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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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6)

无私利他仅仅适用于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而不适用于利益一致可以两全的情况,意味着:无私利他是一个偶尔的道德原则。因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利益一致、可以两全无疑是一个恒久的、正常的现象;而利益冲突、不可两全则是一个偶尔、例外的现象。任何社会要能够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在正常的、恒久的、多数情况下是利益一致而可以两全的;否则,如果利益冲突不能两全是一种恒久的、正常的情况,这个社会就得崩溃。所以,利益冲突是例外,利益一致是常规。这样一来,无私奉献既然仅仅适用于解决利益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种例外的、偶尔的道德原则。这就是无私利他的适用范围。它不是一个常规的恒久的道德原则,常规的恒久的道德原则是“为己利他”。但是“为己利他”也不是绝对的,它仅仅适用于利益一致的情况。因为在利益冲突的时候,你不能为己利他。这不是因为为己利他不好,而是因为在利益冲突的时候,你必定不是“无私奉献、自我牺牲”,就是“损人利己”,而绝不可能“为己利他”。因为“为己利他”是利益一致的体现,是人们利益一致的道德原则。从这一点看,“为己利他”就是一个恒久的道德原则。因为人和人的利益一致是恒久的,“为己利他”就是一个恒久的、常规的道德原则,而“无私奉献”是一个偶尔的、例外的道德原则。

总而言之,任何道德终极分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无私利他”和“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或“为己利他”——都是相对的,都仅仅适用于一定场合;而只有道德终极总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才是绝对的道德原则,它在任何场合都适用。在利益一致的时候它适用,表现为不损害一人地一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表现为为己利他、己他两利;而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它也适用,表现为“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及“无私利他”。“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为己利他、己他两利”既然是利益一致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标准,那么也就应该是恒久的道德标准;反之,“最大利益净余额”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以及“无私利他”则因其是利益冲突情况下的道德标准,因而应该是偶尔的道德标准。这就是道德终极诸标准的适用范围。

七、吃人道德:照着讲与接着讲

五四运动的主将,如李大钊,陈独秀和吴虞等人,都写了很多文章否定儒家道德。他们的主要根据可以归结为一点:儒家道德体系虽然博大精深,但它的核心却是专制主义,因而就其整体来说,便是一种绝对的极端错误和极端有害的思想体系。因为专制主义不但违背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原则,剥夺所有人应该享有的各种平等权利,使所有人生活于一个极端不平等、不公正和无人权的等级社会;而且违背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原则,剥夺所有人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使所有人都生活于一个遭受全面的奴役、异化和不自由的社会,完全丧失个性而不可能实现自己的创造性潜能,因而必定极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造成社会停滞不前。

不但此也!儒家专制主义道德体系之谬误、负价值与罪恶,正如吴虞所言,更因其统治和毒害中国两千多年而无比地增大和膨胀:“其流毒诚不减于洪水猛兽矣。”所以,鲁迅借狂人之口,极为深刻而中肯地将孔子和儒家专制主义道德体系的本质归结为“吃人”“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这是何等的生动、中肯、深刻、正确和科学啊!以至五四运动80余年之后,我宁愿仍然“照着讲”这吃人道德,照着鲁迅、李大钊和陈独秀来讲儒家道德。不过,我还要“接着讲”。因为,依我之愚见,鲁迅等五四运动的反孔主将仅仅说出了儒家道德负价值之一半,而遗漏了另一半更为根本的负价值,那就是儒家的义务论或道义论。

义务论的负价值比专制主义更为根本,因为义务论是一种关于伦理学最根本的问题——道德终极标准——的谬论。围绕道德终极标准,古今中外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两大流派: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义务论又叫做道义论,在中国主要以孔子和儒家为代表。所有的儒家,孔子、孟子、荀子和宋明理学,乃至我们的冯友兰先生,当代新儒家,都主张义务论或道义论。李泽厚的观点其实也属于这个流派。义务论是我国两千年来的主流意识形态。在西方,义务论的主要代表就是康德和基督教。基督教伦理学家,像路德、加尔文和当代活着的弗雷彻,都是义务论者。义务论曾是西方的千年——中世纪——主流意识形态。诚然,中国的义务论比较温和,它有功利主义色彩。像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有功利主义色彩,不是纯粹的义务论,而是以义务论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基督教的义务论是最典型的、最纯粹的。康德的义务论也是典型的纯粹的义务论。所以,义务论,几乎古往今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都在倡导。

义务论的基本观点和我所讲的恰恰相反。它为什么叫做义务论呢?因为它是把道义、义务、道德、美德——而不是功利、利益、幸福——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功利主义正好相反,它是把功利、利益、幸福——而不是道义、义务、道德、美德——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是把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奉为道德终极标准的流派。二者的这一根本分歧,充分表现于对“为己利他”的评价。“为己利他”行为无疑只能增进而决不会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符合功利主义道德终极标准——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因而在功利主义看来是道德的。但是,在义务论看来,为己利他却是不道德的。因为它——如康德和冯友兰所说——“是一种为自己占便宜的机智”,是一种“巧于算账”的行为,而不是品德完善境界,不符合义务论的道德终极标准:增进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这就是自孔子以降,两千年来的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否定为己利他的根本原因。但是,我们的观点显然属于功利主义,我们说功利主义是真理,而义务论是谬论。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

首先,从义务论和功利主义的前提来看。义务论究竟是怎么得出“增减每个人的品德完善程度”是道德终极标准的?原来,义务论者都是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者。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者认为道德和美德是一种纯粹的善,因而道德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道德而道德,为了义务而义务,说到底,就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从而使人和动物区别开来,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这样一来,增进每个人品德完善程度也就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所以,义务论的前提是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这种道德起源和目的自律论,在上一讲中已经分析过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道德和美德不是一种纯粹的善,而是一种必要的恶,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目的(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而创造的害己手段(压抑、限制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这就是说,道德和美德本身是对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和压抑,是一种恶;而结果是保障社会的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是一种善。净余额是善,因而是必要的恶。必要的恶是不能自成目的性的。它不能以它自身为目的。因为必要的恶就其自身来说就是恶,恶显然不能自为目的。美德和道德本身对每个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和压抑,是一种恶,因而不能自成目的。如果说美德和道德自成目的,是自律的,是为了道德自身,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那就等于说:道德的目的就是为了压抑人的欲望、侵犯人的自由,就是为了压抑人的欲望而压抑人的欲望,就是为了侵犯人的自由而侵犯人的自由,就是为了害人而害人,就是为了作恶而作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