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道家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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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道家的治国方略(1)

正如李约瑟所说的,道家有着与儒家、法家不同的社会治理理念。后者强调权威,前者则讲究平等;前者欣赏无为,后者注重有为。尽管道家在发展过程中对儒法两家都有所借鉴,但依然是统摄于“无为而治”的根本方略中。道家早已意识到治理国家有着一整套原则和方法,老子称之为“稽式”。道家认为治国的根本原则是清静无为,而“智”往往是有为的渊薮,有为则会扰民。《淮南子·主术训》说得明白:“人主之术,处无为之事,而行不言之教。清静而不动,一度而不摇,因循而任下,责成而不劳。”

一、道家的理想社会

李约瑟称赞道家对理想社会的构想,认为道家理想社会具有“合作集产”的特点,是对“阳性的侵略性的态度”的反向思考,指出这将是未来社会的合理形态。他是这么说的:

道家在自然观察中愿意展示的那阴性的承受性,是和他们认为必须在人类社会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阴性的柔顺性分不开的。他们必然是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因为他们所相信的那种柔顺性是和这种社会不相容的;它适合于一种合作的集体主义的社会,同时在真正意义上也是这种社会的诗意的表现,这种社会在青铜时代原始封建社会的贵族、祭司、武士还没有完全分化之前的原始集体村社内,曾经一度存在过;在道家兴起之前的几个世纪之内,在中国文化的边沿地区仍然可能有这种社会存在;而且这种社会还要再度出现(尽管道家不能知道,人类在重新回到他们的理想以前,必须经历几千年之久)。道家的洞察力是如何之深邃,可见之于美国昆虫学家惠勒(William Morton Wheeler)和伯格曼(ErnstBergmann)的精彩论文,其中极力主张,清算男性的进取性乃是促使合作集体主义社会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道家进行了两千年坚持社会主义立场的活动……老子最早对人类未来的理想社会形态提出了合乎自己道德学说的奇妙构想。他以统治者与百姓的关系来划分社会形态,将社会的治理层次归纳为四种类型:“太上,不知有之。

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老子》第十七章)在这四种形态中,统治者与百姓关系最理想的状态是百姓只知道有人在为他们服务,却没有感到任何不自在;其次是亲近而赞誉圣人的功绩,亦即依托于好人政府;又次是畏惧统治者,因为他们执行严刑峻法;最后是百姓不堪忍受统治阶级的压迫揭竿而起,推翻现有政权。老子歌颂“太上”之治,这是因为在这种社会的统治者能够“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老子》第六十六章);并且因为圣人(理想统治者)奉行“功遂身退”,“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的治世原则,所以百姓能够安居乐业,自豪地宣称“这是我自然而然做到的”。

也就是说,百姓在圣人无为的情况下,自正,自化,自富,自朴,没有感到有外力作用于他们身上,故而太平盛世在他们看来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在这样的社会中,可以说一切对立都能自然消解,人们自然不会像身处乱世的人们渴望有贤君能臣来力挽狂澜,扶大厦之将倾,而安定社会下的治理似乎让人没有感觉到有人刻意在作为,一切都自然而然,这就是老子心中“无为而治”的理想社会。他还勾勒出其未来社会的大致情景:“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也就是说百姓不多、国土狭小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人们不用利器,不用远徙,不用乘舟车,也用不着兵器,只要结绳记事即可。但是这样的生活并不是穷困潦倒,毫无情趣,而是吃好,穿好,住好,娱乐好。国与国之间鸡犬叫声都能听见,却少有往来。所谓往来者,乃是熙熙攘攘皆是为利;而在这种社会里,人们无利害之心,纯朴天真,物质产品也很丰富,所以不用往来。因此人们可以充分地享受自由快乐,无忧无虑。可见,老子“否定不平等制度,主张自给自足的社会,具有进步意义”。

