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福利分化:比较社会政策批判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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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女性与家庭政策

意识形态与家庭政策改革

瑞典的家庭政策以其在一些核心方面的相对“自由主义”而著称,这反映了瑞典人当中广为接受和支持的一些价值观。比如,私生子的非法地位在1917 年被废除,自由离婚改革在1920 年得以实施,同性恋在1944年被非罪化,并且1956年在学校开展强制性的性和节育教育。公众对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的支持越来越普遍化,人们对未婚同居现象也更为宽容。与西方其他大多数国家相比,从传统男权角度将婚姻和家庭看做几乎神圣的私人制度的卫道士在瑞典的影响力很小。这些自由主义价值深深地根植于瑞典的文化和社会经济历史中。(Myrdal,1945:第3 章)到了20 世纪80 年代,超过35%的儿童出生于未婚家庭,30%有18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是单亲家庭(其中90%是单身母亲家庭),超过一半的结婚者要离婚,这一比率是英国的两倍。与那些已经在其他国家形成政策的意识形态传统一样,瑞典的家庭政策也是由其他意识形态传统混合起来形成的。这其中包括特别针对工人阶级的生育控制建议,将其作为与伴随着大家庭而来的贫困作斗争的手段。比如新马尔萨斯主义思想在世纪之交对后来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实现的现代节育技术的普遍推广产生了巨大影响。意识形态传统的混合物还包括女性主义传统、布尔乔亚主义、自由意志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变体,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他们对瑞典产生了两次较大的政治影响浪潮。第一次浪潮的巅峰是妇女在1919 年取得选举权,第二次浪潮则出现在20 世纪60年代。

战争期间,由于瑞典的出生率是欧洲最低的,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的思潮占据了统治地位。因为对迁出和迁入移民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讨论,在那个时代人口总数的下降成为直接与民族衰亡相关的重大政治议题。瑞典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但并不反对生育控制,而是主张“每一个儿童都应当是被渴望的儿童”,国家应当尽力鼓励人们生育合适数量的小孩,这一观点被广为接受。社会民主党在1932年上台执政以后开始将各种思想统一到应对“人口问题”的措施中。阿尔瓦和冈纳·缪尔达尔在1934 年写成的著作《人口问题危机》中实现了各种意识形态的综合,后来缪尔达尔在1945年出版了一本英文扩展版的《人口问题危机》。这本书的作者主张人口政策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策应当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国家和家庭应当相互保护、共促繁荣。缪尔达尔的追随者将生育率下降归因于改进的生育控制、童工的减少,以及最关键的是家长身上日益增长的不公平的养育小孩的经济负担。家长被刻画成维持国家的贡献者,同时他们自身却因为这份贡献而受穷。社会政策的目标应当实现以25%的速度提高生育力,通过大幅度提高儿童福利来鼓励“中等规模的家庭”提高下一代的质量,降低私生子数量同时鼓励结婚,同时也强调在民主社会为人父母的自愿性特征。这些目标计划通过一整套对个人福利所有领域的集中化服务和援助来实现。缪尔达尔的追随者尽量使他们的政策远离同时期正在斯大林俄国和纳粹德国实施的政策。事实上,一开始“社会民主党抨击缪尔达尔的追随者,将他们称做民族主义,甚至军国主义;甚至一些保守主义者认为他们是在暗中推行社会主义”(Adams&Winston,1980:183),但最终还是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的观点获胜了。他们的计划毫无疑问特别强调普遍的福利措施,而不仅仅直接针对工人阶级或者穷人,他们还强调承诺使用家庭福利服务和受益来消除阶层之间特别是儿童之间的不平等。缪尔达尔的追随者的家庭政策路线主要是以儿童为中心的,与将儿童当做有价值的人力资本的观点相类似,他们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对儿童的投资以确保其未来的安全。该计划在方向上当然不是女性主义的,并且家庭政策对于女性社会地位的影响没有直接表现出来。因此,缪尔达尔(1945:121)承认:

保护职业女性结婚和生育的权利变成了保护而非破坏家庭价值。在职业妇女中强制的独身或生育实质上是一种信号,即社会根据现代条件调节自身的无能为力。因此民主视野下的人口政策又为已婚女性争取就业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支柱。

