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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保险

引言

24岁的肖楠是一位北京姑娘,家里的独生女。这样介绍一定会让人觉得她八成是个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生活无忧的人。但事实恰恰相反,肖楠的父母很早就下岗了,母亲身体又不好,多年来靠父亲四处打点零工维持着艰难的生活。四年的大学生活,肖楠一直坚持勤工俭学,直到去年毕业,靠优异的成绩过五关、斩六将进入一家跨国企业工作,拿着优厚的薪水,一家人才终于松口气。父母终于可以不必再那么辛苦,准备安享晚年了。工作后不久,肖楠认识了一名寿险规划师。在寿险规划师的建议下,她购买了30万元的该公司的终身寿险。

正当肖楠的父母为有这样一个好女儿而欣慰的时候,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肖楠在参加一个聚会之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肖楠和她的朋友都不幸遇难了!

这对于肖楠的父母简直就是一个晴天霹雳!

痛失爱女的同时,今后的生活也完全失去了依靠。

处理完后事,肖楠的父亲把悲痛收在心底开始考虑今后的生计问题。想到已经这把年纪又没什么特长,再找工作太困难了,于是想在夜市上摆个摊位卖些日用品。就在这个时候,寿险规划师将肖楠购买的保险赔偿金送到了肖楠的家。

拿着这张30万元的支票,肖楠的父母再次老泪纵横,泣不成声。寿险规划师走出很远,回头看去,两位老人依然站在胡同口……

从上述例子中我们看出,保险不但具有保障功能,同时在理财规划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首先,生活中的风险就像空气般充斥在人们的周围,天空、街道、家里、办公场所,时时刻刻隐藏着许多人无法预知的风险。所谓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保险正是个人转移、转嫁风险的最有效的手段,因此人们必须在自己的理财规划中对保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与创新,有些保险产品除了具有保障功能之外,还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具备使我们的资金保值增值的能力,因此保险理财在个人理财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保险的概念、作用及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特点;

掌握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和特点、保险计划的制定和保险规划的风险;

熟悉不同情况下购买保险产品的策略;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客体。

7.1 保险的概念

7.1.1 保险的概念

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人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资人通过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经济保障的权力,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的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7.1.2 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要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难事故真正的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灾个人难以应付和承担的。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受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人。

3.实施补偿

实施补偿要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的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

(3)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

(4)投保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损失。

(5)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为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即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但客户有权终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也规定客户在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70~80作为贷款。如果投保人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或者说,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出现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投保人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投保人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可以提供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7.1.3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的含义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中的一种,其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一些独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补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其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法人。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他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障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7.2 保险产品简介

从整体上看,保险的标的无非是两种:一是经济生活的主体,即人身;二是经济生活的客体,即财产。所以,不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保险业务通常被区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随着社会关系不断的变化和保险经营技术的不断进步,责任保险与再保险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从传统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保险业务种类。于是,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便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几大部分构成,在我国除人身保险之外的保险业务均可列入财产保险的范围。

7.2.1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大体上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具体地说,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在向投保人收取一定保费以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即死亡或保险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有义务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传统人寿保险。传统人寿保险分为以下几种:

①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a。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之为定期寿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具体来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定额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缴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另外,在定期寿险中投保人产生逆选择的可能性较高。

b。终身死亡保险。也叫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在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负责,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义务。终身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力,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返还。终身寿险按照缴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也称为纯粹终身寿险,即保险费终身分期交付;限期缴费终身寿险,其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期满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缴费期限可以是年缴,也可以规定缴费到某一特定年龄;趸缴终身保险,在投保时一次全部缴清保险费,也可以认为是限期缴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②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满一定时期为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才给付保险金,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不给付保险金,所缴付的保险金也不再退还。生存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时期后领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用来预防日后生活的困难,使年老者可以凭此种保险的保险金满足其生活上的需要。

③两全保险。也称之为生死合险,它是指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保险形式。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按照合同均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生存与死亡混合组成的保险。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期满生存时的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期内死亡又保障到期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例7-1”200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不久,王某与前夫各自都组建了新的家庭。201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请问:

①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①拒赔理由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②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而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例7-2”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理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为质押,借款1万元。后甲因病医治无效,于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①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②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③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分析:

①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②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③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偿还。

(2)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是指一种承诺在一定时期按期给付一定款项的保险。它属于生存保险,只是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有自己的特点。年金保险的主要形式有:

