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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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侵权责任法(2)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第2条第2款作了规定,即“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据此,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条文中“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表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内容,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二,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2)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6)继承权。

第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是合法利益。在这一规定中,没有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进行限制。对此,可以采取德国法的方法确定:首先,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利益,应当是《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例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和胎儿的人格利益,以及其他人格利益;其次,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利益损害的行为,是《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再次,利益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民事利益的轻微损害不应当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予以保护。例如,造成口部健康损害影响亲吻,造成双上肢截肢影响“挠痒痒”的利益损害,均不是重大利益损害,不应予以《侵权责任法》特别保护。

二、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基本方法,是赋予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主体以侵权请求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性质是责任法,而不仅仅是行为法,其全部内容都是规定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要求。它不仅要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一般构成要件,规定侵权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等侵权责任的一般要求;还要规定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因此,《侵权责任法》就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民事基本法,是通过确认侵权责任实现保护民事权利目的的法律。

三、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

大陆法系侵权法并不强调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而强调其补偿性。其实,《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强制侵权人承担财产性民事责任,补偿被侵权人的权利损害,使侵权人接受不得不支付财产的惩罚,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更具有惩罚作用;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适当承认惩罚性赔偿金的做法,对于造成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恶意侵权行为,确定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金,更好地发挥对侵权人的惩罚性作用,制裁违法行为。

四、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论是对民事权利人的保护,还是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或惩罚,其重要目的之一,都是对侵权行为的预防。《侵权责任法》的这种预防作用类似刑法中的一般预防,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侵权人的财产惩罚,发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功能,在社会中发挥一般的警示作用,教育群众遵守民事法律、尊重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进而规范市民社会秩序,使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

刑法和侵权责任法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形式。

(一)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联系

侵权责任法和刑法是联系相当紧密的两部法律。首先,大部分的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相联系,有些犯罪行为就是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在刑法中规定的侵害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犯罪,其实就是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当侵权行为还没有具备犯罪所要达到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的时候,它就是侵权行为,需要民事法律制裁手段予以制裁。当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侵权行为就转化为犯罪行为,就应当接受刑罚的制裁。例如,故意侵害健康权,如果造成轻微伤,则为侵权行为;如果造成轻伤害,则构成犯罪。过失侵害健康权,造成轻伤害,则为侵权行为;造成重伤害,则构成犯罪。其次,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手段进行救济。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犯罪中,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制裁手段,救济被害人的损失,使被害人受到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同时,也对罪犯给以必要的财产惩罚。因此侵权法与刑法具有密切的联系。

(二)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和刑法相比较,具有如下区别:

1.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为独立的法律;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也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而《刑法》却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的基本法。因此,侵权责任法和刑法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

2.调整对象不同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的是侵权行为和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均为民事法律关系。而《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调整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只有那些触犯刑律,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的行为,才受刑法调整;而对于尚未构成犯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法行为,由《侵权责任法》调整。

3.适用的目的不同

侵权责任法适用的目的,主要是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害,通过赔偿的办法使已经受到侵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得到恢复和补救。当然,侵权责任法也具有教育不法行为人、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在适用中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人,并教育和警戒犯罪行为人和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补偿和惩罚,是两种法律适用目的的显着区别。

4.法律性质不同

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行为人赔偿,就赔偿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仅负部分赔偿责任。刑法是国家的强制法,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除少数自诉案件以外,刑事责任不得由受害人自由免除,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能由受害人决定。

二、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组织及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与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任务的民法以及侵权责任法,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着区别。

(一)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是:

第一,有些侵权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竞合。例如,在公共场所侵害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是侵权行为,又是行政违法行为;既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制裁,又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国家赔偿责任上,既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又是行政法规定的责任,是行政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公法领域中的私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兼具侵权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两种性质,应接受两种法律的调整。

(二)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与行政法有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是:

第一,行政法是国家基本法,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刑法、民法同处于相同的地位。而侵权责任法只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政管理行为,调整的是纵向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一样,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的是横向的关系。

第三,行政法确定的行政责任,是惩罚性的责任,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例如罚款,应当上缴国家而不能归个人所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性质是补偿性,补偿的是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所有权的归属是受害人。

三、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

(一)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联系

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是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首先,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担负的都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民事权利等任务。

其次,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是债的发生根据,对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要适用民法关于债的一般规定。

再次,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同为民事责任,在责任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具有民事责任的共同特点。

最后,由于责任竞合的不断发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已具有逐渐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

(二)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尽管如此,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毕竟是民法中相互独立的法律,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也不是完全一样的责任,它们的性质和界限是不能混淆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合同法大量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它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为。只要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政策,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只有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的时候,对于如何制裁违约行为,才由强制性的规范调整,且仍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虽可产生债的关系,但此种债务与合同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合同之债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虽然受害人一方可以自由处分,但是,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强行法规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有的赔偿责任,也是对国家所负有的责任,行为人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和在多大范围内承担此种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

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要以损害赔偿为其责任形式,且将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责任形式,以达到补救受害人损失的目的。但在运用损害赔偿责任时,两种法律所具体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合同法保护的是相对权,是订约当事人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而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是绝对权,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于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因而它们在民法中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能并不相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由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关系,而合同法调整的是交易关系,因而它们在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举证责任、责任方式、诉讼时效、免责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上各不相同。

第四节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一、宪法渊源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是指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宪法渊源是侵权责任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侵权责任法的一切原则、规则,都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任何条文都不得违反宪法的原则。一切违反宪法原则的规定,均属无效,一切违反宪法原则的法律解释,均属无效。例如,在《宪法》中,规定人格尊严是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人格尊严是宪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则将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应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加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引用宪法确定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一次是关于对工伤事故事先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次是关于侵害受教育权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都说明了宪法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最高法律渊源地位。

二、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侵权责任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民事权利保护法,是人民性和科学性并举,着重解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法律,是侵权责任基本法。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神,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