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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公正与平等:社会治理的根本道德原则(1)

本讲提要

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因而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这就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

“贡献原则”。当我们依据这一原则具体对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平等是最重要的社会公正。因为,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就是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原则。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就是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

一、异议相与析:偶听于丹讲《论语》

不知何故兮,于丹一下子火起来了。随便打开电视,由不得你选择,于丹就给你讲《论语》,今日不妨将她的“妙论”拿出来,与在座诸位“奇文共欣赏,异议相与析”。单说她解释《论语》的那段对话:“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

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于丹望文生义,竟然说孔子反对以德报怨。她竟然不知道,以德报怨就是所谓“宽恕”、“恕”;而“忠恕之道”乃是孔子的“一以贯之”的根本思想。孔子怎么会反对以德报怨呢?孔子反对的只是片面化、绝对化的以德报怨;而主张以德报怨与以怨报怨的结合,亦即该以德报怨时就以德报怨、该以怨报怨时就以怨报怨:这就是孔子的“以直报怨”。所以,孔子的“以直报怨”包含两个意思:一是以德报怨,是美德的最高境界;一是以怨报怨,是美德的基本境界。以德报怨属于仁爱范畴,所以说是美德的最高境界;以怨报怨属于公正范畴,所以是美德的基本境界。

然而,人们往往以为以怨报怨是不道德的。确实,以怨报怨意味着:你若害我,我就害你;你如割我一只耳朵,我就割你一只耳朵;你若挖掉我一只眼睛,我就挖掉你一只眼睛。这怎么能够是一种美德呢?是的,这就是一种美德,这就是《圣经》所倡导的那种美德:“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那么,《圣经》

和《论语》所倡导的这种美德和道德叫做什么呢?叫做公正:以怨报怨属于公正原则;以德报怨属于仁爱原则。因为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都是同一概念。

只不过,正义一般用在庄严、重大的场合。例如,就战争来讲,大都说正义战争,而不说公道战争、公平战争或公正战争。但是,说公道战争、公平战争或公正战争也不算错:它们与正义战争无疑是一回事。公平与公道,一般用于社会生活的各种日常领域。例如,我们常说公平与效率、公平分配、待人公道,而不说正义与效率、正义分配、待人正义。但是,说正义与效率、正义分配、待人正义也不算错:这两种说辞显然也是一回事。公正则介于正义与公平或公道之间:它比公平和公道更郑重一些,比正义更平常一些,因而适用于任何场合。那么,究竟何谓公正?

关于什么是公正,给它下一个定义,是极其困难的。现在,特别是西方的一些法学家,认为公正是不能下定义的。那么,关于公正,我们现在有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还是有的,这就是柏拉图的定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亦如是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柏拉图和乌尔庇安的定义被后来历代思想家所承认而成为公正的经典界说。粗略地看,这个定义还是能够成立的。公正就是给人以应得,你应该得到什么,就给你什么,你不应该得到什么,你就不要得到什么,这确实就是公正。你应该得到好报,因为你行善,那么你得到好报,你不断升迁,或者说你长寿,我们就说,这是公正的;相反,好人没有好报,就是不公正的。看到这种情况我妈往往就会说:“老天爷啊,你怎么这么不公正啊!”“这个人那么好哇!怎么还叫车给轧死了?老天爷啊,你怎么这么不公正啊!”他不应该得到被轧死的这样一种遭遇,老天爷却给了他,这就是给人以“不应得”,就是不公正。“给人以应得”和“给人以不应得”,这也就是公正与不公正的定义。

但是这个定义,说起来它比公正本身还晦涩。因为什么叫“给人以应得”?

仔细推敲起来,它是非常晦涩、含混的。给人以应得,粗略地看,正如柏拉图所言,就是对人做应做的事:“公正就是做应该做的事。”但是,真正讲来,我对人做我应该做的事情,这个就叫做公正吗?未必。比如说,有一个乞丐,我和他素不相识,我给他钱,或者给予他帮助,这是应该的,我对他做了我应该做的事情,但是你能说这是公正吗?显然不能。30年后,如果那个乞丐成了富翁,而我却穷困潦倒了,他反过来帮助了我。这个时候,他做了他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这样做是公正的。相反,如果他虽然有钱却不帮助我,那么就是不公正的。

可见,应该的不都是公正的,公正是一种特殊的应该,是一种具有回报或交换性质的应该,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说到底,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就是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就是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等害交换;善有善报就是等善交换。我困难的时候你给我100块钱,你困难的时候我也给你100块钱。你困难的时候我帮助你,那么我困难了你也帮助我。这叫做等利交换,是公正的一个方面,是公正的正面、阳面。相反的,《圣经》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烙还烙。你挖我一个眼睛,我也挖你一个眼睛,你割我一个耳朵,我也割你一个耳朵。这叫做等害交换,是公正的另一个方面,是公正的阴面、反面。合而言之,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就叫公正。

那么,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是否就是不公正呢?不一定。因为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恶的,一类是善的。善的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比如说,“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你不能因为它是不同等的利益相交换而说它是不公正。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它超越了公正不公正,它叫做“仁爱”。

另一种善的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不是不等利交换,而是不等害交换。你割了我耳朵,我不割你耳朵,或者我仅仅骂你两句。这就是你给我大害,我给你小害或者是我不给你损害,属于不等害交换。你不能说这种不等害交换是不公正,也不能说它是公正,它超越了公正不公正,它叫做“宽恕”。宽恕和仁爱是高于公正的一种道德境界,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我们把这种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叫做善的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