①退休年金。它属于延期终身年金,一般分若干期缴费,年金受领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领取年金。在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年金受领人可以申请退保,领取退保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其受益人可以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到年金开始给付时,年金受领人有权选择领取年金的方式。退休年金一般规定有10年的保证期。

②联合生存者年金。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投保的年金保险。联合生存者年金的被保险人全部活着时,年金全数给付。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终止年金给付。这种年金价格较低,但市场需求很有限。

③最后生存者年金。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投保,只要还有一个人活着,保险人就全数给付保险金,直到被保险人全部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才终止。与联合生存者年金相比,最后生存者年金的优势是明显的,不过它的费率相对较高。此险种适合夫妻两人联合投保。

④变额年金保险。指年金的给付金额随投资收益而变动。这是专门为克服通货膨胀而设计的。保险人将本保险的资产另立专门账户,单独进行股票或债券投资,本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共享投资成果。保险人这样做,依据的事实是:生活费用的变化与普通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相一致。变额年金不但经营技术要求很高,而且还要求有健全、成熟的股票市场。

(3)现代寿险。前面介绍了人寿保险最基本的险种,随着寿险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及市场风险的加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能适应市场需求及规避风险的险种,其中主要有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及变额万能寿险。

①变额寿险。变额寿险于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在欧洲和加拿大。1976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开始销售这个险种。变额寿险是通货膨胀的产物。70年代初,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使得传统的固定保险费、固定保险金额的险种受到极大的挑战,以至于使整个保险业都受到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固定保险费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固定的新险种就产生了,这就是变额寿险。经营变额寿险的保险人将本保险的资产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进行投资,死亡给付金额将随着投资结果进行调整。

变额寿险的理论依据与变额年金保险相同,即生活费用的变化与普通股票的价格波动趋势相一致。但这种规律性在短时间内未必成立,有时,甚至表现出相反的趋势。因此,保险人为了更加稳妥,大多采用投资组合方法。保险人提供的投资账户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保单持有人有投资选择权,他们可以决定净保费投入各种基金的比例或投入每一种基金的限额。保险人每年还要向保单持有人寄发报告,以说明他们所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死亡保障金额和各项费用。

变额寿险大多是终身寿险。投保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受益人得到较大的死亡保险金数额,但最终结果则完全取决于投资业绩。如果投资收益率低,就只能保证最低现金价值和最低死亡给付金额。可见,保单持有人承担了几乎全部的投资风险,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仍由保险人承担。

变额寿险还提供许多传统的保单选择权,如家庭定期保障、意外死亡保障、保费豁免保障和保证可保。变额寿险的保单抵押贷款一般以现金价值的75为限,这是因为变额寿险的现金价值数额波动性比较大。保单持有人要求退保时,退保金额根据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计算。

变额寿险在西方国家得到较好的开展,在克服通货膨胀和增强公司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人寿保险公司又推出了灵活保费的变额寿险,这种保险除具有变额寿险的特点外,保单持有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交费时间和每次交费的数额。

②万能寿险。万能寿险也叫综合人寿保险,1979年出现于美国,曾受到美国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在20世纪80年代初迅速成为美国人寿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之一。万能寿险具有投资性和灵活性特点。投资性是指具有可以与其他投资手段相抗衡的功能,灵活性是指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费的交付周期可以由保单持有人自由决定。

在万能寿险经营中,保险人给每个保单持有人单独设立账户,该账户的收入项目有:新缴保险费、保证利息和超额利息;支出项目有:定期寿险费用和管理费用。收入项目与支出项目的余额用来增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量。保险人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报告,说明各账户的具体收支情况。万能寿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相比有许多自己的特点。

a。现金价值。万能寿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最大区别在于保单现金价值的确定。传统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在投保时就已经精确计算,而万能寿险的现金价值不仅取决于所交的保费金额,还取决于未来的投资收益。具体地讲,由四个因素决定:新缴保费、管理费用、定期寿险费用和投资收益。

