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方针政策
中国自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签订后,国家主权陆续丧失,外国人在华享有政治、经济等各种特权。中国对外贸易成了列强对华经济侵略、掠夺的主要途径。当时中国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多为外国人控制,进出口贸易各环节亦为外国人把持,致使中国外贸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性质。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做主,掌握国家主权,废除了外国人在华享有的一切特权,结束了外国人控制、把持中国外贸的历史,开创了中国外贸历史的新纪元。
新中国外贸方针政策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奖出限入、量出为入”,“平等互利、互通有无”,“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本国经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大力扶持农、副、土、特产品出口,限制非必需品进口”,“平衡进出口贸易收支”等,一反过去为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利益服务的外贸政策,以剩余的农、副、土、特产品和加工半制成品及工业产品换回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内市场所需之物。
(二)外贸措施
为实现国家上述外贸方针政策,外贸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实行外贸管制
1949年3月1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成立了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无论公私贸易组织和外商贸易行所经营的进出口货物,一律报经国家外贸当局核准,发给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为此颁行了相关措施,如进出口贸易经营权限、进出口贸易审批制度和加强外汇管理等。
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所需物资和市场需求,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扭转为外国人利益而输出入商品的状况,华北及天津外贸当局以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输出入委员会规定的进口商品从672项压减为226项。凡国家经济建设和市场所需之物,国家拨给外汇支持进口;出口的商品亦视国家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而定。1949-1952年期间,先后有百余种商品,分别列为禁止进出口、暂缓进出口、特许进出口、准予进出口、扩大进出口等多种形式。外贸当局还规定,中外商人经营进口的商品,国家有权优先收购;出口的产品,必要时国家有权令其调换。
国家一度实行集中统一进口、分散出口举措。政府间贸易协定进口货物和大宗商品,由国家主管部门或专业贸易总公司统一谈判成交,地方口岸负责接货验货,按统一计划拨交用货单位。地方建设所需进口小批量货物,由地方外贸主管部门审批负责进口。1952年进口归中央、出口转地方举措全面实行后,地方外贸部门负责完成出口任务、管好进出口贸易各环节、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确保进出口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2.为发展出口贸易国家实行了下列措施:
(1)一再缩小易货范围。1949年10月25日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奉令公布了肠衣等五十多种商品一律结汇出口,不得以易货方式进行。目的在于增加外汇收入以进口更多必需品。
(2)减免出口关税。大力支持的出口商品先后分别减免关税。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6月27日发布免征出口关税办法规定:为奖励土货出口,从28日起,凡经华北各港口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出口税。出口商应纳的河工捐、码头捐减半征收,领取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签证费等。当时华北地区减免所征出口税项目,累计达10%以上。特许出口开滦煤所征之税,从30%降为15%;应纳进出口税和产销税可实物交纳等。
(3)简化进出口贸易手续。简化自备外汇进口申报手续,免华船进口申请及出入港口时间申报等。
(4)埠际之间贸易免征出口税。华北人民政府先后颁行了天津、秦皇岛、上海、青岛、广州、汕头及沿海各口岸间贸易往来,一律以内地贸易论处不纳出口税的决定。天津人民银行亦多次开办埠际间进出口贸易的押汇业务。
(5)为扶持私营贸易商行、支持出口产品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天津公、私金融机构在政府统一安排下集资数千亿元(旧币),建立银团或外汇银团,先后进行多种形式、不同内容的发放贷款业务,多次向公、私贸易行和产品出口生产厂家发放的贷款达数千亿元(旧币),有力支持了出口贸易。
3.为促进外贸发展,在政府统一部署下,天津公、私贸易商行积极开展地区间、城乡间、埠际间的物资交流活动。先后举办过三次大型的华北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多次地区性的物资交流活动,组建各种形式的代表团赴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华南各大区参观、考察、了解情况、进行物资交流,以便为出口商品提供充足货源,也为进口商品寻找广阔销售市场。
天津百货公司、贸易公司多次降低商品牌价,以支持和促进内外贸易发展。1951年上半年对1958种商品批发价格降价率平均达7.6%;对2696种商品零售价格降价率平均为5.7%;1952年6月11日又对700种商品价格降价平均是4.4%。
4.改善交通运输。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发展内河航运,开拓国际远洋航线,加快塘沽新港建设等,这些都为外贸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