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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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解读(3)

损害新闻真实性的另一种表现是虚构制造新闻,其典型的例子是汶川大地震时的“母爱短信”。该“新闻”无作者署名和新闻源,有多处低级文字错误,事实基本要素交代不清。事件中的人物均为“抢救人员”、“人们”、“随行的医生”等抽象的指代,没有一个可以确认的当事人。现场描述存在多处难以置信的离奇情节,不少描述不是新闻语言,而是夸张的文学语言。所配照片与现场没有任何联系,读者不免疑惑,既然可以拍下救援人员抱着婴儿的情景,为何不能拍下事件中最令人感动的母亲和手机的镜头。从新闻真实性原则而言,对这样一篇无消息源、疑点多多的消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编辑都不该不经核实就公开刊发。但遗憾的是,该消息很快便在网络媒体上传播开来。《准则》强调发表新闻须署真名,一方面是提醒记者文责自负,另一方面也便于出现假新闻时对作者追责。

转载是传媒较普遍的现象。具有较高新闻价值的报道一般会迅速广为转载。倘不是虚假新闻,转载当是无可指责的。但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不刊播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时,应该意识到转载同样要承担核实责任——这不但是新闻学界和业界的共识,也写进了规范性文件。2000年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刊摘转稿件管理的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 媒体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稿件失实一经发现,应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

受利益驱动,或为了哗众取宠吸引人的眼球,近年来媒体刊播转载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内容较严重。反科学的传播及不负责任的转载的原因有如下几条:首先是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哗众取宠。其次,社会政治、经济等各种客观因素时时在冲击着新闻事实的如实报道。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一项社会性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这些利益集团出于自己的目的,会采取各种形式对新闻传播施加各种压力和影响。在政治上,政府可以依法管理新闻传播媒体,同时还可以利用国家机器和特殊权力迫使新闻传播媒体传播有利于政府的观点;政党等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也可能利用媒介作为他们的宣传工具。在经济上,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财团也时时伸出无形之手,而新闻传播媒体在某些情况下又不得不屈服于经济压力。在这些影响中,有些是积极合理的,但也有些是消极有害的。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的新闻之所以会广为传播,是与某些新闻传播从业人员缺乏坚持真理与正义的勇气、工作作风轻率马虎脱不了干系的。

第四节 发扬优良作风

新版《准则》把1997年版中“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的要求改为第四条“发扬优良作风”,提出新闻传播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发扬优良作风与保持清正廉洁有密切的关系,只有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才能抵制各种诱惑,在职业活动中为社会大众服务而不是以“话语权”牟取私利。

一、注重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发扬优良作风,首先要强化学习意识,养成学习习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成为专家型新闻传播工作者。新闻传播工作者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学习掌握党中央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学习十六大以来的重要讲话、重要着作、重要文献。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传播实践方面探索新途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新闻领域的体现,是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新闻传播媒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传播工作,这是由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实践证明,注重自身学习的新闻传播工作者,政治业务素质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在新闻传播岗位上就会取得显着的成就,受到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

二、深入基层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密切联系群众”历来是我党的优良作风,当然也是我国新闻传播工作者应发扬的工作作风。新闻传播工作者是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服务者,而不是所谓的无冕之王。由于新闻传播工作者拥有传媒话语权,有些记者在自身定位时会发生偏差,容易产生优越感。在工作中往往会居高临下,不愿意放下身架到基层。他们对基层信息的获取往往来源于别人加工后的二手甚至三手材料,不去采访基层的第一手信息源,对基层的了解难免偏颇。日益脱离群众的记者自然不能敏锐地把握社会脉搏,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会现实、人民心声,更无法将人民群众需要的信息及时传达,新闻传播媒体联系党和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也会被削弱。

因此,新修订的《准则》要求新闻传播工作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体验生活,在深入基层中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报道主体和服务对象,多宣传基层群众的先进典型,多挖掘群众身边的具体事例,多反映平凡人物的工作生活,多运用群众的生动语言,使新闻报道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这是新闻“三贴近”原则的进一步细化,更是我国新闻传播从业者应遵循的重要准则。

三、保持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以权谋私

《准则》第4条第3款要求新闻传播工作者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

有偿新闻,就是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无论是东、西方,有偿新闻都为新闻传播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在我国,有些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不能正确处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贪图实惠,计较报酬,甚至唯利是图,以权谋私,有偿新闻屡禁不止。有偿新闻在其甚嚣尘上之时则席卷一切新闻采写活动。在一些事关舆论监督的报道中,则有有偿新闻的变种——有偿不闻的痕迹。

