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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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3)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责任法,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就认为加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过错推定原则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罗马法时期。早在古罗马法的根本训条“对偶然事件谁也不负责任”、“偶然事件应落在被击中者的身上”当中,就已经包含着过错推定的萌芽。在罗马法中,当然没有过错推定的原则规定;但是,在罗马法的一些条文中,确实有过错推定的内容。

17世纪,法国法官多马特(Domat)创造了过错推定理论。他在《自然秩序中的民主》一书中详细论述了代理人的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致害责任,提出对这些责任都应当采取推定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责任。在他的理论影响下,《法国民法典》首先确认过错推定原则。在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德国法院在实务上就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在制定民法典时,立法者反对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写进条文之中,将雇主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害等责任都规定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同一时期,英国的判例法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过错推定制度,如事故损害,只需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处于被告操纵之下,便足以推定被告的过失责任。在这个时期,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3条确认的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是在今天的《俄罗斯民法典》中,第1064条所确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还是过错推定原则。在当代,过错推定原则已被各国立法所确认。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和地位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使受害人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切实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行为人则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过错推定原则具有这些优越性,因此它才随着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经久不衰,日臻完善,成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地位

确认过错推定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还须具备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只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难以举出证据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加害人自己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从这些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加害人,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加害人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尽管过错推定原则在这些方面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区别,但其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它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性质,只是在规则上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有所不同而已。

案例43

未成年人某甲与某乙结伙潜入某丙家,盗窃某丙的录音机,出卖后,将款用于打电子游戏和上网。某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和某乙的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法定代理人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父母存在对未成年子女未尽管教义务的过错,构成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规则

(一)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则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述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5)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其侵权责任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原则上的变化,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三)证明责任

在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场合,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则:首先,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原告承担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其次,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再次,在主观过错的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被告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推翻过错推定,否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最后,被告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的,推定过错成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态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形态基本上是替代责任,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一般不适用自己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第四节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界定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规定。

有人主张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叫做严格责任,认为无过错责任中的无过错的含义就是什么过错都不考虑,既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因此应当叫做严格责任。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问过错的归责原则,并非只有无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的归责原则。因此,不应当叫做严格责任。

(二)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的认识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应当集中在这样几个问题上来统一认识:

1.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的认识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他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依此与其他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在这样的归责标准之下,确定责任的有无不是过错,而是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场合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客观标准。

2.对于无过错态度的认识

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的认识,曾经有不同的意见,一是说“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二是说“无论有无过错”,三是说“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在这三种主张中,前两种说法不存在错误,但是没有准确地揭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特征,没有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价值判断标准完整地揭示出来。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可以说无论有无过错或者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标准。两者的关系是,前者是本质,是中心;后者是附属,是前者的必然要求。

案例44

十岁儿童某甲去动物园玩,由于虎笼外的栏杆受到损坏缺损,某甲钻入栏杆,引诱老虎,被老虎咬掉一只手。某甲起诉动物园请求赔偿。动物园是动物所有人,其所有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某甲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于确认无过错责任构成的决定要件的认识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谁造成了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由于主观过错不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决定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是因果关系。当损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侵权责任即为构成。有因果关系者,构成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4.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认识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