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旧约》中的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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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各继承权或幼子继承权(3)

“首领的每个儿子,当他到达结婚年龄时,都由他父亲提供财物娶一个妻子,并得到父亲村子里一定数量的住户,然后外出建立自己的村子。从今以后他作为独立的首领从事管理,而他的成功或失败就取决于他自己的管理才能。他不需要向他的父亲交纳贡物,但应当在他父亲与相邻部落首领发生争执时出来帮助父亲。然而当父亲们活到很年老时,经常会发现他们的儿子甚至不承认这种附属关系。最年幼的儿子留在父亲的村子里,不仅继承该村子,而且还继承全部财产。”因此卢萨伊人的这种习俗有力地支持了布莱克斯通对幼子继承制提出的理论解释;因为在卢萨伊人中间,最小的儿子继承遗产看来只是因为他和父亲一起留在家里,而其余的兄长都已经离开家并外出营造自己的新家。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这个观点的话,看来需要提供现在这个部落里正在发生的一种变化。我们在阿萨姆地区最近的人口普查报告里知道,在卢萨伊人中间,“村子规模的缩小,使得最小的儿子继承其父亲的村子和财产的那个习俗发生了重要的改变。这一继承体系的raisondêtre在于,年长的哥哥们结婚以后要出去建立自己的村子。为了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有一定数量的乌帕(工头)和普通民众跟着年轻的首领离开,并组成他的新村子的核心。

当所有年长的哥哥都按照这种方式建立了独立的村子以后,最年幼的儿子自然应当继承他父亲的村子和财产,同时他也有责任供养自己的母亲。

但即使首领的家族人口没有减小的趋势,村子的平均规模也会缩小一半,跟着那些儿子搬出去建立新村子的家庭已经不够了。实际上,有时甚至没有一个儿子能够建立独立的村子,并且显而易见,在这样的环境里,继承权应当交到最大的儿子手里,这一改变也已经很快被民众所接受”。

因此,在这些人中间幼子继承制似乎确实正在过渡为长子继承制,因为采用幼子继承制的社会根源已经不复存在。诚然,这里仅仅涉及首领家庭的继承规则。但实际上在普通人家庭里也流行着继承私人财产的同样规则。根据一则报道,“财产在几个儿子之间分割;但是最年幼的儿子得到最大的一份;其余的人则平均分配。”根据稍后的一份报道,“总的原则是指定由最小的儿子来继承,但偶尔最大的儿子也会声称有权获得一份。”这个习俗在普通家庭里运用的理由,很可能与首领家庭里的理由相同。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当一个首领的儿子被派出去建立另外的村子时,他会带上一定数量的平民百姓去作为新住地的随从和民众。完全有理由推测,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外出移居者都是各家各户的年长儿子,而最小的儿子和他们的父亲留在老家,并继承家庭财产。

在阿萨姆地区另一个蒙古人种部落安伽米人中间,幼子继承的习俗以有限的形式存在,“当一个人活着的时候,他的儿子们结婚时可获得父亲的一份田产。然而,当一个人死去但留下几个未结婚成家的儿子时,他们将获得相同份额的财产。当儿子们结婚时,他们会离开父亲的老宅,并为自己建造新宅。所以最年轻的儿子按照习俗实际上几乎总是会继承其父亲的老屋。”因而同样地,由最年轻的儿子继承父亲的老屋,原因仅在于他是兄长们结婚并自己建造住宅分居以后最后一个留在家里的,其中带有偶然的因素。假如在他们的父亲死的时候,正巧有几个未结婚的儿子留在家里,那么最小的儿子就不会在兄长们面前占到优先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阿萨姆地区最大的那加人部落,安伽米人不是随处迁移的民族,也不像这个地区大多数山地部落普遍通行的那样,用原始和挥霍的方法耕种土地,即在树林或竹林里清理出一块块土地,在上面耕作几年,然后让它们休耕,退化到先前的自然状态。与此相反,安伽米人在永久性梯田上种植庄稼。这是他们花费大量劳力和技巧从山坡上开辟出来的。他们采用人工渠道灌溉这些梯田,渠道沿山脉的长长的斜坡铺设,因为斜度小距离必然会长。他们的大而坚固的村子也是永久性的,因为安伽米人对故乡有强烈的归属感,不愿意离开家乡。

