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组织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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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现状(2)

(7)草根社会组织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数量将空前庞大;

(8)非公募基金会将扮演更为关键的角色;

(9)民间组织资源和人才短缺状况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能力将有所提升;

(10)政府与民间组织将逐渐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二)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社会组织实行了分类指导、重点支持;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对敏感类社会组织控制其成立,对违背法律法规、不利于安定团结的社会组织禁止成立。(陈金罗、刘培峰,2010)社会组织的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鼓励和支持,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构成了转型期中国由“统治”走向“治理”的重要渠道。

然而,中国的社会组织在发达程度、角色功能、动员能力、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很大差距,它们在更大意义上还是政府的配合者甚至是政府延伸、群体利益的代表者,更多的是一种整体性、代表性参与,远远达不到西方公民参与转向“公民治理”的程度。(孔繁斌,2008)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面临着一系列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社不分,行政色彩浓厚。社会组织中的许多正式社会团体都挂靠于政府部门,人员由政府公务员担任,独立性不足。大多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发起派生,缺乏自主性,计划经济印记明显,有的协会还与业务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2.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出现比较晚,又由于近些年来社会组织的性质、特点、地位、结构、作用、角色等各个方面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国家还没有一部成熟的、系统的、全面的法律来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管。新社会组织出现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因而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3.新社会组织在制度建设、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等自身建设上相对薄弱,组织内部的廉洁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新社会组织是独立的非经营单位,游离于政府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管之外,当其开展营利性商业活动时,收入和纳税情况难以监管。在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财务制度不尽完善,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或者虽作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这导致非营利组织的会员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信度降低,从而严重影响资金筹集工作。

4.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有限,财务管理低效。这主要表现在自创收入能力匮乏、外部募集资金困难、内部财务管理落后等方面。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的会费、服务收入、政府的资助和社会捐助等。自创收入是指社会组织通过提供产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投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虽然在国外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中,政府的资助、政府购买和社会捐助所占的比例很大,但社会组织通过自身的运作获得的自创收入同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而我国的社会组织历史较短,规模不大,尚处于发展初期,业务能力不高,从而很难获得足够的自创收入。而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社会捐助数额较小,还无法帮助社会组织筹集到足够的收入。在有关方面组织的调查中,行业协会中有53.3%、学术性社团中有51.1%、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有37.3%、基金会中有40.5%都存在资金短缺问题。(王名,2007)此外,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中接受社会捐赠的比重也比较低。

5.人才缺乏。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的非营利特性,在吸收社会人才方面具有很大的劣势,因此在社会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年轻人才以及高学历人才都相对不足。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在全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为491012人,占总人数的9%;35岁以下从业人员为1757773人,所占比例仅为32%;而达到社会工作师执业资格水平的,全国仅为1213人。

6.社会文化环境上,社会组织面临着社会转型中基本价值与制度构建的双重缺陷。中国的公民意识、自治观念、法制观念、契约精神、公益精神等方面还比较缺乏,公众的志愿精神不足,这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增加了较大的精神阻力。

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学界已经讨论了很多社会组织在社会多元治理结构中的角色,但是对于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治理的研究却不多见。在已有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在转型时期的公共管理格局将向社会改革和治理结构转型的道路上发展。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如何实现对社会组织由“统治”走向“治理”,就成为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近年来,对社会组织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善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上。所谓的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进行的一种管理体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确立。这种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说源于我国社会组织“先发展、后管理”的现实,是面对大量已经成立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支持的社会组织,在推行统一登记制度时政府部门之间彼此妥协的结果,目的是在保留已有行政归口部门的部分权限的同时,达成统一登记管理的目标。(陈金罗、刘培峰,2010)双重管理体制的确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1988年国家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又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初步确立。条例颁布后,国家对社会团体进行了重新登记,取消了某些不符合政策法规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资格,改善了社会团体无序发展的局面。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修订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正式形成。2004年,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根据三个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我们认为双重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编,2009)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和非竞争性原则。归口登记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登记的外,所有社会组织都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双重负责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分级管理是指按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级别分级登记、分级管理。非竞争性原则是指为了避免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组织。

其他学者也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研究。崔立群指出,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指每一个民间组织的申请成立,首先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然后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崔立群,2006)

刘忠祥指出,我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核心是“双重负责”。所谓双重负责是指每一个民间组织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刘忠祥,2006)

赵黎青教授指出,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基本管理体制,迄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责的程度很不平衡、各业务主管单位同区登记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协调;登记管理部门的力量薄弱等问题。为促进民间组织发展,我们必须改革和创新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对民间组织实行专业的部门管理,协调好民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间的关系。(赵黎青,2007)

王名研究了双重管理体制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政策建议。他认为,在双重管理体制基础上形成的现行法律政策环境,在总体上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过度强调登记注册的审批把关,在限制民间组织合法化的同时,忽视了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一方面使得大量的民间组织被拒于合法登记的门槛之外;另一方面让一旦获准登记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则万事大吉,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其行为的制约和监管也极为有限。他提出的改革思路是由行政控制转向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基本的政策建议是完善立法、统一监管、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何增科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研究社会组织的治理。他指出社会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应当是建立以党和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多主体协作治理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民增权、合作共赢、社会代价最小化、公平优先、权利优先、服务为主、引导为主等原则。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社团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社会服务体制改革、社会工作体制改革、社会治安体制改革、社会应急体制改革、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等。(何增科,2000)

除了讨论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之外,也有很多学者从财税政策角度研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治理问题。王名、董文琪提出,社会组织的财税政策主要由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出和税收优惠政策两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支持主要包括:整笔拨款、具体项目资助、政府购买、贷款和贷款保证、服务消费券或报销制度等。社会组织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运用税法鼓励、调节、规范社会组织运作,并以税收减免的形式保证捐助者的经济利益,激励个人和企业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他认为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税收政策: 第一,政府应制定对社会组织资助的规范和标准;第二,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平等资助各类社会组织;第三,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资助的问责和绩效控制。(王名、董文琪,2010)

有的学者则从政府对社会组织评估的角度进行研究。陈金罗、刘培峰认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其社会公信力,还能使社会组织在评估的过程中找出自己的不足,加以改善,进而提高本组织的绩效。但是如果把评估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全面展开的职能,就有待商榷了。首先,政府承担社会组织的评估,这意味着增强了政府的职能,进一步加大了行政权力,这与政府的职能转变,小政府、大社会的路径是相悖的。其次,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其工作量将非常巨大,也是当前主管部门现有的人力和物力无法应对的。再次,由政府部门负责评估工作,需要组织大量的行业专家,这也是对政府的一项挑战,因为很多专家并非专门从事社会组织评估的研究,其评估的专业度和结果的可信度也会受到影响。(陈金罗、刘培峰,2010)因此,第三方评估就成为当前和今后重点考虑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如何实现对社会组织由“统治”走向“治理”就成为党和政府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政府积极发展社会组织,促进其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并不是政府推卸其公共责任,而是寻求更好地实现公共责任的有效合作途径。它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单一治理结构的“致命的自负”,也形成了活跃的公共领域空间和多中心治理结构。

三、社会组织治理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