因此缪尔达尔的改革计划中包括产假及福利,社会化的日托以及鼓励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该计划的很多内容已经超出了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实际政策制定的范围。缪尔达尔的书的重要性在于,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人口政策突然变成了撬动难以实现的与保守主义者合作的社会政治改革的杠杆,这些保守主义者本来还准备指望股票交易所的存款。(转引自Scott,1982:13)与凯恩斯反经济周期公共开支政策一致的人口政策因福利国家的膨胀而具有正当性,从更大层面上看这些人口政策直到今天仍然是对的。

紧随缪尔达尔的报告而来的20世纪30年代的家庭政策改革,包括公立医院提供免费孕产服务,为大家庭提供特别的公共住宅计划,根据家庭规模进行房租减免、儿童税收津贴、结婚贷款,为一些单身母亲提供生活费用担保以及为母亲提供就业保护。1948年普遍的儿童津贴代替了原来非正式的儿童税收津贴。虽然儿童津贴并不强制与通货膨胀挂钩,但大部分和具体物价保持同步(Olsson,1986:图20),并且增加到大约一个产业工人总收入的5%。20世纪50年代通过医疗保健和法定的产假来实现生育控制和家庭规划建议方面的法律条款被制定出来。在相关条款中引人瞩目的是缺少自由堕胎改革以及针对7岁以下儿童的日托和学前教育(小学从7岁开始),这两项内容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对传统意识形态的挑战。有关出生率改革的效果是有争议性的,和其他问题一样这一问题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之后逐渐平息下来,可能更多地与经济复苏和失业率下降有关。

有关家庭政策改革讨论的第二波浪潮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提高人口出生率依然摆在议事日程上,特别是在那些保守主义者中,他们关注到大部分父母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只要一个小孩。随着贫困在需要抚养孩子的家庭中,特别是单身母亲家庭中的卷土重来,家庭贫困成为另外一个日益受关注的问题。比这两个因素更为重要的是,与20世纪30年代相比,妇女运动的新女性主义及其内涵以及因为女性就业增长而创造的需求都被牢牢地提上了政治议事日程。(Liljestrom,1978)这两个紧密关联的压力促进了“性角色平等”运动的出现,这一运动也是福利国家争取结果社会平等的广泛社会运动中的一部分,并且使得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60年代走向激进化。

从20世纪60年代早期开始,大量女性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了女性就业对家庭和儿童的影响以及男权制在家庭和女性就业机会上的影响。她们主张打破家庭内部现有的劳动性别分化,在福利国家和就业上实行平等机会政策,在家庭之外实施更为积极的行动。社会民主党的妇女组织在1964年采纳了这些观点,并且最终这些观点被整合进该党在1969年开始实施的“争取平等计划”中。然而,这份报告决不是一份女性主义宣言,正如斯科特(1982:7)解释的:

就像瑞典早期的社会措施能够被接受是因为它们是被当做解决人口危机的方案提出来的。所以性角色平等计划也类似,因为它是与每个人都相关的平等计划的一部分。因此,与女性或男性的社会地位相关的一些更为激烈争论的措施被束之高阁,所以说对女性的包容也只是存在于潜在状态。

紧跟着性角色平等运动而产生的许多政策改革包括自由堕胎法律改革、更长时间的法定产假以及扩大日托服务,下面我们将具体讨论这些问题。失业津贴也延伸到对福利国家没有投入贡献的家庭妇女身上。在所有政策中可能意义最重大的是,在1971年对男性和女性采取独立的税收制度,这对于一个妻子来说即使从事兼职工作也比丈夫工作更长时间要划算得多。(Scott,1982:72)

