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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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货物流通加工法律制度(1)

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明确加工承揽合同的含义、法律特征;

2.掌握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3.了解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4.了解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基本概念

流通加工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

案例导入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某贸易公司将本公司产品的贴标签工作委托一家物流加工厂完成。由于工作简单,物流加工厂说5天内就能完成,可以提货,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可是在工作期间,物流加工厂不慎引起火灾,该车被烧毁。经双方协商,物流加工厂同意赔偿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可是协议达成后,物流加工厂拖了两个多月也未履行赔偿义务。某贸易公司多次讨要未果,将物流加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和其他损失1万元。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没有订立加工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物流加工厂加工中烧毁标的物,侵害了某贸易公司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不应计算间接损失,故其他损失1万元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竞合。某贸易公司把产品送到物流加工厂贴标签,加工厂同意并接收了标的物,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某贸易公司的产品烧毁既属于违约,又是侵权,某贸易公司选择法律的适用,可以要求加工厂赔偿损失和其他损失。

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更加合理?

第一节流通加工法律制度概述

一、流通加工的概念

流通加工是指产品从生产地到使用地的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包装或分割、计量、分拣、刷标志、挂标签、组装等简单作业。加工是生产过程的活动,是创造价值的过程。流通一般不改变其形态,而是保持流通对象的已有形态,完成空间的位移,实现其“时间效用”和“空间效用”。流通加工是在流通中进行加工,将流通与加工结合在一起,是现代物流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它与生产加工最大的不同是注重物品在生产后、流通或使用前的整理,因此又称加工整理。

二、流通加工法律制度

流通加工法律是与流通加工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流通加工的立法主要表现在加工承揽合同上。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与其他物流法规一样,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流通加工的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具体规定,可适用于流通加工。

流通加工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二节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制度

在流通加工环节中,物流企业可能通过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的加工义务,即物流企业通过与承揽人签订分合同的形式将其加工义务分包出去。对此,物流企业通常处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的地位。因而,作为定作人,物流企业应当了解与其有关的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的一方叫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加工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这是加工承揽合同最典型的特征,也是其区别于劳务合同的本质特征。虽然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成果,需要付出劳动,但劳动本身不是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而不过是加工承揽合同的手段。因此,承揽人虽然付出劳动但没有成果的,无权请求定作人给付报酬。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加工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作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的工作成果是由定作人确定的,或者是按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的。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对于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均需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承揽合同的意义就在于以特定性的工作成果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要。

3.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但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在承揽人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工作,显然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成果时,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加工承揽合同是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等完成工作。承揽人不得擅自将加工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5.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承揽人在加工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承担意外损失的风险。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工作成果无法实现或工作物遭受意外灭失或损坏,从而导致工作物的原材料损失和承揽人劳动价值的损失,均由承揽人承担风险责任。但如果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则原材料的损失由定作人自行承担。

6.加工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故为诺成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对方的权利,故为双务合同。定作人须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故为有偿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合同法》和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因此,有关加工承揽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适用《合同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一章未规定的,在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者项目

加工承揽合同内容广泛,既有加工定作的,也有完成一定劳动项目的。例如,修理车床就应在合同中写明修理的具体内容;定作非标准通风机的,就应写明委托制造通风机。

(二)加工承揽标的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定作物的尺寸。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有不同的计算数量的方法。数量包括两个方面:数字和计量单位。在合同中,数量条款中的数字应当清楚明确,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与价款或酬金有密切的关系。在计量单位的使用上,应该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如米、立方米、千克等。

在这些条款中,质量技术条款应当引起特别重视。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物,因而对承揽方履行合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物品或者完成工作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应在合同中规定得清楚、准确。标的物或者项目执行统一标准的,合同中应写明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编号。属于非标准的定作物,必须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或者图纸资料。没有统一标准而有样品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承揽方必须按照定作方要求的质量技术性能加工生产和完成工作项目。

承揽方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资料有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为确保质量,定作方有权在工作期间随时检查或者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查产品质量。

(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承揽方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或者完成工作,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选用原材料,对产品和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定作方的检查。若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质量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而影响了定作物的质量,定作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者退货。

承揽方使用定作方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保证供应;承揽方每次应及时检验,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四)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是用来偿付承揽方完成产品或者项目的价金。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技术、燃料动力、劳务及设备损耗等开支。酬金是不包括原辅材料、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者智力成果的价金。

关于加工定作物品的价款或者酬金,国家或者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五)履行条款

履行条款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三部分。

(1)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图纸及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义务的期限。

(2)履行地点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对方履行的成果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合同的时间和费用。

(3)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履行方式指的是定作物的交付方式,例如是一次交清还是分期分批履行,定作物是定作人自己提取还是由承揽人送货等。

关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履行。

(六)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有封存样品的,双方共同启封样品,以样品为验收依据;无样品的,依技术资料图纸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有些产品经检验难以立即发现质量缺陷的,必须规定一定的产品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的,除由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应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者退换。

(七)样品条款

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常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应该达到样品的水平。样品可以由定作方提供,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提供的样品应封存,由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以作为成果完成后的检验依据。

(八)保密条款

由于加工承揽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有时会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可能涉及定作人不愿被他人所知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所以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是十分必要的。保密条款应该对保密的范围、程度、期限、违反的责任进行细致约定。

(九)违约责任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承揽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完成工作,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等。

定作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擅自解除合同,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定作物的质量、数量、完成时间,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提供原材料,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领取定作物或者付款等。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这一条款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写明一旦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将采取何种方式加以解决。

(十一)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规定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的消耗定期,规定废品率,规定对下脚料的处理以及节约用料的奖励办法等。

相关资料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对承揽方的设计能力、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要了解清楚;其次,对其已经承揽的业务,也应查询清楚。同时,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因此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是衡量合同履行的标尺,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等质量要求必须规定准确、详尽。

在实际案例中,往往由于上述基本情况了解不清而盲目签约,造成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因承揽量大造成逾期不能履约,常常使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四、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揽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

(1)承揽人的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和有关原材料的费用。在定作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费用时,承揽人可以对其定作物和原材料行使留置权。留置经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后,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或原材料变卖或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报酬和费用。另外,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定作物或无法交付定作物时,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交给提存机关提存,以免除自己的交付义务。

(2)承揽人的留置权。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定作物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的这一权利,是法律对承揽人所付出的劳动的一种特别保护。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往往是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在取得定作物的时候仍不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承揽人没有任何优势而言。这种处境对于已付出了大量劳动的承揽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为了体现对承揽人所付出的劳动的尊重,法律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