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市老龄社会政策的演进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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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城市成长期的养老政策(3)

(4)减免徭赋。周代曾在力役和侍养方面规定,“五十不从力政(征),六十不与服戎。……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两汉继承了周代的传统,一改秦律的严苛,对老人优待。汉代的《汉仪注》就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百二十为一算。”也就是年满五十六岁的老人可免征赋税一百二十钱。汉惠帝即位当年就诏令:民年七十以上犯法,不加肉刑。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汉宣帝也诏令:民年八十以上,若非犯有诬告、杀伤人之罪,它罪皆不究。而汉成帝时期,对于老人宽宥待遇的年龄已经降到70岁以上,且规定除非首恶、首谋或杀伤人等重罪,否则不予起诉。唐代还规定,60岁以上是免除赋役负担的年龄。《唐律》中把老年人按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刑律优免,70—79岁犯流罪以下的,可以交纳80—100斤的铜获得赎免;80—89岁犯谋反、大逆、杀人死罪的,需要奏请皇帝决断,一般都予以宽大,犯其他罪则不究;90岁以上无论犯何种罪行都赦免不究。明代也规定:70岁以上犯死罪的可减免为充军;流放以上刑罚的收赎。清代法律同样对老人犯罪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年过七十者犯流罪以下,罪行并不严重者,可以钱赎罪;八十以上老人犯罪,罪行严重须判死刑者,应由皇帝亲自裁决;九十以上者,则“虽有死罪不加刑”。

(5)宴请老人。为提高老人地位,提倡敬老风气,历代还保持了由皇帝出面宴请老人的习俗,宋代称为为“观酺”;康熙、乾隆两朝还举行了“千叟宴”。康熙五十二年,为了庆祝康熙60寿辰,邀请了全国65岁以上在职和退休的文武官员以及全国各地推举的贤德长者共二三千人进京赴宴,盛况空前。这种仪式后来发展到春节或国庆大典时也视情举行。乾隆五十年大庆,在乾清宫举行千叟宴礼,宴请亲王以下三千人,并且按照等差进行赏赐。嘉庆元年正月,在宁寿宫举行千叟宴,乾隆以太上皇的身份莅临盛会。凡是90岁以上者,均被安排在皇帝附近,并赐以卮酒。千叟宴的礼遇很高,一是退休官员可以着官服,享受原级别待遇;二是各州县按皇帝的指令,有备车马护送老者进京的责任;三是年长的妇女可享受皇后赐宴的待遇;四是宴会期间,皇帝与大家共同欢宴,作诗联句,祝寿祈福。宴会后由朝廷赐送老人礼物,并将老人的名字载入史册(刘松林,2000)。这些做法有利于在社会上提倡尊老敬老的风气。

4.完善致仕制度

自汉至清,各个封建王朝实行七十而致仕的规定,对退休官员都给予终身俸禄,以养其余年。致仕也可称“致事”,大致相当于今日的退休制度,但其适用面较窄,只是针对官员而言。《礼记·曲礼》说:“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谢,则必赐几杖,行役以妇人,適四方,乘安车”。其后历代都基本上是沿袭了这一退休年限,但到了明清两朝则规定“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特别是到了清朝,低级武官的退休年龄根据职务大大提前了,“参将五十四岁、游击五十一岁,都司守备四十八岁,千总、把总四十五岁。”这与两宋时期文官年满七十退休,武官则可延长十年到八十岁退休形成了鲜明对比。当然也可以提前退休,如唐朝规定“老病不堪厘务者,与致仕”,也就是说若身染疾病或者受伤者,虽未到退休年龄也可以退休请俸;明朝亦有规定,老疾不能任事者,或软弱无效能的官吏,可随时勒令退休。

除了退休年龄,退休待遇是致仕的另一要件,这将关系到退休官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尊的问题,朝廷对此都比较重视。首先是政治待遇,据《礼记》记载:卿大夫致仕称“国老”,一般官吏致仕称“庶老”,对于致仕的老年从称谓上就可以看出对老臣的尊重。到了唐朝,对致仕官员要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家大事。明清时的致仕官员在礼仪上依然受到尊重,在参加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原有职级的礼遇。

