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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计划生育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3)

生殖健康是针对人类生殖功能与生育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型的综合性学科。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类对自身的健康尤其是生殖健康的要求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在目前不仅与妇女生育有关的妊娠、分娩、避孕等健康问题普遍存在,而且由于不安全的性行为引发的非意愿妊娠,青少年性行为的提前和未婚性行为的增加,人工流产、不孕症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的肆意蔓延等,都使得妇女、男性和青少年的生殖健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

生殖健康是人类健康的核心,新的生殖健康概念涵盖了母亲安全、计划生育、性健康与性传播疾病预防、儿童生存与发展等多个方面,涉及到生殖医学、内分泌学、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产科、儿科、胚胎发育学、遗传学、流行病学,以及社会学、心理学、法学、伦理学等许多学科。生殖健康不仅包括了人类一生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年龄阶段的保健,即婴幼儿期、儿童期、青春期、育龄期、更年期及老年期保健;还涉及到特殊目标人群的保健,即青少年、男性的性健康和男性参与生殖健康及其责任与义务;同时包括社会、经济、心理、环境、人权、法律、伦理等相关领域。因此,要促进和改善生殖健康,就必须为妇女和男性提供贯穿其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优质生殖保健,也就是要为他们提供能满足其生殖健康需求的各种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和服务。

生殖健康的医学道德要求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数目;夫妇有权知道和获取他们选定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有权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妇女能够安全地妊娠并生育健康的婴儿。

生殖健康已不仅仅是生物医学的概念,而是扩大到了社会科学的范畴。生殖健康要领的基础是男女平等,人的健康特别是妇女权利是生殖健康的核心,生殖保健服务是实现生殖健康的手段,强调服务对象的需求、参与、选择和责任是生殖健康的特点。

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伦理问题

人类的自然生殖是由男性的精子与女性的卵子在输卵管内受精形成受精卵,该受精卵分裂成胚胎在子宫内着床、发育成熟而分娩的一个连续过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生物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代替自然的人类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目前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主要有三种: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和克隆。本节仅对前两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伦理分析。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概况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形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形式有人工体内授精和人工体外授精两种。

(1)人工体内授精是用人工的方法将丈夫或捐赠者的精子注入女性子宫腔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生殖技术。该种生殖技术有下列三种方式:①夫精人工授精也称同源人工授精,指用丈夫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男方精液正常,但性交有障碍,不能使精子正常射入女性生殖道内;精子数量较少、精子畸形率高及精液不液化等;女方阴道、宫颈畸形,精液不能正常进入生殖道内者。通过把丈夫的精液收集、分离、优选,B超监测排卵,卵泡破裂当日将精子注入妻子宫腔内。②供体人工授精也称异源人工授精。丈夫精液无精子等男子不育症,男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或男女双方均是同一常染色体隐性杂合体,男方为Rh+血型、女方Rh-血型等情况,往往采用他人提供的精子。③代理母亲。因为妻子不能排卵或其子宫不能使受精卵着床,而将丈夫的精液注入愿意代理妻子怀孕的能够供卵的第三者女性子宫腔内受精、怀孕和分娩,所生子女交给提供精液的男性的妻子以母亲身份抚养。

(2)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它是用人工的方法使精子、卵子在体外培养皿中受精,待受精卵发育至一定阶段而植入子宫自行发育的技术。体外授精包括诱发超排卵、人工授精与体外培养及胚胎移植三个关键性步骤。

由于精子既可以来自丈夫,也可来自第三者,卵子既可以来自妻子,也可以来自第三者,体外授精后既可以植入妻子的子宫,也可植入其他女性的子宫(代理母亲或称代孕母亲),因此人工体外授精共有八种类型:即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丈夫的精子与第三者的卵子、妻子的卵子与第三者的精子、第三者的精子与第三者的卵子,上四种体外授精后均植入妻子的子宫或均植入代理母亲(代孕母亲)的子宫。

对输卵管缺如、阻塞、损伤、无卵或卵巢功能障碍、子宫病患或已切除子宫不能妊娠的妇女而言,体外授精是唯一的生育方法。体外授精技术还可以与遗传学研究和优生学研究密切联系起来。比如,对有遗传病的患者胚胎进行着床前遗传学诊断,发现遗传缺陷者不用于胚胎移植;对严重少精或弱精症患者,可通过显微操作技术,选择一个健康的精子直接注射到卵中使卵受精;甚至有可能把某些优秀基因植入受精卵内。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的情况

1790年英国医生约翰·享特将一位尿道下裂患者的精液采集后,注入患者妻子的阴道内而使其怀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夫精人工授精。人工体内授精的技术要求并不太高,成功率很高。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已达百万以上。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于1978年7月25日在英国诞生,此后,体外授精在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成功率从1%~2%提高到25%,从剖腹产发展为自然分娩。国际辅助生育技术监控委员会2012年7月发布的报告显示,自1978年首名试管婴儿诞生以来,全球已有500万试管婴儿降临人世,其中一半在过去6年中诞生。这说明辅助生殖技术已经成为不育治疗的”主流选择“。

现在,商业性的精子库已在不少国家建立起来,人类精子库的建立,开辟了人工生殖的更大可能性,例如,在丈夫将行绝育术、从事极危险工作或子女不幸夭折等特殊情况下,事先把精液保存起来,可供以后授精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积极地推动了优生学的研究。

我国生殖技术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1982年原湖南医学院将人类授精的研究用于临床获得成功;1986年青岛医学院建成了国内第一座人类精子库;1985年9月,原北京医科大学第一次进行人卵体外授精和受精卵分裂成功;1986年9月,原湖南医学院用冷冻精子体外授精成功;1988年3月10日,我国首例试管婴儿在原北京医科大学附属三院诞生;1996年诞生了首例单精子卵细胞浆显微授精助孕成功的第二代”试管婴儿“,仅比世界上的第二代”试管婴儿“晚出生4年。目前我国已将种植前基因诊断应用于临床,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正在缩小。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道德困惑