不过,与老子四种社会形态等而下之的思想不同,鹖冠子提出了五种虽有差异却是平等的社会治理形式——“五正”“神化者于未有,官治者道于本,教治者修诸己,因治者不变俗,事治者矫之于末。”(《鹖冠子·度万》)神化之治如同造化运行,“万物无害,万类成全”;官府之治顺应天道阴阳之变,“地宁天澄,众美归焉”;教化之治修己应时,“事功顺道”;因势之治,招致贤圣,引导心术,“敬事生和”;任事之治在于分置官职,制订章法,可“非行私而使人合同”。《淮南子·主术训》在此基础上,更明确地归纳出三种形式的治国方略:“太上神化,其次使不得为非,其次赏贤而罚暴。”这里的“神化”是指神妙的教化,具体说来是,君主保持纯朴的本性,怀仁诚之心,践崇高之德,从精神上教化和感化百姓的治理方式。所以,《淮南子·主术训》说:“块然保真,抱德推诚,天下从之,如响之应声,景之像形,其所修者本也。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奸,唯神化为贵。”所谓“使不得为非”和“赏贤而罚暴”,则不是依靠道德人格的感召力,而是依赖刑法来威慑,依靠赏罚来规劝。

《庄子·马蹄》则认为在“至德之世”的理想社会中,人和鸟兽同居,和万物并聚,人与人之间也不分君子与小人。大家都不以智巧相斗,本性纯真;大家都不贪欲,自然朴实。而且,人与人之间不会争强好胜,各当其位;统治者如同树木之梢,无心其高;百姓则如同自由自在奔跑的野鹿,心中不存仁义忠信,却能彼此帮助,且心中不认为这是对他人的恩赐,因此没有什么好事坏事相传。

《庄子·天地》就是这样设想的:“至德之世,不尚贤,不使能,上如标枝,民如野鹿。端正而不知以为义,相爱而不知以为仁,实而不知以为忠,当而不知以为信,蠢动而相使不以为赐。是故行而无迹,事而无传。”庄子学派不仅把“至德之世”看成是百姓的理想国,也是君王无忧患的去处。《庄子·山木》篇借鲁侯之口阐述了遵循儒家有为治国法式必然会陷自己于忧患困境的思想,鲁侯说:“吾学先王之道,修先君之业;吾敬鬼尊贤,亲而行之,无须臾离居。然不免于患,吾是以忧。”那么何以无忧呢?市南宜僚建议他“虚己以游世”,就是要抛弃国位,洗心去欲,和道相辅而行,这样,他治下的国家就会如同“建德之国”那样:“其民愚而朴,少私而寡欲;知作而不知藏,与而不求其报;不知义之所适,不知礼之所将。猖狂妄行,乃蹈乎大方。其生可乐,其死可葬。”如此,则无治国之忧以害身。

慎子是位由道入法的黄老道家学者,他充分发挥“道”作为人们立身处世法则的价值,强调了“法”对社会治道的维护作用。因此,他的理想社会既具有道家清静无为的纯朴思想,又具有法家依法而行的社会秩序意识。他设想的理想社会是:“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欺,心无结怨,口无烦言,故车马不弊于远路,旌旗不乱于大泽,万民不失命于寇戎,豪杰不着名于图书,不录功于盘盂,记年之牒空虚,故曰:利莫长于简,福莫久于安。”在他看来,理想社会并不是不要法术,而是法术在“道”的轨道上进行,对国家来说,重在不乱人心,对个人而言,重在把握自己。法像早晨的露水,清楚无私,也可以说法的制定与实行者都公而忘私,一切照常规进行,所以民心也纯朴,没有长途舟车劳顿,没有战乱之祸,没有功名利禄之心,这样才能长治久安。在这种社会里,君王是个“全大体者”(《慎子·逸文》),他“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已(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已(己),而不在乎人”(同上)。就是坚守道法,不以自己的好恶来影响法的实施。虽然慎子的理想社会是继承老子的,但是他却能立足当时的社会背景,以法的方式来实践无为,试图达到法而不法的治国境界,从而肯定未来社会的上上下下都是社会秩序的自觉维护者。

