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保险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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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2)

对于自动垫缴保费的核算应设置“垫缴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垫缴的保费,贷方登记收回的垫缴保费,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垫缴保费余额。该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例47 某保户投保定期寿险,现已有现金价值,因经济原因暂时不能缴费,公司在宽限期内为其垫缴1000元,三个月收回,月利率3‰。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公司垫缴保费时:

借:垫缴保费——××保户1000

贷:应收保费——定期寿险1000

收回垫缴保费及利息时:

借:库存现金1009

贷:垫缴保费——××保户1000

利息收入9

(6)趸交保费的核算。

趸交保费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就把约定的整个保险责任期间应交的保费一次性付清。根据配比原则,本年度的收入与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相配比,对于趸交保费采用一次性确认保费收入。会计期末,按照精算方法计算责任准备金,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7)追溯保单的核算。

追溯保单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日晚于约定生效日期的保单,比如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招投标保险业务等。按照准则相关规定,追溯保单的保费收入应于保险合同成立日确认。在合同签订之前已收取了相关保费的,按照正常的新单承保流程,通过暂收保费进行核算。先签订合同后收取保费的,在合同签订日确认保费收入,在保费实际收取入账日冲减应收保费。

(8)激活卡卡折式保单的核算。

激活卡卡折式保单(简称“激活卡”)是一种新的销售模式,仿照电话充值卡的方式进行销售,客户购买激活卡后自行进行激活,保单生效。对于资金先足额实时到账、激活卡后激活的情况(激活卡保单生效日等于或晚于资金到账日的),按照常规承保方式进行核算。对于先激活后实际收到资金的情况(激活卡保单生效日早于资金到账日的),在确认保单生效后,借记“应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资金到账后冲减应收保费。激活卡保费实收到账后,在激活卡有效期结束仍然未激活的,按照条款或相关规定,已收取的暂收保费归公司所有,应在有效期结束时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借记“暂收保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1.保险金给付的概念和构成

保险金给付是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或期中支付保险金,以及对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同一险种不同版本的条款,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不同,审核领取人申请金额时应加以注意。有借款的必须先结清借款。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给付时投保人有未缴保费的,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相反,投保人有预交保费的,在给付保险金时,应退还预交部分。对合同终止的保单必须收回注销。所有给付都要凭业务批单、给付计算书和给付收据付款,给付凭证要有业务部门给付专用章、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意见,收据与计算书、收据与批单要金额相符。给付程序为:给付批单(计算书)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再开出给付收据,盖齐章戳,交有关人员进行电脑处理,处理完毕后加盖私章,给付收据退回收付款员付款。

保险金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五种。

满期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死亡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伤残给付是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医疗给付是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年金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限,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2.科目设置

为了反映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保险金给付情况,应设置“赔付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保险金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设置明细账。保险公司也可单独设置“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科目进行核算。“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这三个科目也可合并为“死伤医疗给付”一个科目。

3.账务处理

(1)发生保险金给付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在保险金给付时贷款本息未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保险金中扣除,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若在保险金给付时保户预交保费,应将其退还给保户,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按应退还给保户的保费,借记“预收保费”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期末将“赔付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4.核算举例

(1)满期给付的核算举例。

例48 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必要单证申请给付保险金5000元,会计人员复核后以现金支付保险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满期给付——简寿险5000

贷:库存现金5000

例49 某集团公司为其员工投保的三年期团体两全寿险到期,会计部门用转账支票支付保险金30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满期给付——团寿险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例410 投保人李平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两全保险满期,尚有8000元的保户质押贷款未归还,该笔贷款应付利息406元,会计部门将贷款及利息扣除后办理给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满期给付——两全保险50000贷:保户质押贷款——李平8000

利息收入406

库存现金41594

(2)死亡给付的核算举例。

例411 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000元,该保户有当月应缴而未缴的保费25元,应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会计部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余额。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死亡给付——简寿险5000

贷:保费收入——简寿险25

库存现金4975

例412 假设上例中保户还有尚未归还的贷款1000元,借款利息65元,均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死亡给付——简寿险5000

贷:保费收入——简寿险25

保户质押贷款——某保户1000

利息收入65

库存现金3910

例413 假设例412中的保户没有欠缴保费,也没有借款,而有三个月的预交保费75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死亡给付——简寿险5000

预收保费——某保户75

贷:库存现金5075

(3)伤残给付的核算举例。

例414 某保户为其子女投保10年期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子一肢永久残疾,经医院提供伤残证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全额5000元,经复核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伤残给付——普通寿险——独生子女险5000

贷:库存现金5000

(4)医疗给付的核算举例。

例415 某长期健康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00000元,向保险人提出给付申请,保险人审查后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100000元,但须扣除宽限期内尚未交付的保费4300元和保户质押贷款10900元(其中利息9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医疗给付——长期健康险100000贷:应收保费——长期健康险——某保户4300  保户质押贷款——某保户10000  利息收入900  库存现金84800(5)年金给付的核算举例。

例416 王华投保终身养老金年金保险,每月缴保费100元,现已到约定年金领取年龄,该投保人持有关证件向保险公司办理领取手续,按规定每月领取保险金360元,经复核,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付支出——年金给付——养老金险360

贷:库存现金360

第三节 寿险原保险合同其他业务的核算

一、加保和退保的核算

1.加保的核算

寿险业务大部分是长期业务,在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保险期间内,投保方会由于种种原因提出加保的要求。在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金额即增加保费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加收保费业务的业务手续与核算方法与新投保寿险的保费收入业务手续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需要针对原保单作出标记,以保证原保单以后各年保费收取数额以加保后的数额为准。

2.退保的核算

如果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之日后的10日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即犹豫期解除合同(简称“撤单”),应当按照合同改定返还给投保人金额,冲减当期保费收入。若公司已支付体检费、确认收取撤单工本费的,以清算方式从应付金额中扣减,分别冲减业务及管理费或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1)退保的业务程序。

退保业务是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犹豫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合同。退保时,首先被保险人必须提出申请;然后,退还保险单证和交费凭证;再由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核定其已交费年期和退保金数额;最后将有关单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经核对付款并记账。因此,返还保户退费后,应及时收回保险单正本,退费业务批单及时交业务部门,防止保户将未收回的保险单向业务部门骗赔和重复退费。

(2)科目设置。

寿险合同在犹豫期间发生的退保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的保费返回保户,冲减当期保费收入。寿险犹豫期后,保单正式生效,发生的退保,应按保单持有期间累积而得的保单现金价值支付给保户,确认为退保费支出,作为“退保金”单独反映。

保险公司应设置“退保金”科目,核算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退保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本科目应按险种和保单设置明细账。

(3)账务处理。

①支付退保金时,借记“退保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支付退保金时,若有贷款本息未还清,以现金价值减去应归还本息的差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③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退保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退保时若有预交保费的,应退还预交部分。按退保金数额,借记“退保金”科目,按应退预交保费数额,借记“预收保费”,按实付金额,贷记“库存现金”

或“银行存款”科目。

⑤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的退保核算不通过“退保金”科目,而是冲减已收的保费收入,借记“保费收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⑥期末时将“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退保金”科目。

(4)核算举例。

例417 某终身寿险保户因移居国外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应支付退保金7800元,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退保金——终身寿险7800

贷:库存现金7800

例418 某养老保险保户因经济困难要求退保,退保金为7000元,但须扣除保户的2000元借款及借款利息150元,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退保金——养老金险7000

贷:保户质押贷款——某保户2000

利息收入150

库存现金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