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理念与实践
12316200000002

第2章 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概述(1)

社会政策主要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它既是国家有关“社会”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也是一门应用性的社会学科。作为“社会”的政策,它与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难以分割的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它与“公共政策学”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社会功能看,社会政策作为调节社会贫富差别、消除社会不平等的制度设置,是保证社会稳定、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层面,通过社会政策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也就是社会管理的过程。厘清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公共政策、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发挥社会政策的社会管理功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

社会政策(Social Policies)一般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准则、法令和条例的总称。社会政策的核心是解决市场经济下公民的社会风险,其基本价值观是追求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只有以追求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为根本目标的政策才属于社会政策范畴。仅仅将政策作为一种政治策略,作为国家、统治者或政治家应对环境变化的权宜手段,仅仅关注政策执行中的技术和管理要素,这样的政策不属于社会政策,这种情况被国际社会政策学界称为社会政策缺失(Nonsocial Policy)。

对社会政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都认为社会政策是与公民福利有关的国家或政府的政策,也就是把社会政策理解为研究国家与其公民的福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把国家和社会的作用纳入个人的“福利组合”中去的政策总称。社会政策的主要问题是一系列与国家和社会相关的个人福利问题,因此,它必然会涉及政府财政、收入分配等领域,以及非政府部门对个人福利的影响。具体而言,社会政策一般包括社会保障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医疗卫生政策、城市规划与住房政策、人口政策等。目前,越来越多的社会政策研究把就业政策也包括在内。

社会政策不仅可指政府的具体“社会政策”,还可指研究这些“社会政策”的学术领域(岳经纶,2007),即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社会政策学”。20世纪中期以后,由于经济学、政治学和系统科学等学科的加盟,源于社会福利理论的社会政策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社会科学学科。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社会政策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政策产生过程的理论和方法,以及政策在各个相关领域中的应用这两个方面。在前一个方面,主要是指社会政策的渐进过程和支撑这些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变化,以及社会政策制定的程序和哪些人参与政策的制定。在后一个方面,社会政策可进一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社会政策范围仅仅涉及劳工及贫民生活,广义的社会政策则指社会各个领域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包括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国民福利、就业、住房、健康、文化、教育、人口、婚姻与家庭生活、社区及社会公共环境以及宗教等。显然,狭义的界定所对应的只是狭义的社会福利政策,广义的界定则对应于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

一般认为,社会政策的概念最早是1873年由德国经济学家创立的“德国社会政策学会”提出来的,第一个对社会政策予以科学界定的是瓦格纳(Adolph Wagner)(曾繁正等,1998:200,202)。1942年,英国政府推出了对社会政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贝弗里奇报告》,认为实施社会政策可以对付贫穷、疾病、无知、住房短缺和失业等五大社会问题。从那以后,社会政策在英国,乃至整个西方国家得到了很大发展。

纵观各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从根本上说,社会政策的目标都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达到更大的社会正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英国社会政策专家汤森德(Townsend)的观点,这一根本目标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缓解贫困,收入保障和社会平等。他称之为社会福利的三项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给少数人提供有条件的福利,即缓解贫困;第二个原则是对很多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即收入保障;第三个原则是通过再分配达到社会公正。从社会福利的项目安排上看,社会救助针对的是缓解贫困的问题,是一个社会为少数弱势成员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解决的是社会上很多成员的收入安全(收入保障)问题;收入的再分配则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在西方福利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三个政策目标是历时发生,共时存在:缓解贫困是社会政策最早提出的目标,其后提出了收入保障的目标,然后才把促进社会平等作为最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而在福利国家成熟之后,这三个政策目标则是共时存在,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比如,在主要发达国家,缓解贫困已不是最优先的政策目标,而促进社会平等、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则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

罗斯那(Rosner)从评价社会政策效果的角度把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分为四类,可以看做是上述三个福利原则的进一步具体化:(1)反贫困;(2)防止意外事件(保险);(3)再分配;(4)规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契约结构(例如,劳动法、租金管制)。不同的社会政策计划,其目标的重要性是不同的,罗斯那对此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反贫困计划不是为全体人口提供公共健康保险的主要目的,尽管反贫困计划对减少贫困有贡献,对于贫困人口来说非常重要。基本养老金是反贫困的非常重要手段,但很不适合防止风险,有些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避免,如防止火灾、汽车被偷等。社会政策计划则不涉及防止火灾和汽车被偷遭受的损失。社会保险计划赖以设立的最重要的风险有:(1)失业;(2)疾病;(3)残疾;(4)与退休有关的财富损失;(5)寿命超过个人资产和财富承受力;(6)照料需求。“再分配”概念通常指从富人征收财富转付给穷人。这个概念太狭窄,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政策计划的范围。他认为需要区分四种再分配类型:(1)垂直的:由于不同水平的收入和财富,在个人或家庭户之间进行的再分配。(2)水平的:在相同收入水平的群体内,根据个人或家庭户的具体特征进行的再分配。(3)个人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将个人或家庭户在某个时点的钱挪到相同个人或家庭户在另一个时点上使用。(4)在不同的同批人之间的再分配:如在某时刻出生的人必须支付给先于他出生的那些人的数额,多于(或少于)他从他之后出生的人得到的数额,这是有利于先他出生(之后出生)的同批人的代际再分配(Rosner,2003)。

