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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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请求权(2)

(一)训诫

适用训诫这种民事制裁方式,是对侵权行为人需要进行口头的训斥和告诫,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所认识,不再重犯。训诫由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对不法行为人进行公开批评和谴责,当庭以口头形式进行。适用的对象,主要是故意侵权、具有侵权恶意的行为人。对于过失侵权的行为人,一般不予以训诫。

(二)责令具结悔过

适用责令具结悔过的民事制裁方式,通常也是对恶意很深、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人进行。具结悔过可以使行为人汲取教训,警戒今后不再重犯。具结悔过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悔过人要在悔过书上签名。悔过的内容,是检讨其错误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三)收缴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的制裁方式简称收缴,指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因非法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式。

收缴不同于追缴。《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按照这一规定,追缴的含义是将双方恶意串通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原则上侵害了谁的财产权益就应当交付给谁。

收缴的财产只能归国家所有,不能交付给公民和集体组织。收缴的对象,一是收缴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如收缴制造伪劣商品的工具和设备;二是收缴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因欺诈他人而取得的财产。

(四)罚款

罚款是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都适用的制裁方式,在刑事处罚中称作罚金。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由受处罚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交给国家,以此体现国家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惩戒。民事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制裁方式,适用于民事违法的领域。罚款不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失为要件,对行为人所罚的款项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交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4条规定,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500元以下,在具体决定罚款数额时,应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条件和行为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等多种因素。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没有具体规定,应当适当增加,否则不足以警戒违法。

(五)拘留

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短期限制,这种制裁方式就是拘留。拘留适用于违法行为恶劣、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对实施的侵权行为危害性缺乏认识的行为人。作为民事制裁方式的拘留,既不同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也不同于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司法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拘留为15天以下。

适用民事制裁方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的规定,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后来进一步解释,经上级人民法院复议,若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应从驳回之日起立即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下级法院决定书的,该民事制裁不再执行。

第三节侵权请求权及优先权保障

一、侵权请求权概述

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人即被侵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对于如何规定侵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反复修改,最终确定了现在第3条的表述,简洁而明确地规定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制度。

民事请求权是一个体系,有本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之分。本权请求权是本身就是请求权的权利,如债权、绝对权中包含的作为权利内容的请求权。而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则是权利保护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区别在于,本权请求权对应的,是义务人的义务;原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所对应的,则是责任。例如,债权人享有请求权,债务人负有履行债的义务;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保护请求权,其所对应的,就是侵害物权行为人的责任;侵权人承担的是责任,所对应的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权利,就是侵权请求权。

因此,确定了侵权责任构成,实际上就确定了侵权请求权的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全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时候,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对侵权人发生了侵权责任,二是对被侵权人发生了侵权请求权。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就能够实现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

二、法规竞合引发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竞合

法规竞合是指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两个,分别为“同一行为”与“多个法律条文”。法规竞合的成因在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各种不同角度规范社会生活,故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使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由此发生法规竞合。法规竞合的实质在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正是由于不同的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文在调整的行为或者适用对象等方面,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合、部分或者全部包容,从而产生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条,不同的法律条文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从而产生如何定性和选择适用法律条文的问题。

责任竞合也是法规竞合,是法规竞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用的就是这个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继续坚持这个规则。

根据法规之间关系的不同,规范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与非冲突性竞合两类。

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通常是非冲突性法规竞合,如对犯伤害罪的人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非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

在当代,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分别由民法和刑法这两种不同的基本法调整。虽然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如此的区别,但是它们还是有很大联系的。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区别,但是又有重合问题,即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时候,无疑也是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

同样,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大类违法行为。

如果一种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又违反了民事法律,则既应当向国家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又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构成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法规竞合,行为人应当同时接受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制裁。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竞合,后果是“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发生的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因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公民、法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确定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时,一并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一是适用侵权法的原理和法律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程序中附带加以确定,因而其又被称做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或者附带的民事赔偿。附带的损害赔偿包括两种,即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和行政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在触犯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同时,也触犯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或者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

三、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意义

由于侵权行为有可能由刑法、行政法、侵权法等不同部门法进行规范,因此,形成了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规范竞合,即非冲突性法规竞合,侵权人可能因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由于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合,因此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

这样,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发生财产性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且应当同时承担。如果赋予被侵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则该请求权的地位就优先于罚款、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或者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这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等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赖以产生的法理基础。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才规定:“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保障制度。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得到优先权保障的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第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就能够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即使受到侵害也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使之尽早恢复。第三,在关涉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行救济的问题时,国家利益应当退到第二位,实行私权优先,优先保障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正因为如此,优先权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其损害救济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设立这个优先权“就代表着人们在这方面的希望和努力,从而使其成为一项极具社会使命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优先权是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通过优先权保障被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就等于得到了法定的担保物权的保障,对于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2

被告刘某因为琐事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拳头打击李某头部,致使李某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的母亲及其子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刘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157800元。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25600元。

(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指被侵权人依法享有的,就造成其损害的侵权人的总财产得到损害赔偿,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优先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特点是:第一,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民法上的优先权。

民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由民法加以规定的优先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优先权,因而是由民法规定的优先权。第二,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一般财产而优先受偿的优先权,如受雇人的工资债权就债务人的总财产优先受偿。尽管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优先权,但为其作保证的资产并不是侵权人的特定财产,而是全部的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是一般优先权。第三,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优先于特定权利的优先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并不优先于所有权利的优先权,而是仅优先于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并不处于优先地位,应当受债权平等原则约束,更不能对抗有其他担保的债权。

(三)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要件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要件。

第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与承担罚款、罚金等责任的人须为同一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是被侵权人,相对应的责任人就是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不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以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都必须是同一个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同一侵权人应当承担上述不同责任的时候,优先权才是有意义的,也是该优先权成立的要件,否则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