道家治理国家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道化天下”的社会理想。这种社会理想经历了许多形态。最早老子提出的“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观,一定程度上是对氏族部落的自治思想的回归。而庄子提出“至德之世”、“赫胥氏之时”的理想社会,将老子的社会理想进一步发挥,但依然具有乌托邦色彩。黄老道家则由理想转向现实,汲收儒法思想,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德刑并举,这种模式在汉初得到了全面实践,并将“太平”视为理想社会的应然状态。黄老道家的社会理想,既有老庄的道治思想,也有黄老道家的德治和法治并举的思想,从而在社会治理方面相对形成贯通形上形下的一整套社会治理模式。《淮南子》就曾系统总结了西汉初年以黄老道家治国的经验,并对理想社会进行大胆的设想:昔者黄帝治天下,而力牧、太山稽辅之,以治日月之行律,治阴阳之气,节四时之度,正律历之数,别男女,异雌雄,明上下,等贵贱,使强不掩弱,众不暴寡,人民保命而不夭,岁时孰而不凶,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争隈。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城郭不关,邑无盗贼,鄙旅之人相让以财,狗彘吐菽粟于路,而无仇争之心。于是日月精明,星辰不失其行,风雨时节,五谷登孰,虎狼不妄噬,鸷鸟不妄搏,凤皇翔于庭,麒麟游于郊,青龙进驾,飞黄伏皁,诸北、儋耳之国,莫不献其贡职,然犹未及宓戏氏之道也。(《淮南子·览冥训》)这种理想社会一方面继承了老庄以政治昌明、民风淳朴、天人和谐为基本特征的社会诉求,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儒家男女有别、上下尊卑、贵贱有等的礼仪规范和法家法令分明的法治规范,借以实现国强民富、万物有序、天下归附的太平盛世。

由此可见,道家理想社会构建的根本原则是法天象地,亦即效法天地自然,以期实现社会如天长地久般永固。具体说来,讲究制度建设和治理方式顺应自然之道和百姓天性,从而百姓自然生发出至仁、至义、至忠、至信的道德自觉,而不是依赖教化和惩戒来约束百姓行为。“根据道家思想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及政治秩序却似乎或多或少地与根据自由主义建立起来的秩序有某些相似的地方。道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观念,像自然、无为及自化等,也似乎与自由主义的一些观念有相通的地方,虽然它们的哲学理论有着很大的差异”。因为在道家看来,越是自然就越是自由。这点确实与西方自由竞争时代“管事最少,政府最好”的理念相通。

二、无为而治:道治天下的施政原则

无为是道家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时所采用的态度与方式。它是道家处事的指导思想,既是过程、当下,又是未来、永恒,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因为“无为”要求一切行动要遵循客观规律(道),即老子所言的“唯道是从”和“唯施是畏”。进而要求包括治国在内的一切行为,不伤害人性,不危害环境,实现天地人三者的全面和谐,这就是“无为无不为”的深刻意蕴。道家的“无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方法意义的工具价值,即把“无为”作为达到治身、治国和治天的工具和手段;二是目的意义上的目标价值,即把“无为”作为人生存的最理想状态,社会治理最理想的效果,人与自然的关系最和谐的表征,因此,“无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是道家的最高价值理想。

总的说来,“为”是目的也是过程,“无为”是手段,即以“无为”的方式“为”,换句话说,不违背大道的“为”即是“无为”,而这种“无为”的效果在社会治理上会达到“无不治”的效果。因此,只有“为”这种“无为”才能“无不为”,也是最大之为,绝对之为。如此说来,把“无为”思想运用于治世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因为在道家的视野中,无为应当无处不在。并且,无为的过程恰恰是人们无不为的前提条件。“出为无为,则为出于无为”(《庄子·庚桑楚》),是说在无为的情况下作为,那么作为是出于无为;无为是一种为,只不过,是无为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