期末现金价值=期初现金价值 新缴保险费?管理费用?定期寿险费用 投资收益b。保险费缴付。万能寿险对投保人第一年的缴费金额有最低限制,以后各年的保险费则由保单持有人自己决定,但未来各年的保费必须足够支付定期寿险的费用。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量低于定期寿险的费用,保单持有人必须在60天的宽限期内缴足必要的保险费,否则保单效力中止。万能寿险通常也规定最高限制金额,保单持有人可以在最低与最高金额之间决定自己的缴费金额。如果是减少保险金额,不需要提供可保证明,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最低保险金额;如果是增加保险金额,则需要提供可保性证明。总的来讲,万能寿险要比传统人寿保险方便得多。

c。定期寿险保障。万能寿险提供的定期寿险保障的费用按月从现今价值中扣除,其费用金额是根据定期寿险保额、被保险人性别、年龄及其他重要承保因素计算的。保单中通常规定对定期寿险的最大限制保费,实际收取的保费必须小于这个最大金额。

关于死亡保险金给付有两种选择方式。

方式一:递增式给付。预先确定最小保障金额,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受益人的保险金为:最小死亡保障金额加当时保单现金价值。

方式二:均衡式给付。即死亡保险金在若干年内保持不变,当保单现金价值超过预定现金价值时,死亡保险金才开始增加。如果现金价值达不到预定现金价值,则死亡保险金保持不变。

d。管理费用。万能寿险除在签单时收取初始费用外,以后还按照每期保费的5~10收取管理费用。收费的金额或比例在保单上或每年的报告上都会清楚列示。

e。保证利息和超额利息。万能寿险的保险人预先同保单持有人约定保证给付的最低利息,称为保证利息。它与传统的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相似。除此之外,保单持有人还享受超额利息。超额利息取决于保险人投资的结果。正常情况下,超额利息是反映保险人经营好坏的标准。

f。保单抵押贷款。万能寿险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以现金价值作为保证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可以是期初现金价值加保证利息的一个比例,贷款利息一般按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g。选择权。万能寿险还有下列传统人寿保险的选择权:意外死亡保险、保证可保条款、保费豁免条款等。

③变额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的险种,在我国的保险界也将其称为投资连接险。变额万能寿险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保额降至保单规定的最低水平,也可以在具备可保性时,将保额提高。与万能寿险不同,变额万能寿险的资产保存在一个或几个分离账户中,这一特点与变额寿险相同。其现金价值的变化也与变额寿险现金价值的变化相同,变额万能寿险也没有现金价值的最低承诺,即保单现金价值可能降至零。

变额万能寿险的投资通常是多种投资基金的组合。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将其现金价值从一个账户转至另一个账户,而不用缴纳手续费。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不同于变额寿险,而与万能寿险的相同。变额万能寿险的死亡给付只存在于递增式给付方式之下,随资产价值的改变而变化。

变额万能寿险保单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了投资风险。其可能的不利结果是,如果分离账户的投资结果不理想,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能减至零,这时如果没有另外的保费注入,保单就会失效。这一风险应该受到重视,从历史看,寿险业的优势之一是对投资收益的承诺,不管保单持有人是否愿意放弃这一权力,这种投资收益承诺仍存在于许多险种之中。另一方面,这种保单的分离账户与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的资产是分开的,如果保险公司其他业务面临财务困难时,分离账户的变额万能寿险可以增加保单持有人的安全性。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并不是每一种健康保险保单的承保内容都包含所有费用和损失,否则其成本相当大。一般来说,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两大类:①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习惯上将承保医疗费用的健康保险统称为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②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收入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参加任何工作,则其收入损失是全额的;如果只能从事比原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那么收入损失是部分的,其损失数额即为原收入与新收入之差,我们称这种健康保险的保单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健康保险主要有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住院护理保险。

(1)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医疗费用不仅包括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费用。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下面介绍的是几种常见的医疗保险,即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

①普通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给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时所相关的一般性医疗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这种保险比较适用于一般社会公众,因为到医院看病是每个人经常发生的事,这种保险的保费成本是较低的。由于医药费用和检查费用的支出控制有一定的难度,所以这种保单一般也具有免赔额和比例给付规定,保险人支付免赔额以上部分的一定百分比,保险费用则每年规定一次。每次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再负担保险责任。

②住院保险。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保险,住院保险的费用项目主要是每天住院房间的费用、住院期间的医生费用、利用医院设备的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等。住院时间长短将直接影响费用的高低,而且住院费用比较高,因此,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病人的住院费用情况而定。为了控制不必要的长时间住院,这种保单一般规定保险人只负责所有费用的一定百分比。

