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哈耶克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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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自由秩序原理》代译序(6)

通过上述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批判,社群主义者宣称,一个社会不只是经由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个人间的结合,它毋宁是一个人们因共享一些相同的习俗和信念而结合在一起的社群。因此,政治哲学并不只是一种关注保护或增进个人权利的学说,而是一种确保一种共同善或共同目的的学说。从更深的层面来看,社群主义者认为,当代自由主义之所以无助于那些关于善社会之性质以及个人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这类问题的讨论,根本原因乃在于当代自由主义是一种不具有任何社会理论的政治哲学。当然,他们并不认为当代自由主义的这个谬误是当代自由主义者个人的知识问题,相反他们认为这实是自由的个人主义传统所特有的缺陷,一如R.P.Wolff在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时候所尖锐指出的,当代自由主义的真正问题乃是“那个整个政治哲学传统的内在缺陷所致”。

这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传统的内在缺陷,最深层地植根于不同自由主义学派共同始于的理论假设,即个人乃是一种孤立的、非社会的造物和一种只关注个人一己私利的造物,而所谓社会和政体只是个人与个人的联合的结果;因此,在他们看来,个人才是道德和政治义务的真正本原。这种“原子式”的自由个人主义政治理论正是从这样一幅虚构的人性图景出发,建构起了他们对社会的解释,即社会契约只有在以下情形中方可得到正当性证明——亦即调整个人间关系的诸原则必须与那些达成“社会契约”的“个人”所自愿接受的原则相一致的情形,但同时却完全忽略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的性质。换言之,这种自由个人主义的传统立基于上述的共同理论假设,未能而且也不可能对支配社会互动的经济、政治和历史过程给出真切且充分的解释,但是这样一种解释,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却是一种哲学试图成为一种关于人的哲学的必要前提。众所周知,在这个自由的个人主义传统中,最彻底否定任何诉诸人性或人的社会环境者乃是康德,因为那些必须接受的正义规则,乃是那些适用于所有理性的存在(rationalbeing)的规则,从而在他那里,社会理论与界定正义规则的问题毫无关联。罗尔斯的自由个人主义亦是如此,他与康德一样,只有一个理性的理论,而没有一个人性的理论;诺齐克尽管批判罗尔斯,然而由于他关于社会世界的性质或人性的解释对于他的个人权利的性质毫无影响,从而使他不可能界定出作为社会存在的真实的个人,所以他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种对自由个人主义的社会解释架构的延续。总而言之,自由的个人主义传统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具有社会理论的政治哲学,因为人性和社会的性质与他们的论辩不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社群主义”对当代自由主义论辩的批判,一方面帮助我们揭示了当代自由主义的共同理论预设,然而另一方面也透过它的批判本身而凸显出了它的批判论式与某些为人们久已熟悉的对自由主义的早期批判论式之间的相似性。众所周知,一些早期论者也曾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政治秩序观大加批判,并主张个人的利益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紧密和谐,进而试图用这种具有较高一致性的社会秩序之“群体”理想替代那种自由个人主义所倡导的多元且世俗的个人主义观念。正是在这种“群体”观念的支配下,卢梭对霍布斯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人的观念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对康德有关人之自主性的理想进行了批判,而马克思则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批判。仅就这个意义而言,自由主义的当代批判论式,尽管矛头所指乃是较为晚出的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的自由主义哲学,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只是对早期自由主义的批判者的观点的一种重复,或者说是对那种源出于卢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社会思想传统的一种变异性延续,当然,AmyGutmann的观点更为准确地分梳了这些批判观点的理论渊源脉络,“像本世纪60年代的批判者一样,80年代的那些批判者也指责自由主义,因为它是一种错误的且不可挽救的唯个人主义。但是,这一新的批判浪潮并不只是对旧的批判的重复。早些时候的批判者为马克思所激励,而当下的批判者则为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所激励”。对于这种浪复一浪的批判思潮,C.Larmore做出了极为严厉的批评,他甚至指出,“这种反自由主义思想的模式的反复重现和陈腐,正表现出了它的贫困”。

当然,如果我们把社群主义者以及其他论者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置于他们与当代自由主义者的论争中加以理解,那么我们可以说Larmore的上述说法并不完全公平;的确,罗尔斯和德沃金等自由主义论者也对这些批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但是不争的是,在扞卫自由主义和对自由主义做理论阐释的过程中,当代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批判做出根本的回答,这是因为他们依据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虚构性解释而建构起来的善社会的模式,依旧无力解释人类是如何型构各种社会秩序的;即使是哈耶克以为与其只具有用词差异而无实质性差异的罗尔斯,实际上亦只解释了一种无知之幕下的自由状态中的社会正义原则,而未能在特定的人性和社会性质的前提下对这些社会正义原则在某种社会秩序中能否被证明为可行的问题做出解释。

