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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运用逻辑规律的思辩技巧(1)

技巧也可说“伎俩”,“伎”不压人,“伎”也不是行骗,只不过是活用逻辑、妙用规律而已,没有绝对的“真理”。只要驾轻就熟,就能“死里逃生”。

1.避实就虚偷换论题

清人石成金曾编过一则《誓联》的笑话。

说是昔日有一官到任后,即贴一对联于大门:“若受暮夜钱财,天诛地灭;如听衙役说情,男盗女娼。”百姓以为清正,不料,来打官司的富贵人家照例把金钱玉帛在晴天白日送到衙门。这位清官也来者不拒,照收不误。久之,有抱打不平者气不过,当面质问“清官”为何违背门上誓言。这老爷却振振有辞:“我惟恐违犯前誓,凡行贿者,俱在白曰,不许夜晚,而且俱要犯人自送,不许经衙役之手。”

这副对联明明说的是要秉公办事,不收不义之财,不徇情违法,不听说情开恩。若不如此,不仅“天诛地灭”,还要“男盗女娼”,惩戒是够严厉了。但县太爷却自有高论,靠字面之义,偷换誓联本来之含意,是十足的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就是指在辩论或论证过程中,没有自始至终地保持论题的确定和统一,其实质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同一律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它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判断、命题的内容都是确定的,是什么内容就是什么。因此,不得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意改换概念、判断、命题所包含的内容,将不同的思想划上等号。而偷换论题则表现为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不按照论题本意去论证,在反驳别人观点时故意歪曲和篡改别人的原意。

其具体表现手法众多,主要有任意改变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论题是一个命题,命题由概念和判断组成。概念的内涵或外延变了,论题也就偷换了。前述的清官老爷就是用此法。那种将似是而非的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也属此法。

颠倒词序也是一种偷换论题的方法。

据说曾国藩带湘军与太平天国初期作战皆是败阵而归,想瞒天过海,骗骗皇上,又没那个胆量。只得照实上报,在奏章上写有这样八个字:“屡败屡战,屡战屡败。”手下师爷一看,大吃一惊,说这是要杀头的,便提笔改为“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只是颠倒了前后四个字之顺序,但意义大不相同。前者败军之将,跃然纸上;后者虽败则气不馁,斗志昂扬。报将上去皇帝不仅没撤职查办,反倒官升一级。

这种改变词序的方法,也可以正面利用。

清朝时,有一罪犯夜闯民宅,侮辱民女。受害者第二天送诉状给讼师。讼师看其中罪行为“揭被勒镯”,说这样写治不了罪犯,提笔改为“勒镯揭被”。果然,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理由是:前者揭被是手段,勒镯是结果,罪行再大,也不过是个抢劫犯;后者词序改动了,是勒镯后,犯罪没有停止又揭被,还有更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进行,此时的“勒镯揭被”都是手段。

2.可进可退模棱两可

为了表达语言和思维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就一定要恪守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而模棱两可则指随意违反排中律,对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矛盾命题和判断断定为同真。对“模棱两可”不自觉的误用,是日常交往中产生辞不达意及谬误的主要原因。如故意使用“模棱两可”的手法,以达某种目的,则为诡辩术。这种手法,很早就被人们认识到了。

唐朝武则天当政时,有个叫苏味道的人,谙熟朝廷内幕,写得一手好文章,官升至宰相。为官几年,毫无作为,究其因,原来他靠揣摩皇帝意图为官,靠观察皇帝动向行事,常对人说:“决事不欲明白,误则有悔,模棱持两端可也。”世人送他两个雅号:“模棱手”、“模棱宰相”。成语“模棱两可”,源出于此,涵义是,对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持肯定的态度。

明人张居正也曾说过:“上下务为姑息,百事悉从委徇,以模棱两可谓之调停,以委曲迁就谓之善处。”

在日常交往中,人们常碰到的“自语相违”的语言,有的也属于“两可”矛盾。如,有人用“我国有世界上没有的万里长城”去强调长城在世界上的独一无二性。这句话实际上肯定“我国有万里长城”和“世界上没有万里长城”这两个判断。而事实是,我国是世界的一部分,所以上述的表述违反了排中律。其他诸如“他是多少死难同胞中幸免的一个”、“一对孤灯照天明”、“明月当空,繁星闪烁”等等,都属此类错误。

