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与人生
12240100000010

第10章 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1)

本讲提要

道德终极标准是由若干标准构成的道德标准体系:一个总标准和两个分标准。总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减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分标准1,是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亦即所谓的帕累托标准:无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分标准2则是在人们利益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它在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表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标准;而在自我利益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表现为“无私利他、自我牺牲”

标准。

一、尾生之信与康德之诚

在我们这个堪称相对主义的时代,人们动不动就说:没有什么绝对的东西,一切都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终极的东西,一切都存在于过程之中。因此,他们一瞧见“道德终极标准”这几个字,就会嗤之以鼻:哪里会有什么道德终极标准呢?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存在道德终极标准?道德终极标准究竟是什么?

道德终极标准的提出,源于各种道德规范之间时常发生的冲突。“尾生之信”和“康德之诚”堪称这种冲突的典范。尾生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青年男子,他和一个女子谈恋爱,约会在大桥底下,因为大桥底下比较偏僻,好说话。但是大桥底下并不安全啊!当尾生赴约来到桥下时,河流涨水,洪水上来了。尾生面临一个道德难题:是守信而留在大桥底下还是离开大桥而逃生失信呢?离开大桥可以自救,但是那样一来就要失信;要是守信而留在大桥底下就不能自救:“贵生”道德规范和“守信”道德规范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他的选择是守信留在大桥底下!他抱住桥柱子,水往上涨,他就往上爬。结果,尾生被淹死了。这就是尾生之信!

就这一点来说,伟大的康德与尾生同样可笑。因为康德曾举例说,一个凶手正在追杀一个无辜者,这时候有一个人正好目睹了无辜者藏在什么地方。

凶手就问这个人:你看见一个人往哪里跑了?这时候这个人就面临着两种道德规范的冲突:是要“诚实”还是要“救人”?如果他要诚实,就得告诉凶手那无辜者藏在哪儿,那他就不是在救人而是在害人了;他要救人,就得违背诚实这一道德规范而欺骗凶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康德的答复是:要诚实,即使害人,也要诚实,因为诚实是一条“绝对的律令”。我们不妨将此称之为“康德之诚”。

康德之诚与尾生之信何其相似!确实,康德犯了和尾生同样的错误。究竟是要诚实还是要救人,要守信还是要自救?既然这些原则本身发生了冲突,那么,就无法从这些原则出发解决应该服从哪一个原则的问题,而只应该诉诸一个更高的原则,比如说,诉诸“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应该救人而撒谎,应该自救而失信。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够比人的生命更宝贵呢?

所以,救人和自救的正价值大于撒谎和失信的负价值,救人和自救的利大于撒谎和失信的害,净余额是正价值而不是负价值,是利而不是害。反之,诚实而害人,守信而轻生,净余额是负价值而不是正价值,是害而不是利。所以,应该撒谎救人,而不应该诚实害人;应该失信自救,而不应该守信而轻生。

不过,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最大利益净余额”这一原则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当“最大利益净余额”与其他原则,如“增进每个人利益”这一原则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比如,我们这儿大约有400人,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无辜者,你们每个人都能够活到100岁,都能够成为伟大的思想家和亿万富人,那么,利益净余额就会远远大于不杀死该无辜者的利益总量。这样一来,如果遵循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就应该杀死该无辜者,而这就违背了“增进每个人利益”的原则;如果遵循“增进每个人利益”的原则,就不应该杀死该无辜者,但又违背了“最大利益净余额”这一原则。那么,应该怎么办?应该服从哪一个原则?如此推导下去,最终应该服从的那个道德原则就是所谓道德终极标准。

道德终极标准就是最根本的道德标准,是产生、决定、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是在一切道德规范发生冲突时都应该服从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标准,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应该遵守而不应该违背的道德标准,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没有例外而绝对应该遵守的道德标准,因而也就是绝对道德标准。对于这个绝对道德标准,穆勒曾这样写道:“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或法则,作为全部道德的基础……这一个原则是在各种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进行判决的尺度。”道德终极标准无疑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为如果有两个,这两个道德原则还可能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只能遵循其中的一个,而必定违背另一个。那个应该违背的显然不是道德终极标准;而只有那应该遵循的才是道德终极标准。所以,道德终极标准只能是一个。那么,这一个道德终极标准是什么呢?

道德价值推导公式表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是衡量一切事物善恶对错价值如何之唯一标准,因而也就是衡量他们自己行为的善恶对错价值如何之唯一标准。一个人如果是个小偷,他的目的是偷得多多的钱,那么,他偷富人和偷穷人这两种行为,对他来说,前者便是应该的、对的、具有正价值的,而后者则是不应该的、不对的、具有负价值的。因为富人有钱,偷富人符合他多多偷钱的目的;穷人没钱,偷穷人不符合他多多偷钱的目的:他偷钱的目的,是衡量他自己行为价值的标准。反之,如果他的目的是做一个好人,那么,他就应该做好事而不该偷盗。因为做好事符合他做好人的目的;而偷盗则不符合他做好人的目的:他做好人的目的,是衡量他自己行为应该与否的标准。

但是,个人目的只是衡量行为价值之标准,只是衡量行为善恶之标准,却不是衡量行为道德价值之标准,不是衡量行为道德善恶之标准。衡量行为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之标准,不是个人目的而是道德目的:道德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的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之标准。你偷东西,偷盗成功,符合你的个人目的,是一种善,具有正价值;偷盗失败,不符合你的个人目的,是一种恶,具有负价值。但是,不管你偷成功还是没有偷成功同样都是一种道德恶,都同样具有负道德价值,都同样是不道德不应该的。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成功与否都不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的利益。你偷盗成功与否都同样有害社会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因而同样都是一种道德恶,同样具有负道德价值,同样是不应该、不道德的。

