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组织治理的公共政策研究
12318300000005

第5章 社会组织治理概述(4)

社会组织的治理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方面。外部治理主要是指社会组织与政府、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外部治理的主体包括捐赠者、目标受益人、创办者、志愿者、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捐赠资产来源国的政府和社会、受益人所在国的政府和社会、当地社区等直接受社会组织运作影响的个体和群体,以及虽不受社会组织直接影响,但对社会组织的方针、运作能施加影响和间接受社会组织运作影响的个体和群体,如政府主管部门、民间评估机构、公共媒体、同行业组织、相关的社会团体等。一般来说,内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捐赠者、目标受益人、创办者、志愿者、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外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则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民间评估机构、公共媒体、同行业组织、竞争者、当地社区、相关的社会活动团体。(周美芳,2005)

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出现得比较早,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和公会等社会组织都有非常悠久的历史。1601年,英国颁布了《慈善用途法》(The English 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和《贫困法》(The Poor Law)。这两部重要的法律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此后,托马斯·苏同创建了英国最早的民间个人公益信托基金,并创办了医院和免费学校等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1793年的《罗斯法》(Ross Act)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由工人阶级组建的自助性社会团体“友谊社”(Friendly Societies)、工会、消费合作社、建房社(Housing Societies)等的合法地位。(王绍光,1999)

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赋予了公民以结社的自由。之后,荷兰、法国、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先后在法律上承认了公民自由结社的权利。各国政府都规定,在决定各项事务的时候,应给利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表达其意见的机会。(王名、刘培峰等,2004)同时,各国政府还通过与社会组织的代表签署合作协议来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

总体来说,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多元主义,另一种是法团主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属于多元主义模式,而德国、法国等国则是比较典型的法团主义模式。在多元主义模式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比较强,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弱;而在法团主义模式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比较弱,也更多地受到政府部门的控制。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政府的挤压,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政府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共行政改革,社会组织大量涌现,他们承担了从政府剥离出来的许多公共服务功能。截至1995年,英国的志愿组织雇用了近150万个FTEFTE(Full Time Equivalent)是指相当于一个正式的全职工作的岗位。,超过整个经济领域内就业人口的6%,如果把志愿组织的志愿者纳入整个劳动力总量中来考察的话,在社会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占正规劳动力资源总数的12.3%。(王建芹,2007)

美国的社会组织同样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其规模和数量更为庞大。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数量为30万左右,二十年后则超过了100万。到了1997年,美国已经建立了160万个社会组织,总财产达2万亿美元,年收入为1万亿美元,占国民收入总额的11%。这就意味着10个美国人当中,就有7个人至少属于某个社会组织。(王建芹,2007)

在社会组织的崛起过程中,其与政府公共部门之间的角色关系也由被管理者逐渐向合作伙伴转变,它们之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对社会组织给予明确的法人地位,并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手段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向各类社会组织提供部分所需资金,并要求社会组织来完成一些具体的社会福利工作。但是,政府在向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使得这些拿了钱的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英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的《英国政府与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协议》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确立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的基本原则。这个协议确认了社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活动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独立而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对于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稳定非常重要。社会组织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可以发挥不同于政府机构的作用,其与政府的合作将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的目标和自身价值。(王名、刘培峰等,2004)

法国对社会组织的治理带有明显的法团主义色彩,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更为密切,社会组织往往可以代替政府机构行使一些行政职能。以法国的商会组织为例,全国162个商会按行政区划分布在96个省和重要的城市中。法国的《商会法》规定,商会可以作为在政府部门中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界利益的机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这些组织既代表工商业者的公共利益,同时又辅助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工作。政府与这些利益团体结成比较紧密的伙伴关系,承认它们的合法地位,并赋予它们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