当然,在一些文学作品中可自觉运用“模棱两可”之法,以揭示人物的性格特征,增加人物的生动性。吴敬梓在《儒林外史》第三回中用此法揭示出胡屠户活灵活现的势利眼形象。

范进打算进省城参加乡试,缺盘缠无法成行,无奈向丈人胡屠户开口借钱。胡屠户张口大骂:“不要失了你的时了!你自己只觉得中了一个相公,就‘癞蛤蟆想吃起天鹅肉’来……这些中老爷的都是天上的‘文曲星’!你不看见城里张府上那些老爷,都有万贯家财,一个个方面大耳?像你这尖嘴猴腮,也该撒泡尿自己照照。不三不四,就想天鹅肉吃!一时范进不为所动,人虽老矣,却壮心不已,不久果然中举。”此时,胡屠户摇身一变,满脸堆笑地说:“我每常说,我的这个贤婿,才学又高,品貌又好,就是城里头那张府、周府这些老爷,也没有我女婿这样一个体面的相貌。”

作者在此把“模棱两可”运用得得心应手,把胡屠户刻画得人木三分。

需要注意的是,“模棱两可”这种手法是否为诡辩,主要要看其是否违反在同一时间、地点、条件下,一事物不能同时是另一事物的规则。因此,有时字面上的矛盾并不是“模棱两可”的诡辩,而是辩证逻辑的正确表达。依据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一个事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根源在于事物质的多样和联系的普遍性。据此,在中国历史上已有定论的邓析的“两可之说”,今天看可能是对的:

郑国有一富家之人溺死,尸体被别人所收。富人想用钱赎回尸体,但收尸人索价很高,富人求教于邓析。邓析说:“安之,人必莫之卖矣。”(意即,你不用急,收尸者肯定不会将尸体卖给别人的。)收尸者急了,也去问邓析怎样应付,邓析同样回答:“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是说,你不用急,这个富户必定不会改买别人的尸体。)

《吕览·离谓》篇引证这个故事批评邓析为“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后来刘歆在《七略》中说邓析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今天根据辩证矛盾说:买与卖双方处在不同的位置,所谓的“急”有不同涵义,卖者的急,是急于卖出;买者的急,是急于赎回。同样,邓析所说的两个“你不用急”也是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卖者不会把尸体留下,要急于卖出,不会不卖,似也不会卖给别人,你买者是惟一人选,所以买者不用急;买者要急于买回尸体也是肯定的,所以买者也不会买别人的尸体以充数,卖者也不用急。急与不急都是属于特定的利益、特定的条件、特定的原因而产生的,这样的“两可之说”并没有混淆“可”与“不可”的界线,并不违背排中律。

现实中也有类似的情况,鲁迅曾说过这样的话:

有的人活着,却已经死了。

有的人死了,却永远活着。

这是否违反排中律呢?不违反。显然,这是就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说的,“有的人活着”是指其肉体活着;“却已经死了”,是指其精神死了。当时的汉奸、卖国贼显然人还活着,但他丧失了民族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如同行尸走肉。“有的人死了”是指其肉体死了;“却永远活着”是指其精神没有死。那些为民族贡献出生命的烈士,人虽死了,但其精神却永远活在人民的心中。

3.无真无假两不可

“模棱两不可”也是违反排中律的一种表现。与“模棱两可”相反,“模棱两不可”是对必有一真的相互矛盾的判断和命题都加以否定的一种手法。如故意运用此法以维护某种不正确的观点就是诡辩术,如误用此法则可使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无法正常进行。请看下面的对话:

甲:你说,上帝是否真正存在?

乙:不能这么说。

甲:那你的确认为上帝不存在?

乙:也不能这么说。

甲:那你是什么观点?

乙:有无上帝的争论延续几千年了,也没争出头绪,这种争论没有多大意思,两种观点我都不赞成。

甲:……

对话中,“有上帝”与“无上帝”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按思维排中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之间,要么肯定A要么肯定非A,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因二者必有一真。而乙的态度是“都不赞成”,也就是对两种观点都持否定态度,违反了排中律。表面上,乙的观点貌似公允,对两种观点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乙的观点搞乱了是非,混淆了真假,搞的是“模棱两不可”的诡辩。

违反排中律,就会使思想游移不定,听者不知所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类现象。

如在一次会议上某单位的一位主管向青年演讲:“青年没有远大理想不好。没有远大理想,也就没有人生的支柱,失去前进的动力;但是,有了远大理想也不见得好。有了远大理想,容易滋长个人主义。”

这位主管的发言究竟想表达什么呢?是主张树立远大理想,还是不主张树立远大理想呢?看来两者都不是。他把这对相互矛盾的命题都否定了,导致了“模棱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需要指出的是,“模棱两不可”只能出现在对两个相互矛盾命题都持否定的断定中。倘若两个命题之间不是矛盾关系,对这样的命题同时否定,不仅是允许的,有时也是必要的。比如下列的对话。

