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都市中的青少年:发展危机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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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青少年:形成、演变与发展危机(1)

一、 青少年: 社会变迁的产物

(一) 青少年群体的形成

青少年是社会变迁的产物。青少年这一概念并非自古就有,它是随社会发展、工业化进程与文明进步而形成的。现代意义上的青少年,始于19世纪的工业革命。在工业革命之前的传统社会中,儿童直接成长为成年人,并不经过青少年这一阶段。在中世纪以及近代,底层阶级的儿童一旦能脱离母亲独立行动,他们便进入成人生活圈子里,与成人一起工作和娱乐。古埃及人、犹太人等常举行成人仪式,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成人仪式的典礼,至今在一些民族和原始部落仍保留着这种习俗。一经过成人仪式,儿童便跨入成年人的行列,获得在服饰、发型等方面社会赋予成年人的特权,而所谓的青少年期仅仅是一种传统仪式进行的时期,短至几个小时或几天,举行特殊的仪式之后儿童就成为了成年人。

当代意义上青少年群体的形成主要与两大因素有关: 工业革命与义务教育的普及。

18世纪发端于英国而后传播到世界各国的工业革命不仅是产业、经济的革命,也是社会生活的革命。它改变了传统社会的结构、人际关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内容,极大地促进了大机器工业条件下的劳动分工。随着工业生产日益分化和专业化,新的工种和职业也不断出现,社会经济体系包含着需要高度专业技术的角色,这在客观上产生了社会需要,要求社会成员必须具备工业经济所需要的生产技能以及角色认知。从业人员只有接受专业人士的教导,接受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与训练,才能掌握特定的专业技能,才能胜任现代社会中的岗位要求。同时因为在工业实践中,大批没有文化的童工涌入工厂,资产阶级感到使用文盲、童工不如雇用有文化的工人合算,意识到实行初等教育的迫切需要和必要性。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培养孩子们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和技术人员成为现实的推动力量,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现实的需要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普及。

导致青少年群体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义务教育的普及。它使儿童青少年得以摆脱劳动生产,进入学校,成为专门读书的群体。虽然早在11、12世纪,在发达的城邦里就有了学校,但这些学校主要传授一些比较实用的知识,而且不针对普通百姓的孩子。15世纪后,这类学校逐步发展起来。可是在17世纪之前,西方的教育几乎完全被教会掌控,以传授神学为主。义务教育萌芽于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争取更多的人信仰新教,提倡广设学校,主张教育机构由公费设立,穷人的孩子也应当上学,而且政府具有强迫人民送他们的孩子入学的权力,马丁·路德由此被尊称为“国民教育之父”。但是马丁·路德当时提倡开办初等学校,其目的主要是宣传教义,使更多的人能够自己阅读圣经,并不具有普及教育的思想。与此同时,旧教为了对抗宗教改革并且保持自己过去的统治地位,也积极行动,采取多种方式与新教抗衡,其中之一便是创办许多普通学校,跟新教争夺教育权。为了使孩子们服从天主教和罗马教皇,他们采取修缮校舍、改善教学设备、注重体育以及免收学费等措施,这在某种意义上大大促进了学校的发展。

最早从国家层面颁布义务教育法令、推行义务教育的是德国。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国率先公布了“义务就学规定”,规定父母应当送6至12岁的男女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将强迫其履行义务,这就是《义务就学法》的开端。1763年—1819年,德国先后三次制定法令推行义务教育。19世纪前期,英法等国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性,纷纷采取措施发展国民教育。英国在1880年通过了义务教育法令,法国则在1882年。美国在独立以后,学校很多还是由私人和教会开设,但为了巩固新成立联邦的统一,国家对于教育事业日益重视,很多州设立公立免费小学。1850年,各州几乎都已实行征税开办公立小学,但还没有实行强迫入学的义务教育制。1852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颁布义务教育法令,规定学龄儿童有被迫入学的义务。正是义务教育制度的全面推行,使得儿童得以脱离劳动生产,成为专职在校读书的群体。

