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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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6)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同之处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补充责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补充责任也是一种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的竞合。

2.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比较,唯一的法律特征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行使中,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再行使其他请求权,以保障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完满实现。

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发生竞合。犯罪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自己责任,之后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被判死刑而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然后可以行使对犯罪行为人的赔偿请求权。

三、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行为人均为多数;二是每一个行为人都对整体责任负责,均负全部赔偿的责任;三是因一个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

但是,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以下显着区别: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数个共同侵权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损害后果的不同发生原因,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并不是一个行为,而是几个行为,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而产生。

(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或者有共同故意,或者有共同过失,共同过错将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连接在一起。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则没有共同过错,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合,使责任竞合在一起。在实践中考察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最重要的就是考察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过错。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行为人才能成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联系,有共同过错的,不能成为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产生补充责任的损害结果的发生纯属偶然,各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虽然发生责任竞合,但并非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主观上的联系。

(三)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的行为人尽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当然的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在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加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对其他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共同加害人,有权请求其赔偿为承担全部责任而损失的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些损失。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内部分担关系,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有向承担自己责任的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求偿权,但是这种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最终的责任承担。因此,补充责任人与自己责任人之间不是责任份额的关系,也不是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而是地地道道的补充责任形态。

四、补充责任的具体类型和基本规则

(一)补充责任的具体类型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以下两种类型:

1.完全的补充责任

完全的补充责任,是指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所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完全承担的补充责任形态。在完全的补充责任,凡是直接责任所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不能全部承担责任,都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2.有限的补充责任

有限的补充责任,就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只在有限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补充。有限的范围是“相应”,即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超过这个范围的,不承担责任。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是:

第一,在侵权补充责任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

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无法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完全的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就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即直接责任人不能全部赔偿的,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只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有限的补充责任,则只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完全的补充责任人在承担了补充的赔偿责任之后,产生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承担其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有义务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不过,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完全补充责任,则没有追偿权,因为监护人本来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限的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直接侵权人没有追偿权。

(三)补充责任的含义

补充责任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因此,补充责任是补充直接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其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其不足部分;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能赔偿的全部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研究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中最为复杂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侵权责任形态。共同责任中又存在四种不同的责任形态,这就是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加害人之间发生连带责任,对外共同承担一个完整的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无过错联系的数人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按份承担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形态。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关键术语

单独侵权行为、单独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 、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思考题

1.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是什么?

2.如何理解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3.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和基本规则是什么?

4.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按份责任应遵循怎样的规则?

5.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

6.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法律特点和基本规则。

7.简述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