社会所形成的经济结构必然会通过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反映到国家中来,从而使市民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性质。也就是说,在社会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涉及上层建筑的政治关系上也会处于支配地位,并借助国家的公共权威,一再地巩固既有经济结构和政治秩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强化对受支配阶级的统治和压迫。国家遂成为在社会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所谓国家意志也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第三,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而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可以巩固既有的社会经济结构,强化统治阶级的支配地位。正基于此,在社会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才对政治支配权产生极大的兴趣,并通过控制国家政权从政治上维持其统治支配地位。在此条件下,国家实质上成为统治阶级维持其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方面,国家政权始终掌握在居于社会经济统治地位的阶级手中,他们利用经济优势,上升为政治上的支配者,控制了国家政权。另一方面,国家政权始终服务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支配了国家政权,目的是用它来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国家政权的运用最终只能有利于统治阶级政治经济统治地位的巩固和强化。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具有双重性,一是国家的阶级性,即国家的本质植根于社会,从根本上服务于社会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二是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即国家在形式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相对于社会各阶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并不纯然直接为某个阶级的特殊利益服务。马克思关于国家作为“虚幻共同体形式”的观点,指出了国家是在形式上代表“公共利益”而与“私人利益”脱离并获得独立的“虚幻共同体”。恩格斯在对国家的经典定义中则进一步指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它“驾于社会之上”,目的在于“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因此,国家从形式上并不完全代表某个阶级的利益,它往往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就其阶级本质而言并不是自主的;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并驾驭阶级社会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要代表公共利益而非特殊阶级的利益,故又是相对自主的。但是国家的自主性只是相对的,从根本上说,由于国家对其公共权威的运用只不过是强化了既有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秩序的统治,故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从属于国家的阶级性。

国家以其相对自主性维持了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外观,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的法律对于全体公民普遍适用,无论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违反国家的法律都要受到惩罚。第二,统治阶级并不直接掌握权力,而是通过公共权威机构的官僚进行政治统治。官僚并非社会经济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成员,他们构成了相对独立的阶层。第三,政府职能作为国家政权的具体运作,具有两重性,一是直接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统治职能,二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所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以公共目标为依归,并不单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

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国家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调整,国家相对自主性的程度不一。具体而言,国家相对自主性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社会危机的程度。在社会危机深重的条件下,为了避免整体社会结构遭到根本破坏,国家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解决社会矛盾,迫使统治阶级重新分配社会资源,以图缓和社会危机。第二,社会结构的转型。在社会转型时期,将会产生大量的剩余产品。而最可能获取这部分剩余产品的,乃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僚机构成员和社会新兴的特殊利益阶层,两者结合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政权极有可能被用于发展这部分人的特殊利益上,从而使国家政权的运作偏离公共利益目标,国家相对自主性遂被弱化。第三,行政权力的自主性。在西方国家,政府权力结构中的立法权直接受大众控制,而行政权由行政官僚独立掌握。从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来看,凡是立法权对行政权控制较弱之处,国家相对自主性就越强,反之亦然。但是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行政官僚在一定条件下将转化为特殊利益阶层,如果行政权的独立性被运用于为行政官僚自身利益服务,则国家相对自主性也会遭受破坏。

(三)国家权力

社会决定了国家的本质,而国家的具体运营则依赖于公共权力,可以说,对公共权力的掌握和运用,是国家最为显着的特征之一。在此,我们首先必须对权力加以认识。

从词源上考察,英语中power一词来自拉丁语potestsa或potentia,引申自拉丁语动词potere,意指能够做某事,所以权力往往是指贯彻某种意志以达成一定目标的能力。汉语中的“权”指的是公平、平衡之意,故有“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论语》)、“权,然后知轻重。”(《孟子》)的说法,而并无能力之意。以权附会英语的power,或许是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尤为强调对权力的公平使用之故。

一些西方学者对权力作出了界定。马克斯·韦伯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权力意味着在社会关系中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彼得·布劳将权力定义为“通过消极制裁进行控制”的能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代表人物拉斯韦尔和卡普兰则认为,“权力是施加影响力的特例,这是借助制裁背离拟行政策的行为来影响他人的决策的过程。”中国学者在总结当代社会科学领域对权力的界定时指出,权力是“人际关系中的特定的影响力,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①。可见,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意味着权力主体对他人实施控制和影响以贯彻自己的意志的能力。权力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之中,不仅有政治权力,也有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等等。从政治学的角度探讨的权力现象主要是指政治权力,也就是说,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力主要涉及政治关系,是围绕国家政权所形成的支配和控制关系。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政治权力的理解,有必要对政治权力、政治权威和政治暴力三个概念加以区分。首先,政治权力不等同于政治权威。政治权力是具体的政治关系,政治权威则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政治权力的正当性的认同。任何政治权力都必须合法化,即获得被控制者的认可,否则政治权力就不能持久地运用。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源泉,所有政治权力都是通过政治权威来获得合法性的。政治权力之所以是法定的并具有持久性,乃在于赋予政治权力的国家法律本身具有广泛认同的政治权威。

其次,政治权力不等同于政治暴力。毋庸置疑,政治暴力是政治权力的基础和后盾,但不是政治权力本身。政治权力的效力依赖于政治权威,而政治暴力的效力则依赖于暴力工具。拥有暴力手段并不意味着拥有政治权力,因为政治权力本身要求持久性。单纯依赖政治暴力手段并不能建立一种持久的机制,故任何国家都不能单纯依赖于政治暴力手段来维系,相反,政治暴力往往是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同时才诉诸的最后手段。

从三者的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政治权力的特性归结为下述方面。第一,政治权力具有公共性。政治权力经过政治权威的合法化,建立在普遍认同的基础上,一方面对社会整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政治权力的运用也必须以公共目标为指向,方不至于摧毁自身的权威基础。第二,政治权力具有工具性。与政治权威自我确证的超验性质不同的是,政治权力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服务于特定利益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社会经济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之所以要攫取政治权力,目的是借助它实现和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第三,政治权力具有强制性。从一开始,政治权力就借助政治权威使自身合法化,在丧失政治权威的地方则借助暴力手段对意图反抗者构成威慑,从而强行贯彻政治权力主体的意志。第四,政治权力具有持久性。任何政治权力都必须是持久的,或者以建立持久机制为其目标。政治权力经过合法化之后,就形成了法定的、相对固定的政治关系,因此政治权威乃是政治权力持久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