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亲子十月怀胎专家指南(新世纪新生活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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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十月怀胎禁忌(1)

病患者怀孕禁忌肺结核患者不宜怀孕肺结核是一种常见的传染性疾病。对于准备怀孕和已经怀孕的人来说,是危害极大的疾病。

首先,肺结核是一种慢性消耗性疾病,妊娠会加重患者的负担,会因为营养缺乏而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这对母婴双方都不利。

另外,治疗肺结核的抗结核药物,如链霉素、异烟肼、利福平等,对胎儿都有一定的影响,会产生先天性耳聋或畸形等。肺结核病人在治疗中,还要定期照X光片,妊娠期是不宜多接触x线的。所以,无论是患肺结核期间怀孕了,还是妊娠中患了肺结核,应及早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虽然,因母亲患肺结核而使胎儿也患先天性结核的情况极少发生,但由于孕妇在患肺结核出现发热和中毒症状时,常使正常的怀孕发生流产和早产。

如孕妇患的是一种粟粒性肺结核,其结核菌可通过血液进行散播传给胎儿,引起流产或死胎。

所以,患肺结核的妇女应在治愈肺结核后,再考虑妊娠。治愈后女性妊娠期间一定要注意足够的营养,充分的睡眠,规律的生活,清新的环境,在医生的监护下平安度过孕产期。

心脏病患者不宜怀孕孕妇不但负担着自身的营养供应,还负担着一个新生命的营养供应。此时孕妇的全身血量增加,比妊娠前增加40%~50%,在妊娠22~34周时达到高峰。每分钟心每搏输出量增加20%~30%,在妊娠22~28周达到高峰。妊娠期间随着子宫增大,膈肌升高,心脏移动,增加了心脏负担。分娩时由于子宫收缩,产妇屏气用力,腹压加大及产后子宫迅速收缩,使大量血液进入血液循环,都会增加心脏负担。以上情况在正常健康妇女身上不成问题,但对患心脏病的妇女则非同小可,严重时可将导致产妇死亡。

但并不是所有患心脏病的妇女都不能怀孕,凡具备以下情况的妇女不要怀孕:

①从事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稍动即感到心慌气短。在安静休息时也心慌气短,睡觉时躺不平,必须垫高枕头或半卧位,肝脏肿大和下肢浮肿。

②有心力衰竭者。

③严重二尖瓣狭窄,经常气短、咯血。

④有风湿性心脏病,如关节肿痛、发热、血沉快等。

⑤心脏明显增大。

⑥同时合并有其他全身性疾病,如肾炎、肺结核等。

肾炎患者不宜怀孕妇女正常妊娠,血液循环量逐渐增加,到妊娠晚期比未孕前增加30%以上,循环血量增加,肾血流量及肾小球滤过率都明显增加。因而妇女妊娠后肾脏负担加重。如果孕妇过去曾患过肾炎而治疗不彻底,症状未缓解,并伴有高血压和蛋白尿者,妊娠后会因为肾脏负担加重,导致肾小球病变加重,肾脏功能衰竭。

慢性肾炎病人在妊娠后半期还容易并发妊娠中毒症,加重对肾脏的损害,影响胎盘功能,使胎儿宫内缺氧,因而婴儿很难成活。

如果孕妇患急性肾炎(多见于妊娠早期的年轻孕妇),尽管恢复较快,其症状一般1周左右可消失,但还是可能造成自然流产和早产。如肾脏病变持续超过2周以上,则应终止妊娠,因为此时胎儿受到的危害最大。

曾患过肾炎,经过治疗已经基本痊愈,如尿化验蛋白微量或偶有"+"、肾功能恢复正常、血压正常者,在医生的指导和监护下可以妊娠。妊娠期应增加卧床时间,注意休息,饮食中要有丰富的蛋白质和维生素,孕期按时检查,以便医生能及时发现妊娠中毒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高血压患者不宜怀孕高血压患者和肾脏疾病患者一样,很容易患妊娠中毒症,而且会成为重症。

对于平时患高血压的患者,要经医生检查高血压的原因,排除由于肾脏病或内分泌疾病引起的高血压。患者最好在血压恢复至19/12千帕以下再怀孕。即使如此,在妊娠期也应密切注意血压。

有些患者平时血压在19/12千帕以下,妊娠后,在妊娠早期及中期血压都正常,但到妊娠7个月后血压却逐渐升高。

有些孕妇是妊娠后才出现高血压,往往出现在怀孕24周以后,表现为头痛、头晕、眼花、看东西模糊、恶心、胸闷、血压在19/12千帕以上。另外一个重要症状是水肿,主要发生在脸、腹壁、外阴和大腿等处。即使经过休息,水肿仍不能消失。化验尿可出现蛋白尿,严重时尿中还会出现红、白细胞和管型,这就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此时由于血管痉挛加重,影响子宫血流量,胎盘绒毛缺血使胎盘功能减退,胎儿在子宫内缺氧,发育停滞,导致婴儿体重小于孕龄,严重时可致胎儿死亡。另外,胎盘绒毛缺血严重时会坏死、出血,导致胎盘早期剥离,危及母婴生命。