甲:这类药品老年人服用比较好。

乙:我看最适合中年人服用。

丙:你们说的都不对,根据使用说明和药品的成分,这种药是为婴幼儿准备的。

丙虽然把甲乙两人意见否定了,但所否定的两人意见之间不构成矛盾关系,因此丙的意思不是“模棱两不可”。依此还可看出对两个相互反对的矛盾命题都持肯定的断定,那就是“模棱两可”,这也是二者的区别之一。

4.不置可否模糊战术

不置可否又称“无可无不可”,是指对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既不否定,又不肯定。也就是在黑白、是非面前骑墙居中,含糊其辞,支吾不清,对问题“永远不下明确的断语”。这是诡辩的一个主要手法,也是以违背矛盾律、排中律为其主要理论特征的。

在政治思想斗争中,机会主义者往往采取这种态度,正如列宁指出的:

“谈到和机会主义作斗争的时候,决不应该忘记现代机会主义者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不可捉摸。机会主义者按其本性来说,总是回避明确提出问题,企图抓住一种合力,在两种互相排斥的观点之间像游蛇一样地回旋。”

在其他领域,也时有名人、权威曾娴熟地玩弄过这种手法。如:

1822年留学巴黎的挪威学生阿欠尔,完成了他的数学论文,上报法国科学院审定。当时,科学院指定数学权威勒让德和勾摩两人审定,面对这后起之秀的大作,勾摩没有表态,勒让德则大笔批道“或可通过”。

两人是异曲同工,搞的都是“无可无不可”的“模糊”战术,对到底是否通过均“不置可否”。

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不难发现,面临是非总有人用此法明哲保身,以示公允。在评选先进、提拔干部问题上,有的人的表态总是“他吗,有优点也有缺点,提拔不提拔都可”。

不过,在某种特殊场合,用“不置可否”的方法对那些喜欢阿谀奉承的人,不啻是一妙法。鲁迅在短文《立论》中曾讲过一故事,不妨摘录于后:

我梦见自己正在小学校的讲堂上预备作文,向老师请教立论的方法。

“难!”老师从眼镜圈外斜射出眼光来,看着我,说:“我告诉你一件事:一家人家生了一个男孩,全家高兴透顶了,满月的时候,抱出来给客人看——大概自然是想得到一点好兆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要发财的。’他于是得到一番感谢。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做官的。’他于是收回几句恭维。

一个说:‘这孩子将来是要死的。’他于是得到大家合力的痛打。

说要死的必然,说富贵的说谎。但说谎的得好报,说必然的遭打。你……”

“我愿意既不谎人,也不遭打。那么,老师,我得怎么说呢?”

“那么,你得说:‘唉呀!这孩子呵!您瞧!那么……唉唷!哈哈!He he!he、he he he he!’”

老师最后的“唉唷、哈哈”之类无可无不可的话,从表面上看,是对“我”的“既不谎人,又不遭打”这一难题无法断定,不得不支支吾吾;而事实上“唉唷,哈哈”诸如此类的话,正是老师教给“我”达到“既不谎人,也不遭打”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不是吗?

5.正反皆立 自相矛盾

“韩非子难一”篇中讲道:

楚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 “吾盾之坚,物莫有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战国晚期,思想家韩非就看到,一对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成立;否则就会犯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思维的矛盾规律要求:在两个互相矛盾和互相反对的命题中,其中必有一假、不能同真。也即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然断定了事物是什么,就不能再断定事物不是什么,不能前后不一致,是A又是非A。

一般说来,一个人刚说完A是A,马上又说A是非A,像那个卖矛又卖盾的楚人说的那样,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再愚笨的人恐怕也不会这么明显地去和逻辑较量。然而,要存心抹煞真理、故意捣鬼的人,依然会运用“自相矛盾”法,破坏思维的确定性,搞乱两个相互矛盾和相互反对命题之中必有一假,不能同真的逻辑关系,以达到为自己错误观点作诡辩的目的。

运用这种诡辩术的人,有的是赤膊上阵,像德国19世纪的学者杜林。一会儿他论述纯数学产生于纯思维;另一会儿,他又说纯数学是经验的产物,是来自外部世界的东西。这两个判断,反映出杜林的思想具有明显的自相矛盾。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一针见血地质问道:“我们应该相信哪一种说法呢?”恩格斯依据矛盾律,指出:“两种说法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杜林提出两种主张,就是出尔反尔的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