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都市中的青少年:发展危机与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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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社会政策视角:社会设置与青少年成长危机(2)

1980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报告指出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促进高中阶段的教育更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1991年,国务院作出《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根据90年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了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任务。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积极发展”的方针,“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1996年,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对象基本上不是在此之前教育的过程中处于领先位置的群体,而是处于中下和遭放弃的淘汰群落,其总体人数异常庞大。虽然我们不断的用大学“扩招”和增加“高等教育院校”的方法来扩大招生,尽量缩小流散到社会上的青少年人数,但实际上从整体比例来看,两者之间的差距仍然非常巨大。让人忧虑的是,整个社会恰恰对这个层面的教育显示出更多的忽视性和应付性,以至于给人以被甩出去的“教育”的感觉,或者可以说是“暂时安置性教育”。

2009年开始,政府提出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重点而大力推行,使其实现突破性发展。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升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使得中国中等职业教育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一些发展,其教育规模已经和普通高中大体相当,实现了结构调整的战略意图。2008年,中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810万,2009年实现招生860万,超过普通高中招生人数。但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仍然是个严峻的问题,由于进入职业学校的门槛低,专业设置缺乏实用性、竞争性,职业学校难以承担起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如何提高职业学校教学质量,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每位学生提供更广阔的人生发展空间仍是个难题。

(五) 青少年教育政策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教育进入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国家先后于1978年、1994年、1999年三次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教育工作进行部署,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和健康发展。特别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保障了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进入90年代,中国加快了教育立法的步伐。《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6部教育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200部教育行政规章相继实施,还有保障青少年各项权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而且受教育的水平和程度都有提高。

但是,我国的教育政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在教育目标上,偏离了义务教育的基本宗旨和基础教育的价值理念。对于青少年这一特殊阶段的认识上还存在理念上的落后,我们必须认识到青少年成长的不足,应当考虑青少年发展的需要,以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为依据,以人为本、素质教育应当得到真正体现。从学制来看,中国的基本教育制度虽然有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但其发展是不均衡的,职业教育势单力薄,发展起点低,目标不够清晰,受到的重视和支持也不够,这些问题都会造成青少年成长的危机。这就需要从根本理念上进行转变,明确政府在青少年成长中的主导作用和社会责任,从社会设置层面为青少年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更宽广的平台。

二、 就业政策: 自主择业与社会保障的困境

就业对于青年成长和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就业是青年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果青年失业,他们将无法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难以健康成长。在我国当前经济快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青年就业的环境、条件和愿望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人人有工作、个个统包分配,到国家不包分配、个人自主择业,青年被推向了风口浪尖,他们不得不承担失业的风险。

(一) 改革开放前的就业政策

我国的就业政策是社会主义经济政策体系的重要构成,就业的具体形式是由经济模式的总体框架决定的。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政策,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传统就业制度,就业政策也反映出计划经济的特点和固有弊端。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允许国有、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行招工。1955年之后,就业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逐渐被削弱,由各级劳动部门统一管理招工用工。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将国民经济推向崩溃边缘,打乱了正常的就业制度。特别是头三年,由于工矿企业停止招工,大专院校停止招生,400万初高中毕业生滞留在社会上等待安排。毛泽东主席提出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号召,使得大量城镇青年被分配到了广大农村,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1979年取消了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同时历年下乡的知识青年还要返回城市,等待政府安置就业的劳动力达到1500万人,如果继续推行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将是困难重重。

改革开放前就业政策的主要特征是: 劳动政策以指令性劳动计划为基石,青年就业采用统一的指令性计划,以统包统配为基本特征,用工政策以国家固定工为主体。“低工资、高就业”和“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固然大大提高了城镇就业率,但在高就业率的背后,掩盖着劳动力使用不够合理和劳动力资源浪费的矛盾。同时,政治动荡和国家政策的失误,使这种早已存在的矛盾到70年代末更加激化,“待业青年”问题成为这一时期困扰各级政府和千千万万个家庭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并且造成单位富余人员越来越多,既不能辞退也很难调剂,形成“吃大锅饭”现象。因为是固定职工,有了铁饭碗,工人不再勤奋工作,束缚了劳动生产力的发展。