自然生殖过程所形成和习惯了的一整套伦理道德关系,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介入而发生了解体,特别是异源性人工体内、体外授精和代理母亲,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1.人工授精是否破坏了婚姻与家庭关系

人工授精是否有悖人道,破坏神圣的婚姻与爱情。有人认为: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了配种,把夫妻之间性的结合分开,把家庭的神圣殿堂变成一个生物学的实验室,从而破坏婚姻关系,是有悖人道的。事实上,婚姻是由情爱培养的人与人的关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性的垄断,而是彼此间的爱情、亲情和对儿女的照料。人工授精在伦理和法律上是否接受的重要根据就是看它是否促进夫妻之间真挚爱情的巩固和发展,是否促进家庭的幸福以及对他人或社会有无损害。1982年,原湖南医学院冷冻精液人工授精试验成功的消息传出后,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收到夫妻共同写的要求人工授精的来信两千多封,这不难说明人工授精对促进家庭婚姻幸福、解除”无后之忧“的积极意义。

传统道德观把婚后无嗣的夫妻收养别人生育的孩子看成是合乎道德的,而且很多这样的家庭关系和睦、生活美满。相比之下,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为夫妻双方所希望,从血缘关系上讲比养子更亲,这一家庭行为同样应被现代家庭观所接受而不该遭到指责。事实上,除了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家庭关系外,还存在各种非血缘关系的家庭。

2.供体人工授精是否有损于妇女的贞节

有人认为,非配偶人工授精所用的是第三者的精子,这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这是封建伦理观的典型反映。供体人工授精与性行为毫无关系,它同输血一样,都是通过医学科学手段,将他人细胞(血细胞或精细胞)输入体内。供体人工授精既维护了夫妻彼此对爱情的忠贞和夫妻性生活的专一性,又满足了他们生一个”自己的“孩子的正当愿望,应该说,它是巩固和发展爱情的催化剂。

3.人工授精会不会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

这是人工授精所面对的最为突出的道德问题。异源性人工体内、体外授精生育的孩子有多个父母,包括遗传父母(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养育父母(孩子出生后负责养育的父母)、孕育母亲(代理母亲)。我们可把上述各种身份归入”生物学父母“和”社会学父母“两大类。遗传父母、孕育母亲均属”生物父母“,而养育父母属”社会父母“。

涉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生物-遗传的亲子观;二是社会-赡养的亲子观。现在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负责养育的社会父母是道德上、法律上的合法父母,因为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也比提供胚胎营养、发育场所更重要。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养育行为建立的。同时,这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生殖技术的开展。当然,真正确立这种新观念还需要人们改变传统的、强调生物学的遗传血缘关系的亲子观念。

4.代理母亲是否合乎道德

人工体内、体外授精都有代理母亲的形式,代理母亲是否合乎道德? 这是一个一直有争议的问题。赞同的观点认为,”代孕“合同并非以婴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也并非以代孕者的人身器官——子宫——为标的的租赁合同。”代孕“合同是一类劳务提供合同,合同标的是代孕劳务行为,这和我们常见的”奶妈“性质相似,并无侮辱女性之意,相反,为不能养育胎儿的女性带来了福音,应该受到肯定。反对者认为,此种技术物化人性,也贬低人性价值。一些女性主义者甚至将”借腹生子“视为女人简化为”子宫“的极致表现。同时,透过”借腹“合同,贫穷女人可能沦为有钱女人的生产工具。此外,还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如若代理母亲产下先天性残疾的新生婴儿,买方必不肯接受,这种”合同“将如何继续履行便是一道无法解决的难题;再如有的”代理母亲“在生育后对孩子产生感情,拒绝按协议交出孩子等等。

我国的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根据卫生部所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代孕行为不合法。代孕行为会引发道德、法律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因为医学检查不严导致疾病的传染;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导致孩子监护权产生混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代孕行为而引起家庭不稳定,有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国、德国也禁止进行这种医疗手术;英国有条件地允许以此作为治疗不孕症的医疗手段,但明文禁止因此而提供或接受高额的报酬;美国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州甚至允许将”代人生子“作为一种商业行为。

5.胚胎地位问题

体外授精面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对受精卵或胚胎操纵所引起的。对受精卵和胚胎的操纵是否合适? 冷冻或解冻的胚胎是否有生存的合法权利? 人工体外授精后剩余的胚胎是否可用作科学研究?

1984年底,澳大利亚当局在经过几个月的争执后,同意破坏两个”已成遗孤“的胚胎。这两个胚胎是美国一对拥有百万家财的里澳斯(Rios)夫妇冷贮在墨尔本医疗诊所的。他们因不育症而无子女,后来不幸在一次飞机失事中丧身。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这两个胚胎有没有权利活下来继承他们的财产? 是否应该破坏他们?

在一般的俗世道德看来,胎儿并不是人,不具有人的地位。

人是有理性、有自我意识的、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一定义务和权利的主体或行为者。胎儿不是一个社会的人,仅仅是人的生物学产物。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剩余受精卵或胚胎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何处理和利用胚胎涉及夫妻双方道德、法律的方方面面,当事人双方有权处理胚胎,但必须建立在一方对另一方尊重、信任、承诺的基础上,不应将其商品化。

人工体外授精后剩余的胚胎具有科研价值,但由于人们对人的生命标准的认识、观点不同,是否可行就出现了差异。如法国、德国不允许用胚胎进行研究,英国允许用14天前的受精卵进行研究,有些国家规定在严格地控制下可以进行胚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