单身母亲

单身母亲的处境为展示当代瑞典家庭政策的成就和不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1983 年19%的有18 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是单亲家庭,其中90%是单身母亲家庭。瑞典单亲家庭的比重比英国和德国要高得多,但是比美国要低一些。只有9.2%的瑞典单亲家庭是穷人,这与本书中研究的其他福利国家相比,是一个相当低的比重。在1979年86%的瑞典单身母亲拥有工作,这是一个比本书中研究的其他国家高得多的比重,也比双亲家庭中母亲工作的比重要高许多。当家庭规模被折算进来,瑞典单亲家庭的纯收入是双亲家庭纯收入的87%,这与其他三个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是一个相当高的比重。然而假定福利国家鼓励了单亲家庭的存在无论如何是个大错误。相反,调查和统计分析清楚地表明单身父母在许多方面处于经济不利状态。(Kindlund,1988:76)在1981年有20%的单身母亲家庭依靠社会救助,相比之下只有9%的单身父亲家庭和3%的双亲家庭需要依靠社会救助。单身父母并没有被保证获得最低收入,但是较高的维持性收入在1937年得以实现,并且收入水平随之不断上升。与物价挂钩、均一的支付大概是儿童津贴比率的一倍半,但是支付是有条件的,也就是领取支付的父母要努力实现父系的延续(Kindlund,1988:89),因此并非所有的单身母亲都能从中受益。大约有14%既处于单亲家庭又处于再婚家庭的儿童能够从维持性收入支付中获益,这部分支出是用儿童津贴来支付的。政府从父亲那边回收三分之一的支出补偿。瑞典的单身母亲家庭从福利国家获得的支持要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都要慷慨许多,但是还远没有达到与双亲家庭相平等的程度。福利国家只是成功地做到了使她们中的大多数免予依靠家计调查为基础的社会救助。

堕胎

直到1975年进行自由改革之后,和其他国家一样瑞典争取脱胎权利运动才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1934年人们十分关注明显增长的非法堕胎数量,一个政府委员会建议在一些特殊事件上脱胎应当非罪化。这些特殊事件不仅包括强奸和遗传性问题,也包括社会现象如那些母亲大多数情况下处于身体极度衰弱状态,生活在悲惨的贫困当中,容易遭受职业损害或者容易背负未婚先育的羞辱,以及生育小孩可能损害夫妻关系。然而人口委员会开始将缪尔达尔的观点转变成政策,否决了堕胎委员会的报告,他们认为母亲们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福利国家的福利和服务,特别是生育控制来缓解和预防。唯一一个人口委员会赞成的能够进行合法堕胎的社会状态是那些身体极度衰弱的母亲,对于她们来说生小孩可能会危及其生命。人口委员会的观点占据了主流并且在1938 年立法规定只有当生育对母亲的生命和健康存在严重威胁时堕胎才是合法的,对于威胁程度要由医生十分谨慎地作出解释。同样在1938 年,禁止出售和发放避孕药的法令被废止了,这促使爱莉丝·奥特森·詹森这个性教育志愿者发出这样的评论“人口委员会在避孕药问题上所鼓励的志愿亲职的美好信念也在堕胎问题上有所松动”(转引自Liljestrom,1974:43)。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一方,妇女组织和蓝领工会为另一方,两方之间就合法堕胎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在此背景下,在1946年原先对合法堕胎所作的非常严格的社会医学方面的限制明显放松了。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非法堕胎的数量估计是合法堕胎数量的两倍多,但是为了得到一个合法堕胎名额,这个妇女必须“以她自己很虚弱并且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来说服医生。她必须屈服于诊断的游戏规则,必须要表现出无力的、颓废的或是神经质的。而不能表现出有活力的、负责任的和成熟的样子”(Liljes-trom,1974:59)。

在20世纪60年代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和对堕胎的社会和医学态度的日益变化,基于社会因素而进行合法堕胎的数量开始上升,直到1974年相关的改革方案在议会获得通过,非法堕胎就此消失了。瑞典政府用了10年时间来制定堕胎的自由主义改革法案。1965年瑞典政府任命了一个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71年报告说,女性应该拥有即早、安全和合法的堕胎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堕胎可以被当做一种生育控制形式,堕胎仅仅是一种“最后的手段”。最终该方案在1974年获得议会批准并且在1975年初开始生效。该法律规定如果医生确信不会给孕妇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伤害,那么她就有权终止怀孕最多18周的妊娠。在第20周之后,社会工作者必须调查堕胎女性的状况以此来通告医生的决定。医生拒绝对孕期未达到18周的孕妇实施堕胎必须上报到健康委员会用以备案。对于怀孕18周以后的情况,医生的任何决定都必须上报到健康委员会,同时由社会工作调查进行通报。除非危及孕妇的生命,否则如果胎儿可以被生育却进行堕胎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胎儿健全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医学上的酌情空间。

