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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林森对创立民国的重大贡献(1)

彭训厚

林森曾担任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和国民政府主席等要职,是中国近代史上堪与孙中山齐名的重量级人物之一,为创立民国作出了重要贡献,功不可没。然而,由于种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学术界对辛亥革命中“破旧”方面的史实关注甚多,论述甚祥,而对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创立民国”的“立新”方面则阐述较少,而对临时参议院在民国肇基建章立制方面的作用评价不够,尤其是对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林森在中国近代史上应有的历史地位缺乏应有的关注。检索有关期刊论著,除闽江学院林友华教授在“辛亥革命网”发表《林森对辛亥革命的贡献》,对林森革命功绩有深入研究外,尚鲜有专文论述这一重要课题。林森对辛亥革命和创立民国的重要贡献是多方面的,诸如,为革命进行组织准备,创建旅沪福建学生会;为革命造舆论编印《闽警》一书;设立浔阳阅书报社;成功领导九江起义、策动海军起义;推动赣、鄂、苏革命浪潮,稳定辛亥革命大局;荣膺民国参议院首任议长期间,主持修订《临时约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二次革命、护法运动等保卫辛亥革命成果的斗争;督建黄花岗烈士陵园、中山陵……本文仅就林森在民国肇基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作初步探讨,不当之处,恳望诸位专家学者不吝指正。

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中华民国成立的初期,力图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先后建立了负责立法的临时参议院、负责行政的临时大总统和内阁各部,只是由于时间仓促,负责司法的中央审判所未来得及建立,政权就落在北洋军阀袁世凯手中了。1月29日,林森出任临时参议院首任议长。临时参议院是当时中华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大总统孙中山对林森及其参议院寄予厚望:“诸君子勉哉!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万人实嘉赖之。”林森深谙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建立“主权属于人民”的民主政体。临时参议院及议长林森亦不负重托和众望,殚精竭虑,日夜操劳,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审定了让君主专制制度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的《清室退位条件》,主持修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为践行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想而努力奋斗,为“民国之始基”的立法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主持审定“清室退位条件”,结束君主专制政体

1912年2月3日,袁世凯取得皇室的授权后,提出《优待清室条件》。为巩固辛亥革命成果,身为参议院议长的林森义无反顾地担负起审议《优待清室条件》的重任。经参议院认真审议和修订后的《优待清室条件》,与袁世凯提供的方案相比,虽文字改动不多,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诸如,“关于大清皇帝优礼条件”改为“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甲)部分的第一款删去“国民对大清皇帝各致其尊崇之敬礼”的规定;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礼,国民得以称庆”之语被删除;原文中凡有“大清皇帝”字词统统被删除;“皇族”、“王公”前均加一个“清”字;在“民国”之前均加上“中华”两字;“与汉人平等”之类的文字则保留原文不变;把八旗“官兵”改为“官弁”,以示取消满族人的特权。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通告国际社会办法的修改。其一,将丙条即“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另行宣布。处理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纯属内政事务;而清室的退位则是国体政变、政权更迭的重大事件,关乎国际社会外交承认问题,没必要将两者混为一误。其二,明确规定,由“中华民国政府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而不是含糊不清的“照会各国”,“或由驻荷公使转达”,表明了主权在我中华民国政府的严正立场。尽管经参议院审议和修订后的《优待清室条件》引起了清皇室和北洋军阀方面的不满,但鉴于新修订的这一文件义正词严,在南京方面的再三坚持下,北京方面也只好被迫接受了这一新方案。2月11日,袁世凯致电孙中山、参议院、各部总长等,告知清皇帝决定退位,表示赞成共和,“永不使君主政体于中国”。2月12日,清政府正式宣布退位诏书,历时297年之久的清朝统治退出历史舞台,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结束。应当指出,林森主持的参议院在民国之初破旧立新的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功不可没。

二、主持修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积极参加“护法运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该约法明确规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其基本精神是仿效美国的宪法,着重于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的基本原则。

这部《临时约法》的草案原为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经参议院审议后改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之成为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此,林森曾主持参议院日夜开会,逐条审议,一丝不苟,历时32天,1912年3月8日完成三读程序,并于3月11日由孙中山以总统名义公布施行。《临时约法》虽仓促拟就,难免有某些不足之处,但瑕不掩瑜,该《临时约法》仍不失为当时最进步的根本大法,并曾得到毛泽东的较高评价,认为它“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7页)

林森勤奋工作,一丝不苟,工作效率之高,令人称赞。从1912年1月28日参议院成立至4月8日在南京休会这短短的71天期间内,在林森主持下,不仅抓紧时间修订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且还制定了《参议院法》、《临时政府各部暂行管制通则》以及《文官、法官、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事任免、设立稽勋局及国史馆等许多议案,为中华民国的建章立制作出了重大贡献。

令人遗憾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法律法规未能得到贯彻执行。袁世凯及其继承者段祺瑞等一旦大权在握,便原形毕露,立即开历史倒车,肆意践踏《临时约法》,为所欲为。孙中山为维护这部来之不易的《临时约法》,曾两度发起“护法运动”,同袁世凯等这些倒行逆施者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林森也积极而顽强地投入到这场“护法斗争”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