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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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7)

西伯利亚东北部的科里亚克人对他们的取火板怀有类似的迷信敬畏。他们把火板看作是家庭火种的神灵,是家庭火炉的守护者,因此他们认为它具有保护鹿群和帮助人们猎取和杀死海洋哺乳动物的神奇功能。

“沿海的科里亚克人和驯鹿的科里亚克人一样,在他们那里神圣的火板与家庭福祉息息相关,因此它不得移放到外人的房子里去。但如果两个家庭在冬天为了节约燃料住在一间房子里,那么两家人都要把自己的圣物带到这间共同的房子里来,这样做以后,就不用再怕减弱它们的效力。神圣的火板通常传给小儿子,或者传给小女儿,让她的丈夫留在岳父家里。

兄长们则去为自己建造新的房子,或者分开去饲养自己的鹿群。”所以,这里的幼子继承制看来还是由于当那些大孩子已经离开家的时候,只有最小的孩子还住在父母家里。该权利与性别无关,继承人可以是最小的儿子,也可以是最小的女儿,总之他(她)必须是最后留在家里的人。

6.非洲的幼子继承制

非洲少见有幼子继承权 勃果人、苏克人、图尔卡纳人中少见幼子继承制 尼日利亚南部伊博人中的幼子继承权在非洲的游牧部落中,幼子继承的习俗似乎非常罕见,它以有限的方式在勃果人中间实行。勃果人部落主要靠他们繁殖的牲口维生,虽然他们也从事一些耕种。他们居住在阿比西尼亚山脉遥远的北方支脉上。他们的家园缺少树木和河流,但是气候宜人,有益健康。畜群几乎整年在山上漫游,从一处草地转向另一处新鲜的草地。几乎三分之一的人口随着畜群迁移,住在棕榈树席子做成的窝棚里,一旦宿营地转移,这些窝棚就驮在牛背上运走。其他的人生活在时间或长或短的固定村落里,住的是稻草棚。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他们可以烧掉这些简易的住所,并且在一个夜晚就带上畜群撤离此地,因为土地到处都是。

在勃果人中间流行长子继承的法则。第一个出生的儿子是家庭的头领。头领地位也通过头生子代代相传。事实上,大家族的头生子被认为是有些神圣和不可侵犯的人;他是没有君王权力的君王。当一个男人死的时候,他的财产要分割,最大的儿子得到最多的份额,包括价格昂贵的白牛、所有的家具以及屋子里的其他用品。但撤空了的房子要归最小的儿子。在白尼罗河畔的一个游牧民族努厄尔人中间,当首领去世时,由他最小的儿子继承。在英属东非的一个部落苏克人中间,最大的儿子继承其父亲最多的财产,最小的儿子继承其母亲最多的财产。苏克人看来原本是纯农耕民族,然而在过去的某个时候,他们分为两个支派,一支继续农耕,另一支从事放牧。刚刚提到的继承原则在这个部落的两个分支里都存在,也存在于该地区另一个部落图尔卡纳人中间。

伊博人是定居在尼日利亚南部的一个农耕民族,在他们的有些人当中也存在幼子或较幼子具有继承权的习俗。奇怪的是,在他们中间该法则仅用于继承女性的财产,并不推广运用到继承男性的财产,该习俗甚至以这种有限方式运用时,看来也比较罕见,而并非普遍性的。

7.幼子继承制的起源

幼子成为优先继承人的原因 最小女儿成为继承人的原因 游牧部落中自然偏爱最小儿子的原因 幼子继承制向长子继承制转化的原因通过巡视上述在亚洲和非洲诸部落中所见到的幼子继承制的实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该习俗既可以与农耕生活并存,也可以与游牧生活并存。实际上,大多数据认为遵守幼子继承制的民族,现在主要靠农业维持生活。但是其中许多民族实行的流动农耕体系对土地的利用率很低,而且需要的土地空间之大与其养活的人口数量不成比例。当家庭里的儿子长大成人时,他们一个接一个地离开父母的住所,并在森林或丛林里为自己开拓一块新的土地,最后在家里只剩下最小的儿子与父母住在一起。

因此他自然在父母年迈时要供养和照顾他们。这看来是对幼子继承制,至少在涉及最小儿子的权利范围内是最简单和最可能的解释。这样的解释得到了俄罗斯农民的现代习俗的支持,在他们中间,这种习俗及其原因一直留存至今。而且各处观察到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解释,即父母的房子作为一部分继承物经常传给最小的儿子;甚至假如他别的东西什么都不拿,房子也是他法定应得的份额。如果父母去世的时候,最小的儿子是唯一留在父母住所的孩子,那么该法则就是理所当然的并且是公正的。

