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中国儒学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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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亲亲相隐(3)

《游叙弗伦篇》这个文本是比较复杂的,理解苏格拉底的本意,不是那么轻而易举,不是从语言文字的直线性、逻辑上的理解,就能得到的,因为苏格拉底善于巧妙地运用反讽、归谬、辩证法的技巧。

游叙弗伦的父亲把一个杀人的奴隶绑缚后扔在沟里,出去办事,结果忘了。等他回来,发现奴隶已经死了,虽然奴隶是个杀人犯,但游父依然失职了。

游叙弗伦知道后,准备告发自己的父亲,并认为自己的父亲对神不虔敬。在法庭之外,他遇到苏格拉底。这时,苏格拉底也遭到控告,罪名是藐视旧神。苏格拉底首先“恭维”游叙弗伦说:不是每个人都能这样做,只有拥有极高智慧的人,才会告发自己的父亲。苏格拉底装作不懂,说:游叙弗伦,你太高明了,你来开导开导我,让我变得更聪明吧。你有什么证据说明,诸神都认为你的奴仆之死是不公正的呢?你用什么来证明,儿子以杀人罪控告父亲,是正确的呢?

那你来帮我解除这些困惑吧。如果你能,我一定会对你的智慧赞不绝口。其实,他是给游叙弗伦设计了一个圈套,让他慢慢自动入套。果然,游叙弗伦上当了。最后,苏格拉底成功地奚落了他,使他落荒而逃。其实,苏格拉底的用意很明确,他不想把自身的意志强加给游叙弗伦,而希望对方自己用心体会出来,体会到子告父罪是有问题的。在讨论的过程中,苏格拉底问了游叙弗伦关于“虔敬”的问题,他假装表示,对“不虔敬”的概念一无所知。游叙弗伦说:凡令诸神喜悦的,就是虔敬的。凡不令诸神喜悦的,就是不虔敬的。苏格拉底说:好极了!这正是我想得到的。其实,这是反讽,不是苏格拉底的本意。苏格拉底指出,诸神的喜好并不一致。苏格拉底运用他的对话艺术,引诱游叙弗伦三次定义“虔敬”,一次跟一次不一样,慢慢地,苏格拉底把游叙弗伦引向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游叙弗伦最终绝望地走了,苏格拉底以巧妙的讽刺和对话的策略,让游叙弗伦放弃了最初的观念。在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讨论的结尾,苏格拉底庄重地说:你不能起诉你年迈的父亲,除非你确切地知道何为虔敬,何为不虔敬。

我们应该承认,在容隐的问题上,西方思想史和中国思想史、西方法律史和中国法律史,拥有许多共通性。其实,不只在古希腊,近代西方也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比如,法国启蒙主义大师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商榷了两条法律条文。一条是:盗窃者的妻或者子,如果不揭发盗窃行为,便降为奴隶。孟德斯鸠评论道:这项法律违反人性。妻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丈夫呢?

儿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父亲呢?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正如我在前面提到的,法理应该服从于人性、人情,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说的。当然,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人情,但法理的根据从根本上而言应来自人情,法律要从更大的意义上维持和保护人权、隐私,维系社群。孟德斯鸠针对的另一条法律条文是:允许与人通奸的妻子的子女或者丈夫的子女来控告他们,并对家中的奴隶进行拷问。孟德斯鸠评论道:这真是一项罪恶的法律。它为了保存风纪而破坏了人性,而人性却是风纪的源泉。孟德斯鸠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貌似公正的法的条文却是对法理精神和人性的践踏。可见,人类要维护最重要最根本的东西,亲情就在其中。

前面我已提到,如何对待“忠”和“孝”的两难选择。选择的基本立足点在哪里?我觉得还是人情、人性。西方哲人苏格拉底等,与东方哲人孔子孟子等,在容隐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相通性。可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东圣西圣,心同理同。亲亲相隐、容隐可以说是一个人类性的问题。由此可见,儒家在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辩证综合具有普遍的意义。