19世纪以来,各国统治者更加认识到国民素质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全体社会成员的教育。1880年英国颁布的法令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龄为5—10岁,1899年提高到12岁。日本在1880年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3年,1899年延长到4年,到1903年4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率超过90%。法国1882年颁布的义务法规定所有6—13岁的儿童都进入小学接受7年的义务教育。这样一来,原先只有贵族、优越阶层的孩子才能享有的接受教育的特权和待遇变成了普及性教育。这种进入学校集中学习的教育方式形成了专门读书而不干其他事情的学生群体。

到了20世纪,世界各国初等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英国1918年规定义务教育延长到14岁,1944年规定义务教育的年龄为5—15岁,1972年又延长到16岁。日本1907年就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6年,1947年决定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为9年,1979年有94%的初中毕业生升入高级中学,实际上现在日本已经基本上普及了12年义务教育。法国在1936年规定延长义务教育至14岁,1959年戴高乐政府的教育法再延长义务教育至16岁。美国各州的义务教育并不一致,多数州为9年,少数州为12年。这样一来,不仅6—11岁的儿童进入学校读书,许多12—18岁的孩子也都进入了学校专门读书,形成了庞大的儿童青少年学生群体。在工业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在校儿童青少年的比例以及他们在校的时间与日俱增。1900年,在150万名17岁的人中,仅有10万人即不到7%完成中学教育,到1940年,完成12年教育的青少年增至50%。据1980年调查统计,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义务教育。经济发达的国家,不仅普及小学教育,而且普及中等教育。学校也开始变成工厂,孩子们变成产品,他们被聚集在一起,以年龄分班,以班级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依相对统一的教材学习,统一考试,用统一的标准去测试孩子学习的好坏。这种工业式制造人才的方式使孩子接受到工业发展所需要的知识,为社会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做储备,但也形成了一个脱离现实社会生活、专门读书不参与社会生产劳动、数量庞大、依附成人的特殊“群体”,即现代意义上的青少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青少年”概念本身就是社会变迁的产物。

如果说西方在16世纪“发现了人”,在18世纪“发现了妇女”,在19世纪“发现了儿童”,那么可以说,在20世纪“发现了青少年”,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们才相继开展对青少年的相关研究。1900年,瑞典学者埃伦·凯伊出版了《儿童与青年》,首次以青少年问题为主题,探讨了儿童福利、青少年的义务教育、儿童和青年的公民权利、青少年保护的立法以及亲子沟通与亲子关系等问题。美国心理学家斯坦利·霍尔在心理学领域首先把对儿童专注的目光转向了青少年,于1904年出版名著《青春期: 它的心理学及与生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性、犯罪、宗教和教育的关系》,把青少年研究纳入了发展心理学的范畴。在社会学领域,德国社会学K.曼海姆1928年发表《代问题》一文,首次把社会变迁引入到青少年研究中。(杨雄、苏萍,2009: 3)在人类学领域,玛格丽特·米德深入南太平洋上的萨摩亚群岛(Samoa),根据萨摩亚的田野研究资料,于1928年出版了《萨摩亚人的成年》一书,探讨了正值青春期的萨摩亚少女的性和家庭风俗,批判美国社会对待青少年的方式。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教育学等学科在20世纪都开始关注青少年,且都是青少年问题取向的。到了21世纪,青少年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广泛的重视和关注,青少年事务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

(二) 青少年期的延长

人类成长的动力来自于遗传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但遗传与环境这两种力量在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个体生命早期,遗传的力量超越了环境,直接影响个体生理的成熟。无论文化、种族、语言、食物、玩具、衣物有多大的差别,所有人类婴儿都按一定的顺序、相似的速度成长,非洲纳米比亚的宝宝与美国旧金山的宝宝在差不多的年龄翻身、站立、走路、奔跑、说话。但是心理与社会特性则受社会文化的制约,自婴儿出生那一刻起,他就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并逐渐达成心理的诞生、思想观念的形成以及心智的成熟。人类行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几乎人所有的行为都是后天获得的,都受到大脑高级神经中枢支配。在传统社会中,环境与文化变化缓慢,或者几乎没有什么改变,那么孩子们只要沿袭传统,传承文化,学习相对固定的行为模式,便能安然成长,他们的行为和生活与其长辈如出一辙。但在科技高度发展、商品推陈出新、刺激丰富、选择多样的现代社会中,孩子们要学习的内容极为繁复,行为生活趋向多样,这种多元性、不确定性必将深刻影响孩子们的心智与行为。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转型,深刻改变了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无疑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青少年群体也出现了许多变化和新的特征。