德国的社会组织在二战后也发展得非常迅速。20世纪90年代以后,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的合并给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德国各类社会组织中,尤以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管理性组织最为活跃,其组织和管理体制特点比较突出。德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业已成为政府部门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也成为德国非常有特色的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1956年,联邦德国制定了《德国工商会法》。该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是符合会员条件的公法人、私法人及部分自然人均可为工商会的会员。工商会的主要任务是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其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建立旨在促进工商经济及各工商行业发展的机构及设施,管理并支持其工作;在遵循现行法规,特别是职业培训法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促进并实施商人及工商业职业的培训;负责出具产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经济往来的证明等。在德国的政府机构设置中,并没有专门从事工业管理的机构,众多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整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发挥着管理和协调的作用。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商会,因此90%以上的企业都加入了各地区的商会组织。区域性的商会最后在联邦一级形成最高级组织,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纵横交错,既有分工又能相互协调的组织网络。德国的工商会组织既要协调组织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致力于做好对外协调工作。在国家决策与立法过程中,行业协会和商会代表往往可以与政府讨论有关法律和政策,反映会员的利益和要求,甚至给政府提出一些建议和批评。

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改革最初是从美国一些大学的管理模式变革开始的。(Miriam,Wood,1995)在教授治校的理念指导下,由教授委员会和行政人员两方面组成了大学的管理和决策机构,其中的教授委员会负责教学科研方面的事宜,而行政人员则是专司行政。当大学的行政当局遇到无法解决的与教学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争端时,大学的董事会能够以最高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纷争。(Nason,J.W,1974)从组织治理的角度来看,美国大学治理模式的改变更好地体现了作为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所具有的价值取向、行为规则以及社会责任,从而很快成为其他高校和社会组织所效仿的对象。

对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来说,尽管所有权和控制权会出现分离的现象,但出资人通常也是最终受益人。而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出资人和捐助人没有对资金的控制权,也不是组织运作的受益人。因此,社会组织存在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特征。这种产权结构需要一种新型治理模式,才能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管。政府和捐款人在向社会组织提供了资金或捐款后,就需要对社会组织使用这些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美国联邦法律就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向所有人公开其原始的申请文件及前三年的税表。英国的《慈善法》也赋予公众查询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都成立了许多独立的评估和监督组织,如美国的国家慈善信息局(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缩写为NCIB)为公众提供各类社会组织的活动信息、慈善影响力、年度评估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深受政府所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制度影响。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决策机构、高级执行机构,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三个方面。组织最高权力的归属问题是这些制度的核心。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利益冲突得以调和,并使组织内部的持续互动成为可能。

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指的是一种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与管理的功能,一般是社会组织的董事会为了处理与组织有关的事务所表达的态度、信念及价值(Gies&Shafritz,1990)。任何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就会确立自身的使命、价值观和组织目标。社会组织的价值观来源广泛,如宗教教义、人道主义、慈善精神、社会思潮、女权主义等。这些思想来源和理论关怀的关注点和出发点大相径庭,但在公益性上却是共同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组织根植于其文化、宗教、政治和经济制度中,是资本主义文化传统的主要载体之一。

社会组织治理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其根本的行动战略和发展战略。其行动战略主要是定义组织活动的目标、范围、意义、类型和形式,这决定了社会组织将为社会提供何种类型的产品或服务。而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是组织长期和宏观层面上所达到的目标以及将要采取的行动步骤和策略。

西方国家社会组织治理的基础是组织治理结构的设计。对社会组织的有效治理依托于合理的组织治理结构和高效的决策制定机制。刘春湘(2007)认为,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决策机制与程序,其基本点在于组织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确保组织中的董事会从法律上、伦理上、道义上承担决策和治理责任。社会组织应根据组织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战略来设置组织治理机制,如确立民主选举的程序,建立不同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以及制定合理完善的组织制度等。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一般以董事会或理事会为权力核心,政府、捐助者、社区、受益人、志愿者、雇员等组织相关者围绕董事会展开互动。而组织的高级管理层则受董事会的管理和领导。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在成立之初一般只发挥非正式的作用。随着组织的发展和成熟,理事会在功能上和组织程序上会朝着制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在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社会组织的治理还涉及领导人的产生机制与决策机制的设立。许多社会组织通过民主的方式来选举组织的领导人,并对组织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这种方式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也是社会组织自身合法性的来源之一。但是,也有一些社会组织遵循的是专制性的或集中式的内部管理模式。最终是采用民主的还是集中的管理模式往往受到组织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内部发展历史的多方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