阿萨姆地区曼尼普尔邦的主要种族梅泰人是操藏缅语的蒙古人种。

虽然在血统和语言上他们与周围的原始山地部落同属一族,但他们在社会文化方面相对先进,以至于在原始状态的荒漠中形成了具有比较文明和比较有条理的社会这样一块独特的绿洲。他们居住在固定的村庄里,其主食是他们在永久性耕地里种出来的大米。因此,他们已经超越了临近部落由于耗尽可耕地而引起的定期迁居阶段。至于梅泰人中间的继承规则,我们听说,“曼尼普尔地方的编年记录没有为我们提供类似的帮助,以便查明继承私有财产的规则,而且目前该地的经济状况由于新的政治和社会思想的压力,正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据认为土地完全归国家统治势力所掌控。至于动产,一般的习俗看来规定了儿子们在父亲生前是可以分得的,而假如父亲死的时候最小的儿子还生活在祖先的房子里,则由他作为总继承人。

如果他离开家并与他的父亲分居,则财产就要在几个儿子之间平分。结婚当然是儿子离开老房子的原因,也是儿子和女儿们分得财产的一个机会。”比如在梅泰人中间,就像在安伽米人中间一样,只有当其他兄长都结婚并搬到别处去居住之后,最年幼的儿子正好还在与父亲一起生活,他才能获得继承权。假如他也像其他兄长那样结了婚,并造了自己的房子,他在继承方面就不再有优先权,但可以与其他兄长分得一样多的财产。而且,我们得知,如同在英格兰一样,阿萨姆地区的幼子继承制习俗,在人群不再迁居并且定居在固定村庄里之后,以一种有限的形式留存了下来。村庄四周围绕着代代相传的同样田地。

克钦人,或者如他们自称的景颇人,是一个蒙古人种,居住在上缅甸的北部。他们过去的居住地分布在伊拉瓦底江主流一带,但后来他们的居住范围向东扩展到中国的云南省,向西扩展到印度的阿萨姆邦。“景颇”这个名字是他们的自称,意思就是“人”。缅甸人称他们为克钦人,或“克昆人”。他们是野蛮和未开化的山地人,分散为若干小群体或小部落,每个群体或部落有自己的头领。他们的袭击在英国人占领该国之前使比较温和的缅甸人和掸人非常恐惧。但他们从事农耕,而且实际上是耕田的能手。他们的田地往往深处于山谷之中,而他们的村庄远远地建在高山之上。我们知道,克钦人起源于鞑靼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他们的传统显示出他们的最初居住地是戈壁沙漠的南边某地,他们始终朝南迁移。

然而,他们肤色和面貌特征的多样性,甚至在掸人和缅甸人分明影响不到的那些地区也随处可见,这似乎说明了克钦人与被他们排挤的当地人之间有着通婚关系。

正如经常听说的,克钦人当中的继承法是长子继承制与幼子继承制的结合。据我们所知,“遗产是在最大的儿子和最小的儿子之间分割的;当有其他的孩子时,则让他们各尽所能地外出争取好命运。最大的儿子继承头衔和不动产,最小的儿子继承所有私人用品和可动产,并外出寻找一处自己的居所。”根据几位作者反复提及的关于克钦人的这段内容,最大的儿子留在家里继承父亲的不动产,最小的儿子继承私人财产并离家去闯世界。

这正好与通常听说的发生在该地区同属蒙古人种的其他部落中的情况相反,因此我们可以怀疑大概由内维列上尉在1828年最先提出的这种说法是出于一种误解。无论如何,乔治·斯科特爵士有很多方法了解克钦人的习俗,他对他们的继承法作了不同的讲述。他说:“在克钦人中间,就像在傣族人中间那样,发生着一种持续分化的趋势,而该地区的多山性更使部落分化得越来越小。从前已经发生的这种分化,无疑也主要应该归因于人满为患以及山地耕作的浪费性质所引发的必要的迁居。于是就成了习俗,在头领去世的时候,因为年幼的儿子要继承财产,兄长们就开始如下的行动,先集中起来并建造新的定居点,假如他们建造成功,就及时地形成一个独特的部落,并按照建造者的名字命名。英属继承区的肯特郡法无疑是一种对盎格鲁部落中类似习俗的回忆。”

