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福建社会科学院科研成果选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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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学术论文(24)

战后国民政府在台湾实行统制经济,其理论依据是秉承孙中山三民主义之“民生主义”中的“发达国家资本,节制私人资本”理论,认为私人资本有其先天的局限性如资本弱小,无法组织大规模的生产,为私利会损害公众利益等。,遂对于重要的基础行业、垄断性行业应该由国家来经营,其他的竞争性民生行业则可以由私人资本来经营。由此可知,国家统制经济的实施,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行业,只有在某些特定的行业中,国有企业才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张忠民、朱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有企业(1927~1949)》,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第397页。但是,纵观台湾的统制经济,却可明显看出其从生产、流通到配销整个过程无所不“统”,使国营企业占有绝对的垄断性与资源优势,导致了在资源汲取方面公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首先,公营企业的大量存在,使得可以为一般民众经营从事的事业范围变得极为狭隘;其次,公营企业所据有的独占地位,挤压掉了民营企业的生产资料与利润;第三,公营企业可从台湾银行获得大量的贷款,在交通运输以及物资进出口等方面均享有一定的特权。资源汲取的不公平使民众对光复后能解除过去在日本殖民时期对民间资本发展的种种钳制的企盼几乎完全落空,转而产生对政府当局的极度失望与仇恨。“查日人统制素称严密,尚且留台胞有经商余地,俾得谋生,而我政府在台措施反不顾及人民福利,连日人留予以台胞谋生之商业亦剥夺净尽,此使台胞感觉祖国之剥削有甚于日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政治(四),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第670页。

大规模国营企业的存在滞碍了台湾民营企业的发展,使其在不利的竞争态势下而岌岌可危。而专卖制度又进一步遏制了生产者的积极性。日本统治时期,烟酒虽列为专卖品,但对台湾人小规模的制造,日本人并不绝对禁止。台湾光复后,政府反而完全禁止私人制造;即使台湾人以往所储存的烟酒也不许买卖,而是要求他们必须向专卖局申请登记,重新换招牌,方能出售,否则,不仅予以没收,还要科以罚金。按照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的规定,仅有烟草、酒、樟脑、火柴以及度量衡属于专卖范畴,但实际上煤炭、糖、盐等物品也在半专卖的统制之下。如,台湾省石炭调整委员会规定私人煤矿所产的煤炭必须一律卖与该会,不许私人买卖,而官定价格又很低,有时甚至不及生产成本,以致时有经营者压低煤炭产量的事情发生;台湾蔗农所产的蔗糖只有专卖局才可收购外销,但其所给的价格又比市价低一半,往往不够成本,导致蔗农纷纷毁坏蔗田,改种杂粮,以表抗议,使台湾的蔗糖业在光复后一落千丈,如1946年台湾砂糖产量仅为日据时期的8.77%,1947年更减为3.13%。郑友揆等:《旧中国的资源委员会(1932~1949)——史实与评价》,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第237页。

台湾收复后,其经济脱离了日本经济圈,重新融入中国经济圈之内,按理应该与大陆方面的经济交流畅通无阻。但因为贸易统制的存在,对台湾外销及台湾所需的一切产品均须经过贸易局转手,严重遏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众所周知,台湾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对外贸易。从19世纪末以来,除了较短时期的间断外,台湾经济一直是一个开放型经济,通过贸易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台湾的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其中对外贸易对台湾的经济发展更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日本统治台湾时代的结束,台湾自然而然地转为以大陆为主要的贸易对象。但是,国民政府当局却人为地增加自己贸易圈内的障碍。这对饱受战火摧残,亟待恢复的台湾经济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三)监督机制的缺乏带来高度统制经济下权力部门与个体的贪污腐败行为贪污腐败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高度垄断的存在而又缺乏监督机制。当政府介入经济领域,用权力来配置资源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额外收益点,从而诱导各种寻租活动的产生。因此,高度的统制经济存在着极大的寻租空间,需要有效严格的制约监督机制以保证廉洁且有效能的政府来实施经济政策,从而产生高效率;否则,行使政府权力的部门与官员在本部门或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就会与寻租行为相勾结。

日本统治台湾时高度的统制政策之所以行之有效,在于有个强有力的政府。政治体制上日本的台湾总督府除军权外,有统治全岛的权力,其属下负责经济事业的殖产局、专卖局等的“附属机关甚少,重要附属机关均直隶总督府”陈体诚主编:《台湾考察报告》,福州,福建省政府,1935,第25页。,在台湾岛内可事权统一,职责分明,在总督府的监督下,各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能守法奉公,廉洁自律。