肝炎患者不宜怀孕肝脏是人体重要器官之一,它除了参加体内所有物质的代谢过程,还有分泌胆汁、排泄、解毒及合成某些凝血因子等功能。患肝炎后,这些功能都受影响,如再怀孕,由于妊娠期新陈代谢加快,肝脏负担加重,将使肝功能进一步恶化。

早期妊娠时患肝炎,会加重早孕反应,而影响肝内营养物质的补充,使肝炎加重。妊娠晚期如感染了急性病毒性肝炎,而发生急性肝重型肝炎,严重危及孕妇及胎儿的生命。令人担心的是容易引起妊娠中毒症。分娩时容易因凝血因子合成受到影响而出血。

妊娠期患肝炎,在母体急剧衰弱时,应该进行人工流产术或终止妊娠。

如病情较轻,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严格执行高蛋白质饮食疗法及卧床休息等,才可以分娩。分娩时最好隔离母婴,以防孩子受传染。

患过肝脏疾病的人,在妊娠前,或在妊娠后要告诉医生,并及时化验血液和尿,接受医生的指导。

糖尿病患者不宜怀孕糖尿病是一种代谢缺陷性疾病,是由于代谢功能紊乱而造成。自从采用了胰岛素治疗糖尿病以来,糖尿病患者的妊娠率比过去有所增多,糖尿病孕妇的死亡率也很少见了。但是糖尿病孕妇的胎儿死亡率仍很高。

当孕妇生下一个"超大"的婴儿时,医生马上会想到母亲患有糖尿病。

这巨大的胎儿不仅会造成孕妇分娩不顺利和难产的危险,还会因为孕妇的血糖浓度高,促使胎儿的胰岛素分泌增加,出现胎儿高胰岛素血症,容易造成胎儿畸形,并影响胎儿的大脑发育。据统计,患糖尿病的孕妇的胎儿畸形率比正常孕妇高出3倍。

糖尿病患者妊娠后会加重肾脏和血管病变,子宫胎盘血流量减少,导致胎儿在子宫内发育迟缓而造成出生时低体重。

但不是所有糖尿病患者都不能怀孕。如果患者血压正常,心、肾功能未受损害,眼底检查亦正常,患病较轻,还是可以妊娠的,但必须是在产科和内科医生共同的密切观察和治疗下继续妊娠,要积极控制患者的血糖浓度,以确保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甲亢患者不宜怀孕甲状腺功能亢进是一种基础代谢紊乱造成的疾病。患者可出现心慌、心跳过速、气短、多汗、怕热、食欲亢进、神经过敏等症状。

患甲亢的妇女常常有月经异常和无排卵,因此不易怀孕。但不是所有患甲亢的妇女都不能怀孕。一旦甲亢患者怀孕,很容易发生流产、死胎、早产现象。这些现象明显高于正常妇女。妊娠会加重甲亢患者的生理负担,使其甲亢症状加重,恶化孕妇的病情。

如果孕妇在妊娠期间必须服用抗甲状腺药物,这样会抑制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因而造成胎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甲低),导致出生后的呆小症。如果妊娠中采用了放射性碘来治疗甲亢,则这个胎儿会因为接触过多放射线的影响,而发生发育障碍,因此应终止妊娠。

如果孕妇发生了甲状腺低下症,这时胎儿的影响比息甲亢更大,胎儿的流产率和围生期死亡率增高。

甲亢患者怀孕是危险的,对母婴均不利。从优生角度考虑,患甲亢时不要怀孕,待甲亢治愈,再怀孕也不迟。

哮喘患者不宜怀孕哮喘是一种常见疾病,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支气管痉挛而反复发作,又称支气管哮喘。

哮喘对母婴的影响取决于哮喘的严重程度。长期患慢性哮喘的病人,由于心肺功能受到严重损害,是不能承受妊娠的负担的,因此不适合怀孕。

哮喘发作时呼吸困难,严重时会引起全身性缺氧,包括胎儿的缺氧,造成胎儿发育迟缓和早产,或使胎儿及新生儿死亡。

如果患哮喘的孕妇需要用药,那么应该注意不宜长期服用碘化物化痰,否则会引起胎儿甲状腺肿大。皮质激素类药,如地塞米松、泼尼松,有造成胎儿畸形的可能,但一般影响不太大。哮喘发作时应在医生的指导下,参考使用药物。

患哮喘的妇女,如果心肺功能正常,一般情况下可以怀孕和分娩。无并发症和心、肺功能病变的,造成胎儿病变的几率很小,所以不必为此终止妊娠。在分娩时,只要采取适当的手术助产,缩短产程,减轻产妇负担,就会保证分娩安全。

肿瘤患者不宜怀孕肿瘤一般分为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如果不是生长在生殖系统上,一般不影响妊娠。但如果生长在生殖系统上,就要根据肿瘤的大小、位置考虑能否妊娠。