另一种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是恶的。举例说,我给你一万块钱,而你有钱的时候,你非常吝啬,你忘恩负义,或者说你给我很少,这种不等利交换,显然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是恶的。这种不道德的恶的不等利交换,就叫做不公正。

你仔细想一想,是不是这样?同样,你给我小的损害,你割我一个耳朵,我割你一个脑袋,这就是不等害交换,其净余额是一种纯粹的损害,属于纯粹害人,因而是不应该、不道德的,是恶的。那么这种恶的不等害交换行为,显然也是不公正。

因此,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不公正就是恶的不同等利害相交换,就是恶的不等利交换与恶的不等害交换;公正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就是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这就是公正与不公正的定义。这个定义可能令人困惑:你割别人的耳朵怎么可能是一种善呢?公正无疑是一种善哪!一切公正都是善!可是,按照这个公正的定义,等害交换就是行善。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割我的耳朵,那么我割你耳朵就是等害交换,就是行善。对不对?那么,人们就会怀疑,你割别人的耳朵是纯粹害人,怎么能是行善?其实就是在行善!为什么呢?

因为,如果我不割那个割了我的耳朵的人的耳朵,或者不使他受到相当失去一个耳朵的惩罚,那么,他今天割我的耳朵,明天就会割你的耳朵,照此下去,全社会的人可能都会没有耳朵!你想,如果没有“等害交换”,损害别人的人不受到相应的损害,那么这个社会岂不到处都是杀人放火的恶贼?

因此,据马克思的女婿拉法格考证,公正的真正起源,并不是“等利交换”,而是等害交换。自古以来,公正便分为分配的公正和报复的公正两大类型。

公正不是起源于分配的公正,而是起源于报复的公正。等利交换,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叫做分配公正;等害交换,叫做报复公正。拉法格的考证在我看来是令人信服的;公正起源于报复,起源于等害交换。所以,你看新旧武侠小说,它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就是报复!就是要害那些损害别人的人!这样,每个人的安全才能够得到保障。我们现在为什么都规规矩矩地坐在这儿啊?谁没有恨哪!你们在座的诸位,谁敢说,对于某一个人没有久积的恨哪!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你多么希望你深恨的人死啊!可是你为什么没有弄死他呢?

因为你不敢哪!你为什么不敢?因为等害交换,杀人偿命,你弄死他,你的命也就没有了。

弗洛伊德反复讲,人类具有巨大的攻击性,比狼、比老虎,比一切凶恶的动物,都具有攻击性。你就想一想日寇南京大屠杀,一下子就屠杀30万!想一想希特勒毒杀犹太人,一下子就毒杀600万!中国战国的那个白起,也好不了多少,一下子就坑杀40万赵军啊!这是何等的凶残哪!你想,动物界哪有这么残忍、凶残的行为?那么,这种巨大的攻击性,这种能够使社会崩溃的攻击性,是靠什么东西来压抑住,来升华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呢?靠公正,靠等害交换。所以,我们现在得到一个结论:等害交换可能是一种巨大的善!公正,即使是损人的公正,它也因保障每个人的安全从而使社会能够存在发展而是一种巨大的善。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一样,是善的,是公正的正反面:公正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

但是,这个定义遭到有些人的反对。他们质问我:你把公正定义成是等利交换,这不是把公正降低为一种经济法则,降低为等价交换了吗?这种反对是不能成立的。殊不知,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一种交换哪!每个人都是无法单独生存的。建立社会,建立这个“利维坦”,建立这个怪物,建立这个吞噬自己自由从而使自己异化的怪物,目的没有别的,就是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得到一个人无法得到的利益,避免一个人无法避免的损害。所以社会原本就是一种利益交换体系,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一种利害交换,都是一种利益交换和损害交换。只不过这种利益交换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交换,一类是非经济交换。

经济交换的特点在于,这种交换的行为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非经济交换则是一种因果关系。经济交换,比如我到早市上去买菜。卖菜妇说,“我的大白菜好哇,你快来买吧!来一棵吧!”她当然不是白给你,她给你这个大白菜是为了换取你的钱!她给你白菜是手段,换你的钱是目的。所以,一切经济交换都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相反,非经济交换一般不是目的手段的关系,而是一种因果关系。比如说,某人在他发迹而我穷困的时候,给过我一些钱;现在轮到他穷困我发迹了,我也给了他一些钱。这是一种利益交换,但不是经济交换,而是非经济交换。因为我给这个人钱并不是为了从他那里再得到钱,而是因为他曾给过我钱:这种交换不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是一种因果关系。

佛教讲因果,就是看重这种非经济交换。“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都是因果关系,而不是目的与手段关系;因而都是非经济交换,而不是经济交换。

非经济交换只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不是目的手段关系。你割我一个耳朵,这是原因,现在我割你一个耳朵,这就叫做结果。是不是啊?你不能说这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因为你割我耳朵,目的肯定不是为了叫我来割你的耳朵。我割你的耳朵,这是你割我耳朵的结果,而不是你割我耳朵的目的。所以,我们相互割耳朵不是目的手段关系,而只是因果关系,因而属于非经济交换范畴。谈恋爱往往也都是一种因果关系。以爱易爱,爱也是一种交换哪!

谈恋爱你以为它不是交换啊?那就大错特错了。你爱她,把你所有的都奉献给她了,你就可能得到她对你的爱。她爱你不是为了从你那里得到钱物,而只是因为她从你那里得到爱。有人谈恋爱的时候总埋怨,说对方不爱自己。马克思说,那是因为你对她的爱没力量!爱情也往往是“一报还一报”,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只不过这种交换是“非经济交换”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