台湾收复后,台湾民众自然对新的政权机构抱以厚望。以陈仪为首的行政长官公署是台湾的全权治理者,在经济上拥有极高的权力。因战后台湾人才缺乏以及对台湾人民的不信任,遂使陈仪主要依赖从大陆带去的大批官员。但由于缺乏监督机制,那些刚从大后方来的官员把大陆的贪污腐败之风也带到了台湾。他们贪污渎职,化公为私,凭借“统制”特权到处胡作非为、敲诈勒索,以致“一切官办的事业,无不表现其官僚作风,机构庞大,用人复杂,效率低落,贪污成风……至于官吏经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偷天换日的手段,使公私不分”《华中日报》1946年12月5日,转引自陈真:《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三辑,北京,三联书店,1961,第1373页。。即使陈仪个人能做到为官清廉、生活俭朴,却难以管束权力部门及其官员的贪污腐败。专卖局局长任维钧、贸易局局长于百溪、台北县县长陆桂祥等均被检举指控有巨额贪污,可见当时贪污舞弊、中饱私囊的现象已经严重到极点。据1946年1月底至2月初的《民报》所刊,仅短短十几天就有6则特大贪污新闻,平均两天就有一则。白纯:《台湾光复后的民众心态与“二·二八”事件》,《民国档案》,2000年第3期。然而,陈仪却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整治贪污腐化分子,反而一味袒护他们,甚至为他们辩解,以致上述三大贪官可以逍遥法外。至于基层的官吏,可以说“无官不贪,无吏不污”。如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可以故意拖延批准旧货登记的时间;即使通过批准,缴纳许多费用后,可以销售专卖物品了,商家还要花额外的手续费与半公开的疏通费,否则,仍无法买到所需物品的数额或者根本买不到所需的专卖物品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六辑第12册,北京,九州出版社、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第173~174页。。出口商人运货报关时,除照章缴纳官定的税额外,还要暗中活动送钱给税吏;进口商在货物搬运进栈时要花额外的黑市费等,如果是属于专卖的物品,查到了就要被没收;如果暗中花钱疏通,就可顺利在黑市上流通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六辑第12册,北京,九州出版社、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第156页。。如此的贪污腐败劣迹,必然会损害经济效益,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造成无限利己的行为,进而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加上统制经济制度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公,必然使台湾的民众对行政长官公署的种种举措产生强烈不满,因此,“二二八事件”的爆发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本文原载于《台湾研究》2011年第2期

(潘健,福建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闽台民间农业合作信用比较及其互动前景

陈彤从世界农业合作信用的发展历程来看,农业合作信用的成长,一方面产生了规模上的制度效应,促进了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成长,并培养了合作信用管理人才,不断壮大的合作组织最终成长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确立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谈判主体地位,同时改善了单个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产生了规模上的经济效益,通过合作组织内部产业链的延伸形成产业内贸易,有效降低了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在市场中的询价成本,以及产业链内部标准和规范推行的成本。两岸签署ECFA后,两岸民间农业信用的互动已进入ECFA框架中,而闽台民间农业合作信用运作也已经实践先行,这必将为两岸经贸合作进一步走向深入提供新的动力。本文对闽台民间农业合作信用制度及其运作进行比较,以进一步探寻闽台民间农业合作信用互动的前进方向。

一、闽台民间农业合作信用成长的制度生态对比

台湾农会集农民职业团体、农村合作组织和政府附属机构的特质于一身,由日据时期的农业会与合作组合合并演变成为农会和合作社二级组织架构。福建则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法律的执行效果被削弱,对合作信用的具体法律规定缺失,专业社与专业联合社、资金互助社的双层架构也正在探索与完善中。到2009年上半年,仅有14.54%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管理。福建省农业厅农经处2009年统计资料。闽台农业合作领域,在台资农业企业发起下,2008年成立的永福闽台缘高山茶专业合作社,就是在闽台资基于供应链合作需求的规模化整合的合作组织形态。这种以企业联盟和企业龙头带动台湾创业农民拓展大陆市场的农业合作组织运作模式,将台湾经验移植大陆,并与大陆具体情况相结合,实现了制度层面的先行先试。后ECFA时代,闽台必须正视在民间农业合作信用制度上的差异,才能客观规划未来的合作前景。

首先,闽台农业合作信用系统发育差异较大。台湾农业合作信用贯穿农会事业始终,承袭了东亚模式,信用功能从一开始就作为农会的重要功能之一得以确立。与福建民间农业合作信用系统比较,台湾以“农会信用部”为代表的合作信用系统在法规条例、组织架构、运营能力、运营水平和监管方面已趋完善,信用融资达到商业化规模。同时,台湾“农会信用部”内部财会制度健全,有保险、供销等部门配合信用部门运作。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会计制度已经建立,但还需完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信用运作体系。组织制度差距也很大。沿海市场化程度高,公司加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比较成熟,契约式的合作模式反而滞后了民间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山区农业现代化水平低,龙头企业少,因此村集体和农业经营大户(包括来闽创业的台湾农民)就成为产业龙头,农民自组织能力明显增强,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迎合了农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还有一些地区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也在尝试本土化的农业合作信用运作模式。如以中介服务定位的福安青年创业辅助中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申请的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就业培训(SIYB)津贴和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公益创业资金。在福建农业合作社架构不完善的现实下,它无异于是一种类似台湾农会的组织,在政府、社会团体和农业合作社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其次,政治制度的影响不可避免。台湾农会的自组织运营能力使它成为一股不可小觑的农村选票力量。但有时也因此成为政党拉拢和打压的目标,导致来自政府的支持津贴不稳定。比如,“扁政府”期间曾经削减农会开支以削弱农会影响力,使得台湾“农会信用部”一度资金短缺经营走下坡。另外,20世纪70年代台湾农业农村面临现代化的调适问题,当局因此修正“农会法”以期完善农会经营的法律依据,但也随之取消了股金制度。此举加速了农会向赢利性转轨,会员借由农会得到的服务以及从农会经营中享受的利益均沾好处均被逐渐弱化,导致农会逐渐散失凝聚力。2001年台湾“入世”后,“农会信用部”又逐渐恢复起来(见表1)。可见,政策变动势必影响以公益性作为导向的“农会信用部”的可持续发展。福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精英农户牵办型、政府领办型、公司领办型、村委参与型、技术服务助推型相继发展。其中,龙头企业(养殖场)带动型和企业联盟带动型正在成为福建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而这种少数经营大户和企业会员主流的合作社运作模式,赢利性倾向显着,服务会员的非盈利性功能被弱化,对农户的直接带动面小,间接带动也很有限。但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它具有政治色彩以及对政策具有影响力。虽然存在行政引导的倾向,但仍然属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政府政策对其初期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在台湾农会信用部成长史上也是如此。2009年,福建省通过《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率先提出“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海西区的先行先试有了破冰之旅,也彰显了政府引导的正向效应。

二、闽台民间农业合作信用运作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