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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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政治参与(1)

政治参与指特定体制框架内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试图影响政府人事构成和政府政策制定的各种行为。它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及其规模、程度也成为人们判断一种政体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本章主要探讨政治参与的内涵特征与功能、政治参与之主体及主要途径,以及政治参与与政治现代化的内在相关性。

一、政治参与的含义与功能

(一)政治参与的含义

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政治参与这一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在伯利克里时代(公元前461-公元前429)的雅典城邦,城邦内的大小政事都要经过由城邦全体成年男子组成的公民大会批准,城邦内公民(奴隶、妇女和外邦人除外)直接参与各种决策。

故而,这种政制运作形式被称做直接民主制。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政治参与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行为日益受到研究者们的关注。从二战后西方学者对选举学和选举行为的系统研究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西方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兴起,对政治参与的研究也得到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其研究对象不仅涉及发达国家公民参与行为,而且还将注意力转向广大发展中国家;不仅涉及公民的参政行为,而且涉及参政动机、参政心理、参政意识等。

有关政治参与这一概念的界说非常丰富。由于研究者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使得他们对政治参与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就这一概念的内涵来说,有的学者偏重于从过程的角度看待公民参与,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或)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①。而有的则偏重从功能的角度看待公民的政治参与,认为所谓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②。实际上,政治参与作为现代公民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是政治关系中公民实现自身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而且反映着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种种关于公民政治参与的界说都将影响政府的活动视为公民参与的核心内容。

有关政治参与的外延,有的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它只包括合法的参与方式。如诺曼·尼和西德尼·伏巴认为,政治参与指的是“平民或多或少以影响政府人员的选择及(或)他们采取的行动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合法活动”③。这里,政治参与的目标在于影响政府人事和(或)政策抉择,它不包括诸如消极抵制、集体不服从、政治暴力或恐怖、暗杀甚至革命等政治行为。而另有许多学者主张应从广义的角度认识政治参与,政治参与也应包括非法的政治活动。如塞缪尔·亨廷顿和琼·纳尔逊就认为政治参与包括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考虑这些活动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规则是否合法,因此,诸如抗议、游行示威、暴动甚至叛乱都属于政治参与形式④。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阿尔蒙德、托玛斯·戴伊等学者。

事实上,政治参与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毋宁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的物化形式,它所表现出的具体行为外观及其性质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程度和社会形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封建专制体制下,普通民众的命运往往主宰在少数地主官僚的手里,他们没有参与政府活动的任何权利,一些在现代人看来基本的参政权利(如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在当时却被视为非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尽管资产阶级在法律上承认广大民众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却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资本的统治和金钱政治的阶级本质。而且,即使在同一性质的国家,由于各国国内政治资源的结构状况上的差异,政治参与也常常会表现出不同的内涵。

这反映在研究者们对政治参与的认识上,就是他们往往根据各自的研究目的、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赋予政治参与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对任何概念的界说不仅要注重其概括性,即这个概念必须能够涵括不同政治形态中的一系列行为,而且要将这一概念的外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样才能突出其精确性,而精确性是一种概念发挥其特有的解释力的关键所在。若将政治参与的外延扩展至非法的政治活动,那么作为公民影响政府活动的政治参与就与一般的政治行为实际上没有了区别。而且,大规模非法的体制外暴力事件更多地发生在专制体制中。由于政治制度化程度低,各种公民参政的渠道被堵塞,所以该体制下民众的政治活动常常表现为非法的行为。而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参与则经常表现为合法的、体制内的非暴力活动。基于此,我们基本上可以将政治参与界定为特定体制框架内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人事构成和政府政策制定的各种行为。

从以上对政治参与的界定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概括出政治参与所具有的以下基本特征:第一,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团体。政治参与者不同于专门从事政治或政府职业工作的政治职业者,他们的政治活动是业余性质的、非连续的,因而不包括政府公职人员、政党骨干、政治候选人以及专门从事院外游说活动的人员。而且,公民不仅可以作为单独的个人参与政治,如参加选举日投票,还可以组成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甚至政党,从而实现自己政治参与的权利(本章第二节将分别予以论述)。

第二,政治参与的目标指向是政府的活动。但并不包括与政治有关的所有活动,而只是特指那些旨在影响政府人事构成和政策制定的活动。其目标直接指向政府当局,一般不包括非政府领域内的各种活动。而且,不管参与者的行为是否最终对当局产生压力,产生参与者所预期的效果,只要参与者的政治行为旨在影响政府活动,这种行为就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

第三,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行为。公民有关政治的知识、态度、兴趣以及个人所表现出的政治能力和政治功效意识等主观因素尽管常常与公民的实际政治参与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些均不在政治参与概念所指涉的范畴之内。另外,有关政治参与的意图和动机,由于其极端的复杂性也无法包括在政治参与概念的范畴之内。