③手术保险。这种保险提供因病人需做必要的手术而发生的费用。这种保单一般是负担所有手术费用。

④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费用范围则包括医疗和住院、手术等的一切费用。这种保单的保险费较高。一般确定一个较低的免赔额连同适当的分担比例。

⑤特种疾病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如癌症、心脏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特种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①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的意义。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也称为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补偿保险。如果一个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他就会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这种收入的损失数额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其时间可能较长,也可能较短。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在实践中,因疾病而致的残废比因伤害所致的更为多见一些。收入补偿保险的给付一般规定为以下三种方式:

a。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而定,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b。给付期限。给付期限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短期给付期限一般为1~2年。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通常规定给付到60周岁或退休年龄,如被保险人死亡则停止给付。

c。推迟期。在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称为推迟期,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推迟期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这是由于在短时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以维持一定的生活,同时,它通过取消对短期残废的给付而减少保险成本。

②残废的定义。

在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保单中,关于残废的定义有很多方式,这里讨论完全残废和部分残废的定义。

a。完全残废。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关于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有许多种,通常可采用的标准有:不能从事任何职业;不能从事与其正规教育培训、经验相关的职业;不能从事个人喜欢的职业等。保险公司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定义:对于双眼、双手或双脚等完全失去正常功能的情况,一般被认为是完全残废。完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

b。部分残废。部分残废是与完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完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金额的一部分。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的收入)/残废前的收入这种给付也称为“比例给付”。例如,某公司的职员,残废前的正常收入为每月1000元,由于他所受的伤害恢复后已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只能从事轻微劳动,每月收入400元。如果他完全残废后的给付金额为每月800元,那么他的收入损失为60,其最后的收入补偿额为480元。

c。其他给付类型。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例如,收入补偿额可以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者在住院期间,由于医疗费用较高,则可以支付一笔较大数额的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一定的收入补偿,则收入补偿保险扣除已获得的部分,只负责支付其余额部分,因此收入补偿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

(3)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情况下,疾病保险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①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②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180天,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③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疾病保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均是可能给被保险人的生命或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疾病项目,如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

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能使被保险人“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保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且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⑤疾病保险的保险费可以按年、半年、季、月份期交付,也可以一次缴清。

(4)住院护理保险。此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额外住院津贴,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住院时所支出的不能由住院医疗保险或其他疾病保险补偿的额外费用。

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疾病住院或意外伤害住院。住院超过24小时后,保险人开始按保险单规定给付保险金。例如,在治疗期间,保险人将按双倍给付。每次住院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年。

保险金额通常是规定每天的给付金额。保险期限最长可保到65岁。保险费率一般每5年调整一次。对初次投保的被保险人有30天的观察期,但意外伤害责任除外。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与寿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国家都规定由寿险公司经营。但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非寿险有许多相似之处,又使得不少国家将其归为非寿险公司经营。现在,许多国家倾向于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方面的含义。意外是指侵害行为是本人不能预见的,或者违背本人主观意愿的;伤害是指身体受到侵害的事实。具体来讲,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非预见性。即伤害的发生不是本人意愿的结果,是未预料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意外伤害存在两种情况,即非预见的和可以预见的。例如,某人正常行走在路上,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某人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扎伤;某人走路时意外滑倒而摔伤等都是非可预见性的。但有些意外伤害是可以预见的,如某人和火车抢道被撞伤,某人服用过量的安眠药而致残等。

(2)外来原因引起的。即伤害是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车祸致伤、烫伤、被意外砸伤等。一般来讲,意外伤害大多是由外来原因引起的,但疾病所引起的伤害不属于外来原因,如某人脑中风摔倒致伤。

(3)突然性。即意外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突然出现的,来不及预防,如跌伤、烫伤等。而饮酒过量酒精中毒、特殊职业中的汞中毒、矽肺等,虽是外来原因引起的,但都不是突然发生的。