1974年的堕胎方案改革似乎在瑞典赢得了广泛的赞同,最终这一议题似乎已经从政治议事日程上消失了。从方案实施以来,粗略来看堕胎的数量基本维持不变,与英国相比,瑞典的堕胎数量基本维持在每1 000名15岁到44岁女性中有20例的水平上。医疗保健和堕胎方案取得一项十分明显的成就在于95%的堕胎是在怀孕13周前进行的,这对于女性来说更加安全,对于医疗保健制度来说也更加经济。与其他国家相比,这是非常顺利的。

日托与育儿假

从20世纪60年代之前开始,女性就业的增长以及伴随而来的性平等和妇女运动的兴起对社会政策产生了显著影响,使得社会政策关注儿童的抚养和照顾,特别是那些年龄在7岁以下的学前儿童。到1983年绝大多数(82%)学前儿童的母亲有工作,这与本书研究的其他三国的情况形成了显明对比。相关政策在两方面得到发展,首先通过在日托上大量增加公共投资,其次通过给予父母实质性法定权利享受带薪产假来照顾儿童。这两项措施明显能够互相补充,一项措施特别对那些双职工家长提供离家的看护支持,另一项措施支持在家的亲代抚养。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政策设计的初衷都是为了使双职工家长以及他们的小孩获益,而不是不管这些父母是否有工作,普遍地为所有人提供福利。毫无疑问,这反映出在瑞典女性的就业比例非常高,因此可能另人感到奇怪的是关于儿童照顾的争论并不是围绕着儿童为中心的。

1974年瑞典开始实施双亲保险计划,并且从那时开始定期提高保险水平。基本权利包括由社会保险支付的期限为12个月的,收入额度为在职总收入90%的休假,这一带薪休假可以由父母们根据其意愿自由享受。父母必须在同一雇主那里连续工作6个月,或是先前工作的24个月中有12个月是在同一雇主那里工作的,这样才能有资格享受双亲保险。父母双亲不能够同时休假,但是可以将假期分成不同的几个阶段。据拉帕波特和莫斯(1989:10)所说:

又进一步获得6个月的无薪休假,这样从1991年开始父母们的全部18个月的休假变成按照90%在职收入的标准来支付;事实上这就等于有资格享受将近20个月的休假,因为休产假的人同时也有资格休年假。实际上大部分父母在生完小孩后就立即一次性休完所有的假期。从1989 年7月开始,休假的期限被延长到了直到小孩8岁为止。

政府比较希望父母们能够将休假拉长到一个更长的时段,或者是在部分时间休假。其他能够获得在职总收入90%的休假权利包括“50天的怀孕休假,10天的父亲产假,当儿童生病需要照顾或者他们的正式看护人生病导致其需要看护时,家长可享受每年每个儿童9天的假期(在1985年平均每个生病儿童父母的假期是7天),以及每年两天的假期用来参观儿童的幼儿园或者学校”(Rapaport&Moss,1989:10)。所有这些其他假期所需资金都由社会保险支付,并且没有资格限制,所有劳动者都有资格享受。最后,父母有权每天只工作6个小时直到小孩长到8岁为止。不巧的是没有关于产假休假率的官方统计数据,但是通过上文我们讨论过的“缺勤率”数字,可以肯定产假休假的比重是高的。1986 年有83%的父亲休产假,但是父亲们除了休假照料生病的小孩,很少休其他规定的假期,在1985年父亲们只使用了44%的假期。因此,1984年在子女出生的前6个月里面,父亲只占用了其1.9%的假期,在子女出生6个月后的时间里这一比例上升到9%。在1974年到1980年之间父亲们的育儿假期的使用与母亲们相比上升了,但从那之后就开始适度下降。新特基斯(1987:151)认为这种情况是“经济形势”的结果,也即实际收入的下降和就业安全感下降迫使父亲们少休育儿假。瑞典家庭中角色颠倒的现象明显要异常得多。拉帕波特和莫斯(1989:38)获得的印象是“瑞典的父亲们比英国的父亲们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但是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到了20世纪90年代,政府的平等机会政策试图鼓励男性多休育儿假。总的来说,非常明确的是瑞典的社会政策在鼓励对子女的亲代抚育上比较多地倾向干涉主义,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更加典型的只是由政策制定者和政治人物提出一些观念上的告诫。

