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文化与社会转型:理论框架和中国语境
12326100000039

第39章 权利意识,社会运动与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1)

王斑

消失在东西文化翻译中的权利

西方人权观察者,往往把中国越来越多的权利问题的争论,看作是市场经济开放的结果。权利问题提到议事日程,是因为中国正在与国际标准接轨,虚心学习全球贸易和金融市场规则,渐进于政治和法制改良。然而,权利,包括人权问题的提出,往往来自一个很深的文化偏见。这个观点认为自由民主国家保护人权,而专制国家压抑人权。在东西方文化之间的互相翻译和读解时,这个偏见更显突出。据称,西方拥有人权,其普遍的个人自由,世界公民的观念,与东方的所谓集体主义,家庭价值,群体伦理水火不容。再者,用人权在东西方之间划上一道鸿沟,更深的前提是,把人权与文化的优劣相提并论:维权的文明是高等文明,无视人权的威权文化是野蛮、落后的;剥夺了人权的人们不配是人,不文明;享有人权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精华。这样的偏见,把人权作为文明的标准,对抗所谓专制,特别是东方专制,是当今世界强势的意识形态。虽然许多自由主义批评家并没有什么恶意,但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忘记了,争取权力,人的尊严,和生存权的斗争,在东方西方过去现在都比比皆是,并不是什么西方自由民主的专利。

东西方在人权上的分界,有个象征性的焦点分歧,围绕着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弥尔(Johns Stuart Mill)的《论自由》(On Liberty)翻译。《论自由》是西方关于个人权利话语的经典著作,有中文日文译本。一个多世纪来,许多批评家对中文翻译的准确性表示怀疑。为什么对亚洲人翻译自由主义思想那么苛求呢?一般的说法是翻译意味着误译。但更深的原因可能是偏见。将自由主义权利观转译进亚洲文化,似乎意味着向一间黑暗的屋子打了一束耀眼的光,必将遇到各种曲解和阻力。有学者谈到严复的《论自由》译本时,认为由于译者缺乏个人自由的常识,或因其偏重家庭伦理和国家专制的文化背景,严复大大忽略了弥尔思想中的个人权利的因素,操之过急地将权利解释为群体的或民族共同体的权力。不少人认为梁启超于此更为误导,因为他径直将权利翻译为人民和国家的权力。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关注人权的学人重提旧案,又发现了过去的错误和误导。在全球化自由主义的气氛里,人们觉得,长期受传统道德和共产意识形态压抑的中国人,应该警醒了,应该懂得什么是个人享有的权利,什么是个体自由。●238◆

中国、日本译者将个人权利理解为人民和共同体的权力,是简单的误译吗?加拿大学者道格拉斯·贺兰(Douglas Howland)在其《个人自由与共同善》(Personal Liberty and Public Good)一书中,分析了严复和日本译者中村敬宇翻译《论自由》的历史语境。他论证,在翻译过程中,两人对弥尔尊崇个人自由,不顾共同善的趋势持批评态度。●239◆针对弥尔的原子式个人主义,两人个翻译家都认为必须强调个人是社会的成员,与社群的纽带息息相关。亚洲的翻译家“以经典儒家的理想来重新阐释弥尔的个人形象,要求个人投入集体伦理自我发展的实践,让个体和集体相辅相成”(《个人自由》5).虽然弥尔的自由主义含有合理因素,影响了日本的反对封建专制的民族议会运动,但自由主义的诉求逐渐让位与追求全民道德的势力。在中国,弥尔的自由思想在严复生活的民族危难时代并没有产生应有的反响。总之,在中日的翻译中,确实存在从个人自由转换、游移到社群和民族权力的倾向。日本的国家领袖崇尚德国的权力国家或法律国家Rechtsstaat的模式,作为个人权利的框架。而孙中山则提倡民族统一,同心同德,反对个人自由散漫的“一盘散沙。”(《个人自由》8)。

与其他评论者不同,霍兰通过回顾历史论证,从个人权利到群体权力的转向,并不是东亚文化绝无仅有的,并不来源文化本质中根深蒂固的习性,更不标志自由主义现代性与东方专制的分水岭。他深入分析了英国十九世纪末的社会动态和思想变化,指出在在翻译论自由同时的、弥尔所在的英国,也在进行着批评个人自由的潮流。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英国的有识之士清楚看到,在自由主义倾向的政府支持的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加剧了英国国内和殖民地的阶级压迫和社会分化。个人自由、个人权利至上,已经成为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主导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用财富和威权使广大群众遭受困苦,身陷奴役。政府利用低税率,遗产继承权及私有财产权等等政策,为所谓自由竞争的经济推波助澜,惠及少数,剥夺多数(《个人自由》10)。英国的社会改革家格林(T.H.Green)指责,自由主义泛滥已经篡夺、瓦解了原有的自由民主秩序。他和其他改革同仁一道,呼吁个人应树立公德,加强对公共领域的责任,发起了一场改革运动。在东亚,自由主义思潮在批评传统、进行现代化改革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帝国主义在亚洲的扩张打着自由和权利的旗号,要求领土和经济贸易权利,这使得自由和权力的话语显得十分险恶虚假,甚至意味着对主权的威胁。

从翻译到回顾英国社会及东亚殖民史,我们看到,所谓“误译”,包含着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这个批评,一百多年前就在中国和日本发生,也在英国发生,是具有全球意义的事件。如果说格林这样的英国改良家“误译”弥尔的自由权利思想,听来有点荒谬,那么,东亚的翻译者对自由主义观念进行批评时,却指责他们“误译,”也同样很荒谬。从这个翻译自由主义名著中得出的另一个教训是,人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话语,有它自己迂回曲折的思想脉络,与西方社会、经济、政治史纠缠在一起。将自由主义思想放回到其生发的情境,对理解中国现代化中权利理论和实践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考。