对青少年群体进行研究,首先非常有必要明确青少年这一概念的内涵、年龄界限以及基本特征。目前在学术研究和实际操作中都遇到青少年年龄界定的问题,少年、青少年、青年这些概念长期以来处于含混不清、年龄重叠、界限不明的状态。生理学、心理学、人口学、社会学等学科对青少年年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青少年上限的划分差异颇大。青少年在英文中是“adolescence”,它源自拉丁文“adolescere”,其含义是“成长为成年人”。在人类个体一生的发展历程中,如果说童年期是人生发展的幼稚期,成年期是人生发展的成熟期,那么青少年期则是个体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期。

生物学主要以身体发育、生理成熟为重要依据,认为青少年期的显著标志是生殖成熟,同时在生理机能的各个方面都迅速发展并达到成熟,如肌肉逐步发达,骨化逐渐完成,体力开始增强,各内脏器官功能增强、发展成熟,第二性特征开始发育,当生殖器官与性发育成熟后,即标志着青少年期的结束。心理学对于青少年的界定侧重心智成熟过程,认为青少年期是介于儿童与青年之间的一个相对心智不够成熟的时期。在心理学研究中,一般认为青少年期的年龄段大致为十二三岁至十七八岁,相当于包括初中和高中在内的整个中学阶段。在这一阶段,个体在生理成熟的基础上,认知、情感、个性、意志等一系列心理特质和心理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学则以社会成熟为重要判断依据。社会学者把青少年期当做个体社会化的一个重要阶段,认为青少年期是从儿童期向成年期过渡的一个中间阶段,依赖他人的儿童成长为独立的、负责的成人。这一阶段的开始以青春期为标志,到社会承认的成熟标准为止,一般将结束学业和获得职业(经济上独立)、结婚(心理上的成人感)、成立家庭(有单独的住所,脱离对父母的依赖)列为社会成熟的三大主要标准。在社会学诸多研究中,青少年年龄常被界定为14—25岁。

国际学术界用“adolescence”指10—18岁的狭义的青少年,而广义的青少年指15—24岁年龄段的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墨西哥圆桌会议上提出青少年包括14—34岁的年龄组人口。联合国在1995年提出的《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中规定青年为15—24岁年龄组的人口,同时指出,“关于青年的定义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情况有波动而不断有所改变”。不同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对青少年或青年年龄的具体界定各有不同。如1998年针对美、英、德、法、俄、日等11国的第6次世界青年调查将青少年年龄界定为18—24岁,罗马尼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14—30岁以内的人都是青少年,在巴西22岁就结束了青少年期,欧洲一些国家规定18岁以前不准喝酒精制品,18岁才能申领汽车驾驶执照,18岁以上的公民才能获得一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我国学术界因对青少年内涵的理解不同,对青少年年龄也有不同的划分。《青年学》词典中把青少年界定为从儿童到中年期之间的全部阶段,即包括了少年和青年;心理学一般把初中和高中阶段,即12—18岁的中学生称为青少年;国家统计局在人口普查时把14—34岁的人群作为青年;港澳台地区则把10—24岁作为青年的年龄界限。一些社会学者则认为14岁以下称为“儿童”,14—24岁年龄段的人称为“青少年”。(杨雄、苏萍,2009:27)共青团在团章中规定“年龄在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团员年满28周岁,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2008年五四青年节团中央发布消息,可享受半天放假的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把研究工作分为: 青年与青年工作研究、少年与少年工作研究;下属的刊物也分别有《中国青年研究》、《少儿与少儿工作研究》。(莫晓春,2009)在具体实际操作层面,也遇到青少年年龄界定问题的困扰。在基层社区社会工作实务中,上海对于“三失”青少年服务对象的年龄上限规定为不超过25岁,但实际上服务对象已扩展到30岁。青少年年龄界定问题是青少年理论研究和开展青少年工作的基础性问题,如果没有相对统一、明确的界定和准确把握,就难以从根本上描述和解释青少年群体的特征,对于青少年服务也会带来难度和复杂化。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来界定青少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