在过去20年里针对7岁以下儿童的学前和稍大一点孩子放学后的日托提供公共供给和资金已经成为瑞典福利国家最显眼的新服务发展。日托还是一如往常,但是改变了定义和变量使得对日托的膨胀作出精确的定量测量变得不可能。在1967年,根据波冯斯坦和威廉-欧尚的研究,父母工作的7岁以下的儿童绝大部分都是由私人来照看,大部分是在家中由保姆、亲戚或者伙伴来照看,也会由私人保姆来照看。只有16%的儿童进入到全托或者半托的幼儿园或者学前班。到了1987年所有7岁以下的儿童中,53%仍然是由私人来照看,并且主要呆在家中;另外47%的儿童由专职保育员或者是市政日托机构来照看。到了1987年34%的3岁以下的儿童在市政托儿所接受照看或者是由专职保育员来照看。到了1991年政府计划向所有父母在工作、学习或培训中的超过18个月大的儿童提供公共日托或者专职保育场所。

这些数据背后反映了过去20年间两项主要发展,即集成管理的市政日托服务和市政专职保育服务的发展和扩大。日托服务包括托儿所、母亲俱乐部和半托幼儿园。服务供给在地方行政当局中间有很大的差异,一些地方为3岁以下的儿童不提供看护场所或提供很少的看护场所。绝大部分地方行政当局也组织专职保育计划:

保育员领取的是混合月薪,但要求她们至少照看4个全托的孩子,或者为那些半托的孩子提供相同时间的看护;为了拿到薪水,她们许多人还必须照看那些8岁到10岁的需要半托的孩子。如此多的儿童都是以半托的形式参加组织化专职保育计划,其中一个原因是许多市政当局只接受有全托需要的儿童到托儿所,他们声称托儿所太昂贵了不能只用做半托照看。(Broberg&Hwang,1991:78)

该报告明显给人以这样的影响,即市政日托是一份收入十分有限的并且几乎由女性来承担的辛苦工作。由儿童家长支付的报酬占到了专职保育和市政日托人员收入的10%至15%,同时家长们的支付还与他们本人的收入状况相挂钩。单亲家庭优先获得日托服务,但是市政日托服务却忽视了移民家庭的孩子。(Broberg and Hwang,1991:90)

专职保育和市政日托反映了长期存在的政治观点的分野,这一政治观点的分野在过去20年的政治议事日程上占据主导地位。(Ad-ams&Winston,1980:99;Broberg&Hwang,1991:96-98)在政治权利方面,保守和中间政党都反对市政日托的扩大化,他们认为在这方面进行公共投资对于那些陪伴小孩待在家中的父母来说是一种歧视。这些政党主张国家应当通过更加普遍的儿童照料津贴鼓励更多的父母待在家中。只有当两方面都能够得到公共津贴支持的时候,父母才能够在待在家中和购买日托服务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非社会主义倾向的地方行政当局更倾向促进专职保育,并把专职保育看做日托的一种更为灵活和家庭化的形式。在扩大市政日托这个问题上更为传统的地方行政当局和中央政府之间存在相当大的矛盾。(鲁杰,1984:第6章)非社会主义倾向政党关注的焦点在于使用市政日托上出现的阶级不平等现象。根据布博格和黄(1991:130)的研究,“父母的教育程度和职业地位越高,他们会更早地将子女送到家庭之外的日托当中”。事实上,在使用日托上的阶级差异可能更多地反映了养育子女的文化态度的差异,在这一点上非社会主义政党似乎更占上峰。而居住在乡村或是相对传统地方的中产阶级父母抱怨缺少托儿所,托儿所成了单身父母和贫穷儿童优先选择的对象。

与福利国家的其他发展一样,瑞典公共资助型日托的扩张也卷入了对阶级和性别议题的关注。公共资助型日托决不是对所有需要它的人来说都是可得到的,大部分公共资助型日托都是建立在半托的基础上的,不清楚这是否是母亲们的需要或是由雇主对兼职工作人员的需求以及日托公共资源的有限所决定的。

新男权制?