第四,政治参与的途径常常多种多样。一般有政治投票、政治选举、政治结社、游行集会等等,在中国还有公民投书信访等形式。而且,政治参与的形式及其实现程度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五,政治参与基本上是一种体制内的非暴力行为。与那种大规模的体制外暴力行为不同,政治参与的主要目标在于影响政府特定政策行为的努力,而非推翻政府本身。

(二)政治参与的功能和意义

现代民主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沟通政治意愿、制约政府行为,从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及其规模、程度也成为学者们判断一种政体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随着现代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民众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使直接或间接影响自身利益的政府政策更多地以民意为基础,日益成为一个政治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政治系统中,政治参与的功能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作为政治参与主体的公民来说,政治参与发挥着重要的政治学习功能。如果说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公民政治,那么培养具有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则是建立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通过政治参与,公民可以“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正在发挥着正确的政治作用,从而得到一种满足感”①。而且,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民众可以逐步养成宽容和妥协精神,这种精神正是现代民主制度赖以建立的政治文化基础。

其次,平等的政治参与是政治系统汲取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所谓合法性,就是一个政治系统内成员对该系统的心理认同和群体忠诚。它是政治系统赖以存继并维持长久生命力的基石。政治系统可以通过各种政治参与渠道吸收各种社会利益诉求、民众意愿,然后作出政治选择,从而使政策输出以民意为基础。一个参与渠道畅通、能够以系统内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意愿为依归的政治系统必然增强民众对该系统的信任感和归属感,其统治能力也会得到增强。而对一个长期压制公民参政要求的政治系统来说,其政府政策必然无法反映民众的愿望,因此该系统的合法性也会遭到削弱。

最后,政治参与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权力平衡机制的“杠杆”。现代政治社会学研究表明,国家权力有着不断扩张的强大惯性,如果缺乏足够的制约手段,最终将会吞噬整个社会肌体内部的自组织系统和自治能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不仅要求在体制内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且要以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构成外在平衡力量,而“民主的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①。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应是:民众如何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通过充分而有效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众对政府的有效控制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权力平衡机制的关键所在。马克思就曾对公民的选举权在制约国家权力方面的重要意义给予过高度评价,他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而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才……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②(三)政治参与的本质特征

大量的研究表明,社会经济地位(如职业地位、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等)与政治参与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往往比那些处于社会低层的人们在政治上表现更积极。诺曼·尼和西德尼·伏巴从对六个国家公民的政治参与状况统计分析中发现,“最积极的公民不成比例地来自富有者,而最不积极的则来自贫穷者。”③公民在政治参与中的表现常常是他们社会经济地位的反映。

如何解释人们社会属性与政治参与之间的这种关联性?西方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各种各样的答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社会经济地位高的人往往能够掌握更多的政治资源,如竞选捐款、政治信息、政治知识和技能等等;②由于在现有体制中有着更多的利益需要维护,从而刺激了这一阶层的人们对政治更强烈的兴趣,这使得他们的政治功效意识比其他任何阶层都要强;③政治组织是现代政治活动的基本形式,政党、利益集团、志愿协会等是动员公民进入政治系统、实现利益表达的有效手段。对于在社会经济方面占据优势地位的阶层和个人来说,他们有更多的可能参与这些组织;④而对于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来说,由于缺乏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们的诸多优越条件,他们对自己在政治系统中的影响力没有足够的信心,其政治功效意识也相当低,这就使他们经常对政治问题和政治活动态度冷淡,漠不关心。

这些解释对于我们认识政治参与在不同的社会阶层间的分布状况不无启示意义。然而,它们均未能把握政治参与这一政治现象的本质特征,即阶级性。事实上,政治参与的不平等从根本上说是阶级权力向国家领域转化的结果。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观点,在阶级社会中,只有那些占据特殊经济地位、掌握足够政治资源并具有根本性利益指向的政治主体,才能够成功地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行使其权力。政治权力的分配是以财产的分配状况为基础的。恩格斯曾指出,“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这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这也表现在现代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上面。……(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财富是间接地也是更可靠地使用它的权力。”①如果说一个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状况意味着政治权力在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分配状况的话,那么政治权力正是一个阶级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在政治领域内的反映。在此,恩格斯再清楚不过地揭示出了政治参与的阶级本质。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第一次在政治领域内实现了人的解放,承认人们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然而,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这种平等的权利只局限在政治领域,并未在经济领域即市民生活领域实现,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上规定的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与事实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现实矛盾。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只有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制取代目前的私人占有,并在这种占有关系下实现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建立完全的社会民主。这种完全的社会民主即是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民主就是社会的一切成员完全平等地、富有成效地管理社会生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