意外伤害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任何一个都不构成意外伤害。然而,上述三个条件只是对意外伤害做了质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运用时常常会产生很多的异议。因此,绝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单中都采用列举的方式将除外责任列在保单上,这样就大大方便了意外伤害责任的判定。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是可保的,这是因为还必须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或损害公众利益等其他条件。例如,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所致的伤害,被保险人打架斗殴所受的伤害,被保险人蓄意自残等都是从事违法活动的结果,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此外,像战争、内乱、革命、暴乱、核辐射等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也不予承保。被保险人从事拳击、赛车、摔跤、足球赛、爬山、滑雪、潜水等体育运动或风险较大的娱乐运动受到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也不予负责。但由于这些风险只是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并非绝对禁止承保的风险,所以如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缴纳相应的额外保费以后也可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包括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医疗费用和停工收入四项给付。意外伤害的主要保险产品有: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残废或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它可以独立投保,也可以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投保。

这个险种的保障通常有三个方面:①意外死亡保障。给付保险金额全部。②残废保障。按永久伤残程度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比例,最高为保险金额的100.③暂时失去工作能力保障。为被保险人暂时性伤残,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时,保险人按周给付保险金,且一年内最多连续给付104周。保险期限最长到被保险人65岁为止。至于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可以以特约条款方式附加于保险单上。

(2)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这个险种一般作为人身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相比,它保障的项目只有意外死亡保障和残疾保障,且给付比例相同。此险种的最高保障年龄为65岁。此保险可以满足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对意外保障的要求。

(3)附加意外死亡保险。此险种是人身保险的附加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此险种的最高保障年龄为70岁。与前面两个险种相比,此险种保障项目最少,保险费率也最低。投保时有最高保额限制,如以主险保额的三倍为限。

(4)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此险种是承担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两种。保障项目通常为死亡保障和伤残保障两项,现在也经常将医疗费用保险以特约条款的方式附加投保。如果保险期限与旅行行程不相等,则保险责任按时间短者计算。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改变保单上载明的旅程或旅行区域。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职业性质无关。

(5)特种意外伤害保险。此险种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特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此险种一般保险期限很短,如游泳者意外伤害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登山意外伤害保险、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7.2.2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人类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长期斗争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它是以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中所指的财产除了包括有形财产、不动产、固定的或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或制成的有形财产外,还包括运费、预期利润、信用及责任等无形财产。因此,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的分类标准及各险种名称都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如海上保险是按风险发生的区域来命名的;火灾保险是按风险事故来命名的;汽车保险则是按保险标的来命名的。目前国际上一些国家将财产保险称为非寿险,与寿险加以区别,其范围更加广泛。我国习惯上将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三大类,因此财产保险通常也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有许多种类,其中企业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种最为普遍。企业财产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业、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承保财产因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例7-3”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

①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②该企业于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③该企业于12月18日因下暴雨,导致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案例分析:

①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②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③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家庭财产保险。该险种是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的一种财产保险,它的承保责任范围与企业财产综合险基本相同。常用险种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

“例7-4”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一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1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案例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运输工具险。该险种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常用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

“例7-5”某车主甲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同时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车主乙没有为自己的车辆投保。后甲乙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①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②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①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28×80×(1-15)=19.04万元②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2 8)×80×(1-15)=27.2万元(4)货物运输保险。该险种承担货物在运输中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常用险种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及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5)工程保险。该险种主要承保各项工程由于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职责。常用的险种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

(6)特殊风险保险。这是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承保对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常用的险种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7)农业保险。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常见的险种有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除可以附加在各种财产保险上承保之外,还可以单独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3.信用、保证保险

(1)信用保险。该险种所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凡权力人要求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的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保证保险。该保险承保的也是信用风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力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常用的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等。

7.3 保险产品的理财功能

7.3.1 购买保险的原则

个人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安全、稳定。从这个目的出发,我们在投保时主要应掌握以下总体原则和具体的注意事项。

1.转移风险的原则

投保是为了转移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从这个原则出发,必须分析家庭的主要风险是什么,怎样合理地把这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选择保险的顺序首先应该考虑风险的危害程度,其次才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购买保险的顺序一般应该是: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很多人只关注保险的投资功能,而忽略了保险最原始的保障功能。其实,保险理财的第一步是做好风险的转移,既保险保障。做好了保险保障之后才去做其他的投资安排。没有保障的投资是经不起风吹雨打的,所以在险种的选择上,先选择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再选择投资连接险、分红险、教育险等,这才是科学的理财方式。

2.量力而行的原则

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属于经济活动范畴,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以保险费来获得保险保障。投保的险种越多,保障范围越大,但保险金额越高。保险期限越长,需支付的保险费也越多。因此投保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保险属于安全层面的需要,我们购买保险一方面要为生活提供将来的保证,因此不能太少,因为过低的保费支出意味着不能带来足够的安全保障,但是也不能过高,因为保费越高意味着现在要面临很大的支出,会带来较大的生活压力。因此,保费支出应该与自己的实际收入相联系,一般说来大约相当于年收入的15最为适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稍加调整。保费支出不要低于5,也不要高于20.