其次是经济待遇,历代对退休官员都给予终身俸禄,以养其余年。俸禄的多寡,各朝各不同,也因退休官员品级的高低和功业的大小而有所区别,大致分为全俸、半俸、三分之一俸、半俸之半(四分之一俸)等。汉代规定,年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作为养老金,以示尊贤。这一诏令标志着汉代官吏致仕享受俸禄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成为我国古代从制度上规定高级退休官员的福利性待遇的最早记载。魏、晋时期的退休官吏,则干脆委任一个“顾问”之类的闲职,供养起来;唐代是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经皇帝特批,退休后可保留全薪。六品以下官员退休,则赐给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两宋时期对退休官员的安置和优待,可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尤其是宋神宗以后,允许带职退休。官员致仕时,都晋升一级。致仕后,仍可加衔晋级,参与朝政,只是比在职官员少了一点实权。明朝初期从“优致仕”出发,规定三品以上官员按现职退休,四品以下,任现职满三年且无大过者,可升一级致仕。明中叶改为业绩突出者可升两级致仕。退休金方面,明初曾规定致仕官食原俸,但很快就予以取消,后来又规定退休官员一般情况下不发放退休金,但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清朝也基本上是按照明朝的退休制度执行,至康熙、乾隆年间,为使在职官员实心任事,开始将致仕后的待遇与政绩战功挂钩。领俸和赐物是古代官员退休后的主要经济来源,但也并不是所有的退休官员都可以领取俸禄。即使是领取俸禄的退休官员,其享受的待遇也有着非常苛刻的条件。例如,元朝对退休官员的棒禄就比较苛刻。高级官员、朝廷重臣,退休后得到特赐的,才能享受半俸。得不到特赐的,便不能享受俸禄。

5.鼓励老有所为

善待老人除了要解决他们的物质生活,还应给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来发挥他们的作用。先秦时期睿智而健康的老年官员,国家可以留任朝中,对于满70岁而留任朝中的,一定要赐给“几”和“杖”,以便他坐累了可以凭依,出行时可以有所扶持。如果满了80岁,就可以不上朝,国君有事请教,要亲自到他的居室去。对满了90岁的老人,如果天子有所请教,不但要亲自到他的居室去,而且要带去珍膳食品,这就是所谓的“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除了留用老年官员,古代还安排老人留在学校里以供学生们咨询,或教育学生。据《礼记》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这里“国老”是有德有爵的老人,“庶老”是普通百姓中的老人。《礼记·王制》是这样说明的:“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不仅中央要负责养老,地方也要负责养老。这种养老制度,自天子以达诸侯,都是相同的。

明初为加强对基层的管辖,实行类似三老五更的里老制度。由众人推举本里德高望重、人所敬服者,经州县政府批准后任命为里老,其主要职责为掌管司法教化、调解民事纠纷。里老制不仅提高了老人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发挥老人的作用,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按照明太祖的说法:“古之老者虽不任以政,至于咨询谋谟,则老者阅历多而见闻广,达于人情,周于物理,有可资者。”“士有耆年,便置不问,岂知老成,古人所重,文王用吕尚而兴,穆公不听蹇叔而败,伏生虽老犹足传经,岂可概以耄而弃之也!若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当置翰林,以备顾问;四十以上、六十以下者,则于六部及布政司、按察司用之。”(《明太祖宝训·求贤》;刘冉冉,2008),因此,《诏天下养老之政》规定,凡是80岁以上贫苦无产业者,只要为人正派,乡里称善,即月给米五斗、肉五斤;老年人见多识广,有的德高望重,各府州县衙,选聘老者协助整顿吏治,由汉代的每乡一人发展到每乡五人,明确赋予“里老”有治理社会、调解民事纠纷的权利,“凡见官有为民患者,可上公堂直谏,三谏不悛者,可至京都禀报朝廷”,这种监督与民意代表身份,正是对自古“三老制度”的延续,能够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政权建设的潜能,做到老有所为。

