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道家之精神
12239900000038

第38章 道家的治国方略(3)

《淮南子·泰族训》说:“治国,太上养化,其次正法。”道德教化还是治国的首位,其次才是法治。“君主秩序的社会调节手段是:道德。道德是封建君主秩序运行的重要机制。道德即规范人际关系的体系。君主秩序下人们行为最强大的约束力量来自于道德,道德是评价、审定一切生活的杠杆。社会规范的核心是道德,风俗习惯围绕道德并服务于道德,法律是道德规范的提升。君主秩序下道德的核心在于以人际关系统领事由,而非以事由统领人际关系。”道家的道德教化包含自我修养与教化他人两方面。“德积者昌,(殃)积者亡。观其所积,乃知(祸福)之乡(向)。”(《黄帝四经·十大经·雌雄节》)因为道家认为统治者是民众社会行为和个体行为的引导者,他们应当以身作则,并且身教重于言教。当然,道家在讲究德治为本的同时,也注重法治。

(一)道法相济的治国之术

道家在探索“道治天下”理想社会的过程中,逐步意识到“法”是沟通理想与现实的桥梁,也就是说,通过“法”来显现“道”,从而产生了道法相济的治国方略。

法是道的落实。《鹖冠子·度万》曰:“守一道制万物者,法也。”《鹖冠子·环流》又言:“惟圣人究道之情,唯道之法,公正以明。”“道”运行成“法”,如北斗斗柄指向不同形成春夏秋冬一样,是“公正以明”的。这也就是“道生法”的确切含义。

1.“法”的创造主体:执道者生法

道家进入战国以后,正如儒分为八,墨分为三一样,道家至少形成了两大派别,一是继承老子“清静无为”的人生哲学;一是继承老子“修天下”的治国思想。前者如庄子,后者历史上称为“黄老之学”,学术界或称之为“黄老道家”以与老庄道家相区别。黄老道家对“法”上的态度,扬弃了老子“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的重道轻法思想,通过“以道论法”的方式,走向“道法相济”的道路,适合了时代需要。当然这样的区别是大略的。两者的思想具有相当的共通性。《黄帝四经》指出:“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黄帝四经·经法·道法》)“法”从原理上是根源于道,因为道含规律、法则之意。“道生法”,表明“法”是道的法则、规律这一层意义独立化的结果。当然“法”的独立化过程是由“执道者”——君主来实现的。他创造了法,并以它来规范天下,从而治国有了具体依据,不会迷惑了。所谓为“不惑”就是“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黄帝四经·经法·君王》),“案法而治不乱”(《黄帝四经·称》),法度好比规和矩,规矩可致方圆,法度可正天下。《黄帝四经·十大经·五政》说:“左执规,右执矩,何患天下?”《管子·任法》更明确提出“夫生法者,君也”的深刻见解。

《淮南子》继承了《黄帝四经》君王立法的思想,进一步明确指出:“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淮南子·主术训》)认为“法”的产生根于社会(人间)的存在,法产生后,人们通过法以规范自我。有了法,就为君主治世提供标准和依据,故曰:“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法律面前,不因尊贵卑贱而有所不同,只要违法必当受惩,相反的,即使是一个小人,只要他行事合乎法度,也不能说他有罪。只有这样,才能“公道通而私道塞”(《淮南子·主术训》)。

2.“法用则反道”的道法相济思想

黄老道家以“道生法”的观念,开启了自然法与人类法统一的思想。“道”自己的法则(自然法)是君王制定人类法的依据,而且,人类法又是以自然法为归趋。英国学者布莱克斯东认为,自然法在“整个地球上,在所有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类法如果同它相抵触,都是无效的;而人类法中的那些被认为是有效的法律是从这个原始法中直接或间接地汲取力量和全部权威的”。在道家的视野中,道治与法治是治世的不同层次。道治是高层次的治术,因为“道用则无为而自治”,“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定于分也”。以道治世,民自为自和,即“无为”。而“法治”不及“道治”,因为“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法是一种有为,使民不敢。相比而言,法亦可治世,只不过,法是以威慑力使民不敢为;而道治则是以感召力使民无所为,却无所不为。不过,道治与法治并不排斥,而是相互为用。甚至法就是道本身,因为法显而道隐,道体法用。《管子·任法》就认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尹文子经过深入具体地考察后指出:“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势用,则反权;权用,则反术;术用,则反法;法用,则反道。”当道不足以治世的时候,可以运用法术权势(可统称为法),而势权术法的不断复归即“反”(通“返”),必将返于道。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道法可以并举,以道制法,以法显道。