支出同样的保费,为不同的家庭成员投保,会有不同的保险利益。首先,应该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投保。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父母为子女教育金保险一掷千金,但是为自己投保却斤斤计较。理性地思考一下,真正为孩子提供保障的不是保险公司,而是父母的收入。如果家庭经济支柱发生了意外,收入中断,那么谁来为孩子的成长支付教育金?谁来为家庭的日常活动费用提供开支?合理的做法是大人在自己保障充分的基础上,再为小孩投保教育金保险。

3.选择专业和敬业的代理人

在购买人身保险时,首先要挑选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作为自己的咨询顾问。现在的保险产品具有极大的多样化特点,个人面对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条款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只有选择一个专业并且敬业的代理人才能引导我们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

保险业是一个人员流动性极强的行业,保险代理人频繁更换,代理人离职后所形成的“孤儿保单”的客户往往难以得到一如既往的服务。因此,代理人能否坚持长期服务成为确定保险代理人的首要因素。应该关注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知识,这是代理人的基本功。合格的保险代理人应该深入理解保险法规和保险条款,帮助客户正确理解条款和自身的权益,为客户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客户制定保险方案。代理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也是投保人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代理人应该为客户提供细致、全面、持续和精确的服务。

4.研究保险条款,不可盲从

保险不是无所不保,保险合同中都规定了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以明确保险人可以提供什么样的保障,投保人需将这些保障和自己的需求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同于其他商品之处在于购买了保险就不能转售和赠送。有些人买保险只是出于人情,根本不清楚保险条款,结果只能蒙受经济损失。

购买保险也应像其他商品一样货比三家。尽管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都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还是有所不同的。例如,领取生存养老金,有的保险公司的条款是月月领取,有的则是定额领取;同样是重大疾病保险,有的包括10种大病,有的只保7种。对于这些细节,投保人一定要看清楚。

7.3.2 制订保险理财计划的步骤

1.确定保险标的

制定保险计划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保险标的。前面说过,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投保人可以以其本人、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他们所拥有的财产以及他们可能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一般说来,各国保险法律都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为其投保,否则这种投保行为是无效的。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应该符合三个要求: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投保的利益的取得或者保留不合法甚至违法,那么这种利益不能成为可保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投保的利益不确定,或者仅仅只是一种预期,就不能成为一种可保利益。

(3)必须是可以衡量的利益。这样才能确定保险标的的大小,并以此来确定保险金额。

对于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是比较容易确定的。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保管人都具有可保利益。

人寿保险可保利益的确定就要复杂一些,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价值是很难用经济手段加以衡量的。所以,衡量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就要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投保人是否会因为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发生而遭受损失。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及与自己具有血缘关系的家人或者亲人,或者具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

购买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有三个因素要考虑:①适应性。自己或家人买人身险要根据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②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种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水平。③选择性。个人或家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一些险种。在有限的经济能力下,为成人投保比为儿女投保更实际,特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比小孩要高一些。

2.选定保险产品

前已述及,人们在生活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而同一个保险标的,会面临多种风险。所以,在确定保险需求和保险标的之后,就应该选择准备投保的具体险种。例如,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他既面临意外伤害风险,又面临疾病风险,还有死亡风险等。所以,投保人可以相应地选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或人寿保险等。而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同一项家庭财产也会面临着不同方面的风险。比如汽车,面临着意外损毁或者是失窃的风险,这时投保人可以相应地选择车辆损失保险、全车盗抢保险,或者是二者的组合。

投保客户只有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准确判断自己准备投保的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如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的种类,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以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的判断与分析,才能选择对自己合适的保险产品,较好地回避各种风险。

在确定购买保险产品时,还应该注意合理搭配险种。投保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进行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两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使人得到全面保障。但是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这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准备购买多项保险,那么就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3.确定保险金额

在确定保险产品的种类之后,就需要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当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所赔付的最高金额。一般说来,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人身的评估价值为依据。财产的价值比较容易计算。对一般财产,如家用电器、自行车等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可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也可以按照重置价值即重新购买同样财产所需的价值确定。对特殊财产,如古董、珍藏等,则要请专家评估。

