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物流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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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货物采购与销售法律制度(1)

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了解物流采购法的范围、掌握物流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明确买卖合同的含义、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

3.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过程及双方的义务。

基本概念

物流采购法物流采购协议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案例导入

甲公司与乙设备厂订立了一份购买设备的合同,合同约定乙设备厂向甲公司交付2台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万元;甲公司向乙设备厂交付定金2万元,余款由甲在2个星期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甲公司向乙设备厂付清货款之前,乙设备厂保留2台设备的所有权。乙设备厂交付了该2台设备,甲公司付清余款前机器设备被盗。甲公司认为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设备厂,自己没有看管的义务,要求乙设备厂退还其2万元定金。

问题:甲公司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商品采购是企业常见的经济活动,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在现代物流活动中,不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还是因用户的需求,物流企业都存在着大规模集中物流采购,尤其是配送中心的采购活动可以说是物流采购的代表。配送中心是企业销售竞争的产物,是现代物流的象征,其商品采购是物流配送作业的首要环节。可以说,离开了采购,配送中心的其他作业环节就无法开展,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无法顺利进行。要提高采购管理能力,必须熟悉物流采购方式和物流采购法律制度。物流采购法主要表现为买卖法,物流采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买卖合同关系。在商品采购活动中,各种违约情形比较突出,损害了物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学习物流采购法律制度特别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救济等,是物流企业从事物流采购和销售配送的最基本的法律需求。

物流采购法律制度有助于规范采购行为,明确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从而维护采购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物流采购法律制度

一、物流采购法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法规涉及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其中,调整采购环节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合同法

物流采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我国《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了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适用于物流采购。其主要内容包括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二)政府采购法

狭义的政府采购法是指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广义的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包括《政府采购法》,又包括民法、商法、行政法规中调整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招标投标法

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招标投标基本法,也包括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

法律链接

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强制招标范围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该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用来调整货物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由于调整的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国际货物买卖法通常主要包括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1.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如英国1893年制定了《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1906年统一买卖法》,1942年美国统一州法协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制定了一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有关买卖的法律主要有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等。

2.国际公约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酝酿起草,于1980年通过的。它已经成为国际货物买卖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

3.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的种类和方面。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另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是新的惯例。

二、物流采购协议

(一)物流采购协议的概念物流采购协议也称物流采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达成的为保证双方的利益,明确权利与义务,对供需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采购双方应了解采购合约的主要条款,以利于采购谈判、合约的签订与管理。

(二)物流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数量条款

数量是指采用一定的度量制度量化物料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1)交料数量;(2)单位;(3)计量方式。必要时还应清楚说明误差范围。

2.价格条款

价格是指交易物料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币数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术语的选用、结算币种、单价、总价等。具体如下:(1)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2)货币类型;(3)付款地点;(4)国际贸易术语;(5)物料定价方式等。

3.品质条款

品质是指物料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的各种性能指标和外观造型。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技术规范;(2)质量标准;(3)规格;(4)品牌名称等。

在采购作业中,必须以最明确的方式界定物料可接受的质量标准。一般有三种方式来表达物料的质量:第一种是用图纸或技术文件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第二种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界定物料的质量标准,例如通用的螺丝等;第三种是用样品来界定物料的辅助性规格,与图纸或技术文件结合使用。

4.交付条款

支付是指采用一定的手段、方式支付货款。支付货款的主要内容有:(1)支付手段,有货币或汇票,一般是汇票。(2)付款方式有银行提供信用方式(如信用证)和银行不提供信用但作为代理等两种。(3)支付时间,一般有三种情况,即预付款、即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4)支付地点一般是付款人或指定银行所在地。

5.检验条款

在一般的买卖交易过程中,货物的检验是指按照合同条件对交货进行检查和验收。货物的检验条款涉及质量、数量、包装等,主要包括检验时间、检验机构、检验工具、检验标准及方法等。

6.包装条款

包装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货物在运输、存放过程中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并利于分拣和环保,把货物装进适当容器的操作。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包含内容具体如下:(1)标志;(2)包装方式;(3)材料要求;(4)环保要求;(5)规格;(6)成本;(7)分拣运输标志等。

7.装运条款

装运是指把货物装上运载工具。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运输方式;(2)装运时间;(3)装运地与目的地;(4)装运方式(分批、转运);(5)装运通知等。

在FOB、CIF、CFR合同中,供应商只要按合同规定把物料装上船或其他运载工具并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了合同中的交料义务。提单签发的时间和地点即为交料时间和地点。

8.保险条款

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物料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保险类别及其保险金额,指明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国际惯例是:凡是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物料,一般由供应商投保;按FOB、CFR和CPI条件成交的进口物料,由采购方办理保险。

9.违约责任条款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责任,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交货;(3)逾期发送商品。

购买者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以仲裁协议为具体体现,表明争议事项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仲裁机构;(2)仲裁意愿;(3)仲裁事项;(4)仲裁程序、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11.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不能预见的、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事故,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致使合同执行过程被迫中断。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因此免除合同责任。

第二节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物流企业离不开采购活动,采购活动本身就是买卖活动。在采购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加以明确规定。这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也便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货物并移转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交付货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即买方。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且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出卖人须移转货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且他们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达到了对等。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数量等达成一致时,不必交付货物,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其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批准手续。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则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货物)

案例讨论

某市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螺纹钢合同,其中约定:由金属材料公司卖给建筑公司上海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总价款5000万元;建筑公司于同年5月20日前支付价款4000万元;货款进金属材料公司账户后,金属材料公司将储存于某物资仓库的宝钢产螺纹钢5万吨的仓单交付给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持单到该物资仓库提货;自收到仓单后的10日内,由建筑公司向金属材料公司付清余款。

同年5月18日,建筑公司依约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货款4000万元,并于次日进到金属材料公司的账户。但是,金属材料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再付货款500万元,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金属材料公司拒绝向建筑公司交付5万吨螺纹钢的仓单。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属材料公司立即交付储存于物资仓库的5万吨上海宝钢产螺纹钢仓单,并承担逾期交付仓单的违约责任。

问:金属材料公司应否立即向建筑公司交付仓单?

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货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将货物交给买方实际占有;拟制交付是指将货物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买方以代替货物的交付,如提单的交付。

卖方交付货物时,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合同约定交付期间的,卖方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通知买方。未约定交付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卖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交付。卖方迟延交付的,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