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和谐相处与遵纪守法教育活动
12456600000016

第16章 遵守法律的常识(1)

法的内涵和起源

法的内涵

法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在任何社会里,制约和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都不只一种。例如在阶级社会里,除了法的规定外,还有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社会风俗和团体的章程等,它们都与法同时存在,并且各自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起着普遍的制约和调整作用。所以说,法只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虽然法是人们社会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但是,同其他的社会行为规范,如政策、章程、道德、习俗等比较起来,法又是一种特殊的规范。

首先,法与国家密不可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其他行为规范例如道德、习俗,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在人们的意识中自然形成,并且经过世代相传,为社会成员所认可的,它们的产生同国家没有直接关系。有些规范,例如政党政策、社会团体的章程等,是由这些政策和团体自行制定的。

其次,在一个国家里,法的阶级性是统一的。法的规范,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根本要求和利益制定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在阶级性上是统一的,从根本上说,它只反映或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最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它有着特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维持和实现,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所体现国家权力的暴力机关作为后盾的,违犯国家法律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是由国家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来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的起源

法虽然是作用于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但它却不是与人类同时诞生的。自从原始人发明用火、完全脱离动物界进入人类社会,到现在已经有大约几十万年的历史,而法只不过是在三、四千年前,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才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没有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也没有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靠在长期的劳动、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习惯来调整。这种习惯规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它的作用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强制,而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靠社会的舆论、靠民族首领的威信和传统的力量来保证实现的。

到了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强制奴隶劳动和独吞劳动产品的社会秩序,镇压奴隶对这种秩序的反抗,一方面逐步建立起了包括武装力量、监狱法庭等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机器,组成了国家;另一方面,也迫切需要只反映自己一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这样,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最早出现的法的规范,主要是经过奴隶主阶级改造过的原来的一些习惯。这些习惯最初没有文字的表现形式,称为不成文法,后来,连同奴隶主阶级制定的一些法的规范一起,运用文字形式记载下来,才转化为成文的法。综上所述,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引起了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了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旧的社会规范——习惯,被新的社会规范——法所取代了。

法的本质和作用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的最基本,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弄清法的本质,对于我们认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什么要反抗和通过革命废除剥削阶级的法,以及为什么要严格地,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的法,有着重要意义。

关于法的本质,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表现为法。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阶级意志,敌对阶级之间的阶级意志,甚至是互相对立的,互相排斥的。某个阶级只有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时候,它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意愿,走向和要求,即它的阶级意志,才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统治阶级也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或者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奉为法律”,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把人们的行为都纳入有利于自己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轨道,才能发现违法违纪的“越轨”行为时,用国家的强制手段给予制裁。

第二,法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阶层或集团的意志。马克思曾经指出: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的左右。”他还说:“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这就是说统治阶级当中的任何成员,都要按照整个阶级的意志行事,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种意志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这个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和产品交换方式等决定的。这表明,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它本身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随心所欲地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或者在法里想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这还表明,随着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以及表现这种意志的法,也必然要发展变化。总之,法的本质就在于法是国家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不受这个阶级中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他们所处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作用

法是一种极为复杂,极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它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有着广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的来说,法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地位和利益的工具。法在政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它要把被统治阶级成员的行为和活动,控制在统治阶级的利益所许可的范围内,迫使他们服从现在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和破坏,统治阶级就会搬出法作武器,来制裁他们。

第二,调整阶级内部的关系。

在统治阶级内部,虽然各个不同的阶层、集团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是一致的,但他们之间也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一些成员还会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增强内部团结,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就用法来规定和调整其内部各阶层,集团和个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关系。

第三,统治阶级还用法在国内调整它与同盟阶级的关系,在国外调整它与同盟国之间的关系。

法在经济上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确认统治阶级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剥削阶级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国家也用法律确保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第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无论是剥削阶级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运用法律手段,通过调整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里的各种关系,来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的发展。

法除了在政治、经济方面的作用外,还应提到的是,统治阶级用法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如科学文化、卫生保健、交通运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利用宇宙空间等等。法的这方面的作用,固然有益于社会的每个成员,但归根结底还是有益于统治阶级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根据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必须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的科学概括。它包括了法制活动的全过程: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到法律的制裁。完全实现这些方面的要求,就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

实行法制,首先必须有法。如果没有法,那就根本谈不到法制。有法可依,就是指要立法,要制定各种法律和规章。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无法可依,就谈不到“必依”、“必严”和“必究”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初步确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需要制定许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立了法,并不等于就算有了法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法必依。法律制定以后,就必须坚决付诸实施,真正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行动准则。如果有法不依,那么,法制制定得再多也等于零,而且会失信于民,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信誉。因此,有法必依,是加强法制的关键。

有法必依,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这就是说,有法必依,首先表现在一切国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宪法、法律和一切规章,依照法律办事。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其次,有法必依也表现在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

法律制定后,只有认真地遵守和执行,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要做到有法必依,而且还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实际上也等于无法。所谓“执法必严”,并不是说要搞严刑峻法,多捕重判,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法律和规章办事。执法必严,首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其次,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刑罚轻重,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是执法的专门机关,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只有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严于执法,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准确地惩罚犯罪,忠实地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职责。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查究,依法惩处,对谁也不能例外。所有公民,不论是党员还是群众,是一般干部还是领导干部,也不论社会出身,政治地位、宗教信仰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违法必究,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只有严格执行这项原则,才能有效地反对个人特权,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历史的经验证明,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证;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才能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学习法律常识的意义和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仅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而且在群众中反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号召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社会主义法律常识,并于1986年开始实施了“五普法”和“二五普法”工程,取得了显着成效。为什么党和国家向公民提出学法、普及法律常识呢?如何学好法律常识?

为什么要学法

公民学习法律常识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学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虽然从本质上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尽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还是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学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人们不是轻而易举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条文里边包含的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比较丰富,因此给学法者理解方面也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人们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尽可能地掌握法律里所包涵的丰富的科学知识,弄明白有关的术语、词汇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别的途径,只有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去认真学习。

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发展,“用法”成了人们的迫切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需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时候,却不知道用法,不会用法,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主要原因是他们还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认真学习法律常识,逐步做到知法、懂法,并且学会用法。

第二,学法才能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