下面,我简要梳理一下有黑格尔和马克思有关个人和群体关系的讨论。个人与私有财产问题在现代商业社会是个孪生兄弟。个人权利不仅消解群体世界,甚至成为压迫、异化根源。马克思就权利的讨论,指向了一个克服了异化的、劳动者共同创造的生活世界。劳动者有权重新获得他们创造的物资和世界,这是解放的诉求,革命的期望。这个诉求,为全球资本主义扩张中社会自我保护运动、反抗运动正名,赋予革命合理性。捍卫权利,无论个人还是集体权利,不能与群体、社会与民族国家脱节。恰恰相反,权利问题,正是群体活动,民族国家建设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的遗产,对理解人民社会经济权利,为民谋福祉的国家,及国家、社会的密切关系,仍然有极大意义。最后,我将观察当代中国权利意识和法律建构。

黑格尔对康德权利思想的批判

关于权力的哲学起源于康德的著作,但从个人本位到群体范畴的转向,在黑格尔批评康德的论述中可以见出。康德认为,道德律意味着个人规范自身的独立自主的律令,崇尚主体的独立判断和思考。康德从权力最初的抽象形式开始,将权力演绎至公民社会,国家,以至世界主义公民权各个方面。在此分析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是个人身分与外物,个人与私有财产得关系。康德如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家洛克,认为个人权力实质,应由拥有财产来界定。康德遵循自然法,将人与物的关系看作是权力的论述的关键。对于黑格尔,康德的这个权力观过于主观、抽象。诚然,欧洲历史上,个人身分的定位,确实基于拥有一定财富和土地。这样,一无所有的奴仆就不能承认有“人”格。然而,在现代社会里,每个人都应该被认作是一个人,赋予权力,有权拥有物品财产,有责任与他人以平等的地位相处交往●240◆。

康德将个人权力解释为拥有物品和财产,显示他继承了古典罗马法。这个古典法律中,个人的定位要看他是否拥有财产地产和奴隶。对此,黑格尔的现代观念提出了一个不同的个人和拥有物的关系。作为一个独立人格的人,个体不仅可以拥有物品财产,如土地,谷物,食品,器物和钱财。而且,个体还秉赋内在的思想精神,文化素养。这些内在的资秉可以用来定义一个人,构成一个个体。作为一个人,“我”拥有我的身体生命,就如我拥有外物一样。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事物,包括我的身体和才能,都可以是我的“财产”或财富。当我赋予外物某种人的目的和灵魂之时,便获得了自主性,自律性。我赐与我的外物和身体新的、原来并不存在的精神的目的。我与此投射我的灵性”。●241◆

这里,黑格尔从拥有财产作为个人身分的标志,走向个人独行特立的自由精神,个人的身分秉赋着自由意志,人有权参与改变外物的活动。这些“外物”同时包括内在个体的生命,身体,和劳动力。康德将财产权作为个人的基础,而黑格尔则将此概念扩大,突破,发展成个体享有权利,有主动性去实现个人潜力,通过改善培养个人生命、身体,才能,发挥个人能量,推动人格发展和修养。“我的”或“自在”定义,不再依附于外物与财产,而是发扬为主体的自主性,能够有权将文化物资资源“为我所有”为我所用,塑造个体的人格和品质。这个权力的论证蕴含着一个成长的故事(Bildungsroman)。但黑格尔也敏感地意识到,在市场机制,商品交换中,平等的权力流于空疏,抽象。市场的口号是,我拥有这些财产,我就可以随意处置变卖它,但这个要求并没有考虑到“我”拥有什么,拥有多少。商品交换中貌似平等的权力,与必然形成的不平等财产权和社会经济阶层的分化,有着深刻的矛盾。(PR 80).黑格尔也看出,不平等会出现在所谓平等的契约交易框架中。但尽管如此,他还是认为,自愿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换过程,是行使个人选择,行使个人权力的必要条件。市场过程的前提,是尊重参与者的平等权力。这样,黑格尔又返回到康德的契约的、形式上的权力观念,轻描淡写掠过了在商品市场交换中必然产生的不平等。与此,马克思的论述紧紧抓住这个忽略的问题,形成强力的批评。

黑格尔对我们的讨论最有意义的论述,是将个人权力附属于更高的群体原则。于他,崇尚私有财产显得十分小气,委琐,往往是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心胸狭窄的人的特点。当私有财产与全体的道德生活世界产生对立时,私有财产权就不能是绝对的,不能至高无上。政治共同体可以采取干预措施,或保护私有财产,或促使个人倾其拥有,贡献服务于群体的共同善。比如,在保卫国家的战争中,个人有责任冒生命危险,甚至为国捐躯(PR 362)。个人与群体的有机纽带,黑格尔称之为伦理的生活世界(sittelichkeit,ethical life).这个群体伦理要求有别于私人,基于个人权利抉择的现代道德。伦理生活世界包含家庭,学校,习俗,传统,群体历史,把个人融入群体的更大框架之中。个人仍然可以有其权力,但权力的行使,是在联系着私人、公共领域和国家的密切相关网络之中。公共领域并不是表达个人意愿,更不是发扬自我偏见的场所。这样,伦理的生活世界呈现群体的共同的善,其要求是“对个体意志有约束力的责任”(PR 191).黑格尔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只是伦理生活世界中的一个环节。个人必须与群体的伦理要求认同,同时在“在责任中求得自己的解放”(PR 192)。这个描述,提供了这样一个图景,个人能在其中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履行他的职责的同时,发展其真实的个人品格。在与更为广阔的群体中,在履行社会责任中,个人才能得以充分发展,得到自由和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