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以后民族主义运动的再度兴起,民族冲突也成为学界所关注的热点课题之一。对民族冲突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就事论事型的实务研究,而应该从民族冲突的案例中抽象出规律性。
北爱尔兰民族冲突是一个多元的、复杂的问题。它的缘起和发展,既有历史与现实的根源,又掺杂了各个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对立与各自地位不平等,涉及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问题。北爱尔兰的民族问题肇始于英国对爱尔兰实行的殖民统治和对爱尔兰人实施的不平等政策,导致了爱尔兰民族主义的爆发,出现了长达数个世纪的民族冲突和对抗。综观北爱尔兰民族冲突发展和化解的过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从历史根源来看,北爱尔兰民族冲突起源于英格兰人对爱尔兰人实行的殖民统治。特别是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正式宣布英国国教(新教)与罗马天主教分离,并且实行对爱尔兰的民族歧视、宗教压迫和经济上的剥削政策,导致信奉天主教的爱尔兰人与信奉新教的英国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一直延续不断。面对顽强保留自己民族认同和特性的爱尔兰人,面对盖尔人桀骜不驯的态度,以及消除爱尔兰天主教徒与其他天主教国家联合对英国形成的威胁,英国政府一方面不断加强殖民统治,另一方面通过提升新教徒的优势来维护其殖民统治。这不可避免地使得天主教徒产生一种受到相对剥夺的心态。英国政府和新教徒相互结合来维护各自在北爱尔兰的利益和优势地位,天主教徒对这种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予以强烈的反抗。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从此对立,分化了爱尔兰社会,最终导致爱尔兰的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在英国与爱尔兰之间历史恩怨中形成相互敌视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
当今的主权国家,除极个别的例外,实际上都包含了众多的民族来源和历史经验都非常不同的民族。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通过不同的方式被整合到了现代民族国家中来。在统一的国家主权之下他们又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民族认同和自身的利益。在多民族国家中各个民族保持了自己独特的民族认同,这种民族认同多样性与国家认同的均质性要求的张力,形成了当今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民族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围绕着以国家为轴心来展开的,各个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组成了各自的历史文化共同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管理和利益资源的分配中来。如何实现各个民族在国家和社会资源权利更加合理的分配,对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及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提出了挑战。各个民族在国家内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既是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意识和民族追求的目标,也直接关系到多民族国家认同及其统治权力合法性问题。
在英国对爱尔兰实行的长期殖民统治政策下,天主教徒更加难以形成对英国统治的政治认同,形成了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在国家政治认同上的对立。天主教徒难以认可英国在爱尔兰统治的合法性。天主教徒大力推动爱尔兰自治或独立运动,新教徒则坚决主张与英国的宪政联合。冲突双方因在国家政治认同的分歧被人们区分为联合主义者与民族主义者。
如果要使得北爱尔兰民族冲突得到永久的和解,化解国家政治认同对立自然是根本之道。然而,冲突中各个民族间国家政治认同的分歧难以轻易被扭转,或发生自发性转变,这仍是必须解开的难题。在民族冲突各方难以在国家政治认同上达成一致意见之时,各自放下分歧,共同通过谈判,寻求政治妥协,学会共享政治权力,共同治理家园,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
民族冲突,是民族利益矛盾激化的结果。导致民族矛盾发生激化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国家的民族政策使一些民族利益受到损害或失去保证,使得这些受到压制的民族难以产生对国家的认同。因此,建立能够有效保证各民族利益实现的政治机制,就成了避免民族矛盾激化、防止民族冲突发生的关键。
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一个国家处理民族关系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实现民主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在处理民族争端和冲突时,不能简单地通过单一主体民族统治来实现,而必须通过妥协的方式来化解冲突,意味着占人口多数的主体民族不能仅仅凭借力量上的优势对少数一方简单地予以压制、强迫,而是由双方协商、谈判解决分歧,在这一过程中,少数民族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和保护。这样就能够避免引发暴力和民族怨恨的积累,有助于增加民族之间的信任感。暴力的使用只能引发另一方的暴力报复。少数民族权力的保护有利于多民族国家合法性的建构。李普塞特认为国家合法性是指“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族权力共享并不只是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绝对统治或者实行所谓的“多数专制”,权力共享的多数原则只能是“有限多数原则”,是“必须受少数原则限制的多数原则”,这其中包含了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意义。如萨托利所说:“民主就是多数统治这一口号是不正确的,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才能维护民主的力量和机制。总之,少数的权利是民主过程本身的必要条件。如果我们信奉这一过程,我们也必须信奉受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
民族冲突走向化解还需要各方学会相互合作和妥协。对此,美国社会学家菲利克斯·格罗斯认为:合作或更高超的协调人类行为的艺术,是任何复杂而发达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合作意味着,协调并有效联合各个追求相同或不同目标的组织及个人多种多样的行为和努力,避免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冲突。合作与协调的艺术需要自律和妥协。
总之,我们通过以北爱尔兰民族冲突为例来对当代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冲突进行研究,尝试发现民族冲突的化解途径,寻求各个民族和谐相处之道。但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民族冲突有其不同的特点。后冷战时期的民族冲突逐渐恐怖主义化、宗教化、极端化、联合化,而且,民族冲突比以往更多地受到外部环境和因素的影响,导致民族冲突的更加纷繁复杂。可以预见民族冲突还难以在短时期内消失。加强对民族冲突的系统化、逻辑化、理论化研究,对于化解民族冲突带来的危害,创建民族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