罗斯那认为,第一、二、四种类型是人与人之间的再分配,第三种类型是个人自身的再分配。社会政策范围不仅覆盖资助贫困人口,还包括帮助人口中的其他社会弱势群体。从实践上讲,社会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1)健康保险;(2)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供养;(3)帮扶失业者;(4)有关家庭的政策;(5)贫困。他认为这种限定不是基于任何理论界限,而是基于需要限定和大多数国家现存的制度安排(Rosner,2003)。

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密切关联。社会政策可以看做是公共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有效地实施各项社会政策,政府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成立相应的机构,雇用合资格的人员去提供各项社会服务。这些正是公共行政的内容,也就是说,社会政策本身就是公共行政。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公共福利和服务不断增加,相应地,政府职能也在扩大,公务员队伍不断增加,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执行有关社会保障、医疗、社会照顾、教育和住房等新社会政策。在英国,研究社会政策的学科曾经就被叫做社会行政,它关心的是实施社会服务的行政安排,包括:如何建立社会服务,什么因素影响社会服务的发展或运作,以及如何评估社会服务的表现和效果(岳经纶,2007)。这些政策内容均属于社会政策范畴。而不同的行政安排对社会政策的成功实施有重要影响。

社会政策是检验公共行政水平的关键指标。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就是为公民服务以增进共同的利益。社会政策旨在提供公共福利,其结果表现为人民基本需要的满足和普通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就是民生的改善。公众首先是根据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民生状况来判断其公共行政的能力和政府管治水平的。正如登哈特(Denhardt)指出的,对公务员来说,真正重要的不是他们做的工作多么有效率,而是他们怎样促进了公众生活的改善(岳经纶,2007)。不注重社会政策的公共行政和政府治理,不重视公众基本需要的满足和民生的改善,其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下降。因此,重视社会政策与公共行政的关系,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又有所区别。社会政策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是因为社会政策有着不同于公共政策的其他部分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与社会政策更多地涉及对单个的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的满足有关,与价值观念有着更密切的关系。从来源上看,公共政策学主要来自美国,是从政治学中分化出来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从政策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的“政策过程”。社会政策学主要来自欧洲,其知识体系的基础是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学,所以它继承了这两门学科“行动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特点。正如蒂特马斯(Titmuss)所说:“政策一词有着行动取向和问题取向的意思。”(蒂特马斯,1991:12)

蒂特马斯从社会服务与公共服务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阐述了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社会服务”的功能是有差别的、个人化的,“公共服务”的功能则是无差别的、非个人化的,这是区分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最重要的标准。但是,他紧接着就指出,在越来越复杂和专门化的社会里,要划清这些功能的界线是相当困难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经济的、科技的、社会的等),都在同时运作,从而使有差别的、个人化的服务与无差别的、非个人化的服务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不清。因此,“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社会政策完全是关于社会目的及其选择的问题”(蒂特马斯,1991:13)。

二、社会政策与社会管理

对于社会管理,几乎没有一个统一的英文词汇可以与之直接对应。一般来说,社会管理是对“公共生活”的“管控”和“治理”。《中国大百科全书》1991年版对“社会管理”的解释是:“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团体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发展过程所进行的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该条目使用的“社会管理”一词的英文对应词是“social management”,含有以现代“经营管理”的科学方法来看待社会管理的意思。

历史地看,社会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社会的“被”管理,另一种是社会的自我管理。社会的“被”管理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管理的权威必定是政府,管理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政府官员往往视社会为自己的对立面,动用政府力量对社会进行管制。在这种管理方式中,中央政府只有依赖官僚机构来推行政策。但由于社会缺乏对官僚机构的压力,除上级压力外,官僚机构没有动力来实施政府政策,而社会本身更是没有力量来实施政府政策。政府往往依靠政治方面的动员来实施政策。但政治方面的动员一旦使用过度,就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其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是使得本来已经很弱的制度变得更加薄弱。这种管理方式也抑制了社会发展的空间,社会很难发展出有效的自治能力,更无法产生一个自觉的秩序。社会没有这种能力,反过来只好高度依赖政府对所有社会事务的管理(郑永年,2011)。

社会的自我管理是近代社会才出现的社会管理方式,主要指公民的自治或自我管理。如果是社会的自我管理,那么就要求给予社会很多空间,有了空间才能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有了社会,才能发展出社会的自治组织或者自下而上的秩序。很多发达国家就是这种情形。社会如果没有自我管理的能力,什么都必须依赖政府,政府什么都管的话,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管理也必然无效。要社会形成自我管理,就要求政府放权给社会,把那些社会可以自我管理的领域开放给社会本身。委托给社会管理可以减少管理的成本,使得管理更加可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