(二)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与对“社群主义”的回应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当自由主义的批判者把他们的批判矛头在更大的范围内适用于自由主义的时候,他们的批判却失去了原本具有的效力。因为正是在这里,哈耶克透过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而做出了他的最大贡献:尽管他的政治哲学有着各种缺陷(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略作讨论),但是他的研究却表明存在着一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略的以亚当·福格森、孟德斯鸠、休谟、亚当·斯密、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洞见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传统,而且这一传统也正是通过他的研究而得到了推进和发展。的确,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一方面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者做出了回答,正如JeremyShearmur所正确认为的,哈耶克通过指出任何扞卫特定分配制度的理论必须考虑社会性质和它得以维续的秩序化机制以及个人理性有限的观点,而对那些因认为自由主义是立基于虚构的人性和社会的社会哲学而对之大加批判的社会思想家,给出了自韦伯以降的最持久且最全面的回应;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对社会理论的建构,也对自由主义的当下扞卫者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当然,哈耶克对“社群主义”一脉的批判者的回应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达致的:一是对这些批判思想中所隐含的唯理主义思维方式的批判(我们已在前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二是对自由主义的扞卫。就哈耶克扞卫自由主义的方式而言,这里的关键首先表现为他对自由主义中的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所有完全违背真个人主义的概念和假设已经被当作了个人主义理论的基本核心”。

哈耶克早在1945年“个人主义:真与伪”的着名演讲中,便对上述自由主义哲学传统的共同理论假设展开了批判,他明确指出,“那些把个人视为起点,并且假定个人以正式契约的形式将自己的特定愿望与其他人达成一致,从而来形成社会的哲学家们,坚信自发的社会产物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在哈耶克,与这种伪个人主义不同,真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乃在于:“首先,它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驳倒那种最愚蠢的一般误解,即认为个人主义当然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或者是立基于这一假设的观点)”。哈耶克进而认为,真个人主义与那种伪个人主义在两个关键点上构成了鲜明的对照:(1)真个人主义只是一种旨在使自发社会秩序的生成和进化易于理解的理论;(2)真个人主义相信,如果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维护,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便往往会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结果。

毋庸置疑,哈耶克的理论也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哲学,然而它却是一种试图把个人理解为一社会存在的哲学。一如上述,在他看来,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的理论,从而他的理论也就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强调对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性与社会性质进行阐释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一个自由政治秩序的基本原理;他在这个方面最为重要的洞见在于个人主义所提供的乃是一种社会理论而不是一套有关个人权利的主张,或任何一套有关个人性质为一理性体的假设;换言之,哈耶克的个人主义社会理论所依据的并不是先定的个人权利之公理主张,也不是任何理性体的人之观念,而是一种旨在表明为什么维护文明生活要求有一个增进和平共存的政治秩序的社会理论。对此,我们可以通过两种个人主义之间的区别发现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的脉络。

一如上述,哈耶克对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那种伪个人主义进行了抨击,并主张一种真正的自由的个人主义,我们或许为了使它与查尔斯·泰勒所批判的“原子论”的个人主义相区别而可以把它称之为“分子式”的个人主义。与“原子论”的个人主义不同,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认为社会不能够被分化入那些只具有私利的孤独的个人之中,因此,在哈耶克,“原子论”的个人主义所始于的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理论假设也不能成立。分子式的个人主义进路,并不试图指出个人是如何走到一起以构成社会从而创设了他们的义务,而是追问如果社会要得到维续和个人的安全或自由要得以维护,那么必须确立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这样的追问基础上形成维护个人权利的正义规则。因此,哈耶克把他的自由主义建立在了他所全力阐发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和文化进化理论的基础之上;当然,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和文化进化理论是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对复杂现象的特性进行解释的,因为它表明任何试图证明一种分配模式为正当的自由主义哲学都必须受制于人和社会的性质。

显而易见,哈耶克通过承继苏格兰启蒙学派尤其是休谟社会哲学及其反唯理主义的观点,而使自己与那种从一个非历史观出发认识社会并建构理性有序社会之理想的理性观念拉开了距离,进而对当代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的自由主义理论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也为自由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值得人们关注的理论路径,这是因为他的努力表明:首先,对自由主义的扞卫并不需要把人假设为一孤立的、非社会的和功利最大化者,而且自由主义者能够且应当将其理论的建构植根于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一种更可行的解释之中,一如哈耶克所言,“个人主义者的论断的真正基础是,任何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并且我们能够找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个社会过程使得每个人在其中都能够尝试和发现他能够做的事情”。其次,他的努力表明,尽管为自由权利确立哲学基础被证明为是极为棘手的工作,但是对个人参与其间的社会进程的性质的理解和阐释,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却有可能提供一个较有把握的指导,因为它有可能向我们揭示在欲图保有自由理想的时候不能确立何种权利和自由权项。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实际上也是对那种主张“伪社会理论”的集体主义的批判,因为伪个人主义“也会导致实际上的集体主义”。更为重要的是,哈耶克通过对人性和社会性质的深刻分析以及对伪个人主义的批判而对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建构,也对那些批判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一脉的社会思潮做出了独特的回应;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这种力图建构整体社会的彻底的“集体主义理论”,“谎称能够直接把像社会那样的社会整体理解成独立于构成它们的个人之外的自成一体的存在”,而且这种社会有着一种与特定个人不涉的共同目的或共同善。的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也采取了社会理论的路径,但是他的基本观点则与上述那种“伪社会理论”的假定完全不同,因为他认为,个人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他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哈耶克在这方面最具深刻的阐释乃在于他所揭示的这样一种社会秩序观念,即社会秩序有可能是一种不具有共同的终极目的等级序列的手段勾连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