(二) 从国家固定工到合同工的转变

伴随中国劳动就业政策的改革,劳动就业立法和职业技术培训立法开始逐步展开,与劳动就业相关的服务性政策也相继出台。1980年劳动合同制在三资企业中恢复,1986年全面推向了全民所有制的行政职工范围。1983年4月,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招工考核择优录用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企业招用工人应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这一规定把竞争机制引入就业领域,还赋予企业在招工中拥有选择权,为形成劳动者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关系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对新招职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首先在新增职工中打破了固定工制度。

(三) 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 从分配到自主择业

在社会转型进程中,大学生就业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均由国家所有,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性质,就业制度表现为“统包统配”,即由国家统一安置就业,各大专院校也都由国家统一计划招生、统一分配。这种传统的就业制度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就业的机会,都有一个职业位置,保证每人都有一口饭吃,并通过制度性安排,保证边远地区、艰苦工作岗位的劳动力需求。然而,这种刚性的就业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劳动力市场逐渐构建起来。单一的“统包统配”就业制度向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就业制度转变,由单向分配向双向选择的招工和用工制度转变,大学毕业生也由原来的“统包统配”制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分配制度转变。

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分步骤、分层次地进行改革,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是改革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1986年,由国家教委统一主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对此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20%的毕业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提出建议分配计划。1989年3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教委提出的《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是: 改革学校毕业生“统包统配”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大学生就业被推向了市场,大部分学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他们将凭自身的能力,到人才市场上参与竞争,以求得职业。其次,是高等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1998年开始高校进行扩招,加速了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型向大众化的转变,也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更大的压力。2002年起随着高校扩招的毕业生陆续进入求职市场,我国大学生毕业人数也不断上升。潘懋元教授指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困难很多,最大的困难是资金投入不足和毕业生就业困难。”在社会需求没有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毕业生人数的迅速增长势必导致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大。换言之,大学生不再是天之骄子,大学生也可能失业。

(四) 青年就业政策的反思

从严格的政策主体而言,我国并没有独立的青年劳动就业政策,它更多的是被涵盖于国家劳动就业政策的框架之中。在劳动就业领域,青年主要是作为一个公民而享有这些权利和义务,其年龄特征并不十分凸显。中国青年的劳动就业及其相关服务政策,作为我国劳动就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国家的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紧密相连,与国家就业的总体形势和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相连。也就是说每一项青年劳动就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适应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就业的总体需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政策的大幅调整,青年就业体制完成了从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统包统配”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向以市场需求为调节杠杆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全面转型的过程。这是中国青年劳动就业政策最为显著的变化,这使青年就业的选择空间变得更为广阔,可供选择的工作层次更为丰富,就业的主动性大为改观。但在获得“自由”的同时青年失去了原有的“保障”,面临失业的风险,青年在就业方面的竞争力度大大加强。中国的老一代失业群体即下岗工人,还留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内,还享有医疗和社会保障,但是失业青年却没能纳入国家社保体制内,他们是“新人”,不能享受任何福利保障,他们的生存面临极大的困境。因此就中国青年劳动就业及相关服务政策的现状,无论是在政策制定的完备性方面和政策体系方面,还是在政策推行的组织机构、监督力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亟待改进之处。

三、 青少年司法保护与社会矫正

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在社会发展及变革中,青少年不仅担当着重要角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青少年作为自然人群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利与人权的内容是相切合的,既包括生存权、平等权,也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所谓权利,是个人行为的资格及合法依据,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但这些权利都是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所保障的,只有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人们的行为才能有资格、才会有依据,个人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同时,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法律都具有约束力;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非法阻挠或侵犯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一)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五年来,由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城市流动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未成年人网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等,使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一定的法律修改加以保障,因此于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共七章72条,约8000字,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王莉萍、景晓娟,201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六大权利、三大原则、四大保护。

六大权利指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平等权。

三大原则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和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大保护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刑事司法保护,它同各地广泛适用的青少年地方法规相配合,逐步形成了我国完整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对于不满18周岁的男女未成年人,不论其民族、家庭出身、文化程度一律受到保护。青少年处于成长发育的早期阶段,特别需要在身心和社会发展方面得到照顾和帮助,需要在和平、自由、尊严和安全等方面获得法律保护。法律制度作为规范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准则,对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中,总共有八个条文,而其中七个条文均涉及刑事司法领域的保护措施,只有一个条文涉及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案件中应当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