乔治·斯科特爵士在另一个地方给了我们富有启发性的说法。关于共同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两个不同体系分别流行于山地和盆地,所有权方面的不同取决于山地和盆地耕作实践中迁居体系和定居体系的差异,他说:“在山地耕作的情况下,个人财产是不被承认的;土地被看作属于以他们的头领为代表的整个群体,而且耕作体系也不允许一直使用同一块土地。在土地有主的盆地区域,气候潮湿适宜种植水稻,情况就不同了,允许土地的个人所有权,但有限制,即不得将土地分给外人。头领每年从每户人家那里获得一篮或两篮水稻,作为其占有全部土地的一种理论上的认可。土地完整地传给一个家庭,耕作则为了共同利益全体出力。

离开家庭的人就失去了得到分配的权利。当全体一致同意分家时,除了最小的儿子得到便雅悯的一份,同时得到父母的房子之外,财产的分割并没有固定的法则。”

在这段叙述中,流动耕作的高山和定居耕作的低地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区别:在山上,稻米在旱田里生长,而在盆地里,稻米在潮湿的水田里生长。旱田与流动耕作恰好碰到一起,潮湿的水田与固定耕作恰好碰到一起,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干旱体系适合于临时占有土地,而灌溉体系适合于必须永久占有土地。比如在爪哇,稻米是采用人工灌溉方法种植在优质的高坡上的,这里的田自人类有记忆以来每年收获两次。

因此,极为重要的是,在克钦人中间,临时耕种的土地是共同的,反之,永久耕种的土地则归个人所有。类似地,我们在属于流动耕作体系的卢萨伊人那里看到,并无个人拥有的土地。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永久占有土地对个人所有制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共同占有制或部落占有制来说则并非必不可少。因为在人类历史上,猎人、牧人、游耕农的流动生活要比处于更先进农耕体系的农夫们的定居生活出现得更早。由此看来情况是这样的:土地的个人所有制要发展得比共同或部落所有制晚,而且在土地尚未永久耕种时,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是不会被法律承认的。简而言之,公共占有土地要比私田来得更古老,从土地的公共所有制向私人所有制的转移是与耕作方式的巨大进步分不开的,而耕作方式就像所有的经济改良一样,同样有力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中国的克钦人像他们在缅甸的兄弟们一样,也是既实行流动耕作的方式,也实行固定的耕作方式。从高耸的山顶上往下看,他们的家乡分布在如海洋般重重山脉的各个山坡上,放眼所及,山顶和斜坡上几乎都覆盖着森林,只有星星点点空旷之地表示那里是村庄,或者群山中显露出一条河流,曲曲弯弯地流过下面远处狭窄的山谷。村庄总是坐落于一条经年常流的山涧旁,一般是在隐蔽的幽谷里,或者与他们的圈地一起建在平缓的斜坡上,可能占地一英里。他们的房子通常朝东,全都建成一个式样。

它们用竹子构筑,规模一般有150-200英尺长、40-50英尺宽。一座这样的大公共住宅中的第一个房间是预留着用来招待外客的;其他的房间则作为由血缘或婚姻关系彼此相联的几个家庭的居室,并组成家庭群体。

突出的屋檐由几根柱子支撑,形成一个围廊。白天,男人和女人在那里劳动或闲逛,夜晚则让水牛、骡子、小马、猪和家禽在那里留宿。

房舍附近是小小的围地,种植着开白花的罂粟、车前、靛蓝;稻米和玉米并排生长在附近山坡和小丘上细心劈出的梯田里,往往呈现出一个圆形剧场的模样。溪流被挡住,水位非常接近最高点,以便河水对准梯田泻流下去,并重新回到深谷的河床里。有时候,河水通过竹筒流到稻田里或远处的房舍里。每年在山坡上砍伐并焚烧树林,开辟新的林中空地。在每个村子附近还可以看见废弃的小路,它们是从前为了开辟林中空地而形成的,沿这些小路铺有小渠道。清理出的土地用简陋的锄头掘松,而在耕作过的梯田里则使用木犁。在这些未开化的农夫看来,过多的雨水是比干旱更可怕的灾难。但通常,土壤的天然肥力会以品质上乘的稻谷、玉米、棉花、烟草等更加丰饶的收成来回报他们付出的劳动。靠近村庄的地方是果园,生长着桃子、石榴、番石榴;森林里盛产栗子、李子、樱桃以及各色各样的野生荆棘浆果。在比较高的斜坡上,橡树和桦树郁郁葱葱,大片大片的地带覆盖着锡兰肉桂和中国肉桂,它们的油通常作为桂皮油出售。

每年要砍伐数千棵这样的树,清理出新的土地以备耕种,伐倒的树干和树枝当场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