妇科生殖系统的良性肿瘤,一般以子宫肌瘤和卵巢肿瘤(卵巢囊肿,卵巢畸胎瘤等)为多见,当这类肿瘤体积小的时候并不影响妊娠,但应在医生的监护和指导下按期进行产科检查。

卵巢位于子宫体旁,随着妊娠时子宫增大,卵巢肿瘤也随之从盆腔上升到腹腔,由于活动空间的扩大,此时如果孕妇突然体位变化,易发生肿瘤扭转,即发生急腹症。当肿瘤较大时,易发生流产和早产,临产时还会影响正常分娩。

子宫肌瘤由于与胎儿共同处于子宫体内,所以对胎儿的影响较大。子宫肌瘤体积较大的时候,可以使子宫腔变形,加之宫腔内压力增加,容易引起流产。子宫肌瘤的存在会造成子宫肌的收缩无力,因而出现临产时子宫收缩无力,引起大量出血。

子宫肌瘤合并妊娠,发生早产、死胎、异常胎位、难产和新生儿死亡的机会都会增加。

恶性肿瘤可发生在身体许多部位。虽然大多数恶性肿瘤不会由母体直接转移给胎儿,但由于恶性肿瘤是严重的消耗性疾病,孕妇患有恶性肿瘤时,是无法负担整个妊娠期对胎儿的营养供应的,甚至加重患者的病情,因此,这类患者应终止妊娠。

白血病是血液系统的肿瘤。人们关心的是孕妇患白血病是否能通过血液循环传给胎儿。医生会告诉你:这是不会的。胎盘有一种可以抵挡这一传播的功能。如果孕妇患了急性白血病,就很容易发生流产或早产。孕妇若患慢性白血病,情况则有所不同,大部分可妊娠到足月分娩。但考虑到白血病的并发症和抗癌药物的使用,都会造成对胎儿的危害,故应该终止妊娠。

因此,恶性肿瘤患者不能怀孕。孕妇如患恶性肿瘤亦应根据情况终止妊娠。

癫痫患者不宜怀孕癫痫是一种常见疾病。其大发作时,典型表现为癫痫性抽搐及意识丧失。

小发作时,则是短暂的手足抖动或表现为突然停止活动或讲话,呼之不应,双目凝视,醒后自己并无一点记忆。癫痫的病因是继发于脑外伤、大脑炎后遗症、脑内血管性病变或占位性病变等疾病引起的。

称为继发性癫痫。另有一些患者的发病原因不明,称为原发性癫痫。对有癫痫病史的妇女来说,妊娠是个考验。孕妇在癫痫发作时,由于全身痉挛,造成胎儿缺氧、窒息易引发流产或早产。癫痫的持续状态不会造成胎儿神经系统并发症和胎儿畸形。此外,由于治疗需要,必须持续服用抗癫痫药物,这些药物对胎儿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孕妇孕前有癫痫史,因为妊娠而停用或减量使用抗癫痫药物,很容易引起癫痫持续发作,对胎儿造成严重危害。

一般来说,继发性癫痫不会造成遗传,治愈后可以怀孕,故不必担心会影响婴儿健康。但原发性癫痫的孕妇中,一部分有明显的遗传性,其婴儿发病率高达4%。因此,原发性癫痫患者,虽然临床治愈,但仍不适合怀孕,以免遗传给胎儿。

精神病患者不宜怀孕精神病患者是不应该怀孕的。如果父母双方均息某种精神病,其子女患病率为40%。如果父母中一方患精神病,其子女患病率为20%,大大高于人群的总患病率。

从优生、优育角度来看,精神病患者不宜结婚、生育。精神病患者之间的结合更让人担心,如果他们有了子女,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即使子女不发病,但由于患者本人没有自制能力,不能独立生活,更谈不上教育子女。

精神病患者经过长期治疗,如果已经治愈可以考虑结婚,但婚后最好不要生育,至少在精神病完全治愈2~3年以后,已停服治疗精神药物的情况下再考虑生育为宜。否则妊娠易造成精神病复发。服药期间怀孕可致使胎儿畸形,而且遗传给子女的危险性极高。

孕期饮食禁忌孕妇忌食的食物孕妇的饮食营养问题不但关系到孕妇本身的生理需要,而且还关系着胎儿的发育。除增强必要的营养物质之外,孕妇还应禁忌:

①忌过量食用成昧食物,禁食咸鱼。

②忌过量食辣椒、生葱、姜、芥末、咖喱、麻辣食品。

③忌食大量香精和色素食品。

④忌食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蔬菜和水果,以防胎儿畸形。

⑤忌食有毒农药污染的食物。有毒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氯、有机汞等,对孕妇及胎儿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影响,有损胎儿的大脑发育。

⑥其他禁忌食用的还有生物毒素、酒、水果罐头,以及中药的人参、鹿茸、鹿胎、巴豆、牵牛、大戟、斑蝥、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虻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