有偿新闻的具体表现有:一是提供有偿的版面或播出时间,刊发各种形式的“含金”报道。这些“含金”报道大多是记者私下交易、秘密进行的,办法是你给我送钱,我给你发稿。也有的是为了图名,互相写稿吹捧,沽名钓誉,搞关系稿。也有的是由编辑部出面,找有钱单位或个人“赞助”搞联合主办、合办或协办某某专栏。新闻传播媒体的版面与播出时间并非都是无偿的,一般而言,新闻机构有偿提供的版面与播出时间是供刊播广告之用的,而新闻则不在此列。“有偿新闻”的特征在于将媒介的新闻刊播权商品化了。最普遍的现象是:报纸、杂志将版面完全金钱化,根据发行量、声誉、版面的次序、位置、大小核定成具体金额,出卖给需要的人或单位;电台、电视台则根据收听率(收视率)、影响力、播出时间核定具体金额加以出卖。二是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便利条件,接受报道对象提供的种种优厚待遇,甚至向报道的对象索取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特殊待遇。例如,参加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产品展销会以及首发式、开业典礼、周年庆典等各种活动,要“出场费”、收“红包”的现象十分普遍,“三点记者”(即热衷于赴会吃点、喝点、拿点的记者)和“三包采访”(包吃、包住、包玩的采访活动)也为数不少。

有偿新闻近年来又衍生出新的品种“有偿不闻”。“有偿不闻”是指违法乱纪的单位或个人本该在传媒曝光,但他们搞“有偿”,且“到位”,无良记者就可以充耳不闻,噤声失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11名记者明知事故的来龙去脉,本该揭露真相,然而只因繁峙县长出面,给了包括新华社山西分社两位记者在内的每人两个金元宝,“有偿”和“不闻”之间就达成了高度的默契。

新闻发稿权谋取私利恶性程度更高的是新闻敲诈。这些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新闻敲诈案的涉案人员大多为一些行业类报刊的聘用人员,敲诈对象集中于有短处的基层单位,敲诈手段隐蔽,不留任何证据,查处难度非常大;二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和所谓的内参发布批评报道实施敲诈,将报刊上无法发表的负面新闻在内参、网络上刊登,向被批评者敲诈勒索;三是记者敲诈勒索与地方腐败相互交织,由于被敲诈的单位一般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害怕媒体曝光,大都花钱息事宁人,他们不但不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调查,反而出具虚假证明。从中国记协接到的举报及其查处来看,单起收受几十元到几万元的都有,有的甚至借曝光要挟企业上百万。

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及新闻敲诈的实质都是新闻报道权力寻租,即把新闻报道权同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直接联系起来,搞钱权交易,把新闻报道异化为一种谋取私利的手段。在这种交易中,新闻选择的标准不再是新闻价值,新闻报道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是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为了谋取私利,他们会报道一些价值不大或毫无价值的新闻甚至是虚假的新闻;为了牟取私利,他们同样也会对一些极具价值的新闻三缄其口。新闻权力寻租实际上是某些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将国家法律赋予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力作为个人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了。在这里,权力和金钱进行了肮脏的交易,受惠的是参与这种交易的个别人,损害的则是国家、媒体及受众。新闻权力寻租是社会腐败风气向新闻传播领域的影响和扩散,是新闻传播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尊重新闻同行,反对不正当竞争

新闻传播界同行在职业活动中的关系,是相互协作、互相尊重的关系。分工和合作是对立的统一,必须互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否则任何职业活动都无开展之可能性。就新闻传播事业而言,也同样需要通过新闻传播事业各组成部分及各种不同的媒体之间、同一媒体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协作与帮助,以保障新闻传播事业的正常运作,加快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尊重新闻传播同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道德意义在于:在承认竞争广泛地存在于各种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同时,强调新闻同行间的协作与互助。这就在正当竞争与恶性竞争间划出了一条界线,便于新闻传播从业人员在友好协作的氛围秩序中展开积极的新闻竞争。

新闻传播事业各个组成部分及各种不同媒体之间要优势互补,为受众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优质服务。以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为例,他们既各有特长和优势,也有弱点与劣势。这些不同类型的媒体应相互尊重、通力合作、扬长避短、取长补短。广播中的“新闻和报纸摘要”,报纸及电视媒体以网站的简明新闻为线索,深挖新闻背后的新闻,进行深度报道,都是媒体间互动互助互补的有力例证。同一新闻传播媒体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新闻从业人员之间,也同样存在互相尊重、协作与互助的关系。

除了分工协作,新闻传播同行之间还存在着竞争。但竞争应是公开公平的竞争,而不是不正当竞争。新闻传播从业人员之间不能搞“互相藏一手,背后踩一脚”的事情,不允许无组织、无纪律、不择手段地抢新闻。各新闻单位的记者同时采访一个单位和对象,任何单位和记者都不可以任何借口加以垄断。别人首先发现的有价值的新闻,不应去干扰他的采访计划,更不能先“捅”一下。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重大新闻,必须在统一时间发表的,不能违反规定抢先发表。电视新闻的采访制作通常需要记者、编导、摄像等三四个人的通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务。如果是现场实况直播,投入的人力、设备更多。这就要求电视记者有协作精神,不能因个别人不守时而拖延甚至贻误新闻采访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