很可能在诸如卡西人或加罗人这样奉行母系递代的部落里,最小的女儿的继承权可以用类似的原则来解释。最小的女儿当然是最后出嫁的。实际上,在有些民族,包括加罗人那里,禁止她在其姐姐出嫁之前结婚。因此她自然而然地留在家里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比较长,并成为他们生活中的支柱和安慰,也成为他们死后的继承人。正如卡西人所奉行的习俗所表明的,甚至当已经结婚的女儿都留在年老的父母住所里或住所的附屋里时,操心自己的家庭也必定要花去她最多的时间和精力,她们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也就较少。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看来也很自然要在继承遗产时偏向于最小的女儿。

正如布莱克斯通早已发现的,在某些游牧民族中,最小的儿子在继承方面的优先权是很容易理解的。广阔的领地范围,对于流动的牧羊人和牧牛人部落来说是必需的,它能够为那些已经长大成人并离家外出谋生的儿子们提供足够的空间,让他们带着羊群或牛群随处漫游去开拓自己的未来;而最小的儿子一直和自己的父母留在家里,在他们衰老之年赡养并照顾他们,并因此在他们到了规定去见祖先们的时候,继承他们的财产。在贝都因人中间,父亲与儿子之间的关系很容易导致偏向最小的儿子。对这个问题,熟悉贝都因人生活的布尔克哈特这样写道:“在沙漠里,父母与孩子们每天的争吵成为贝都因人最坏的性格特征。到达成人年龄的儿子自尊心太强,绝不会开口向父亲要求分一些牲口,因为他已经有能力为自己获取想要的任何东西了。可是他认为他的父亲应当给他分这些牲口。另一方面,父亲伤心地发现,他的儿子的举动是对他的冒犯。于是,矛盾就不断发生,往往发展到很激烈的地步,永远无法弥合。

一旦年轻人感到自己翅膀硬了,就摆脱父亲的权威,因为只要他继续住在父亲的帐篷里,他就多多少少要继续听命于父亲。但是只要他能够成为自己帐篷的主人(获得帐篷是他坚定努力的目标),他就不再听从意见,也不再服从任何尘世的命令,他只服从自己的意志。假如一个男孩还没有到达青春期,对父亲表示尊敬的方式是从来不擅自与父亲吃同一个碟子里的饭菜,甚至不与父亲一起进食。假如一个男孩被人说:嗨,看这个孩子,他在父亲面前吃得津津有味。那将被看作是带有诽谤性的。只有最小的男孩,仅仅四岁或五岁,才会经常叫到父母身旁吃饭,而且可以在同一个碟子里吃。”其次,在这里就像在其他许多实例中一样,父与子关系的转折点看来出现在儿子离开父母的住所,外出组织自己住所的时候。一个贝都因人向其父亲表露出高傲的独立精神,是从他不再与父亲同住一个帐篷时开始的,这种精神很可能使父亲的慈爱消退,并使他在安排财产的时候,忽略已经离开家门的、骄傲自负的年长的儿子,而把所有的东西都留给孝顺恭敬的最小的儿子,而且小儿子是与自己一起留在原来帐篷里的。

诚然,受《可兰经》的影响,阿拉伯人现在是在几个儿子之间平均分配财产的;但是在以往的时代,在伊斯兰教兴起之前,他们往往受情感力量支配,由于喜欢年幼的儿子而剥夺年长的儿子们的继承权。

因此,无论社会处于游牧阶段还是处于农耕阶段,幼子继承制的产生和流行所需要的前提条件看来是大量的土地和稀少的人口。当人口增长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家里的儿子们很难从家庭共同畜群里分出牲畜让他带到远方广阔之地的时候,幼子唯一继承财产的权利就开始受到长兄们的质疑,并逐渐终止实行,或者甚至被长子继承制所取代,就像如今发生在阿萨姆地区的卢萨伊人中间的情况那样。不过,纯粹由于继承习俗的惯性力,甚至当促使旧法则产生的生活状况已经完全改变时,旧的法则还可能继续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在英格兰的不少地方,幼子继承制仍然存在,或者时至今日还与长子继承制同时存在的原因。

因此,回到我们的出发点,我们同样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古希伯来人中间,当他们已经不再是沙漠中流浪的牧羊人,而成了在巴勒斯坦定居的农民时,在整个民族总体上已经抛弃了幼子继承制,而在代之以长子继承制后很长的时间里,仍然还会保留着幼子继承制的一些遗迹。而当古老的幼子继承制习俗已经被人遗忘很久时,后来的历史学家惊讶地发现了较年轻的儿子竟然排除其兄长而继承财产的传统。为了解释这种违反自己整个财产概念的继承事例,就把它描绘成仿佛是由于各种偶然原因引起的一些例外事件,比如出生时的事故、父亲的任意偏爱,或者是较年轻的儿子贪财和狡猾,等等。

因此,根据这个观点,雅各对自己的哥哥以扫没有什么过错;他只不过证明了自己应该获得古代法律普遍授予小儿子的那种继承权利,尽管在他当时,新的风尚已经悄然将继承权从最小的儿子手里转到了最大的儿子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