以上我们展示了大量对瑞典家庭政策的比较分析。绝大部分分析者赞同,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改革与女性就业需求与机会密切相关。比如鲁杰(1984:299)根据不同国家女性就业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上的差异来解释瑞典日托事业的蓬勃发展,相反英国的日托发展却陷入了停滞。鲁杰强调瑞典显明的法团主义,劳工运动、资方和国家之间的合作有力地推动了女性就业的提升。因此有关瑞典女性就业者最明显的进步是各种就业者之间的“趋同化”趋势。以阶级、职业和性别为基础的就业者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渐消失并且对就业者的机会和工资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小。(Ruggie,1984:340)根据劳动力性别分割的证据作出以上判断可能有些过于乐观主义,但是普遍得到认可的是瑞典女性事业的快速进步是与其国内社会主义和劳工运动的蓬勃发展密切关联的。鲁杰(1984:24)驳回了女权主义的解释,但她所说的也不能完全说明瑞典和英国在女性政策上的明显区别。亚当斯和温斯顿(1980)根据两个国家不同的女性主义策略来解释美国和瑞典之间女性社会发展的区别。他们指出瑞典女性已经通过社会政策改革去追求“社会女性主义”,而美国女性还在通过法律和制度改革去实现“权利平等的女性主义”。亚当斯和温斯顿提出瑞典女性已经选择通过已有的政治和社会组织而非更加自治的组织形式去推进自己的目标。社会女性主义在瑞典民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仅是在社会民主和劳工运动中。正如亚当斯和温斯顿(1980:157)指出的那样,“很难说福利国家反映了职业妇女的各种需要,因为在大量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绝大部分社会民主党的福利计划就已经存在了”。女性在形成20世纪30年代人口政策上的实践主义并由此造成人口政策在实践过程中没有体现强烈的民主意识,这已经成为瑞典家庭政策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使得瑞典的家庭政策明显区别与同时代的斯大林俄国和纳粹德国的家庭政策。

将社会女性主义成功整合到主流政治中有效地阻挡了更具批判性和更为激进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发展。斯科特(1982:158)暗示,在瑞典诸如强奸危机中心、遭受家庭暴力女性庇护所、自助女性健康诊所等自发、自治的女性主义发起组织很少见。“女性主义”一词在瑞典比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更具革命和分离主义色彩。因此,对这类自发、自治组织的需要十分强烈,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出现相关组织。(Morgan,1984:661 -663)正如斯科特(1982:157-158)所说:

瑞典福利国家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其自身已经吸收了很多女性主义的要求,同时瑞典女性发现要“摆脱男性价值体系下‘平等性’的侵蚀”似乎比其他方面更加困难。男性感觉他们已经为女性做了很多。但他们希望所做的这一切都必须在现有的男性制度框架中完成。

近来许多来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女性研究者通过剖析男权制来分析瑞典福利国家的局限性。爱马仕(1987)将斯堪的纳维亚福利法团主义看做在男性主导的法团制度的男权制的重构,同时女性正严重依赖于这种男权制的重构。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上更加依赖于福利国家,她们的日常生活比男性的生活更为直接地依赖福利国家的服务和福利,因为女性仍然承担着更多的家务和照看小孩的负担。在更为宽泛的法团主义制度和福利管理的更高级别上的真正权力仍然掌握在男性手中。爱马仕(1987:76)指出,因为女性在事关分配的实际决策过程中只起到很小的作用,我们可以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模式形容为一种保护女性的国家。伯乔斯特和斯埃姆(1987:154)也指出,作为女性从福利国家发展中充分获益的结果,男权权力仍然通过女性同时作为母亲和就业者的双重角色的制度化来维持,这使得男性可以充分巩固其在公共和私人法团主义制度中的权力。斯堪的纳维亚福利国家因此对女性产生了自相矛盾的影响,一方面扫除了一些有关女性首先应该从事无报酬的家务劳动的传统男权主义的固有看法,另一方面对女性来说既是雇用者又是供给者的福利国家形成了一种新形式的男权主义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