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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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

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明确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法律特征和效力;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特征及效力;

3.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规定;

4.掌握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效力。

基本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承运人法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多式联运

合同

案例导入

进出口公司委托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东京。外运公司租用了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自己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部分服装受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外运公司认为自己是代理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外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合同纠纷不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同时,在外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即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问:本案中,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否适当?

货物运输是指物流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货物运输活动可以将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使物流系统的目标得以实现。在物流领域中,货物运输被视为“第三利润源泉”最主要的来源,所以货物运输活动是物流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货物运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运输的安全,国家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运输法律制度。不同的运输方式适用不同的运输法律法规。在货物运输方面,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内运输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与之配套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等,同时,我国也参加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货物运输法概述

一、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现状

货物运输法是国家规范货物运输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物运输法包括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两大类型。

(一)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我国针对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汽车货物运输规则》(2000)、《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我国针对国际道路运输有《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上针对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TIR)等。

(二)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我国针对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国际上针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三)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我国针对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1),针对国际海洋运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

国际上针对海洋运输的国际公约有1924年的《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四)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我国针对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我国针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国际上针对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等。

(五)国际多式联运人法律规范

我国针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有《海商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上针对货物多式联运的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二、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contractforthecarriageofgoods),又称货物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对运输中的主要事项,特别是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产物。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即货物在空间上的位移。

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本身。货物运输合同以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仅须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而且还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其义务才为履行完成。

2.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负有法定义务。例如:承运人须依照合同约定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因为托运人在享受承运人运输服务的同时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3.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即以承运人、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收货人。收货人虽并非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但他可以独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

大宗货物的长期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即成立;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货物的交付验收为成立要件,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合同成立。

5.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托运人支付运费相关链接

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承运人提供了运输服务,而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以该货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运费。

6.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

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运输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合同的格式、提单等是统一印制的,运费率是国家统一规定的。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托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人。

2.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负责用约定的运输方式把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地。我国对外贸易运输承运人主要是交通部所属的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地方轮船公司、中外合资合营轮船公司,以及铁道部、民航、邮电部等所属的有关运输部门及其代理。

3.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有权领取货物的人。除非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收货人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货物运输合同不能约束收货人,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他性,收货人虽然不是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但有权提取货物,并在一定条件下受运输合同的约束。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经常将托运人和收货人统称为“货方”。在我国,主要是指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事业单位等。

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负有组织货物运输、履行合同的责任,相当于承运人的地位。

5.货运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是指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装卸、交付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委托人可以是承运人,也可以是货方。货运代理人是连接承运人和货方的纽带,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例如,《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应该选择适当的运输线路。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而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3)接受和照管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运输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运输工具,按期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否则,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的,应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货物逾期运到的,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货物运到目的地后的交货义务及妥善保管货物和通知义务。货物运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承运人在货物运到后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理做出指示。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未做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5)收取运费与货物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免责事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提供货物、支付运输费用的义务。在诺成性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等费用。否则,托运人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运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2)填写托运单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需要填写托运单的,应当填写托运单,托运单应当准确填写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单包括以下内容:托运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和价值;收货人姓名或名称和住址;目的地;填写地及填写日期。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提交货物运输的相关文件的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有关审批、检验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4)按照约定的方法包装货物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国家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按照能够使货物安全运输的方法进行包装。托运人违反此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5)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的运输规定办理。托运人应对危险物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此义务,承运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6)违反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托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托运货物或者未履行其他义务,造成承运人人身、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