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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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人身损害赔偿(2)

第二节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一、我国人身损害常规赔偿的基本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里规定的,都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其中第16条前段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二、具体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在这项赔偿上,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够恢复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受害人的损害。

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医疗费赔偿具体办法,即:“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按照本条规定,医疗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具有新意。这就是,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药费损失,被告如果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这样就改变了过去司法实践中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常见做法,有利于保持法院的中立地位。

(3)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的截止期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实践,在此之前的支出为本案的赔偿数额。今后的损失就是后续治疗费了。

(4)后续治疗费,一般原则是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后续治疗费属于必然发生的,也可以一并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范围,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在医疗费的赔偿上,应当贯彻凡是治疗损害的合理损失,都应当予以赔偿的原则,以尽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对赔偿的问题发生争议,才起诉到法院进行评断,而不是在事先定出准则要当事人执行。确定这个基点,对有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会更有实践性,并可以减少主观臆断的成分。

在医疗费的赔偿中,应当着重注意的问题有:

1.医疗费范围的标准问题

医疗费范围的确定标准,就是根据受害人的病历、医疗单据、诊断证明和处方确定。

2.医院选择问题

一律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过于严苛。就近治疗是一个原则,但是不要过于机械,要考虑实际情况需要。在实践中,受害人就是到了不是就近的医院治疗了,也是合理的治疗。对此,对于合理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

3.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

对于侵权行为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不能不予赔偿,但是完全予以赔偿,也有一定的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予以适当赔偿。确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因果关系联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确定。侵权行为所诱发的疾病,一般应当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本条规定,误工费赔偿的办法是:

(1)误工的时间确定。一种情况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伤残持续误工的,则将误工时间定为定残的前一天。具体办法,一是以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二是由法医鉴定确定,三是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和恢复情况确定。有的还可以将这三个办法结合起来确定,例如对医疗机构的证明有怀疑,就可以经过法医结合损害情况和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和恢复情况进行鉴定,作出确切的判断。受害人致残的,有一个致残前赔偿误工费,致残后赔偿生活费的衔接问题。对此,应当以定残之日为准,之前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受伤害之后、死亡之前的实际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2)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是:一是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二是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三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这项赔偿的原则是,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三)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因为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由于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按照本条规定,关于护理费赔偿的办法是:

(1)一般原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此,要实事求是地确定。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其意见确定。

(3)如果护理人员是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赔偿的规定计算护理费的具体数额。

(4)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如何计算护理期限,具体办法是:一是一般原则,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二是受害人造成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确定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20年。

(6)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残疾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赔偿

对于救治人身损害需要支出交通费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损失。这种赔偿是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实际财产损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按照本条规定,交通费的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和标准是:

(1)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救治人身损害需要支出交通费的,一是在救治人身损害的当时,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二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对于没有在就近治疗的,但是选择的医院是合理的、必要的,其交通费也应当赔偿。交通费赔偿的范围,一是受害人的交通费,二是参加救护的人的交通费,再就是需要护理的人的交通费。

(2)判断交通费赔偿的标准,以正式票据为准,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但确定的标准不宜过于严苛,对于属于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需要住院的,在住院期间支出一定的伙食补助费,是必需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按照本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

(1)一般原则,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这样的标准是基本可行的。如果受害人的伤势严重,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可以适当高于这个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2)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合理部分应当赔偿。关于住宿费赔偿,是对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住宿,以及护理人员需要住宿,实际支出的住宿费的赔偿。这里不仅仅是对需要去外地治疗的要赔偿住宿费,就是在本地治疗的,确实需要住宿的,也应当赔偿。

(六)营养费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按照本条规定,关于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根据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说来,凡是受害人的伤势较重的,都应当赔偿适当的营养费。医疗单位认为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有必要补充营养的,可以按照适当的标准确定。

(七)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

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难以计算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计算。例如,侵害身体、非法抽血等形式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所抽取的血的数量和价格作标准,适当高于这个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办法计算的,则可以作估价,以估价作为赔偿计算的标准。在侵害身体权所造成的受害人的间接利益损失的场合,还要考虑对其所损失的间接利益给予赔偿。

第三节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一、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理论依据

劳动能力丧失是受害人健康权遭受侵害所致严重后果,使其无法继续劳动以维持生计,因而必须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段确认这项人身损害赔偿。

在理论上确认劳动能力丧失赔偿,有以下不同学说:一是所得丧失说,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我国立法大体上采取上述第一种主张作为劳动能力丧失赔偿的依据,即有限的所得丧失说,《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是赔偿“残疾赔偿金”。

案例131

9岁男孩许诺因淘气攀登高压电变电房,被高压电击伤,双上肢截肢。法院判决,按照北京地区男性平均寿命,确定赔偿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器具费的赔偿数额。

二、赔偿范围

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赔偿项目已经被《侵权责任法》所废止,原因在于残疾赔偿金补偿的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因此不能再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