二、稳固的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养老场所,以血缘为纽带的一种养老模式。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家庭往往是个人精神与肉体的归宿。作为一家之长的老人往往是家庭经济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而且由于农业社会较少变迁,生产知识、技能乃至生活中的礼法规则几乎是代代相因,后代人的生活如同前代人的翻版,以至于有时候年轻人竟盼望着进入老年。因此,在传统社会中,老人的赡养就同家庭生活融合在了一起。当长辈年老体衰之时,晚辈要承担全部的经济供给,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养老送终是儿孙们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于是,家庭始终是老年人养老的最主要依托,家庭养老最终成为漫长封建社会中最普遍、最流行、也最稳固的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的承担者

在传统中国,由于家庭财产是在父母、祖父母去世之后进行分割继承,所以家庭财产始终控制在充当家长的父亲或祖父手中,没有西方那种财产支配权中途转移的现象,即长子结婚之后,既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又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按照西方的基督教道德,抚养子女是上帝赐予的不能推卸的责任,赡养父母却要以他们交出产业为条件,家庭供养便呈现出相互交换的式样。传统中国家庭养老的承担者就不像西方那样明朗。一般来讲,子女等晚辈亲属对父母等长辈的赡养,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俗话说,“养儿防老”,儿子是家庭养老的主要和首要人员。父母对子女有生育、抚养、教导之恩,子女要孝敬、赡养父母。这是人之常情,天经地义。纵是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也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次是,未嫁在家的女儿,与儿子一样,要孝敬、赡养家中长辈,出嫁之后,由于其在家庭中没有财产的占有权和继承权,也就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外,一些残缺家庭,年迈之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没有能力供奉的,赡养老人的重任可由其他家庭成员来承担。由于古代中国以“家族”为本位,因此,不仅家庭中的老人要赡养,对鳏寡的老人五服之内的直系和旁系血亲也有赡养之责;若无服内近亲,乡里远亲也应赡养。

2.家庭养老的行为表现

中国的古人很看重人类代间生命、情感的代偿机制,《三字经》中说:“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当所执。”《千字文》中说:“资父事君,曰严与敬。孝当竭力,忠则尽命。”孝亲是中国道德的本位,孔子在《孝经》中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人之行,莫大于孝”;“教民亲爱,莫善于孝”;“夫孝,德之本也”。孝文化所赋予的国家庭养老的价值观使养老的家庭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短期行为转变为世代相继的行为,随意行为转变为规范行为,赡养老人成为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张洪玲,2007)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行为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养亲,就是尽心竭力赡养父母,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使其安度晚年。《诗经》中有这么一段话:“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报。”意思是说父母养育了我长大成人,父母的恩情像天一样无边无际,子女成人之后当尽“反哺”义务,这种报血亲养育之恩的观念成了“孝”的内核。那么如何养呢?《孝经》中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祭则致其严。”《礼记·王制》中曾对老人的物质需求提出具体要求:“五十异粮,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因此,根据不同的年龄段要给予相应的照顾。

“善事父母”包括“事生”和“事死”两个层面,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延伸,它表达了子孙对逝去长辈的敬重和思念。“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安为难;安可能也,卒为难。”(《礼记·祭义》)传统的孝道非常重视“事死”,提倡“三年之丧”制度,强调丧祭之礼的本质是“祭思敬,丧思哀”,通过繁琐的祭祀礼节表达对先祖的追思和怀念。

二是敬亲,就是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赡养父母,还要尊重父母,给予精神安慰。《孝经》说,以敬事长者,则顺。《论语·为政》里记载了孔子的许多弟子向他问孝的事情。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对子游的发问,孔子说得极有道理。关于如何具体行孝,孔子在这里突出了一个“敬”字;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孔子明确地提出在伺俸父母时,还要做得和颜悦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