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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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1)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新闻传播法是当今世界各国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是各国现代文明的一种体现,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尽管各国新闻传播法的历史发展各不相同,但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各国新闻传播法的产生和发展受本国经济、思想和政治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

一、经济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新闻传播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可以说,经济条件是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首要条件。

封建社会时期,王权独大,广大农民没有基本的人权,平民对官吏、臣下对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是这个时期最主要的特点。在经济上,农民依附于土地及地主,而地主又依附于更大的土地主直至君主,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社会经济结构。在这种经济结构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极不发达。由于几乎不存在经济主体对政治和经济活动信息的需求,新闻传播事业就没有产生和发展的前提,自然也就不存在建立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

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信息的需求应运而生。这种需求为新闻传播事业和新闻传播法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土壤。资本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工业化生产,大批量地复制产品是其重要特征。这就为资本主义报刊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条件。报业的大规模发展催生了新闻传播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同样存在着多种经济主体并存的利益格局和信息需求。这就为社会主义国家新闻传播事业和新闻传播法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经济条件。为了协调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要求及关系,保护新闻传播活动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建立和发展新闻传播法制。

二、思想条件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思想条件,新闻传播法也不例外。

近现代新闻传播法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得益于新闻自由理论。新闻自由理论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发展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于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并巩固后被广泛接受。新闻自由理论脱胎于人权思想,其基本内容是:自由地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为宝贵的基本人权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和出版等自由。在新闻自由理论的主导下,资产阶级的新闻传播事业得以产生、发展和巩固,该理论也因而成为资本主义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

在社会主义国家,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基础仍然是新闻自由理论,但其渊源已经不再是资本主义的人权理论,而是社会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有权监督权力主体和权力的运行。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保障公民通过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等各项权利来监督、制约国家权力,就必须有体现新闻自由思想的新闻传播法。

三、政治条件

新闻传播法作为现代国家的一个部门法,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它是以一国的民主政体为基础,同时又是一国民主制度的体现和组成部分。因此,在封建专制时代,是不存在现代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政治条件的。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以民主政治为标志的。

资本主义国家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是宪政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标志,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并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固定化、法律化,使得新闻自由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宪政民主奠定了新闻传播法建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新闻传播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对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而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制则是确保人民这种监督权利的有效途径。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

一、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历史发展

1.封建王朝时期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1215-1640年)

一般认为,英国新闻传播法制起源于1215年的《大宪章》(MagnaCharter)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是贵族,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

甚至连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都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于是,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就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英国国王约翰应英国贵族要求在拉尼米德签署了保障公民政治和自由权的法令——《大宪章》。

它确立了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为现代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此后很长时间内,各种封建法令中充斥的仍然是对表达、出版等自由的管制而非保障。例如,1275年和1379年,英国议会就两次规定反国家的言论是犯罪。

早在13世纪,英国就出现了手抄新闻书,此后又逐渐出现了新闻诗和新闻信,但这些早期的新闻形式很快被专门的印刷新闻书所取代。

1476年,英国富商威廉·凯顿(William Caxton)将现代印刷术从德国引入英国,在伦敦的威斯特敏斯特教堂开办了英国第一家印刷所,并由此获得了不受英王室干涉的相对出版自由。1478年,查理三世发布诏令,鼓励外国人经营出版事业。1605年,出版商纳坦尼尔·巴特(Nathaniel Butter)开始出版不定期的新闻书,他曾创办并连续出版了23期的《每周新闻续编》。1621年,出版商尼古拉斯·伯恩(NicholasBourne)和托马斯·艾克尔(Thomas Archer)在国王的特许下,创办了英国第一家定期刊物《每周新闻》,但只准报道外国新闻。

但英王室逐渐发现,随着印刷业的不断发展和出版物的扩大发行,民众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新思想和文化知识,对其封建统治构成了威胁,并开始对出版进行严格管制。1528年,亨利八世颁布法令,限制印刷业的发展,这是英国第一个管制出版自由的法令。1534年,亨利八世再次颁布法规,“要求印刷商必须有皇家的批准”。1538年,英国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规定所有出版物须经事先允许方可出版,未经许可出版将会导致严厉的惩罚和控诉为罪犯。到玛丽女王统治时期,对出版及言论自由的限制愈演愈烈。1557年,英国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公司特许条例规定:在王国内外,除公司成员和女王特许者外,禁止一切印刷活动。英王室借此管制任何批评王室和政府的言论,不管这些批评对错与否。1586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着名的“星法院法令”,确立了各项审查制度,其核心是特许制。该法令一直维持到1640年,成为英国出版自由最大的桎梏,并成为后来克伦威尔专政、查理二世复辟时进行出版管制的基础。

2.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1640-1938年)