诺齐克不懂得道德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的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之标准,因而问道:“生物是不是按某种上升的等级安排的,以便可以使事物都为了那些等级高的生物的较大总体利益而做出牺牲或忍受痛苦?”照此说来,杀猪之所以是应该的,而杀人是不应该的,就是因为猪比人蠢,比人低级。如果按照他这个逻辑推论就不好办了。因为就可以推到人类身上了:愚蠢的人就应该为聪明的人服务,聪明的人就应该杀愚蠢的人或者奴役愚蠢的人。因为按照达尔文主义者海克尔的说法,最愚蠢的人和最聪明的人的智力差距,要比最聪明的动物和最愚蠢的人的差距还要大。这样一来,聪明的人就应该杀愚蠢的人了?诺齐克的错误说到底,就在于他不懂得道德目的乃是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为什么说杀人是不应该的而杀猪是应该的?这个问题,仔细想想,岂不就是因为你的社会是人类社会,你这里所说的“应该”和“不应该”乃是人类社会道德意义上的“应该”和“不应该”?假如猪建立了一个社会,那么,在这个社会中,恰恰相反,杀人就是应该的,杀猪就是不应该的。因为杀猪不符合猪类社会的道德目的,杀人符合猪类社会的道德目的。

任何社会,只要是具有大脑的动物所组成的社会,就一定是有道德的。有的人,对于这一点大不以为然,以为只有人才有道德才有美德,其实这是错误的。猪,你仔细观察,它也是有羞耻心的。不要说狗了,就说猪,它要是偷吃了你桌上的饭,它是很羞愧的,它不好意思。我是观察过的。猪要是吃它槽子里面的食,或者是你掉在地上的,它就理直气壮,大摇大摆的,它知道这是应该的。相反,它要是趁你看不见,到你的饭盆来一口,这时候它再见到你,它是不敢看你的,它不好意思。它有道德感。有大脑的社会动物,就有道德感。有道德感,说到底,就是因为有道德目的。所以,你杀猪是应该的,仅仅是在人类社会中。因为你所说的“应该”和“不应该”,是用人类社会的道德目的来衡量的。

所以我们得到一个结论:道德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的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之标准。

道德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的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之标准,却未必是衡量一切行为的道德善恶或道德价值之终极标准。因为道德目的分为道德特殊目的与道德普遍目的。道德特殊目的仅仅能够产生和推导出某些道德规范,而不可能产生和推导出一切道德规范;只可能衡量某些行为之善恶和某些道德之优劣,而不可能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和一切道德之优劣。这样,道德特殊目的便不可能是道德终极标准。举例说,许多社会都曾处于这样的阶段:所提供的食品不足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为了避免所有的人都被饿死,人们所制定和奉行的道德规则不尽相同。爱斯基摩人的规则是将一部分女婴和年老体衰的父母置于雪地活活冻死。巴西的雅纳马莫人的规则是杀死或饿死女婴,并在男人之间不断进行流血的战斗。新几内亚的克拉基人的规则是男人在进入青春期以后的数年内只可建立同性恋关系。这些人制定这些特殊道德规范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免所有的人都被饿死。显然,“避免所有的人都被饿死”这个道德的特殊目的,只能够产生和推导出诸如此类、极其有限的道德规范,而不可能产生和推导出一切道德规范;只能够衡量诸如此类极其有限的行为之善恶和诸如此类极其有限的道德规范之优劣,而不可能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和一切道德之优劣。因此,“避免所有的人都被饿死”之道德特殊目的不可能是道德终极标准。

道德特殊目的不可能是道德终极标准,显然意味着:道德终极标准只能是道德普遍目的。那么,道德普遍目的是什么呢?我们在上一讲里讲过,道德普遍目的分为直接的普遍目的与最终的普遍目的,亦即道德终极目的:道德最终的普遍目的或道德终极目的,是增进每个人的利益;而道德直接的普遍目的,则是“一总六分”一个总目的,亦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发展;六个分目的,亦即“经济”之发展、“文化产业”之繁荣、“人际交往”之自由安全、“法”和“政治”之优良以及增进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

道德终极标准无疑是道德最终的普遍目的,亦即道德终极目的,说到底,是道德终极目的之量化: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不过,话说回来,“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也就是“增减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因为每个人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同。个人利益属于自我范畴,因而与社会利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有利社会却可能有害自我;有利自我却可能有害社会。反之,每个人利益则属于社会范畴,因而与社会利益必定完全一致:凡是有利(或有害)社会的,显然必定有利(或有害)每个自我;凡是有利(或有害)每个自我的,必定有利(或有害)社会。这样,“增减全社会利益总量”与“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

是完全吻合一致的:“增减全社会利益总量”就是“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反之亦然。因此,道德终极标准也可以归结为:“增减全社会——亦即保障经济之发展、文化产业之繁荣、人际交往之自由安全、法之优良、政治之优良——和每个人利益总量”。

当然,道德终极标准的最确切的表述是: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但是,这一表述,特别适合于衡量的,是每个人的行为之善恶,而不是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优劣。因为与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不同,每个人的一时一事之行为,一般说来,不可能一一涉及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和政治各个方面。

比如说,衡量“一个人帮助盲人过街的行为”之善恶,显然不宜运用“增减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和政治诸种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而只宜运用“增减每个人利益总量”的道德终极标准。反之,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却必然同时作用于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和政治等一切方面。所以,具体衡量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之优劣的道德终极标准,则应该是:增减社会——亦即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政治——和每个人利益总量。这就是说,评价某种道德优劣,只应看它对全社会——亦即经济、文化产业、人际交往、法、政治——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效用如何:哪种道德促进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速度最快、保障人际交往的自由和安全的系数最大、使法和政治最优良、最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最多,哪种道德便最优良;反之,则最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