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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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货物运输法律制度(3)

第三节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铁路是现代化的主要运输工具,物流企业在组织货物运输时常常要利用铁路这种运输方式。有的物流企业由于其特色及实力,拥有自己的铁路自备车(如中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可以自己进行铁路运输;但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组织铁路运输时都是与铁路部门合作,与铁路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而由铁路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在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要受《铁路法》、《合同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运输条例》、《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调整。在国际上,有关铁路运输方面的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奥地利、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于1961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的《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另一个是由前苏联、波兰、罗马尼亚等八个国家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于1954年1月加入了《国际货协》,因此受到该公约的约束,但我国至今未加入《国际货约》。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当物流企业没有铁路自备车辆时,即需要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以履行其物流服务合同的义务。此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即成为物流服务合同的分合同。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合同。此时,物流企业通常作为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与铁路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整车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将货物用一整辆货车来装载运送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在运输大宗货物时,一般会按照年度、半年度或者季度来签订整车货物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就不需要整车运输的少量货物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物流企业可以与铁路承运人签订年度、半年度、季度运输合同,双方经过谈判协商,最后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零担货物的运输,则以铁路的货物运单代替运输合同。合同订立具体表现为货物的托运和承运,托运人按照货物运单的有关要求填写,经由铁路承运人确认,并验收核对托运货物无误后,合同即告成立。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明确其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但是铁路货物运输涉及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的运输任务时,往往以月度用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的同时交货运单。《铁路法》第11条明确规定,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另根据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和铁路货运延伸服务订单使用试行办法》中的规定,铁路服务订单亦为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款

根据《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运单大致包括以下一些条款: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2)货物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件数、重量、用途、性质、价格、包装等。

(3)货物的运输线路。包括货物的始发站、到达站、运输的总里程以及主管铁路局。

(4)货物的运输价格。铁路货物的运价受到国家统一的价格管理,运费主要根据《货物运价分类表》和《货物运价率表》计算得出。

(5)货物的承运期限。这是指承运日期和运到日期的记载。

(6)货物保价方式。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可以选择是否保价运输,是由铁路运输部门保价还是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

(7)特殊记载事项。按整车办理的货物必须填写车种、车号和货车标重;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8)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承托双方如果有运单中没有规定的其他运输要求,可以在承运人和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给予说明。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并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承运人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承运人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失由铁路承运人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承运人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承运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案例链接

一字之差,百里之遥

上海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卖方上海某公司将到达栏内的“××县站”写成“××站”,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双方产生合同纠纷。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关键原因是发货方将“××县站”写成了“××站”。一字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

(2)对货物进行包装,以适应运输安全的需要。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失。对于包装不良的,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其加以改善,如果拒不改善,或者改善后仍不符合运输包装要求,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3)托运零担货物时的义务。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一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用坚韧材料制作的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还应该根据货物的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作好储运图示标志。

(4)要按照规定支付运费。双方可以约定由托运人在货物发运前支付运费,也可以约定在到站由收货人支付运费。但通常铁路运费都是由托运人在发运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

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铁路承运人可以不予承运。

(5)自愿保险。托运人可以自愿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2.承运人的义务

(1)及时运送货物的义务。铁路承运人应当按照铁路运输的要求,及时组织调度车辆,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承运人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站。

(2)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对承运的货物妥善处理的义务。铁路承运人对于承运的容易腐烂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人的义务。货物运抵到站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如果托运物是包裹或行李,铁路企业应自通知之日起90日内或者自到站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

(4)以适当的方式处置托运物的义务。对于在上述情况下采取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仍无人领取的托运物,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进行变卖。对于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变卖托运物所得的价款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或者自变卖之日起180天内托运人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3.收货人的义务

货物到站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托运人的法律责任

(1)申报的货物和实际不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物流企业错报或匿报货物的品名、重量、数量、性质而导致承运人的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物流企业对货物的真实情况申报不实,而使承运人少收取了运费的,要补齐运费并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定的费用。

(2)货物包装不适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由于货物包装上的从外表无法发现的缺陷,或者由于未按规定标明储运图示标志而造成的损失。在托运人负责装车的情况下,由于加固材料的不合格或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对装载规定的违反而造成的损失,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3)由于押运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由作为托运人的物流企业承担责任。

2.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货损责任。铁路承运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流企业办理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如果未办理保价运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承运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运费为基础,按比例退还。对于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的情况,则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如果迟延交付货物造成收货人或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运人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托运人、收货人有权按货物灭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我国与俄罗斯、蒙古、朝鲜、越南等邻国的通商货物,相当大一部分是通过国际铁路运输的。物流企业在通过国际铁路运送货物时,由于跨越国境的原因,经常与铁路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交给它们去完成运输。物流企业因而扮演着托运人的角色,具有托运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于1951年由前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等八个国家签订,我国于1954年1月加入。《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参加国际货物联运协定各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文件。由于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通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因此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不仅是办理铁路货物国际联运业务的依据,也是解决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有关纠纷的法律依据。

(一)铁路货物运输单证

铁路的运输单证称为运单。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送合同。按照该协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在运单上签字后交始发站,始发站在运单上加盖戳记即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一切费用后,始发站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业已承运。运单一经加盖戳记就成为运输合同生效的凭证。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到终点站全程附送,最后交收货人。

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不同,《国际货协》对运单的法律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铁路始发站签发的运单是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合同本身。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运费的支付规则如下:一是发送国铁路和运送费用按照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二是到达国铁路的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三是如果始发站和到达国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的国家,无须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而且这两个国家的铁路有直通运价规程,则按运输合同订立当天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四是如果货物须经第三国过境运输,则过境铁路的运输费用应按运输合同订立当天有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运价规程(即《统一货价》)的规定计算,可由始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也可以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如果按《统一货价》的规定,各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必须由发货人支付,则这项费用不准转由收货人支付。

(2)受领货物。受领货物是收货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货物运抵到达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付清运费后应受领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