英国是西方最早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但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一波三折,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与之相适应的是,这一阶段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均呈现出较大的波折性。英国以新闻自由为导向的新闻传播法制也在这个阶段得到最终确立。

1641年7月,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不久,“星法院法令”条令被正式取消,英国报业在历史上第一次获得了出版自由。在此期间,1641年11月,J·托马斯(J.Thomas)发行了第一家专门报道国会新闻的《国会纪闻》,该周刊打破了英国长期不许报道国内新闻的禁令。但无限的自由带来的是巨大的混乱。在混乱中,版权无法保证,出版商的利益受损。为此,英国于1642年专门制订了《出版检查法》,对书籍、报刊实行严格的事前检查。此外,国会还恢复了特许制度,成立了出版检查委员会和皇家特许出版公司。

但是在克伦威尔专政之后,严厉的管制再次出现。为了巩固其统治,克伦威尔于1649年规定,除了特许者外,一律不许出版。在克伦威尔军事独裁下,新闻书籍再遭查禁,报纸种类也急剧下滑,只允许出版两种官方报纸《政治信使报》和《公众情报者》。但与此同时,英国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叛国案”中,确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普通法原则,即“在出版物上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无罪”原则。李尔本(JohnLilburne)是英国杰出的出版自由战士,他出版了《贵族暴政的剖析》一书,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反复强调出版自由的重要意义,成为平等派领袖,曾多次入狱。1649年,李尔本发表了揭露克伦威尔独裁的文章。法院指控他发表揭露政府的小册子,试图对他定判国罪。此即“批评政府无罪”原则在世界上的首次确立。此后,该原则逐渐成为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核心,为保护英国民众的新闻自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出版管制代替了克伦威尔的军事管制。同年,复辟国会颁布决议,非经许可绝对不准刊登国会消息。

1662年又颁布“特许制法令”,严厉管制报纸。英国报业发展由此陷入短暂的低潮。

不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结束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后,英国的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传播法制一度又活跃起来。

1693年,英国国会废除了钳制出版业的出版法案,又于1695年废止了新闻检查制度,并将预防制改为追惩制,新闻自由原则得到了极大限度的法律保障。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最早在新闻传播立法方面作出此项突破性贡献的国家。

尽管如此,由于英国资产阶级的不彻底性,统治阶级运用各种手段来限制报业的发展,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也很艰难。光荣革命后,英国沿袭了17世纪的判例法原则,凡是指责、攻击国王、内阁大臣的人,无论其言论对错,都犯有煽动诽谤罪,应被判刑和罚款。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有上千名新闻传播从业者因此被判刑和罚款。直到1762年的“约翰·威克斯案”以及1792年《福克斯诽谤法案》(Fox,sLibel Act)后,煽动诽谤法的恶劣影响才逐渐得以控制。1762年,英国约翰·威克斯(John Wilkes)创办《北不列颠人》杂志,提出“批评政府是每个报人的神圣天职”的观点,因批评国王被捕。他获释后联合其他被捕者控告政府,并最终胜诉。1792年,英国议会通过《福克斯诽谤法》(福克斯是当时的英国首相),对诽谤罪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定,使诽谤罪的认定有法可依。这标志着新闻自由体制经过近200多年的反复斗争,终于开始在英国确立。此外,除了执行煽动性诽谤的刑法之外,英国政府还发现税收是控制报业的很有效的方法,便于1712年由国会通过印花税法案,向报纸征收印花税、广告税和纸张税。

该法案实施不到半年,就有半数的报纸因负担太重而停刊。随着新兴工业的不断发展,印花税等越来越遭到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面对各方压力,在实施了100多年后,英国国会最终于1853年、1855年和1861年分别取消了广告税、印花税和纸张税。这两个领域新闻法制的发展,使英国的新闻传播业突破了法律上的障碍,摆脱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进入了一段较长时期的繁荣发展阶段。

总之,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几百年是英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确立阶段,英国通过几个重要的判例和一些成文的法规,确立了维护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使得英国成为新闻传播法制从管制走上开明最早的国家之一。

3.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新闻传播法制的发展(1938- )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英国实行了战时新闻管制。战时新闻管制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宣传部,发表官方新闻,对邮电和新闻进行检查。这种临时的新闻管制并没有对报刊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只有共产党出版的《工人日报》和经常反对丘吉尔首相的《每日镜报》等少数报纸受到了新闻检查机构的刁难,被勒令禁止出版或停止刊行。尽管如此,这种新闻管制还是遭到了议会的批评,政府被迫宣布各报社、通讯社可以直接向政府及陆、海、空军事当局采访新闻,但仍需接受检查。不过,战后英国政府很快就取消了新闻管制,继续维持自由新闻传播体制。英国新闻传播法制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