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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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制单、审单与收汇(2)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以后,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在议付银行议付之前,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障较小,在实际业务中不宜使用。但是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将不得开立可撤销信用证。遵循《UCP600》的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使在信用证中并未明确表明。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若未经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这种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高,受益人权利较有保障,故多为外贸企业多采用。

4. 按有无另一家银行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由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一经保兑,就承担了和开证行同样的付款责任。另外,只有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才可以加以保兑,而且保兑行的保兑是不可以单方面撤销的。对出口商来说,保兑信用证具有双重保证作用,开证行与保兑行都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保兑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一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使用。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不经过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当开证行资信较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5. 其他几种特殊的信用证

在上述基本分类的基础上,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信用证,分别介绍如下: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当受益人全部或部分用完信用证内的金额后,其金额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被受益人使用,甚至可以多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按照循环方式的不同,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循环信用证多用于买卖双方订有长期合同,且可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节省开证手续和少交押金及其他费用,出口商也能减少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且有利于安排货源及运输,保证及时交货。

(2)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开证行开立的写明“可转让”字样、(第一)受益人可以将该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本国或他国的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只有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才有可能成为可转让信用证,并且信用证上必须明确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虽可转让但不是必须转让,且该信用证仅限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转让给第三人。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当第二受益人不能交货或货物不符或单证不符时,第一受益人仍要承担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中间商在和进口商成交后,再去寻找实际出口商,并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商,即第二受益人,由实际出口商办理装运,收取货款。

(3)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俗称回头证。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可以分别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

例如,甲方首先开出一张信用证,但暂不生效,须等乙方开来金额相等或相似的回头信用证(即第二张),并经甲方同意接受后,才通知银行两证同时生效。在双方都担心对方只想出口或只想进口而无诚意履行另一半义务的情况下,必须在对开信用证中加对开生效文句。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可以相互约束,保证双方同时履行进口和出口的义务。

(4)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一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前者为主要信用证,后者称为第二个新信用证。

只有原证即主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时,银行(一般是原证的指定兑现银行或受益人往来银行)才有可能同意用它作为担保来为其受益人另开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除开证人、受益人、单价、交货期和交单期等内容有所变化外,其他条款与原证基本相同。

对背信用证主要适用于中间商进出口业务的需要,中间商通过转售他人货物从中牟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要通过中间商来开展贸易。

1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出口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请问:开证行这样的做法是否有理?

2我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经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请问:你认为此时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3美国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出口地为中国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美国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同时又从受益人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物通关的证明。

请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明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除了以上介绍的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结汇方式外,还有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和国际保理(Factoring)。此外,除保理业务,其他四种结算方式不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例如: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汇付与保函相结合,托收与保函想结合等等。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为保证收汇的安全迅速,一般多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方式;为促进出口,对部分地区资信较好的客户,可以采用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对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一般应当慎重,对某些积压商品、库存量较大的商品为搞活资金,在较有把握情况下可以采用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此外,对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贸易一般可用汇款方式。

在进口贸易中,大多数应采用信用证方式,对于某些小额交易也可采用汇款和托收方式。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两种支付方式结合起来。比如将信用证方式和汇付方式相结合,在信用证中规定凭货运单据支付发票金额的一部分,余款等货物到达目的港并经检验后用汇付方式支付;或者将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结合起来,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开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汇票买方付款时不要求附带任何单据,属于托收部分的汇票则要在提示汇票时附上全套单据,买方按即期或远期付款。

有时,还可以将汇款方式和保函相结合。即由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保函,保证卖方先汇付一部分定金或一部分贷款,余款等货物装船后卖方提供货运清单时再支付等等。

此外,对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品或交通工具的交易中,由于金额较大、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并将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结合使用。即按照合同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用汇款方式先汇付部分定金,其余货款按工程进度或交货进度分期支付,由买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付款;最后一部分货款在交货后或者在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采用托收方式付清。

在对外经济业务中,外贸企业或外贸业务员必须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才能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同时加速资金的周转,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的发展。

要选择最佳结算方式,首先应对交易对手的情况十分了解。如果交易对手信用不是很好,那么就应当选择风险较少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防止吃亏上当。

其次,应对国际市场供需变化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在市场需求较旺和价格行情看涨时,在出口时可以要求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结算以便尽快地、安全地收回资金;在进口时则可以采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或者跟单信用证方式,以保证在付款后能取得货运单据以提取货物。

此外,交易对手所在国的贸易管理制度、外汇管理制度以及商业惯例也是选择结算方式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有些国家实行交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进口必须有进口许可证,进口付汇必须等到货物进关后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这些国家出口最好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等等。

还有,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和资金利率的变动也是选择结算方式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某国货币汇率呈不断下跌趋势,那么向该国出口应尽量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或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等,以便尽早地收回货款,减少汇率下跌而带来的损失。外贸知识讲座——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保证人)根据申请人(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的一种书面担保凭证。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时,银行将承担向受益人赔偿的责任。银行保函属于银行信用。

1银行保函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角度划分,银行保函可以分为很多种,这里介绍其中4种。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是指投标人通过银行向招标人所作出的投标保证,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能中途撤标或片面修改标书内容,中标后不能拒绝签约和交纳履约保证金, 否则,银行按保证函所列金额作为向招标人赔偿的款项。如果投标人按时履约,应将保证函按时退回保证人。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委托,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申请人按合同条款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由担保人赔偿受益人一定金额损失的保证文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违约,担保行必须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赔付一定金额给受益人。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较广,除用于一般货物的进出口贸易外,还可适用于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国际租赁以及承建工程项目等业务。履约保函由担保行提出保证,担保卖方按时、按质和按量供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提供有关服务。

(3)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又称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是担保银行应卖方或承包人的要求向买主或雇主开出的保证卖方或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书面文件。如果卖方或申请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也未偿还买方或雇主预付的款项,则由担保行向买方或雇主赔付一定的金额款项。预付款保函主要使用在购买成套设备、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中一切预付款和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分期付款业务。

(4)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是担保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进口方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后,向出口商支付全部货款的书面文件。如果出口方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后,拒不付款,则由担保行负责赔偿出口商损失。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属于银行信用,但二者之间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1)二者使用的目的不同。使用信用证是为了买卖双方更好地履约,结清货款;而银行保函则是为了防止交易双方违约。

外贸知识讲座——银行保函

(2)银行承担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对于银行保函来说,担保人不一定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只有在申请人违约而且受益人提交了索偿文件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会向受益人赔偿。担保人只是有条件地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

(3)银行付款的条件不同。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买卖,银行仅审查受益人提交到银行的单据,对于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符合合同并不关心。而银行保函则是在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存在时才会付款,即当申请人违约时,担保人才会向受益人赔偿。

外贸知识讲座——国际保理业务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 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支付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方(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在保理业务中,由保理商购买出口商(供应商)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债款回收、坏账担保和贸易融资等。

1保理业务的分类

保理业务根据保理商是否提供融资,分为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和融资保理(Financed Factoring)。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或银行根据出口商提供的票据或发票面额,在到期日减去折扣将款项付给出口商。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应出口商融资需求,在收到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时,就立即以预付款方式提供不超过一定比例发票净额的融资,剩余的发票金额待全部货款收回后,再与出口商进行清算。

保理业务根据运作方式可以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仅涉及一方保理商的称为单保理;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则称为双保理。一般国际保理采用双保理方式。

外贸知识讲座——国际保理业务