购买财产保险时可以选择足额投保,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按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的,所以一般不会出现超额投保或者重复投保。一般说来,投保人会选择足额投保,因为只有这样,当万一发生意外灾难时,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如果是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只会按照比例赔偿损失。例如,价值20万元的财产只投保了10万元,那么如果发生了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只会赔偿实际损失的50.也就是说,如果实际财产损失是10万元,投保人所获得的最高赔偿额只能是5万元,这样会使自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因而不能从购买保险产品中得到足够的保障。严格说来,人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因为人是一种社会性生物,其精神的内涵超过了其物质的内涵。但是,仅从保险的角度,可以根据诸如性别、年龄、配偶的年龄、月收入、月消费、需抚养子女的年龄、需赡养父母的年龄、银行存款或其他投资项目、银行的年利率、通胀率、贷款等,计算虚拟的“人的价值”。在保险行业,对“人的价值”存在着一些常用的评估方法,如生命价值法、财务需求法、资产保存法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法都需要每年重新计算一次,以便调整保额。因为人的年龄在增大,如果其他因素不变,那么他的生命价值和家庭的财务需求每年都在变小,其保险就会从足额投保逐渐变为超额投保。如果他的收入和消费每年都在增长,而其他因素不变,那么其价值会逐渐增大,原有保险就会变成不足额投保。所以每年请保险专业人士检视投保客户的保单是十分必要的。

4.明确保险期限

在确定保险金额后,就需要确定保险期限,因为这涉及投保人的预期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频率,所以与个人未来的预期收入联系尤为紧密。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品种而言,一般多为中短期保险合同,如半年或者一年,但是在保险期满之后可以选择续保或是停止投保。但是对于人寿保险而言,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如15年甚至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在为个人制订保险计划时,应该将长短期险种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7.3.3 保险策划的风险

进行保险策划的时候,会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来自投保客户所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完全,或者来自对保险产品的了解不充分。一般来说,保险策划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充分保险的风险

这种风险既可能出现在对财产的保险上,也可能出现在对人身的保险上。例如,如果对财产进行的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结果造成损失发生时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不足,未能完全规避风险;或者在对人身进行保险时,保险金额太小或保险期限太短,同样有可能造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不能获得较为充分的补偿。

2.过分保险的风险

这种风险同样可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上。例如,对财产的超额保险或者重复保险。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是根据实际损失来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这种超额保险或者重复保险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反而浪费保费。这种风险还有可能发生在制定保险产品组合计划时。因为各个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不同保险产品虽然主要保险合同不一样,但是可能存在某些保险内容的重叠,造成保险过度或者重叠,而有些保险内容却又可能发生遗漏,形成保险空白。

3.不必要保险的风险

有些风险可以通过自保险或者说风险保留来解决,如对平时由于感冒或牙痛等类似的小病小灾所需的医疗费用支出,人们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处理办法反而更为方便和简单,还可以节省费用,取得资金运用收益。对于应该自己保留的风险进行保险,是不必要的,也会增加机会成本,造成资金的浪费。此外,一般说来,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种类多样、名目繁杂、各有异同,保险费率的计算和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比较复杂,这也增加了客户制订保险计划的难度。所以,制订一份恰当而有效的保险计划,应该在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下进行。

案例分析

保险先保“顶梁柱”

张先生夫妇属于工薪阶层,张先生收入高于妻子。夫妇两人向银行贷款4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时,“主贷人”一项随便地写上了张太太的名字,张先生则为“共同贷款人”。不久张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身亡。张太太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剩余贷款额的索赔要求时,遭到了拒绝。原来,房贷险条款中所保障的唯一对象是“主贷人”,而不包括“共同贷款人”。除了痛失亲人,张太太如今还面临着经济危机。因为张先生生前的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而她自己只有1800元左右的月收入,无力偿还每月高达2000多元的住房贷款。

思考题:

家庭购买保险的顺序应该是先为谁购买保险?为什么?