第四节 容隐制与人权

实际上,如果我们平情体察,孔孟有很多高于一般人的智慧,其涵盖的深意对中国历史文化、政治法律制度、民间社会有很多正面的深入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中的父子关系不只是生物性的血缘传承关系,更重要的是道德恩亲关系,故有人常常诋毁中国文化不过只是动物性、生物性的、传种接代的文化,是极为不通之论。

在《儒家伦理争鸣集》一书中,我收入了当代法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忠信教授的三篇文章,这些文章围绕容隐制和中西容隐制的比较来展开。

最近我也读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丹红先生的文章,他是特免权法方面的专家,在容隐制度史等方面有精到的研究。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生陈壁生(导师是陈少明教授)的博士论文《亲亲相隐:从经典、故事到传统》也特别重视我国刑法史与社会史的材料。以上这些研究都有相当的水平。以下我综合范忠信、吴丹红、陈壁生等人的研究成果,谈一下历史上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对我国法制史建设的影响、价值与意义。

孔子“父子相隐”的思想成为中国历代制定法律的根据。出土文物云梦睡虎地竹简中,有大量秦代的法律文书。云梦竹简的主人叫做“喜”,在他的墓穴中,其身体各个部位,按他生前理解的重要、次重要的关系,放置着秦代的各种法律条文。秦代虽说是暴政时期,但它的思想文化也很复杂,我们看到一些为政方面的资料仍然延续了孔孟思想。在亲亲互隐的问题上也是如此。秦代法律规定的不仅仅是罪犯的亲人可以回避,而且是,根本不允许亲人告发指证。

秦律说:“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也就是说,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公家不予受理,而且会判处行告者有罪。传统法律是不允许告发亲人的,告发亲人者违法。顺便说一句,我国也是一个法律大国,有大量文书档案、案例与法律条文。2006年下半年,湖北的考古专家又在云梦发掘出一批汉简,基本上是法律文书,与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的材料相呼应与补充。我国有深厚的法律文化传统,值得我们重视,希望哲学界与法学界联起手来研究,因为历史上的观念、制度与民间习俗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

后世儒家不断纠正法家,解构法家。商韩之法的“公”,指国家权力、帝王权力,这与孔孟之公共事务的正义指向有原则的不同。法家有功利化、工具性的趋向,为富国强兵的霸王之政治目标,牺牲人的丰富的价值乃至戕害人性与人情。商韩之法以刑赏二柄驾驭、驱使百姓,而且意在泯灭百姓私人利益,化私为公(其公即是霸主的“国家利益”)。法家主张告奸,推行军事化的什伍连坐,明目张胆地以国家权力破坏家庭及邻里关系,完全无视私人领域或空间,尤其破坏了人间最宝贵的亲情。历朝历代,平民及其知识人都是举起孔子儒家的亲亲相隐的大旗来反抗皇权专制的什伍连坐的。

陈壁生正确地指出:董仲舒《春秋》

决狱,从公羊学中发掘父子相隐,并推广到养父子相隐。《盐铁论》中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民间人士、儒生,强烈反抗、抗议皇权专制,与主张申商连坐之法的权贵桑弘羊之流展开了斗争,依据的即是孔孟之道与公羊《春秋》。汉代昭、宣时期是制度儒家化的重要时期。宣帝时汉政府彻底放弃“重首匿之科”的刑罚原则,承认隐匿。东汉章帝白虎观会议,把相隐范围扩大到兄弟、朋友、夫妇。

《白虎通》是儒家制度化的典范,自此容隐制进一步完备起来,成为传统社会保障私领域,防止公权力滥用的重要依据。在本土法律文化中,孔子“父子相隐”

思想制度化为汉、唐、清律的“同居相为容隐”、“亲属相为容隐”,这种个人权利与隐私权意识的生长制约了专制皇权。

汉代《汉律》所说的“亲亲得相首匿”,来自《公羊传》何休的注引。《汉书·宣帝本纪》云:

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也就是说,子女隐藏犯法的父母,妻子隐藏犯法的丈夫,孙子隐藏犯法的祖父母,都不会被判刑。汉宣帝的这份诏书,不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理上,肯定了容隐制。“父子相隐”的思想到汉代已推扩至夫妇、祖孙的关系,此后为历代刑律所遵循。吴丹红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