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简明编校应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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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法律法规(19)

江苏省地图JiɑngsuShenɡDitu九华山JiuhuɑShɑn话说长江HuɑshuoChɑngJiɑnɡ5.9某些地名可用中国地名委员会认可的特殊拼法。陕西日报ShɑnxiRibɑo5.10书刊名称中的中国少数民族和外国的人名、地名可以按原文的拉丁字母拼法拼写,也可以按汉字注音拼写。成吉思汗的故事ChengjisihandeGushi怀念班禅大师HuainianBanchanDashi

铁托选集TietuoXuonji

居里夫人传JuliFurenZhuan

威廉·李卜克内西传WeilianLibukeneixiZhuan在伊犁ZaiYili

拉萨游记LɑsɑYouji巴黎圣母院BaliShengmuyuan维也纳的旋律WeiyenadeXuanlü5.11数词十一到九十九之间的整数,连写。十三女性ShisɑnNüxinɡ财政工作三十五年CɑizhenɡGonɡzuoSɑnshiwuNiɑn六十年目睹怪现状LiushiNiɑnMuduGuɑiXiɑnzhuɑnɡ黄自元楷书九十二法HuɑnɡZiyuɑnKɑishuJiushi’erFɑ5.12“百”“千”“亿”与前面的个位数,连写;“万”“亿”与前面的十位以上的数,分写。

美国二百年大事记MeiɡuoErbɑiNiɑnDɑshiji一千零一夜YiqiɑnLingYiYe

十万个为什么ShiWɑnGeWeishenme

5.13表示序数的“第”与后面的数词中间,加短横。第二国际史Di鄄erGuojiShi第三次浪潮Di鄄sanCiLangchao5.14数词和量词分写。

一条鱼YiTiaoYu两个小伙子LiangGeXiaohuozi5.15阿拉伯数字和外文字母照写。

赠给18岁诗人Zenggei18SuiShiren1979-1980中篇小说选集1979-1980ZhongpianXiaoshuoXuanjiBASIC语言BASICYuyanIBM鄄PC(0520)微型机系统介绍IBM-PC(0520)WeixingjiXitongJieshao5.16中文书刊的汉语拼音名称一律横写。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风、金惠淑、姜树森。

(1984年12月25日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发布)1.分写和连写

1.1由专名和通名构成的地名,原则上专名与通名分写。太行/山(注)松花/江汾/河太/湖舟山/群岛台湾/海峡青藏/高原密云/水库大/运河永丰/渠西藏/自治区江苏/省襄樊/市通/县西峰/镇虹口/区友谊/乡京津/公路南京/路滨江/道横/街长安/街大/马路梧桐/巷门框/胡同1.2专名或通名中的修饰、限定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连写,双音节和多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分写。

西辽/河潮白/新河新通扬/运河北雁荡/山老秃顶子/山小金门/岛景山/后街造币/左路清波门/直街后赵家楼/胡同朝阳门内/大街南/小街小/南街南横/东街修文/西小巷东直门外/南后街广安门/北滨河/路广渠/南水关/胡同1.3自然村镇名称不区分专名和通名,各音节连写。

王村江镇县周口店文家市油坊桥铁匠营大虎山太平沟三岔河龙王集龚家棚众埠街南王家荡东桑家堡子1.4通名已专名化的,按专名处理。

渤海/湾黑龙江/省景德镇/市解放路/南小街包头/胡同/东巷1.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中的姓和名连写。

左权/县张之洞/路欧阳海/水库

2.数词的书写

2.1地名中的数词一般用拼音书写。五指山WǔzhǐShān九龙江JiǔlónɡJiānɡ

三门峡SānménXiá

二道沟ErdàoGōu

第二松花江Di‘erSōnɡhuāJiānɡ

第六屯Dìliùtún

三眼井胡同SānyǎnjǐnɡHútónɡ

八角场东街BājiǎochǎnɡDōnɡjiē

三八路SānbāLù

五一广场WǔyīGuǎnɡchǎnɡ

2.2地名中的代码和街巷名称中的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203高地1203Gāodì

1718峰1718Fēnɡ

二马路2Mǎlù

经五路Jīnɡ5Lù

三环路3Huánlù

大川淀一巷Dàchuāndiàn1Xiànɡ

东四十二条Dōnɡsì12Tiáo

第九弄Dì鄄9Lònɡ

3.语音的依据

3.1汉语地名按普通话语音拼写。地名中的多音字和方言字根据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审定的读音拼写。

十里堡(北京)Shílǐpù

大黄堡(天津)Dàhuánɡbǎo

吴堡(陕西)Wúbǔ

3.2地名拼写按普通话语音标调。特殊情况可不标调。

4.大小写、隔音、儿化音的书写和移行

4.1地名中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分段书写的,每段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特殊情况可全部大写。

李庄Lǐzhuānɡ

珠江ZhūJiānɡ

天宁寺西里一巷TiānnínɡsìXīlǐ1xiànɡ4.2凡以ɑ、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ɑ、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西安Xī‘ān建瓯Jiàn’ōu天峨Tiān‘é

4.3地名汉字书写中有“儿”字的儿化音用“r”表示,没有“儿”字的不予表示。

盆儿胡同PenrHutonɡ

4.4移行以音节为单位,上行末尾加短横。海南岛Hǎi鄄nánDǎo

5.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书写5.1能够区分专、通名的,专名与通名分写。修饰、限定单音节通名的成分与其通名连写。

解放/桥挹扛/门黄鹤/楼少林/寺大雁/塔中山/陵兰州/站星海/公园武汉/长江/大桥上海/交通/大学金陵/饭店鲁迅/博物馆红星/拖拉机厂月亮山/种羊场北京/工人/体育馆二七/烈士/纪念碑武威/地区/气象局5.2不易区分专、通名的一般连写。

一线天水珠帘百花深处三潭印月铜壶滴漏

5.3企事业单位名称中的代码和序数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0l矿区50lkuànɡqū

前进四厂qiánjìn4chǎnɡ

5.4含有行政区域名称的企事业单位等名称,行政区域名称的专名与通名分写。

浙江/省/测绘局费/县/汽车站郑州/市/玻璃厂北京/市/宣武/区/育才/学校5.5起地名作用的建筑物、游览地、纪念地和企事业单位等名称的其他拼写要求,参照本规则相应条款。

6.附则

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的特殊要求,地名的拼写形式在不违背本规则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作适当的变通处理。

注:“/”表示分写。如:太行/山,表示用汉语拼音拼写时,拼作TàihánɡShān

(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1999年4月5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付酬。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出报酬,并一次向作者付清。

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不适用版税付酬方式。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五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八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预付总报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出版,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六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十二条采用版税方式付酬的,著作权人可与出版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出版者向著作权人预付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作品发行后出版者应于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十三条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没有与著作权人签书面合同,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没有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四条出版社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社应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五条出版者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由于非著作权人原因导致作品未能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应按合同约定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60%向著作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作者主动向图书出版社投稿,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满六个月,既不与作者签订合同、不予采用又不通知作者的,出版社应按第六条规定的同类作品付酬标准平均值的30%向作者支付经济补偿,并将书稿退还作者。

第十七条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一、图书编校差错率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