法之用可以平乱趋治,因为“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以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尹文子·大道上》)。法的确立,就有了统一的标准,所以至简至易。在尹文子看来,“政者,名法是也”,就是说政治不过就是名分与法术。“有名法治国,万物不能乱。”政治不过是求“无事”。而法的作用表明政治也会失治,至于“用兵”之事则说明法也会失效。“法”与“兵”都不是为了取强,而是为了达到“无事”,不得已而为之。

“法”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毕竟不可与道同等。道是本,礼法仁义为末。本末并用,方是治道。《庄子·天道》:“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钟鼓之音,羽旄之容,乐之末也;哭泣衰绖,隆杀之服,哀之末也。”不过“此五末者,须精神之运,心术之动,然后从之者也”。就是说应当有意识地将它们纳入“道治”的范围之内,不与道相抗。大体上“五末”都有其局限,不可依赖,也不可没有,必有其度以用之。比如严刑峻法未必有益于治,反而可能导致百姓无所畏惧的动乱局面。

其实,庄子后学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才提出了克服“五末”局限性的方法,那就是“知与恬交相养,而和理出其性。夫德,和也;道,理也。德无不容,仁也;道无不理,义也;义明而物亲,忠也;中纯实而反乎情,乐也;信行容体而顺乎文,礼也”。道家并没有简单地抛弃仁义礼乐,而是指出它们的局限,认为只有以道来统率,做到合规律性(即道,即理)与合目的性(即德,即和)的统一。如其不然,就会“礼乐遍行,则天下乱矣”(《庄子·缮性》)。

3.“法者,治国之具”

《淮南子》指出:“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而犹弓矢,中之具,而非所以为中也。”(《淮南子·泰族训》)作者旗帜鲜明地强调了法的职能即治理社会的工具。那么,“法”是什么呢?它何以成为“治国之具”呢?

第一,“不法法,则事无常”。

要知道法何以成为治国的工具,最切实的途径就是考察没有法的情况。《管子·法法》指出:“不法法,则事无常。”不运用“法”,行事就没有应该不应该,也就没有是非了,因为“是非之分,以法断之”(《黄帝四经·经法·名理》)。更严重的是,没有了法,可能导致社会动乱。《淮南子·主术训》一针见血地指出:

“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

道家提出“道生法”思想,目的在于维护“法”的权威性。道既然是至高无上的,作为道之体现的“法”就像道一样具有不容质疑的客观性,成为判定是非、得失、曲直的度量与标准。道家常以“度量”、“权衡”等工具来比喻“法”,其实就是强调了“法”的普适性。《黄帝四经·经法·道法》有言:“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考)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如此看来,“法”是对道的认识由“质”到“量”落实的过程,这反映了战国时期道家由老子的务虚体玄到黄老道家经世治国的转变。

对道的认识从侧重“本体”、“本原”转变为“规律”、“法则”的认识,体现了道家努力将道的客观性落实在现实生活中,试图为生活提供制胜法则。所以常把“法”与“度”连用从而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概念。“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黄帝四经·经法·君正》)第二,“使法择人”,“使法量功”。

明君立法,可以明确君、臣、民的行事规范。法成为君臣民共同的游戏规则。

《管子·任法》指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立法权虽然在君王手里,但是君王立法应该体现百姓的意志。《管子·法法》指出,“法爱于民”。臣下是法的执行者,君王立法后往往对法的执行起监督作用,而真正的具体操作者是臣子。但这不等于说,法只是治民而不能治君臣。黄老道家强调君臣自身首先得知法、守法、用法。“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败而不可饰也,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然则君臣之间明别,明别则易治也。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管子·明法》)凭借法,就可以做到赏罚分明。功过、毁誉都可以得到分别。有了法,“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管子·任法》)。这样,君王就可以轻松治世,无须事必躬亲。道理在于“上有法制,下有分职”(《管子·君臣上》)。有了法,对百姓当然也是有利的。“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管子·法法》)这是因为黄老道家认为人总是趋利避害,总是有许多欲望的,而这些欲望往往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解决的办法,就是立法使民自我约束,所谓“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管子·法法》)就是此意。

4.“法”实施的注意事项

法毕竟是由人来实施的,无法像道那样自然而然,无须调控,因此常常会发生偏差,所以实施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失道。

第一,有法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