优先购买保障功能强大的保险

王强与赵平都属于白领阶层,收入差不多,每个人都有较强的保险理财意识,但是理念却不相同。王强的保险偏重保障,涵盖了1万元的住院费用报销保险、100元/天的住院津贴保险、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1万元意外医疗保险、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和30万元定期寿险,年交保险费约2800元。而赵平的保险则偏重储蓄投资,他投资的是保额6万元的分红寿险,没有附加险,年交保费2988元。

思考题:

(1)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需要住院医疗,是王强将能得到保险公司充分的赔付,还是赵平可以得到充分的赔付?

(2)购买保险时,首要考虑的应该是保险的投资功能还是保障功能?

高收入家庭保险计划

高先生40岁,经理,没有医疗与养老保险;高太太32岁,家庭主妇,没有医疗与养老保险;儿子7岁,小学一年级。这个家庭中,丈夫收入稳定,每月总收入为10000元,是一个很典型的高收入家庭。随着夫妻俩年龄的增大,保障相应地减少了,而养老的需求逐渐增加,设计保险时应该把这一需求考虑进去。其家庭保险的侧重点应放在刘先生的养老及医疗保险上。另外,由于家庭条件较好,可考虑购买储蓄型的寿险。儿子还需要11年的学习费用,因此儿子的保险应着重考虑教育、婚嫁的保障。

补充材料

投资型保险: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险目前市面上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主要有投连险(变额万能寿险)、分红险和万能险。分红保险是保险人将每期营利的一部分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这三种保险的共性是兼具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运营和投资的业绩联系起来。不同的是,这三种保险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分红险不设单独的投资账户,每年的分红具有不确定性;投连险设置了几个不同风格的投资账户,客户自由选择,可能享有较高回报的同时也承担较高的风险;而万能保险设有单独的投资账户,同时具有保底利率的功能。从目前市场上几款万能险产品的保底利率来看,要高于税后的银行存款利率。下面是对这三种保险的详细对比。

1.投资收益

分红险:在投资收益上设有最低保证利率,有无分红看公司的经营状况。

万能险:设有最低收益保障,实际收益与保险公司投资账户收益相关。

投连险:实际收益与客户选择的投资账户收益直接挂钩,保险公司不承诺投资回报,客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2.产品特色

分红险:具有保障功能,保险公司每月公布一次分红状况。

万能险:具有保障功能,缴费灵活,可一次性缴费,也可若干次缴费。透明度高,保险公司每季度公布一次收益状况。

投连险:具有保障功能,设有多个投资账户,每个账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也不同,客户可自由选择投资账户。透明度高,保险公司每月公布一次投资收益情况。

3.保险保障

分红险:缺乏弹性。

万能险:有较大弹性。

投连险:通常有最低死亡给付保证,并可依投资效益增加而增加给付。

4.客户选择

分红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低、投资需求不高、以保障为主的客户。

万能险: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保险希望有更多选择权的客户。

投连险:适合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高资产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综上所述,万能险是风险与保障并存,介于分红险与投连险之间的一种投资型寿险。分红险是每年分红,万能险是公司每月公布收益公告,因为设有保底利率,风险要低于投连险。

本章小结

1.人身保险是保险的重要种类。由于人参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和生命,因此人身保险具有区别于其他保险种类的特殊性,表现在保险金额的确定和给付、保险期限的长期性、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和储蓄性。此特殊性使人身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2.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人身保险之外的保险业务的统称,狭义财产保险也可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

3.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应遵循一些原则,才能做到科学投保。首先应该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然后才是保险的投资功能;对于相同的保费支出,应该优先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投保,优先购买保障功能强大的险种;合理确定保费支出和收入的关系;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的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不要盲从。

复习思考题7

1.简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及特点。

3.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4.简述健康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5.简述保险理财的原则。

6.实战演练题。

请你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保险理财设计:

客户资料:胡先生,25岁,普通工人,月均收入2500元,月光族,跟大多数年轻人一样,存不住钱。他是家中的独子,没有社会保险。

客户需求:有一定的身价,能同时兼顾到医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费不能太高,年缴保费能力为3786元。

客户资料分析:

(1)因其是家里独子,所以他非常关注自己的身价,一旦发生意外,也好对父母今后生活有所保障;

(2)因为没有社保,所以医疗、养老这一块也是相当重要的;

(3)因为是月光族,所以每月不会存太多的钱用于购买保险。

保障计划设计思路:

(1)考虑一款低保费高保障的产品;

(2)要含医疗,重疾、意外都要补充完整;

(3)身价要相应的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